论“不当出生”中父母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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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错误出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错误出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错误出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在错误出生之诉中,由于医院的过失,导致有先天残疾的婴儿出生,从而给受害者,即婴儿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

而学界关于此类案件的争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判决不一的情况加大了受害者的求偿难度,关于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众说纷纭”。

文章旨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此类案件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及法律基础,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关键词:错误出生;人格权益;精神损害赔偿“错误出生”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ful birth”的翻译。

具体是指原本不应该出生的婴儿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出生。

而在此类案件之中,受害者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得到支持仍有争议。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制度被确立,既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尊重自然人的价值理念。

在错误出生中,孩子忍受着疾病带来的痛苦与伤害,父母在伤心之余还承担着双重的财产和精神负担。

这种对权利遭到侵害的求偿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救助,这正是法律自身的使命所在。

一、错误出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纵观我国及世界各国法律,不难看出错误出生之诉法律适用的双重性:既适用侵权法,也可适用合同法。

我国著名学者丁春艳即认为,患者去医院接受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时,患者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间形成一个医疗服务合同。

但是,目前我国主流学术观点是否定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

因此,在错误出生损害请求权的问题上,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来看更合适。

以下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来对错误出生案件进行分析。

1.损害行为。

在错误出生的案件中,医院的损害行为是指医院侵犯婴儿父母人格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即医院负有应当告知的义务而并没有履行此项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生有进行产前检查和将检查诊断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告知孕妇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医院的加害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调查研究

“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调查研究

◆社会观察
财产损害往往指向一定的物质财富损失, 该损失可用金钱进 行弥补。 进一步细分, 财产损失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 成。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现有财产遭损害, 体现为现有存量上的减 少; 间接财产损失涉及的是侵害发生时, 尚不存在的财产权利发 生损害, 体现为预期增量的减少。 不管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 财产损失都应当是能够证明的损失, 不能是建立在虚构、 想象上 的不存在或不会发生的利益上的损失。 从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来看, 对 “不当出生” 案件, 英美法国 家通常依侵权之诉判决, 所以认可缺陷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 求权。相反,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依违约之诉判决, 所以不 认可当事人可以向医院请求非财产损失。 从调研的数据上看, 三 类群体均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 非财产损害在一定程度 上能起到相当程度慰藉作用, 也为缺陷儿的成长提供了更优渥的 经济保障。 二、 “不当出生”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面对面访谈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所在地民庭法官, 了解当下对 “不当出生” 纠纷的处理方法。笔者发现处理此类纠 纷的两大特点: 第一, 司法实践中, 以违约提起的案件非常少, 主要问题还是 集中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 第二, 对于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 法官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但在 “不当出生” 之诉中, 由于侵权客体为缺陷儿父母的知情及生育选 择权益, 而不是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因此, 实践中法官的做法 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官比照医疗机构因过失致人伤害的医疗 纠纷, 而参照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有的法官则认为医 疗机构的行为与患儿的残疾无因果关系, 若完全参照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里赔偿项目确定赔偿范围并不合理, 故仅支持部分赔 偿项目。 另外, 在 “不当出生” 之诉中, 父母通常作为赔偿权利主体。 在我国, 先天缺陷儿暂时还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 若全然否 认患儿的请求权将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 若缺陷儿父母已经提起 “不当出生” 之诉, 则该孩 子就不能再提起诉讼, 但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则应包括残疾赔偿 金、 后续医疗费以及争议较大的抚养费; 如果缺陷儿父母不愿或 不能提起诉讼, 则应当允许患儿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 讼。 三、 “不当出生”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及限制的对策 2015 年 10 月,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会议公报提出, 为 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将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落实, 势必影响到一段时期内新生儿的出生人数, 也将影响到出生缺陷 发生人数。 制

简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主体与范围

简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主体与范围

On the Legal Basis,Subject and Scope of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Wrongful Birth 作者: 刘永红[1];刘锐[1]
作者机构: [1]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出版物刊名: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48-53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7期
主题词: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主体
摘要:“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也称“错误出生”,是指医师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尽相应职责,导致父母产下缺陷婴儿。

由于不当出生带来了缺陷儿本人及其父母财产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害,由此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解决赔偿问题的前提是厘清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提起侵权之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权益。

