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
浅议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
浅议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作者:张振予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虽己大体完备,但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仍非常薄弱。
本文通过对受损人受损失、受益人获利益、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等一般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德国等外国不当得利制度,重点研究三人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关系。
关键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受益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法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该条文只规定了一般的不当得利原则,而对不当得利的取得方法、多人不当得利情形等均未加规定。
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内容,尚有待于学说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补充。
依据对《民法通则》的权威解释,《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应取得财产而未取得两种情形;(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与对方受损失的事实的同一性,而不是指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一方取得利益对方未受损失,或受到损失的不是对方;一方虽受损失,对方未取得利益或取得利益的不是对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如合同)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不存在的(如合同被撤销)的情况。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是一方取得利益。
若无人获利益,即无得利可言,更无所谓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中一方受利益是不当得利与侵权法区别的所在。
德国民法第812条将此要件规定为“有所得(etwas)”,其涵义包括了所获得的物或其价值。
(二)一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中的损失可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利益包括以下情形:财产减少或责任增加;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财产被他人使用。
(三)损失与获利益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解决不公平的财产价值的移转。
【审判实务研究】《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及相关诉讼问题
【审判实务研究】《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及相关诉讼问题摘要: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采取了开放的体系设置,司法适用中一般情形下宜采请求权竞合观点,特别情形下可予以修正。
合同(侵权赔偿)超额支付获益、合同失败获益、具有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添附获益、侵权获益等构成不当得利,与合同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竞合。
正常履行的合同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获得债权的,不适用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诉讼需要通过法定前置程序先行处理的,不当得利诉讼与该前置程序构成诉讼上的辅助关系;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对方的反诉等存在高度关联性的,法院应在释明后合并审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需要审理查明合同是否失败、添附或侵权获益财产转化等事实的,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可释明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关键词: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辅助请求权修正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不当得利,明确了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返还范围、第三人返还等规则,对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提供了规则支持,但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解读。
在理论界,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等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有辅助说与竞合说之分。
[1]从不当得利诉讼实践来看,除了要解决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实体法关系,还存在着先诉与本诉、本诉与另诉的关系等诉讼法问题,这就使得无论单采竞合说,还是辅助说都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本文认为,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实际,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竞合说认为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债权或者物权请求权,在两种权利共存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择一起诉。
而辅助说则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助救济的权利,在存在其他请求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通过其他请求权进行救济,只有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救济。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摘要】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就是指在给付关系中存在第三个人的参与,比如甲和乙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甲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乙,乙随后将合同标的物转卖给丙,此时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付目的不存在,甲应当向谁主张不当得利?【关键词】不当得利证明给付关系一般多发生于二人关系不当得利中。
按学术界通说和实务界通常做法,因不当得利领域的困难性和特殊性,一般会将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处理,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开进行讨论。
虽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存在一个消极的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财产变动的原因是给付人(请求人)自身行为,是给付人(请求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置于变动的风险之中,原先给付人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才为给付行为,之后又主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那么由其承担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一般要求请求人对自己对主张进行举证,若请求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构成要件的性质虽然是消极的,但其实证明难度不一定很大,尤其是有给付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请求人因为一定的原因进行给付而后又撤销,其掌握的相关的事实证据理应大于另一方,更何况有时候连积极事实都存在大量的证明困难只能凭借间接证据来证明,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如果一昧的以消极事实难证明来要求被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会得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证明的困难程度来判断这一奇怪的结论,有违法律规定。
虽说应当考虑公平等法律原则,但我认为公平原则仅可体现在个案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不可作为根本。
此外,从维持现有财产状态和交易安稳方面考虑,也应由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案件中,首先要做的,便是从给付关系出发,判断存在几个给付关系并确定给付关系中相应的当事人。
给付概念要与给予概念相区分。
