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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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习题讨论
习题一
•2008年8月8日,周 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双 方约定:A公司聘周 某为公司业务员, 合同期限2年,每月 工资2000元。 •请对本案的法律关 系进行分析。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概论
第一节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三. 四.法的形式(渊源) 五. 六. 七.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及目的
四.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和适用范围
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六.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
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
五、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 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创制与适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按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法的内容调整对象的不同:公法(公共权利、利益)和私法(个人利益)
(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形式: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P16
法律关系
客体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财产)。 ▪ P16
内容
▪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P17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事实
行为
事件
事实: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终 止的客观情况。
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
六、法律体系
程序法
环境与资源法
社会保障法
宪法 行政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
刑法
文本 民商法
经济法
七、法律关系
定义
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的人们基于权利义务而形成的特殊 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法 律加以确认或者调整以后,即形成 为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列哪些是法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劳动关系、 婚姻关系。。。?
三、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
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四、法的渊源(形式)
我国主要法的渊源
宪法 文法本律
文本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
关于法的渊源的分类
➢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 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 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产生的根源
1.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 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诸法合一”: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 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
Step 1
Step 3
Step 2
• 习惯法
• 原始习惯
• 成文法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定义
本质
特征
法是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 主要内容的各 种社会规范的 总称。
1.国家性: 2.阶级性: 3.物质制约
性: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明确性: 5.国家强制性: 6.肯定性: 7.程序性:
一、法的起源与发展
词源:法“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1. 神创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以西塞罗 为代表。 2. 暴力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以韩非为代表。 3. 契约说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 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 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古典自然法学者持此说。 4. 发展说 具体包括两种:(1)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 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 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5. 合理管理说 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塞尔茨尼克为代表。 6. 马克思主义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 产生的, 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的渊源
➢ 1.我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 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 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 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 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三)法律关系的保护
• 途径: (1)民间措施:协商、调解、仲裁等; (2)行政手段:
①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 ③行政复议。 (3)司法途径:诉讼 • 制裁: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关系应 得到保护!
• 1、法律责任:P6 • 2、法律责任的构成:P6 • (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 • 3、法律责任的类型: • (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4)
➢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 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 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 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 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 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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