基于不同的法理请求权基础,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其主体及赔偿范围也有着重要的区别,对其进行详细的阐释,对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做针对性的探究有所裨益。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一、错误出生的概念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本不该出生的婴儿得以出生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源于20 世纪中期的美国,被称为“Wrongful Birth”、“Wrongful Pregnancy”、“Wrongful Life”之诉。

[1]我国一般将“Wrongful Birth”译为“错误出生”或“缺陷出生”,“Wrongful Pregnancy”译为“错误怀孕”,“Wrongful Life”译为“错误生命”。

关于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完整的解释为:广义的“错误出生”,是指当原本不应该出生的婴儿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出生时,由父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而根据出生的婴儿是否健康,再可以将广义的“错误出生”区分为“错误怀孕”和“缺陷出生”。

前者是指父母并不希望生育子女,但由于医疗过失导致健康的婴儿出生的情形。

例如,医疗机构过失导致绝育手术、流产或引产手术失败等。

而“缺陷出生”是指父母希望生育健康的子女,但由于出生之前的医疗过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的情形。

例如,医疗机构过失提供了错误的遗传方面的信息或建议导致残疾儿出生;医疗机构因过失未能诊断或者及时告知胎儿的异常症状致使患者丧失终止妊娠的机会等。

在“缺陷出生”的情形下,如果损害赔偿请求是由缺陷儿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即称为“错误生命”。

[2]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优生优育理念的改变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我国法院也陆续受理了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错误出生”为条件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我国自2010年以来提起的58件诉讼案件均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缺陷婴儿出生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而并未有因“错误怀孕”和“错误生命”而提起的诉讼。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刊发的《北京法院缺陷出生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究综述》,可以确认在我国司法实践层面上“错误出生”对应的就是“缺陷出生”,本文也正是从“缺陷出生”的意义上来研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不当出生之诉的侵权责任分析

不当出生之诉的侵权责任分析

不当出生之诉的侵权责任分析【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当出生案件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认为在不当出生之诉中能够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不当出生之诉受害方选择侵权之诉更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不当出生儿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及其特殊教育费,并且应该承认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的2个案例1.湖北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案:2003年3月27日,韩立武与陈兰君的孩子韩志舟出生了,然而他却是残疾婴儿——没有左臂。

于是在2004年11月16日,韩立武将荆州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以韩志舟、自己及妻子三人作为共同原告诉称,陈兰君怀孕7个月时到荆州市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

医生上作出了胎儿正常的错误诊断,结果使他们没有能够及时终止妊娠。

韩立武要求医院赔偿他们生育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其后被告和原告均不服判决,同时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韩家其他诉讼请求。

[1]2.重庆首例“生育选择权”案:吴秀秀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可到分娩时,却生下了一个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无、左脚只有2根脚趾头、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肢体严重缺失的男婴。

产妇痛不欲生,一怒之下,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当初做B 超检查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共计20余万。

经过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吴秀秀获赔1.8万元。

[2](二)由案例引发的问题上述案例即是美国法中所谓的不当出生之诉。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国内也将其翻译成“错误出生”)之诉是指经过产前检查和诊断,医生未能发现胎儿缺陷而告知孕妇胎儿正常或虽发现胎儿异常但由于疏忽未告知孕妇做进一步产前检查,使具有先天缺陷的小生命降生。

论“不当出生”中父母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尹海文)

论“不当出生”中父母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尹海文)

论“不当出生”中父母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尹海文上传时间:2006-4-24[摘要] 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

“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关键词] 不当出生;注意义务;损害事故;侵权行为Abstract: The medical didn't fulfil a reasonable attention obligation, but make the disable and sick son “Wrongful birth”, the parents therefore possessed medical treatment indemnity power.“Wrongful birth” isn't a worth realization, but injures trouble, i ts claim power foundation can be break contract the responsibility or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The loss of the indemnity scope include opportunity to benefits, anti- differ the loss of the loss,the personality benefits of benefits and bringing up a fe e to the disable and sick son of“Wrongful birth”.Key words: Wrongful birth; Attention Obligation; Injures Trouble; Tort Behavior近几年来,我国因“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愈来愈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比较棘手。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产前诊断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不当出生”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上个世纪60年代,“不当出生”在美国首次发生,学界就“不当出生”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但至今仍无定论。