给付是指给予人有目的、有意识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而给予只是单纯的财产交付行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存在一类特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权益的保障和诉讼地位的明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影响、第三人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第三人,指的是在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因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益关系,而可能受到该诉讼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其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独立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加入,可以使原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或变更,从而使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审查。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诉讼结果的损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四、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第三人享有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同时也有遵守诉讼秩序、提供真实证据、尊重法院裁判等诉讼义务。
此外,第三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有权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之指示给付关系
2019年第3期【摘要】指示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是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中的一种典型,在指示给付关系下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从两个基本类型下判断:一是原因关系是否瑕疵;二是指示是否瑕疵。
这二者的瑕疵都会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
同时指示瑕疵的成立所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应根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关键词】不当得利;指示给付;原因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的引入【案名】:罗江山等诉郑州高新区鼎盛石材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案[i]【案号】:一审:(2017)豫01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二审:(2017)豫01民终9561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1日,原告鼎盛石材负责人甲与大运石材签订《石材采购合同》一份。
2015年1月23日,甲向大运石材负责人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甲欠乙石材货款254500元。
4月13日,原告鼎盛石材(乙方)与第三人张伟(甲方)签订《车辆抵账协议》一份,约定:A 车抵还债务13万元;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将车辆协助过户;该车辆于4月13日即时交付给乙方,甲方的13万元债务同时消失。
随后,原告与大运石材口头约定以张伟抵账车辆来冲抵原告欠大运石材之间的债务。
4月13日,甲方如约讲该车转移登记至被告罗春良名下。
10月10日,被告罗春良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罗江山名下,庭审中被告罗江山自述该车辆已经过户并转移到案外人名下,但不愿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罗江山与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的负责人乙系父子关系。
第三人大运石材厂现不承认原告用该车冲抵了欠款,原告鼎盛石材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车辆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各方当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上所示,不难看出,第三人大运石材和被告方属于一个利益团体(下称获利方),本案原告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大运石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这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本案以车辆抵账的基础和条件。
而鼎盛石材和第三人张伟之间有一个抵账协议,原告方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原本其对第三人张伟的车辆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大运石材,即获利方。
民法典解读之--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第988条)【988: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债权人对得利人: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须为善意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须无现存得利补充要件:得利人因此免返还义务(一)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补充要件:第三人之取得,须有法律上原因【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附:补充要件之立法例【德民822(第三人之返还义务):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给予第三人,则以受领人因此免返还得利义务为限,第三人如同自己无法律原因而由债权人受此给予,负返还义务。
】【台民183(第三人之返还责任):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无权处分:须善意者可取得【甲向乙购买某物,又将之赠与丙,后买卖合同无效】【上例中,甲以之为丙设定抵押权、质权?】【上例中客体乃商标、股权?】就得利客体属有权处分【金钱混同】【加工取得所有权】【代位利益】【例(基本案情):甲赠与乙房屋,已过户登记。
该赠与合同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无所有权)。
A因侵权行为致该房屋灭失,遂向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乙虽非真正所有权人,故非侵权之债权人,但A因“登记之公信力保护”而免责)。
乙取得赔偿金(有效取得其货币所有权或接收转账),后将其赠予丙。
】【1.乙非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
因获赔偿金,流动资金增加,方起意赠与丙。
若无此闲资,则不欲赠丙。
如何处理?】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46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
第31卷第4期2020年12月Vol.31No.4Dec.2020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夏敏•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4):23-30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夏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
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
应分别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和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货运代理;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4-0023-08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 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aking 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 as legal basisXIA Min(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Abstract: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our law says nothing about the question of 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It is not uncommon for judges to apply articles402and403of the Cantact Law(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in freight forwarding to break the princip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In legal relationships of entrustment and re-en-trustment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freight forwarder2and carrier,it is rather necessary to adopt the indirect agency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 into the discussion of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wo articles should be developed in the following two legal relationships.First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and freight forwarder2.Second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Key words:freight forwarding;sub-mandate;indirect agency;privity of contract;direct action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处理订舱等安排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报关、商检、保险等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详解
