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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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试行)
自2006年1月1日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通过招聘信息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开的“三公开”方式,全面开展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过三年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招聘工作,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边疆民族自治州和招聘人才的实际需要,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确保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推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视野和渠道,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转换用人机制,使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充分体现公平、公正,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择优录用。
公开招聘原则:一是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二是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是政府人事部门主导与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全州财政全额、差额预算、定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均列入公开招聘范围(政策性安置和调动除外)。
(二)招聘对象应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企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其他失业无业人员,凡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列入招聘对象。
三、公开招聘的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采取综合素质考试、专业素质考试和考核(政审)相结合方式进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应偏重专业素质考试。
综合素质考试、专业素质考试分值均按100分值设置,计算总成绩时,综合素质考试成绩按不超过总成绩40%的比重,专业素质考试成绩按不低于总成绩60%的比重。
综合素质考试原则上设置岗位招聘数与报考人数1:3的开考比例,根据综合素质考试总体情况,由州人事局分别按内地县市、边疆南部6县、特殊岗位划定三个不同的合格分数线。
各岗位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内原则上按1:5
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人选。
考生的总成绩即为综合素质考试成绩(40%及其以下)+专业素质考试成绩(60%及其以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州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发布招聘简章及岗位信息;统一综合素质考试笔试复习教材、笔试试卷及笔试时间;统一面试考官管理及面试程序、方法、时间要求;统一公示笔试、面试成绩及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体检标准、思想品德考察内容及时间要求;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一)综合素质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教材由州人事局指定,主要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能力考核,考试考务工作由州人事局统一安排。
综合素质考试的命题、试卷印制、阅卷工作由州人事局委托有关单位完成。
视报名情况在全州范围内设置考点和考场。
被指定为考点的县市,考务工作在州人事局的指导下,由县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专业素质考试工作在州、县市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行分级负责制,主要对考生进行专业素质能力考核,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性强、行业分布广的特点,专业素质考试采取分岗位进行,教育系统中教学类岗位原则上采取讲课的方式(学校有实作需求的也可采取讲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卫生系统
中的医学类岗位原则上采取跟班作业考核方式。
教育、卫生系统中的其它岗位及其它行业系统原则上采取专业提问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模式,两部分各占50%的比例。
以上方式均以专业知识为主,着重考察考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1、专业素质考试采取讲课方式时,由教育部门制定出讲课的考评标准,明确讲课的内容和范围为报考岗位对应的专业、年级现用教材(可具体指定教学章节作为讲课内容),讲课内容由考生从中抽签决定,根据讲课内容合理确定讲课时间,考官对照考评标准对考生的讲课作出评分,考官由7人组成,成绩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5个考官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专业素质考试成绩。
同时可探索采取由在校听课学生与考官共同组成评分组,考官评分占总分值的60%,听课学生的评分占总分值的40%,两项之和即为考生专业素质考试的成绩。
2、专业素质考试采取设置考场专业提问的方式或跟班作业的方式进行,也可两者并用。
(1)采取设置考场专业提问的方式,面试题本应为纯专业问题,制作面试题本人员须入围封闭,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并有监察机关人员监督,面试结束后方可解围。
面试方法可参照公务员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组织,面试要素依据用人单位的专业特点,由用人单位自行设计,得分按要素权
重比例评定,面试考官由七人组成,成绩去掉一个最高、最低分,其他五位考官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
面试考官原则上从考官库中临时抽调,若采取指派考官时,用人单位参加的考官不得超过面试考官的40%。
(2)采取跟班作业的方式,跟班作业是对报考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最有效的考核方式,跟班作业内容依据用人单位的专业岗位特点,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跟班作业内容须逐项进行量化,考生在医院内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跟班作业,由所在的业务科室或跟班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分,考生成绩由各跟班业务科室评分相加后再得出平均分即为考生的专业素质考试成绩。
(三)考核(政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质,有无违纪违法记录,考核(政审)以人事档案为主要依据。
(四)特殊岗位。
鉴于部分行业和单位的工作特殊性和对人才的特殊需求,可在州属单位及内地县市招聘岗位中设置不超过20%的特殊岗位,具体包含以下五类:一是一师一校的教师岗位;二是少体校或同类型的教练员岗位(各类体育运动专项教练员等);三是文艺表演及同类型的岗位(演员、歌手、乐师等);四是工人技师岗位(厨师、焊工、钳工、驾驶等);五是特殊行业技能人才岗位(播音、主持、翻译、殡葬等)。
(五)几类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特殊政策。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者,可免综合素质考试,直接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考核,其专业素质考试成绩为该考生的总成绩。
2、报考矿山、地质等主要从事井下、野外作业的艰苦岗位,或从事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以及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的岗位不受1:3的开考比例限制。
特殊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确需开考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州人事局同意。
3、对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农村学校代课教师,以及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服务志愿者”等报考者可采取适当加分的方式给予照顾,但只对综合素质考试加分,且加分不得超过5分。
4、教育、卫生紧缺人才招聘。
以州属教育系统或各县市为单位,在教育系统招聘岗位中拿出30%的岗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到省外师范院校考试考核招聘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紧缺人才。
在州属卫生系统或县市卫生系统招聘岗位中拿出30%的岗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到省外医学院校考试考核招聘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紧缺人才。
考试考核的试题及组织由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人员报州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
续。
其它行业系统紧缺人才的招聘可参照执行。
四、公开招聘的程序与组织
公开招聘工作按七个步骤进行:(一)制定招聘岗位和人事增人计划;(二)草拟和发布招聘简章;(三)组织报名;(四)组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考试;(五)考核和体检;(六)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七)办理录(聘)用报批手续。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质量,保障各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分别于3月份和9月份全州统一组织两次公开招聘考试。