本文选以一起“不当出生”案件,归纳案件争议点,在对“不当出生”进行简单界定及辨析的基础上,论证“不当出生”之诉存在的正当性,并对各争议点分别从理论之争、比较法上的司法实践之视角进行深入探讨,认为在认可“不当出生”之诉的前提下,应赋予原告提起侵权抑或违约之诉的选择自由;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上,法院应对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残疾赔偿金请求不以支持。

另外,“不当出生”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及科技发展等多个学科,因而在司法判决中公共政策之考量甚属必要。

[关键词]:“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范围一、争议案件1、事实概要:原告邵艳艳怀孕37周时,于2005年5月4日到芝田卫生院作B超检查诊断,芝田卫生院工作人员出具了“脊柱连续好、胎儿发育未见异常”的错误报告单,使邵艳艳失去了采取诊治措施和堕胎的机会,生育残疾儿任世阳。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任世阳进行伤残评定,经该所检验审核,任世阳脊柱裂并脊膜脊髓膨出系先天性发育异常,目前下肢瘫痪、二便失禁渐趋加重等神经损害症状与体征明显,且随着病儿的生长发育神经损害症状将日益加重,手术治疗最佳时限将过,应抓紧手术治疗,否则损失不可弥补,依据相关规定,任世阳构成2级伤残。

任世阳系农村户口,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计算,任世阳的残疾赔偿金为58698.54元。

因鉴定支出检查费25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鉴定文书费20元。

支出拍照费105元,因任世阳已构成2级伤残,需终生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酌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0元,根据任世阳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按20年计算,护理费为7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2423.54元。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60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2期◆医法新视角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欧阳秋月刘世或●摘要:“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

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

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

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关键词: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违约责任;主体;赔偿范围O n¨W r ongf ul B i r t h¨C om pens at i on C l ai mO uyang Q i uyue Li u Shi yuA bst r act:”W rongfulB i r t h”r ef er s t o m edi ca l s t af f01"i ns t i t ut i o ns t hat ca nno t pr ovi de i nf or m at i on or i ust pr ovi d i ncor r ec t i nf or m at i on t o pa r ent s by vi ol at i ng t he spe ci al not i ci ng dut y of pr ena t al di agn osi s,SO t hat t he di s—a bl ed chi l dr en ha ve been bor n.B a se d o n t he anal ys i s of W r ongful B i r t h c om pe ns a t i on cl a i m,t he aut hor bel i eves t hat hos pi t al s houl d bear t he l i abi l i t y f or br e ach of cont r act t o pregnant w om en,t he subj ect of W r ongful B i r t h com pensat i on c l a i m s houl d be t he appr opr i at e par t i es opposi t e t o m edi ca l i ns t i t ut i ons i n t he hea l t h ca r e cont r act and t he s cope of c om pens at i on i s onl y conf i ne d t o pr egnant cos t s.K ey w or ds:W r ongf ul B i r t h;c om pensa t i on cl a i m;t he l i abi l i t y f or br ea c h of cont r a ct;subj ect;t he s cope of c om pens at i on文女士和肖先生是一对夫妇.2002年文女士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左上肢缺失的女婴。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研究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研究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研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研究自胎儿发育至分娩过程,医疗工作中始终存在错误出生损害的风险。

错误出生损害是指出生时导致的身体和心理损害,其原因包括医院工作人员在分娩前期、分娩过程及婴儿抚养期间的疏忽、过失等。

当错误出生损害造成孩子的伤害时,家庭往往会将矛头指向出产医院和医护人员,要求其提供赔偿。

本文将重点研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以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当新生儿发生错误出生损害后,其家庭可以请求医院及医护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此过程中,家庭需要证明医院及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即需要证明其违反专业水准或存在过失,才可获得相应赔偿的请求权。

在医疗事故的法律解决中,往往会采用民事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行政赔偿两种方式。

民事诉讼的方式比较灵活,家庭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哪些医院及医护人员,但需要承担起诉的风险和相应的诉讼费用。

医疗过错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时,政府需要承担责任,适用于危害后果比较广泛的医疗事故。

二、案例分析1、张斌夫妇起诉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二十一世纪医院张斌夫妇在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二十一世纪医院接受分娩,但医生操作不当,导致胎儿窒息,最后造成脑损伤。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经过多轮诉讼,法院判决医院及医护人员需要赔偿139万元。