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详解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是指对于一项交易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交易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在交易中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的人。
下面就来详细解析一下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
1. 善意第三人的定义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但是他们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是诚实的,不知道交易中存在的任何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2. 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权利获得交易中的物品或资产,以及享有与这些物品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善意第三人还享有对交易中的当事人进行追索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3. 善意第三人的义务善意第三人的义务是确保他们在交易中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
他们还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保护交易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确保交易中的物品或资产的安全。
4. 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善意第三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交易中的当事人遭受损失,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当事人因他们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损失。
5.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交易中应该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例如,应该有一些规定,确保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合法的物品或资产,并且在交易中不会受到任何不当行为的影响。
此外,应该有一些规定,确保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6. 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借贷等。
此外,它还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品或资产,包括现金、房屋、车辆等。
7. 善意第三人的重要性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们可以为交易提供保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他们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总之,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非常重要。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三人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首先介绍了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了三人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
接着讨论了如何证明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问题,包括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和责任的分配原则。
最后提出了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应如何分配以及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的建议。
本文旨在为解决三人关系中不当得利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公平公正的责任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不当得利、责任分配、三人关系、举证责任、责任原则、责任机制、证明责任、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日益复杂,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日常生活中,三人之间存在着各种经济往来和交易行为,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效益而受益他人受损的情形。
在三人关系中,不当得利可能是由于其中一方的侵权行为或欺诈行为导致的,这就涉及到了责任的分配问题。
研究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和责任分配问题,对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和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势在必行,对于推动法律实践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意义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某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
在三人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更加棘手,因为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责任分配问题。
研究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当得利可能涉及到多个当事人,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以维护正当的法律秩序和公平原则。
三人关系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涉及到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和互动,需要建立起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以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他人的利益。
而有时候,这种不当得利涉及到三个或多个人,这就更加复杂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探讨其在法律上的解决方案。
我们来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
在有三个人参与的不当得利案件中,通常有一个或多个人会声称自己是无辜的,而另外一个或几个人是主动参与不当得利的。
如何证明每个人的责任就成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每个人的行为和参与程度,包括书面文件、电子记录、目击证人等等。
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通过证据来识别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问题也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
在实际案件中,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三人一起策划的不当得利、两人合谋对一人进行不当得利、一人利用另外两人进行不当得利等等。
在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对每种情形进行相应的证据分析和法律判断。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也需要考虑到每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在实际案件中,每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每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每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包括书面文件、口供证词等等。
