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建房〔2015〕105号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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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文件精神,支持居民不同层次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
(一)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近期,不安排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住房保障方式逐步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推进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批准出售和上市交易,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臵。

暂停棚户区改造住宅用地审批和安臵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通过发放“购房卷”方式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臵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货币化安臵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三)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阶段性给予购房人补贴。

2015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对个人在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由县
财政按购房款的1%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城区购买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城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非唯一普通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款的4%给予财政补贴。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财政补贴。

对个人在城区首次购买高层普通商品住房的,县财政再给予元/㎡的购房补贴。

非泾县常住户籍购房人在泾县城区首次购房享受县级财政同等补贴。

(四)暂停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居民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房屋登记机构只对购房者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城区成套商品住房数量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供成套商品住房数量查询结果。

(六)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

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县级财政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元/㎡一次性购房奖励。

三、调整商品住房和土地供应结构
(七)科学安排商品房及用地供应。

结合高铁新区、教体新区、政务新区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科学安排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

科学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持适度的供
应总量、供应结构以及商品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八)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提高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九)促进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

根据市场供需状况,通过调整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用途、规划条件,向旅游接待、文化产业、休闲养老、生态会所等项目用地转型利用,做好高铁旅游圈承接服务。

(十)鼓励销售和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装修部分按建筑装饰工程纳税。

个人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装修部分无需缴纳相关房地产交易税费。

个人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县级财政再给予元/㎡的环保补贴。

四、强化商品房市场监管
(十一)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动态监管,保持被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与项目未完工工程量相一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信用评等级降低监管资金额度。

(十二)完善车库、车位等权属管理制度。

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车位权属管理制度,符合规划准予销售的车库、车位给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十三)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

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臵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收取。

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物价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融资。

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办证、抵押融资。

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

(十五)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房地产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补贴,免收行政性规费。

(十六)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企业诚信、行为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联动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和土地市场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交流,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
问题,及时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要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批后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

(十八)加强舆论正确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有关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政策信息,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年。

本意见由县住建委牵头负责解释。

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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