2、李先生起诉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李先生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接受分娩,但其胎儿出现断奶现象,最后导致脑损伤。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医院及医护人员并未存在过失,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3、赵女士起诉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赵女士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分娩,但医生操作不当,导致胎儿缺氧,最后造成脑损伤。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

由于医院及医护人员进行了操作记录,且操作过程中多次询问家属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手段,法院认为医院并未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欧阳秋月;刘世或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10(002)002
【摘要】“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欧阳秋月;刘世或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法学系;泸州医学院法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与赔偿范围研究 [J], 李大平
2.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J], 李佑僖
3.关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J], 尹进辉
4.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台 [J], 郭洋
5."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争议——以国内司法审判现状为视角 [J], 李想; 庄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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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潘泓宇案看“错误出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从潘泓宇案看“错误出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目录摘要……………………………………………………..IABSTRACT………………………………………………….II绪言……………………………………………………..1第一章潘泓宇“错误出生”案案件回顾………………………….31.1案情简介…………………………………………….31.2法院判决…………………………………………….31.3本案争议焦点及本文主要法律问题…………………………4第二章“错误出生"概述及其比较法观察………………………..62.1“错误出生”概述……………………………………..62.1.1“错误出生”的定义……………………………….62.1.2错误出生诉讼辨析及本案定性……………………….62.2“错误出生”的比较法观察………………………………82.2.1英美法系国家……………………………………82.3.2大陆法系国家……….j…………………………102.2.3小结………………………………………….10第三章潘泓宇案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基础及主体……………………123.1本案民事赔偿请求权之基础……………………………..123.1.1“错误出生”侵权说评介…………………………..123.1.2“错误出生”违约说评介…………………………..133.1.3“错误出生"竞合说评介…………………………..153.2本案民事赔偿请求权之主体……………………………..163.2.1缺陷儿本人的诉讼地位……………………………173.2.2缺陷儿父母的诉讼地位……………………………183.3小结……………………………………………….19第四章潘泓宇案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范围………………………….204.1“错误出生”的损害认定……………………………….204.2“错误出生”的赔偿范围……………………………….21硕士学位论文结语结语潘泓宇案的终审目前虽然仍在进行之中,但笔者在此可以大胆预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的权利——试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适用

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的权利——试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适用

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的权利——试分析《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之适用
周雅婷
【期刊名称】《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在两起案件基本相同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判决结果迥异。

经对两案
评析认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了产妇的“生育自主权”,该权利为“人格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页数】4页(P104-107)
【作者】周雅婷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
【相关文献】
1.刍议《侵权责任法》的两种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与第六条关系的分析 [J], 王芳
2.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 [J], 杨立新;李颖;俞里江;朱巍
3.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J], 杨立新
4.忍不住的“关怀”——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J], 周芳
5.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探讨和分析 [J], 赵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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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不当诞生”侵权损害赔偿探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对于保卫人们的权益也变得越来越完善。

然而,在某些状况下,一些个体可能因为“不当诞生”而受到侵权损害。

所谓“不当诞生”,即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不合法或不合规定的状况下所诞生的孩子。

这些状况包括未婚生育、犯罪或违法者的孩子、不符合法定生育年龄的孩子等等。

在这种状况下,孩子可能会因为父母的不当行为而承受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

本文将对“不当诞生”状况下的侵权损害进行探究,并探讨相关的赔偿问题。

起首,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当诞生”的孩子来说,他们本身并没有错。

他们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益和尊重。

因此,任何针对他们的卑视或不公平对待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侵略他们权益的行为。

在侵权损害中,身体和心理损害是最为显著的。

若果父母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孩子的诞生存在问题,这对于孩子的健康和进步将产生深遥的影响。

对于孩子来说,他们可能面临身体上的疾病、先天性缺陷、遗传疾病等等。

这些健康问题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质量和寿命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可能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治疗,给孩子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肩负。

同时,不当诞生的孩子也可能面临心理上的损害。

无论是社会舆论仍是亲朋老友的眼光,都可能对孩子造成压力和卑视。

在成长过程中,他们可能会遭受到孤立和辱骂,甚至会陷入逆境和自卑情绪,这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将造成严峻的损害。

在面对这些损害的状况下,赔偿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赔偿不仅可以援助受害者摆脱由于不当诞生而带来的逆境,也能够借此强调社会的公平公理,警示其他人遵纪守法,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损害。