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通过证据来识别出每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判断。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也需要考虑到各种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在实际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在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到各种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适用和解释。
在证据收集和证据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应用于实际案件中。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对每个人的行为、主观意图和证据规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民法典的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哪些规定委托他⼈处理事务时,委托⼈与受托⼈要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应当按照委托⼈的指⽰处理委托事务,完成委托事务后,受托⼈可以主张报酬,那么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有哪些规定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由委托⼈向第三⼈⾏使权利。
第三⼈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条【委托⼈对第三⼈的权利和第三⼈选择权】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因第三⼈的原因对委托⼈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委托⼈因此可以⾏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
但是,第三⼈与受托⼈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就不会订⽴合同的除外。
受托⼈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第三⼈披露委托⼈,第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委托⼈⾏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的,第三⼈可以向委托⼈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
第三⼈选定委托⼈作为其相对⼈的,委托⼈可以向第三⼈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以及受托⼈对第三⼈的抗辩。
⼆、转委托后,代理⼈还有代理权吗受托⼈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
受托⼈在进⾏转委托后,其与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依然就具有代理权。
受托⼈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取消委托或者受托⼈辞去委托。
3、受托⼈死亡。
⼀般情况下,作为受托⼈的⾃然⼈⼀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
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保护代理⼈及第三⼈的利益,委托⼈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的原因。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试论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人际关系中,经常会涉及到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问题。
比如说,在商业活动中,A和B之间的合作中却突然冒出了C,得利不当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角度分析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我们来解释一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概念。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指的是,在一个本来只涉及到两个主体的合作或交易中,第三个主体不当地获得了利益。
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纠纷和争议,因此需要对其责任进行分配。
在法律上,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主要依据合同法和不当得利法来进行。
根据合同法,合作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第三方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第三方突然介入并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不当得利法,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同时对因此而受损的一方进行赔偿。
当出现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法律上通常会将不当得利者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
从伦理角度来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问题也涉及到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第三方不当得利,其行为往往会给合作双方带来损失,因此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法律上偏向于保护受害方,那么在伦理上也应当认为不当得利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人际关系中,公平和正义是维护稳定和和谐关系的重要原则,因此对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责任分配也会涉及到复杂的情况。
比如说,不当得利者可能会辩解自己并不知情,或者认为自己是在公平竞争下获得了利益。
这些情况将会给责任分配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伦理应当更加审慎地加以考量,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责任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
“交强险”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探析
求权,而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笔者认为,这
两种看法都有片面之处。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受害人向机动
于不利地位的不是别人而只能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的第三人。传统的责任
保险就是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而设的。依传统责任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他不能先于赔偿受害的第三人损失
之前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他并未有实际损失的发生。被保险人只有赔
偿了第三人的损失从而造成自己财产上的减少之后,他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的保障。
3.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众所周知,“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其宗旨就是为了使在交通事故中遭受
损害的第三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然而,现实生活中却远非如此。在“交
强险”实务中,由于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因而车祸后
受害的第三人首先须由被保险人赔偿,然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
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依法而产生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即由法律赋予的直接
请求权。
一、“交强险”制度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利与弊
“交强险”制度自在我国实施后,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一直是一个
争议很大的问题。在争议过程中虽然涉及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法理基础等的
不同看法,但利与弊之争恐怕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毫无疑问,在“交强险”
民法典的第三人返还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的第三⼈返还义务有哪些不当得利是造成债务的主要原因之⼀,不当得利的⼀⽅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不返还不当得利的,就会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要承担⼀定的责任,那么民法典的第三⼈返还义务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第三⼈返还义务有哪些得利⼈已经将取得的利益⽆偿转让给第三⼈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第三⼈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条【第三⼈返还义务】得利⼈已经将取得的利益⽆偿转让给第三⼈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第三⼈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什么是⾮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的不当得利,包括⼈的⾏为、⾃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的⾏为,⼜可分为受益⼈的⾏为、受损⼈的⾏为和第三⼈的⾏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给付不当得利的“⽆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权利⽽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的⾏为。
