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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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4
•【字号】昌政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昌政发〔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按照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于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于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承接部门要尽快与原审批部门加强沟通,按照原审批部门提出的衔接意见或落实措施,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及时有效履
行新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职责,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部门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力度,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内容的调整情况。

附件:昌平区政府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附件
昌平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9•【字号】昌政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式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基础设施项目;(二)农田水利项目;(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昌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昌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昌政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24号)和《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5〕63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3号)要求,昌平区政府对各部门目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

对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9日附件昌平区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目录。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docx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docx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费用收费标准1、前期咨询费 (1)2、设计费 (3)3、勘察费 (4)4、监理费 (4)5、施工招标代理费 (5)6、设计招标代理费 (5)7、勘察招标代理费 (6)8、监理招标代理费 (6)9、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6)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2、环保评估费 (8)13、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8)14、竣工图编制费 (9)15、工程保险费 (10)16、职工意外伤害费 (10)17、建设单位管理 (11)18、城市基础设施费 (11)1、前期咨询费京发改〔 2006〕 171 号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序工作内项目投资额号容名称10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 1 亿 5 亿10 亿50以下-3000 万元元-1 亿元-5元 -10元-50亿元1项目建元亿元亿元亿元以上议书编按照原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制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1999]1283 号2可行性(房)[1999] 第 487 号文件规研究报文件规定执行。

行业调整系数根据上定执行。

行业调整系数根据上告编制述文件规定选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3项目建述文件规定选取,工程复杂程议书评系数统一取值为 0.8度调整系数统一取值为 0.8估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5资金申参照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请报告评估6项目申参照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请报告评估按照财政部财建 [2001]512号文件规定的单项委托概算评审的基本付7概算审核费额标准执行8预算审按照财政部财建 [2001]512号文件规定的单项委托预算评审的基本付核费额标准执行9代建单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以招标范位、项目围内资金额为计费基数)收费标准的40%计算法人及按照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 [1992]625 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0资产评估执行11项目实参照财政部财建 [2001]512号文件及市发展改革委稽察费用标准计算施及资金使用12产业项参照财政部财建 [2001]512号文件及市发展改革委稽察费用标准计算目公开征集费计价格 [1999]1283附件一: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3000 万元- 1 亿 1 亿元- 5 亿 5 亿元- 10 亿 10 亿元- 50 亿50 亿元以上元元元元编制项目建议书6-1414-3737-5555-100100-12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12-2828-7575-110110-200200-250告评估项目建议书4-88-1212-1515-1717-20评估可行性研究报5-1010-1515-2020-2525-35告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2-(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9.19 - 实施日期:2002.09.01(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縣計委,各有關單位:《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在辦理開工證、供源部門在辦理報裝接用手續時,要審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繳納情況,凡未按規定繳費的,應責令其補繳,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二、已批准緩交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四源”費的建設項目,在緩交期滿後,按原批准緩交時核定的數額追繳。

三、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印製前,使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办法第一條為深化城市建設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住房建設,簡化並規範有關建設費的徵收手續,合併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實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地價款中含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之外,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標準:(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基數,以批准的年度投資計劃的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建築面積)為準。

(二)城近郊區(包括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內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規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遠郊區縣徵收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提出,並報市物價局審批,但不得高於城近郊區和第四條規定的徵收標準。

徵收標準定期調整,由市計委、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XX〕22号)1.doc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XX〕22号)1.doc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1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7〕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昌平区地震局(以下简称"区地震局")是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地震局依法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昌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6〕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11日昌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征收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补偿方式(一)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定义国有土地是指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法属于国有土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昌平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作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征收办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昌政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0〕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依法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推进拆迁工作(一)要坚决执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政府令第4号),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要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做到“十公开、五公示”。

涉及农村征地及农村住宅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切实做到被拆迁农(居)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三)要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迁项目启动前,应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二、严格住宅房屋认定,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四)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的确认:1.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昌政发200422号文

昌政发200422号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结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六)农业产业化项目;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征收;(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属地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50%征收;(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收费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建设项⽬⼯程费⽤收费规范标准北京地区建设⼯程费⽤收费标准1、前期咨询费 (1)2、设计费 (3)3、勘察费 (4)4、监理费 (4)5、施⼯招标代理费 (5)6、设计招标代理费 (5)7、勘察招标代理费 (6)8、监理招标代理费 (6)9、施⼯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6)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7)12、环保评估费 (8)13、施⼯图设计审查费 (8)14、竣⼯图编制费 (9)15、⼯程保险费 (10)16、职⼯意外伤害费 (10)17、建设单位管理 (11)18、城市基础设施费 (11)1、前期咨询费京发改〔2006〕171号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投资咨询评估等⼯作费⽤标准计价格[1999]1283附件⼀:⼀、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1.建设项⽬估算投资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法计算。

3.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

附件⼆:附件三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的前期⼯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编制项⽬建议书 1.5-2.5 2.5-6.0编制可⾏性研究 3.0-5.0 5.0-12.0评估项⽬建议书0.8-1.7 1.7-4.0评估可⾏性研究 1.4-2.4 2.4-5.0注: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前期⼯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插⼊法求出。

3.计算咨询费⽤时,应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的复杂程度,经⾏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调整后求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昌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8〕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1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搬迁补助以及其他费用。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承租(包)人。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过程中具体评估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要求执行,并适时调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昌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管理优势,推动昌平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设立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是北京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技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未来科技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以私募投资母基金(FOF)、私募投资子基金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平区建设发展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条发展基金主要支持昌平区内五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功能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

第五条发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运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昌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二章发展基金设立第六条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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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政发…2004‟22号
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
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原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
免。

(二)区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重新审核后,可继续执行。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建设项目,如旧城、旧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新村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镇(街道办事处)工业项目等涉及扶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分局书面通知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入区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四)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五)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将随之进行调整。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审批单”,区财政局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审批单”批准的数额,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使用。

(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专款的建设单位,须按季度向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上报施工进度和专款使用情况,年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对各建设项目的专款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检查。

(四)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专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按照单项工程做出工程结算,经区审计局评审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决算资金。

第九条凡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补办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

不得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

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昌平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昌、南、沙三镇行政区域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昌政发[1988]38号)和1998年4月9日发布的《昌平县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暂行)》(昌政发[19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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