(一)招聘岗位和人事增人计划拟定与报批
1、招聘岗位的拟定与报批:招聘岗位的条件由各用人单位设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
各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信息由县市人事部门统一报州人事局。
每年度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分两次进行,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各招聘一次,三月份招聘主要是教育、卫生系统中的30%岗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到省外通过考试考核引进紧缺人才,九月份是其余岗位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如遇有特殊需要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申请专门组织)。
全年两次招聘的岗位信息于上年11月30日前报州人事局核准,不按时报送的县市和单位视为当年不招聘新工作人员。
2、人事增人计划的拟定与报批:人事增人计划以单位人员编制空缺为前提,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由各县市人事部门和州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拟定本年度增人计划,报州人事局统一审批。
人事增人计划于上年11月30日前报批。
3、岗位设置:岗位条件应遵循因岗设置的原则,以有利于人才公平竞争为前提,以岗位类别为基础,以选拔优秀人才为目的,兼顾人才引进与解决就业相平衡,结合地方实际,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①专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以“专业指导目录”的大类设置为主,以限定大类中的若干专业为辅,除专业性要求很高,又无相近专业的,才可设置单一专业。
综合管理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以不限定专业为主,以“专业指导目录”的大类设置为辅。
工勤技能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不限定专业,但可限定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驾驶等级证、厨师等级证等。
以“专业大类”设置的岗位,考生所学专业指导目录没有涵盖的,只要确实是相近专业视为符合岗位专业条件。
②年龄设置:原则上以5岁为一个档差,不超过35周岁,若具有中职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等级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岁,并可考核录用。
③少数民族及户口设置:结合我州是民族自治州的实
际,边疆南部6县和内地县市部分山区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在招聘岗位总数中按20%的比例,允许设置少数民族和户口条件限制。
④性别设置:各岗位原则上不设性别限制,根据各县市具体情况,如需设置的可按县市招聘总岗位各占50%比例设置男女性别条件。
⑤其它设置:设置了各类执业资格证要求的岗位(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考生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不符但持有与岗位匹配执业资格证的原则上可视为符合岗位条件。
(二)公开招聘简章的草拟与发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由州人事局统一制作和发布,第一次招聘简章原则上在当年2月份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次招聘简章原则上在当年8月份向社会发布。
简章发布主要以红河人才网()为载体,各县市利用当地的各类媒体资源配合宣传。
(三)报名组织
为方便州外就读的考生报名和有利于人才引进,提高报名工作效率,资格审查只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报名时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
为减轻考生的考试成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只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通过红河人才网为平台的《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
名系统》报名,县市事业单位的报名初审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州属事业单位由州人事局负责。
考试报名费收取办法:在《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报名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的网银进行缴纳。
(四)组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考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务工作(综合素质考试)由州人事局统一安排,根据每次招聘报名情况,设置多个考点,被设定为考点的市县,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县承担,州人事局派出人员指导工作。
专业素质考试考务工作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组织专业素质考试前,人事部门须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报考县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报考州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
资格条件审查时,考生应提供岗位要求的所需证件原件,对当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暂时提供不了毕业证原件的,可由其就读院校提供学历、所学专业等证明。
资格审查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不符岗位条件的取消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资格,其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综合素质考试结束后,成绩及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名单一起公布;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专业素质成绩和总成绩、
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名单一并公布。
(五)考核(政审)与体检
进入体检的考生,分别由州、县(市)两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体检结果必须有主检医师签署的合格与否结论,并加盖医院印章。
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体检,无行业体检标准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
体检表统一使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
政审(考核)以查阅考生的档案为重点,同时应针对不同的考生采取相应的办法。
对已参加工作的考生由招聘单位与原工作单位联系,请原工作单位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对社会待业(或失业)青年的考生由招聘单位与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公安机关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对当年毕业的考生的政审主要以查阅其学籍档案为主。
(六)公示招聘结果和录(聘)用报批
根据简章规定,经考试、政审(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聘)用人员。
拟录(聘)用人员须在红河人才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拟录(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无不良反映,分别由各县市人事局、州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或《红河
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印章,附带《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原件(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一并报州人事局审批。
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对新录(聘)用在南部六县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最低服务期限协议,最低服务期限定为5年,在服务期限内,新录用人员不得调出本县。
新录(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新录(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纪律和责任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相关纪律要求,杜绝招聘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按原人事部令第6号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管者,既不能干涉事业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又要对违反招聘工作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工作须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机关参加,对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红人[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