基于受益者的⾏为⽽发⽣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权益⽽发⽣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为可以是事实⾏为,也可以是法律⾏为。
前者如侵夺他⼈所有物或擅⾃占有、使⽤、消费他⼈之物;后者如⽆权处分⼈将他⼈之物对于第三⼈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为他⼈⽀出费⽤最为典型,如误将他⼈的家畜当作⾃⼰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事务为⾃⼰的事务⽽管理。
(3)基于第三⼈⾏为。
基于第三⼈⾏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在让与通知前,债务⼈对让与⼈清偿,致债权的受让⼈有损害;第三⼈将甲的肥料施予⼄的⽥地中等。
第三人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原因,在履行债务过程中遭受损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第三人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第三人追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第三人追偿权的概念第三人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因债务人的原因遭受损失,可以向与债务人有关联的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三人追偿权的核心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第三人的介入而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第三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第三人追偿权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追偿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2. 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失,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 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 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第三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 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第三人有关;3. 第三人具有过错,对债务人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4. 追偿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六、第三人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损失;2. 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追偿通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3. 第三人收到追偿通知后,有权进行抗辩;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向第三人提起诉讼;5.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6. 债权人依据法院判决,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有什么规定
Cooper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osperity of all tea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有什么规定导读:不当得利指的就是他人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取得了利益,根据得利人的主观是属于善意或者是恶意,所需要返还的义务也是有所不一样的,根据《民法典》也有详细的规定,如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有什么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一)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人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的利益,取得的利益对他人造成损失。
不当得利的损失方可以要求得利方返还得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形除外。
第三人的诉权:参诉权、撤销权和异议权
第三人的诉权:参诉权、撤销权和异议权
崔玲玲
【期刊名称】《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1)012
【摘要】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
【总页数】8页(P86-93)
【作者】崔玲玲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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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的诉权:参诉权、撤销权和异议权 [J], 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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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明确公诉权对移送起诉案件的撤销权 [J], 赵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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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诉权和参诉权的确立 [J], 高远程;张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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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不当得利直索权之释明
民法典体系下不当得利直索权之释明
吴宇
【期刊名称】《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26)1
【摘要】对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构成要件之解释,应当有别于文义,不能认为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后单一的无偿转让行为要件即可成立不当得利权利人对第三人的直索权。
基于不得损害第三人的类推原则,在给付连锁中双重瑕疵并且都尚未支付对价的情形、法定物权移转的情形中存在类推适用本条的空间;此外,立足于中国立法体系应当对本条作出限缩性解释,在得利人因无偿转让而免除返还责任或者得利人陷入支付不能的情形下成立直索权。
如此可以与民法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呼应,亦真正发挥不当得利直索权的作用。
【总页数】5页(P10-14)
【作者】吴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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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
探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
李蕴硕
【期刊名称】《《当代旅游》》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展现出其独特的作用。
现如今,各国几乎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给予了认可,而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莫衷一是。
本文主要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问题,给出笔者自己观点并提出完善意见。
【总页数】1页(P1-1)
【作者】李蕴硕