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详尽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起首,需明确的是,赔偿应以受害人的损失为依据。

这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直接支出,以及因此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生活质量下降等间接损失。

赔偿应该是全面的,遮盖到足以弥补受害者因不当诞生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接受公正的方式。

论“不当出生”之诉

论“不当出生”之诉

论“不当出生”之诉作者:叶苓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不当出生”是指因医院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导致残障孩子出生。

胎儿带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出生,其出生给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困惑伴随一生,无法解脱。

由此而导致的诉讼从案由的选择,损害的认定及赔偿的计算一直都是法律界的难点。

本文从各个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阐述。

关键词:不当出生;不当生命;诉讼;侵权“不当出生”案由的选择:医疗纠纷无外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选择,即合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选择。

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也就选择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相对应的区别。

一、“不当出生”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侵权有四个要素:行为人有主观上有过失,有损害的发生,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孩子缺陷虽然是母体自身原因不是医院造成的,即便医院尽到注意的义务,仍不能改变缺陷的事实,但只要医院没有诊断出并告知依据现在医疗水平能够并且必须检查出的缺陷,就侵犯了父母知情选择权。

那么这法定违法行为与孩子不当出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了,所以“不当出生”以侵权之诉进行诉讼是完全可行的。

(1)“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原告设定。

以“不当出生”残障孩子作为原告,形成是“不当生命”之诉,原告必须证明不是自己不该有缺陷出生,而是自己根本就不该出生。

原告主张的损害就是其自身。

那就存在生命有缺陷的存在和从未存在过相比之间的选择。

主流观点可能会认为哪怕带有严重的缺陷,生命存在比不存在更好。

根据侵权行为理论,因上述原因,原告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

所以侵权之诉中以患儿为原告是不可取的。

“不当出生”以父母为原告。

产妇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医疗机构对产妇有谨慎检查并提供意见的义务。

医疗机构未检查出现有的医疗水平应当检查出疾病及缺陷,侵犯了父母的知情选择权。

所以在侵权之诉中父母作为原告是适宜的。

(2)“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计算。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是难题,其赔偿的项目,计算的方式都无法律明确规定。

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

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

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
赵明非;杜麒麟
【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32)001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

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

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

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

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

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页数】4页(P78-81)
【作者】赵明非;杜麒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不当出生"医患纠纷中的赔偿责任——曲某诉某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J], 杨志强
2.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 [J], 石婧琳;
3.“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 [J], 廖晨歌
4.论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基于3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J], 张彬彬
5.简论不当出生之损害赔偿的
法理基础、主体与范围 [J], 刘永红;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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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当出生”责任的承担

浅析“不当出生”责任的承担

浅析“不当出生”责任的承担作者:谢源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因“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父母需要为有缺陷的婴孩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看护费用及以后小孩特殊的费用,且小孩的父母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如果父母不能因此得到一定的赔偿是不符合法理,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该诉讼。

在我国可以依照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来处理这类诉讼。

在“不当出生”的情况下,父母一生中都得面对子女天生存在缺陷而遭受不幸生活的现实,承认父母的请求赔偿权是各国的通说。

关键词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作者简介:谢源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31-02从20世纪70 年代开始,有关“不当出生”的诉讼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钟争论的焦点。

“不当出生”是我国的学者从英文单词“wrongful birth”翻译过来的,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错误生产”或者“错误出生”,是指存在缺陷的小孩的父母亲提起的诉讼,胎儿的母亲担心胎儿有疾病,到医疗机构诊断,医生诊断失误以为胎儿健康不存在缺陷,导致父母未堕胎而生下的婴孩天生有残疾。

无论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不当出生案件”屡屡发生。

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当出生”已成为比较法的热门研究话题。

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关于“不当出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处理结果往往不相同,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研究有关不当出生案件损害赔偿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指的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易言之,即谁应该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关于“不当出生”诉讼案件的处理,究竟按照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进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目前,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侵权之诉,而大陆法系主要采用违约之诉。

关于不当出生之诉的性质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没有定论,是个极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

“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

“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因而由“不当出生”产生的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却并没有明确的规范。

文章通过对“不当出生”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不当出生”的可诉性、“不当出生”案件的诉讼主体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以期完善“不当出生”法律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标签: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立法完善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和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人可以借助先进的医学知识以及医疗措施来防止或中止生育具有先天缺陷的婴儿,这是科学带来的又一福祉。

