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阳光规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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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成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9〕38号)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发改部门,相关项目业主,各拆迁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评标能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取得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满六年,且从业期间无信用不良记录;(四)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已于2011年7月4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成房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4]44号)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成房物管[2003]8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业主公约》示范文本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一业主公约(示范文本)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 ]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公约物业名称:;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座落位置:(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

成都阳光拆迁模式的形成及特点作者:陈中强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2期成都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坚持“以人为本,阳光拆迁”,并通过不断完善拆迁法规政策体系,将阳光拆迁不断系统化、制度化,使其内涵更加丰富,更具操作性。

阳光拆迁集中体现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和实施理念,引起了国内同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阳光拆迁的雏形成都市早在1996年的府南河整治工程中,就非常注重拆迁信息公示,以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拆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当时提出了“三公开”原则,即拆迁政策公开、安置地点公开、安置房源公开。

2000年,成都市为规范拆迁办公现场,建立良好的拆迁工作秩序,在全市推行了“五公开、三统一”制度。

其中“五公开”是指在拆迁现场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安置房源、安置补偿标准、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工作人员身份;“三统一”是指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二、阳光拆迁的发展阶段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成都市先后颁布实施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成都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定从被拆迁房屋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到拆迁裁决及听证程序,一律公开透明,接受老百姓监督。

2002年5月,成都市开始实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危旧房拆迁改造工程,即用3年时间,投入近150亿元,完成城区二环路内410万平方米危旧房拆迁改造。

当时,“拆迁难”已经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和城市建设的难点,全国相继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矛盾自焚未遂、湖南嘉禾暴力拆迁等事件。

为圆满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从2003年底开始,成都市委、市政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着眼点,以群众利益为本,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以人为本,阳光拆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成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征收主体)市、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主体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评估机构:《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已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城乡房地产(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包含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三条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业务的,应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融资担保企业第五条融资担保企业应将对借款人主体资格以及抵押房地产初步审查的情况告知估价机构。

第六条融资担保企业应当协助估价机构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融资担保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岗位,具体负责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融资担保企业可以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地产抵押价值确定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

第九条融资担保企业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十条融资担保企业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价格的,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8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8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原《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2、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成房物管[2003]7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7号)为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五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成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成房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4]43号)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二)以上单位应当有不少于十人的从业人员,其中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三人以上,其余人员中,工程师应五人以上;(三)配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进入名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五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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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

各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统一管理)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项目业主可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实施拆迁。

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拆迁实施方式)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拆迁,也可采取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合法要件。

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征求意见)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拆迁动员大会)拆迁动员大会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迁动员大会上,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报名)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级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加评估。

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中心城区拆迁项目估价,由进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的估价机构根据邀请公告统一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名参加。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确定)拆迁项目分类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动员大会上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中心城区拆迁项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抽签产生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房屋估价作业)估价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估价作业。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第十四条(估价报告备案与公示)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作业,在将估价报告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委托人交付估价结果报告,并在拆迁现场公布分类评估结果。

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估价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并有义务解释拆迁当事人的疑问。

第十五条(拆迁资金监管)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资金使用)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拨付申请资料,依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安置房源监管)拆迁安置房是拆迁补偿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中心城区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实行统筹监管。

其他区(市)县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依法实施监管。

纳入监管的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计划)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期限、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等拟定拆迁实施计划。

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

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等拟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

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是拆迁人为鼓励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内积极搬迁而制定的激励措施。

拆迁人可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搬迁奖励措施,明确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期限和奖励档次。

中心城区范围内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信息公示)拆迁人应当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奖励办法、安置房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及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拆迁上岗要求)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安置补偿协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拆迁现场扬尘治理)拆迁人应当严格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拆迁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按规定标准做到湿法作业、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第二十四条(拆迁现场安全管理)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的解释工作,向被拆迁人告知合同条款内容,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拆迁纠纷调解)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主持进行调解或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共同协调解决拆迁纠纷。

第二十七条(行政裁决申请)经两次以上协商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行政裁决听证)同一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户数不到拆迁总户数80%的,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裁决申请受理听证。

第二十九条(行政裁决作出)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行政裁决送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行政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裁决内容、搬迁期限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执行方式)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可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向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听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中心城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区(市)县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拆迁当事人认为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所在地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访处理)拆迁人、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和《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拆迁竣工报告)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拆除旧房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填报《房屋拆迁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行政监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管,维护好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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