【作者单位】[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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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兼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存在与否之争[J], 吴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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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第988条)【988: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债权人对得利人: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须为善意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须无现存得利补充要件:得利人因此免返还义务(一)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补充要件:第三人之取得,须有法律上原因【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附:补充要件之立法例【德民822(第三人之返还义务):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给予第三人,则以受领人因此免返还得利义务为限,第三人如同自己无法律原因而由债权人受此给予,负返还义务。
】【台民183(第三人之返还责任):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无权处分:须善意者可取得【甲向乙购买某物,又将之赠与丙,后买卖合同无效】【上例中,甲以之为丙设定抵押权、质权?】【上例中客体乃商标、股权?】就得利客体属有权处分【金钱混同】【加工取得所有权】【代位利益】【例(基本案情):甲赠与乙房屋,已过户登记。
该赠与合同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无所有权)。
A因侵权行为致该房屋灭失,遂向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乙虽非真正所有权人,故非侵权之债权人,但A因“登记之公信力保护”而免责)。
乙取得赔偿金(有效取得其货币所有权或接收转账),后将其赠予丙。
】【1.乙非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
因获赔偿金,流动资金增加,方起意赠与丙。
若无此闲资,则不欲赠丙。
如何处理?】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46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此义务无涉占有人善恶意,性质上属不当得利特别规定,而非EBV【986: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1.乙非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
因获赔偿金,流动资金增加,方起意赠与丙。
若无此闲资,则不欲赠丙。
如何处理?】(1)甲对乙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代位利益:赔偿金)(2)乙将所得利益(赔偿金)无偿转让给丙(3)乙善意(4)乙已无原得利客体、代位,亦无费用节省等,已无得利,故免责结论:甲可向丙直索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注意:→直索突破直接性要件:丙之得利非直接源自甲之财产(乙已取得赔偿金)甲对乙无请求权,更需保护→突破理由:利益衡量丙仅无偿得利,保护需求低(价值观或可质疑)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2.乙非应知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
乙以所获赔偿金,履行其对丙已负担相应赠与义务。
纵无此赔偿金,乙仍欲以己有财产履约。
何如?】→乙虽善意,但尚有得利(费用节省),应向甲返还;→得利既仍在乙处,不可能同时在丙处;结论:甲不得对丙直索,仅得诉诸乙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3.乙赠与丙时,明知或应知其与甲的赠与合同无效。
何如?】【987: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恶意之乙对甲仍负不当得利责任,甲不得向丙直索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4.前例中乙为恶意,甲理应仅得诉诸乙,但乙无资力,则何如?】A说:甲事实上无法实现对乙请求权,应适用988,许其向丙直索B说:988仅具补充性,仅在甲法律上对乙无请求权时,方可适用→直索本已突破直接性要件,乃属例外,无充分理由不宜扩张→甲自选乙为其相对人,负其破产风险,未违其预期,故宜采B说房屋赠与(无甲丙取得代位益之赠与直索?附:上例中,甲或可求诸债权人撤销/破产撤销制度【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3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5.设甲可向丙直索。
但丙已以受赠金钱度假。
丙家境贫寒,若无受赠资金,绝无度假计划。
丙非应知甲乙间赠与合同无效。
】→丙于相应范围内所负返还义务,适用一般规定,丙可主张得利丧失【6.上例中,丙将受领金钱转赠予第三人丁。
丙善意且无尚存得利。
】→988可继续适用于转得人丁,故甲可请求丁返还房屋赠与(无效甲丙乙取得代位代位利益之赠与直索?(二)体系关联效应参照系立法例(如德国)我国的模式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不以有偿为要件,但有特殊不当得利债权形式主义(通说):实效近似有因善意取得以有偿为要件(311I Hs.2Nr.2“以合理对价转让的”)1.权利意定变动、善意取得之模式,对988适用范围的影响对比情况①:得利人无偿转让“物(权)”的情形【例:乙因甲之给付取得房屋(已过户登记)。
甲乙间债权合同无效。
甲乙间物权行为,可能无效也可能有效。
善意之乙将该房屋赠予善意之丙(已过户登记)。
乙已免负返还义务。
】债权合同(无效)甲丙乙房屋转赠直索?(1)参照系:无因性+无可取得甲对丙无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有效:丙因乙有权处分取得所有权直索不当得利(德民822)甲对丙无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效:无偿取得人丙仍可善意取得特殊不当得利(德民816I 2)债权合同(无效)甲丙(所有权人)乙房屋转赠直索?【德民822: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给予第三人,则以受领人因此免返还得利义务为限,第三人如同自己无法律原因而由债权人受此给予,负返还义务。
】→德民822与我民988相当,原旨在适用于中间人(上例乙)有权处分→若不采无因性,则中间人(上例乙)有权处分概率大幅降低【德民816 I:如无权处分对权利人有效,则处分人对权利人负返还因处分所得利益之义务。
如处分为无偿,则因该处分直接取得法律利益者,负相同义务。
】→假设善意取得不以有偿为要件,则988可(部分)充当德民816I2【小结】假设采德国模式,则988将增加上页两处适用情形债权合同(无效)甲(所有权人)丙(不能善意取得)乙(无权占有人)房屋转赠直索?【311I: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6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对丙:原物返还请求权(不以乙免责为前提)→无需直索不当得利乙善意:无现存利益,或可不赔不还(461Hs.2)对乙:EBV 乙恶意:赔偿(461Hs.2)金钱赔偿(发生赔偿代位)债权合同(无效)甲(所有权人)丙(不能善意取得)乙(无权占有人)房屋转赠直索?甲返还原物(与丙协商取回)善意取得问题:其他权利,通常无善意取得,就此无差异无因模式:甲处分或有效,丙或可取得权利,需988是否采无因性?我国模式:权利复归于甲,丙不取得权利,无需988债权合同(无效)甲丙乙赠与“其他权利”直索?对比情况②:得利人无偿转让“其他权利”的情形【小结】如不采无因性,且善意取得以有偿为要件,则988之适用范围大幅缩减2.余论:988在我国可能存在的剩余适用情形得利人无权处分:无偿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使第三人的债权人善意取得)先法定取得得利客体得利人无偿有权处分有效取得得利客体的代位债权合同(无效)甲丙乙无偿担保直索?丁:善意取得抵押权无权处分设定抵押权提供借款【例:甲赠与乙房屋(已过户登记)。
甲、乙间债权合同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非所有权人,乙非应知之。
乙因获此房产,方生助人之意,愿无偿为其友人丙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助丙向丁借款(原无此计划或义务)。
乙遂在该房屋上为善意之丁设定抵押权(无权处分),担保丁对丙的债权。
丁善意取得抵押权后,向丙放款。
甲向丙直索。
】债权合同(无效)甲丙乙无偿担保直索?丁:善意取得抵押权无权处分设定抵押权提供借款①乙丁抵押合同虽仅单务,但丁付出代价(借款予丙),可符合“合理对价”要件,故可善意取得抵押权(311 III),甲不得请求其消除;②乙无偿为丙提供担保,丙因此得利(因有担保而获借款),可否类推988之“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③善意之乙是否因此免负返还义务?(可争议!若否,则988仍不可用)④假设甲可向丙直索,则丙似应偿还价额(按通常担保费计算?存疑)(2)无偿有权处分之1:得利人依法定取得方式取得得利客体【例:乙误收甲之面粉(价值10),误认系家人所寄,遂将其制成面包(价值30),赠与丙。
乙因添附(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对丙为有权处分。
设乙免负返还义务,则甲可向丙直索(当然,丙仅须“在相应范围内”负责,即价额偿还10)。
】【例:乙无法律原因受领甲给付之金钱,与乙自己金钱“混合”,乙取得其所有权。
乙以该项金钱赠与丙,因此免负返还义务,亦同。
】(3)无偿有权处分之2:得利人有效取得得利客体之代位【最初之例:甲赠与乙房屋,已过户登记。
该赠与合同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无所有权)。
A因侵权行为致该房屋灭失,遂向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乙虽非真正所有权人,故非侵权之债权人,但A因“登记之公信力保护”而免责)。
乙取得赔偿金,后将其赠予丙。
】→若乙接收A之转账,则乙有效取得代位利益(赔偿金),即对其银行的债权(因银行贷记而发生),赔偿金确实进入乙之财产,此时可适用988。
(3)无偿有权处分之2:得利人有效取得得利客体之代位【特殊的代位——交易对价:甲赠与乙A物(市价100)。
甲、乙间赠与无效,依债权形式主义,乙自始非所有权人,乙不应知之。
乙以A物与善意之丙互易(无权处分),取得B物所有权(市价80),丙则善意取得A物所有权。
乙将B物赠与予丁(乙原无赠与之计划或义务)。
】乙无权处分甲之物,其得利客体为何尚有争议(详上980处论述)→若认其得利客体为对价(B物),或可直接适用988;→若认其得利客体非对价(B物),①乙原应以得利为限(市价80之B物)偿还A物客观市价;②乙(善意)将B物赠予丁(有权处分),未节省费用,对甲免责;③乙虽非转让得利客体本身,但利益状况类似,或可类推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