然而随之产生了又一新的法律问题——“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即由于医方的过失。

未能诊断或及时告知胎儿的异常症状,从而使父母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不该出生的婴儿出生:在这种情形下,非计划或非期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可以向医方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医方也相应地承担了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法律风险。

一、“不当出生”及其损害赔偿的概念界定“不当出生”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是学者们对英文“improperbirth”的翻译。

“不当出生”是指新生儿的非期待或非计划出生——由于医院的过错,违反产前诊断义务,未检出或未如实告知胎儿患有疾病或天生缺陷,使父母丧失堕胎的决定权,从而使患有疾病或先天缺陷的婴儿计划外出生,新生儿在成长过程中将忍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给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同时父母为此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照顾费和抚养费,新生儿父母可基于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不当出生”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浅析“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

浅析“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
行 为是 否构 成侵 权 。如 果 构成侵 权 , 侵 害 的又是何 种 权利 , 谁 的 应 当 向夫妻双 方 说明情 况 , 并提 出终 止妊娠 的 医学意见 : ( 一) 胎
权利 ?该 权利 又该如 何得 以实现 ?笔者就 以上几 点疑 问 , 结合 现 儿 患严重 遗传 性疾 病 的: ( 二) 胎 儿有 严重缺 陷 的; ( 三) 因患严 重 有法 律规 定 以及 中外学 者 的相关 理论 , 对其 进 行简要 的分 析 。 二、 “ 不 当出生 ” 请 求权 基础分 析 疾 病 继续 妊 娠 可 能 危及 孕 妇 生 命 安全 或 者 严 重 危害 孕 妇 健康 的。 ” 根 据上述 规定 , 接 受诊 断的一 方有被 告知胎 儿真实健 康情况
在 司法实 践 中, 英 美法 系主 要采 用侵权 之 诉 , 认 为其属 于侵 的权 利, 医 院的错 误告 知或者 不 告知行 为 , 都 是对缺 陷儿父 母知 权 责任 。 大 陆法 系主 要采用 违约 之诉 , 认 为其属 于违 约责 任 。 我 情选择 权 的侵犯 。 国 台湾 地 区法 院则 倾 向于 大陆法 系 中将其 认定 为违 约之 诉 的做 笔者认 为, 不当 出生案件 适用侵 权责任 能更好 的保护 不当 出
关键 词 不 当 出生 侵权 责任 损 害赔 偿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8 3 . 0 2
作 者 简介 : 郭 丰源 , 华 东交通 大学人 文 学院 法学 专业研 究 生。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是 胎儿 的缺 陷不 是 医院造 成 的, 而是 先天存 在 的 , 即 使医 院尽到 陷儿 的母 亲 , 其 父亲无 权提起 诉讼 : 其次, 违 约之诉无 法使受 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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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中父母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 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

“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关键词] 不当出生;注意义务;损害事故;侵权行为
Abstract:The medical didn't fulfil a reasonable attention obligation,but make the disable and sick son “Wrongful birth”,the parents therefore possessed medical treatment indemnity power.“Wrongful birth” isn't a worth realization,but injures trouble,its claim power foundation can be break contract the responsibility or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The loss of the indemnity scope include opportunity to benefits,anti-differ the loss of the loss,the personality benefits of benefits and bringing up a fee to the disable and sick son of“Wrongful birth”。

Key words:Wrongful birth;Attention Obligation;Injures Trouble;Tort Behavior
近几年来,我国因“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愈来愈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比较棘手。

所谓“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者)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没有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向父母提供了错误的
或不准确的信息,致使父母误以为胎儿没有残疾而未堕胎生下残疾儿,而向医疗者请求损害赔偿。

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或者依据在于,因医疗者未依据医疗合同之诚信原则,尽到其应有之注意义务,而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遣责性致使父母利益受损,父母因此应当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时有出现,法院裁决此种案件时,到底如何处理存在分歧,笔者对此予以简要探讨。

一、赔偿基础的一般化分析——医疗者注意义务的违反的实质
医疗者在防范事故发生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医疗者注意义务的问题不容忽视。

