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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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第988条)

【988: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债权人对得利人: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须为善意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须无现存得利

补充要件:得利人因此免返还义务(一)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补充要件:第三人之取得,须有法律上原因

【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附:补充要件之立法例

【德民822(第三人之返还义务):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给予第三人,则以受领人因此免返还得利义务为限,第三人如同自己无法律原因而由债权人受此给予,负返还义务。】

【台民183(第三人之返还责任):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无权处分:须善意者可取得

【甲向乙购买某物,又将之赠与丙,后买卖合同无效】【上例中,甲以之为丙设定抵押权、质权?】

【上例中客体乃商标、股权?】

就得利客体属有权处分【金钱混同】

【加工取得所有权】

【代位利益】

【例(基本案情):甲赠与乙房屋,已过户登记。该赠与合同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无所有权)。A因侵权行为致该房屋灭失,遂向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乙虽非真正所有权人,故非侵权之债权人,但A因“登记之公信力保护”而免责)。乙取得赔偿金(有效取得其货币所有权或接收转账),后将其赠予丙。】

【1.乙非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因获赔偿金,流动资金增加,方起意赠与丙。若无此闲资,则不欲赠丙。如何处理?】

房屋赠与(无甲丙

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46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此义务无涉占有人善恶意,性质上属不当得利特别规定,而非EBV

【986: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房屋赠与(无甲丙

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1.乙非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因获赔偿金,流动资金增加,方起意赠与丙。若无此闲资,则不欲赠丙。如何处理?】

(1)甲对乙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代位利益:赔偿金)

(2)乙将所得利益(赔偿金)无偿转让给丙

(3)乙善意

(4)乙已无原得利客体、代位,亦无费用节省等,已无得利,故免责结论:甲可向丙直索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注意:→直索突破直接性要件:丙之得利非直接源自甲之财产(乙已取得赔偿金)

甲对乙无请求权,更需保护

→突破理由:利益衡量

丙仅无偿得利,保护需求低(价值观或可质疑)

房屋赠与(无甲

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2.乙非应知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以所获赔偿金,履行其对丙已负担相应赠与义务。纵无此赔偿金,乙仍欲以己有财产履约。何如?】

→乙虽善意,但尚有得利(费用节省),应向甲返还;

→得利既仍在乙处,不可能同时在丙处;结论:甲不得对丙直索,仅得诉诸乙

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3.乙赠与丙时,明知或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何如?】

【987: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恶意之乙对甲仍负不当得利责任,甲不得向丙直索

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4.前例中乙为恶意,甲理应仅得诉诸乙,但乙无资力,则何如?】

A说:甲事实上无法实现对乙请求权,应适用988,许其向丙直索B说:988仅具补充性,仅在甲法律上对乙无请求权时,方可适用→直索本已突破直接性要件,乃属例外,无充分理由不宜扩张

→甲自选乙为其相对人,负其破产风险,未违其预期,故宜采B说

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

直索?

附:上例中,甲或可求诸债权人撤销/破产撤销制度

【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3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5.设甲可向丙直索。但丙已以受赠金钱度假。丙家境贫寒,若无受赠资金,绝

无度假计划。丙非应知甲乙间赠与合同无效。】

→丙于相应范围内所负返还义务,适用一般规定,丙可主张得利丧失

【6.上例中,丙将受领金钱转赠予第三人丁。丙善意且无尚存得利。】

→988可继续适用于转得人丁,故甲可请求丁返还房屋赠与(无效甲丙乙取得代位代位利益之

直索?

(二)体系关联效应

参照系立法例(如德国)

我国的模式

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无因性

善意取得不以有偿为要件,但有特殊不当得利债权形式主义(通说):实效近似有因

善意取得以有偿为要件

(311I Hs.2Nr.2“以合理对价转让的”)

1.权利意定变动、善意取得之模式,对988适用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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