所谓注意义务,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和损害。

在医疗合同里,注意义务既是医疗者的一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由于医疗活动是一种不同于其他民事活动的特殊职业活动,除了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以外,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义务从古就有之,所以,一些主要的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已纳入了法律法规,但在现实医疗领域里,有些法律法规还与医生职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医生抢救自杀患者,即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关于安乐死,按照医疗惯例,依患者请求帮他解除痛苦,是符合医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但却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

所以,如将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医生注意义务的来源,无疑会使得注意义务的定性模糊化,因此需要严格确定一个界限,划定医生的哪些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否则,势必造成现实中道德与法律的
冲突。

[1]因此,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医疗者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同的约定也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这些注意义务的违反,都将构成过失,都可成为医疗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其它国家来看,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确定医疗者义务的来源,存在着差别。

在日本是“专家契约责任说”,在美国,是“专家过失侵权说”(Professional Negligence)。

即认为,医生是一种专家,医疗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职业性行为。

由于他们受到其所从事的行业长期而又严格的专门训练,其从事工作的内容具有高度的专门性(skilled and specialized),因此他们必须在获得有关机关授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明后才能行业,并且以其精神的、智力判断的工作为中心(mental and intellectual rather than manual),他们工作所关涉的利益极为重大,决定了病人“活着还是死去”。

正因为专家工作的专门性,法律对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标准的要求较高,严格要求专业人士要做到合理的注意。

[2](P718)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对行为人的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标准,违反标准即为过失。

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规定:“行为不符合法律为保护他人免受不合理的危险而订立的标准,”即为过失。

这种观点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纳。

所以,实质而言,法律衡量医疗者注意义务的标准是根据医疗者从事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活动的行为的合理评价,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具有的更高的注意标准,即专业标准,而且基于对这此种职
业的高度技术性、专门性的信赖,而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医生等专家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信赖与被信赖的关系,大陆法和英美法在确定医疗者注意义务的性质与程度时,一般都认为,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相反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医疗者注意义务就是指在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基准下,医疗者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合理人的注意标准。

也就是说,这种形式的注意义务,由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又不能脱离一定的合理人的习惯和一般的常理。

如果医疗者未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医疗者违反了特定职业、业务所要求的合理人的习惯和一般的常理,也属于违反注意义务。

二、不当出生者父母的请求权的实证研究
由于医疗过程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在每一个具体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多个不同形态的具体医疗行为,而每一具体医疗行为,医疗者所负的注意义务又有所不同。

这里,笔者不妨选取二个“不当出生”的典型案例,重点介绍处理这类新型的医疗合同中的医疗者的主要注意义务以及违反注意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原告刘进梅在几年前已生育了一残疾失聪儿童,未避免再次生育残疾儿,夫妇决定于1995年12月前往北京协和医院产科遗传病专家门诊进行产前咨询,首诊专家孙教授询问了刘女士的一胎生育史和家族病史后,对夫妇进行了血染色体、血弓形体病素等多项检查,结果均未见异常,专家建议:一、可以妊娠;二、妊娠后来院监测;三、拟查风诊病毒抗体。

根据专家的刘女士于1996年11月顺利的产下一对双胞胎,然而经检查该双胞胎均患有先天性耳聋症。

于是,
刘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对先天性神经性耳聋在产前尚缺乏可靠的诊断方法,不能进行确切的产前预测,被告在原告多次就诊咨询过程中,虽对之进行了多项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但仍应明确告知原告有生育残疾儿的风险,其首诊医生简单告诉原告可以妊娠的诊断是欠妥的,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对原告生育残疾儿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应当的。

[3](P418)
案例二:与此案比较相似的台湾案例。

原告朱秀兰怀孕,因系高龄产妇,恐生下唐氏症等有身心障碍的儿童,于是到被告医院产检,因被告医院从事羊水分析及判断过失,未验出胎儿染色体异常,患有唐氏症,并告诉原告胎儿是男孩而且正常。

致使原告为实施人工流产,且一再安胎。

产下患有唐氏症候群、无肛症、导致导管闭锁不全之重度残疾男孩。

原告朱秀兰及其丈夫于是以财产和非财产上受有重大损害向被告医院请求损害赔偿。

[4](P140)
这是两个典型的医疗者因违反注意义务的“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的案例。

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对医生的注意义务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关联。

从表面上来看,两个案件都强调,因医疗者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医疗注意义务而使得“不该出生的已经出生”,给父母的精神和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

但是,从较深层次来看,根据两个法院的判决及学者们的理解,两者之间存在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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