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陈 承 堂(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江苏 扬州 225009)摘要:反垄断起诉资格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性要件,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美国 克莱顿法第4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考察,我们发现这两个条文的文本结构是相同的。
然而,在具有相同文本结构的背后是迥异的实务规则,即经过直接损害规则与反垄断损害理论层层过滤的反垄断起诉资格并不像最高人民法院所设想的那样!!!遭受∀损失#并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反垄断起诉资格。
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单倍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使得中国反垄断起诉资格的完善面临一个两难选择。
关键词:反垄断法 反垄断起诉资格 直接损害规则 反垄断损害一、问题的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了民事诉讼为 反垄断法的一种实施方式。
但是,就反垄断起诉资格%而言,∀该条规定仅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要真正发挥作用有待于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加以补充#。
&为此, 2008年7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可见,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 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只要是因垄断行为受有损失的主体,不管其是竞争者、中间商、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均可成为求偿权利人#。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其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不同国家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探讨。
一、法律框架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主要侧重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欧洲主要的反垄断法是《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和《欧洲联盟垄断管制法》等。
中国的《反垄断法》则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所不同。
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是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监督市场并尽力维护市场竞争。
欧洲的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欧洲委员会的竞争总局。
中国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和监管。
三、合并清算标准不同国家对合并清算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标准更加严格,合并后的企业必须证明合并对市场竞争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相比之下,欧盟的标准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合并不会妨碍有效竞争,就可以通过审查。
中国对合并清算的要求则介于美欧之间,既兼顾市场竞争的维护,也注重对企业压力的适度放松。
四、处罚力度不同国家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美国是最为严厉的,违法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者也会进行罚款,但相对来说较为温和。
中国则注重企业整改,鼓励企业自行修复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领域范围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适用领域上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广泛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包括制造业、电信、金融等。
欧盟的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各个领域。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则主要关注公共事业、金融业和电信业等重点领域。
六、国际合作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反垄断法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作与交流。
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之间定期召开高层会议,就反垄断执法和经验交流进行合作。
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当代世界2014.5 CONTEMPORARY WORLD74新视界 新维度New Vision and New Dimension金融业关涉国民经济命脉。
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已成为刺激经济复苏、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表明,竞争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确定价格和交易规则的最佳机制。
在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承认适度的反垄断豁免对防范系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这已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
美国协调金融业反垄断与豁免的经验对中国处于起步阶段的金融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融业需要反垄断执法和适度豁免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诞生早期饱受争议。
纵观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史,我们能够发现从强调行业管制、排除反垄断执法,到放松管制、引入自由竞争的转变。
以银行业为例,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伊始并不能适用于银行业,如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于1890年,然而直至1963年的费城国民银行案,联邦最高法院才认可银行业可以适用论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程然然 朱孔良/文该法。
此前,银行业务不被看做商业行为,无需适用反托拉斯法。
国会也一度认为,过度的竞争对银行业有害,其已成为银行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
[1]不仅是美国,欧盟竞争法直到1981年才开始真正适用于银行领域。
当时主导观点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领域,其经营主要受成员国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稳定及外汇管制等政策的影响,银行竞争主要存在于成员国国内,不会对欧盟统一大市场产生影响,应豁免欧盟反垄断法的适用。
[2]保险业同样如此,直至1944年的美国诉东南保险协会案,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判决指出保险业务可以构成州际贸易,应当适用反托拉斯法。
如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适用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也没有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豁免反垄断法适用。
原本意排除金融业反垄断执法的主要原因是维护金融稳定。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
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
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
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
具体概况如下: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
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当时,美国企业合并迅猛,资本更加集中,垄断普遍产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了产业和市场,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使美国各界意识到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垄断限制与垄断危害法案》。
它确立了重要的反垄断基本原则: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限制市场竞争或垄断等行为都属非法。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出台,以补充《谢尔曼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这三项法律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确定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作者:彭小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彭小珊(1987-),女,硕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研究。
【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一个环节,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体系完备、实践经验丰富,本文结合经典案例主要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和实践。
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美国;欧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就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有效范围[1]。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市场地位及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是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两个角度来分析的[2-3]。
我国在2008年制订的《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从相关市场的主体进行和空间角度进行考察,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
《反垄断法》还指出其规定的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都是在“一定时期内”,也就是“相关时间市场”,但实际上当事人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之中[4]。
当产品的生产周期、季节性和使用期等时间因素构成该产品重要特征的时候,就要对相关时间市场进行界定。
在涉及知识产权市场和科技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技术市场进行界定。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确定哪些产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
界定产品市场需要从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人手,竞争压力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和供给替代(从供给方面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潜在竞争三个方面。
美国1992年《横向并购指南》与欧盟1997年《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都明确指出市场界定只是集中在需求替代上[2-3]。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作者:陶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而言,我国的发垄断法发展历程较为短暂,值得向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借鉴。
本文通过对比中国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监管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比较了在这三个方面的中美反垄断法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监管范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
国家要通过立法保障合理竞争。
缺乏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
[1]我国《反垄断法》第1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护市场公平竞争,高经济运行效率,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认识到,从总体上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二元的,既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
从具体目的上来说,在《反垄断法》第1条当中,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手段,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是《反垄断法》的具体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多元的。
[2]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按照持一元论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的目标,才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以维护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对全球几个重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美国的谢尔曼法、欧盟的竞争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的反托拉斯法。
首先,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1890年通过,旨在限制垄断行为。
谢尔曼法规定了协议、意味着和垄断滥用行为的禁止,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负责执行谢尔曼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但较为注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其次,欧盟的竞争法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反垄断法之一。
欧盟竞争法包括《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则》和《合并控制法规》。
这些法规禁止卡特尔、垄断滥用和不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和司法程序。
欧盟竞争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执行竞争法,该委员会关注的焦点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包括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一体化。
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是亚洲最重要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是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并给予相关赔偿。
中国的反垄断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并致力于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是亚洲最早的反垄断法之一。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合并等。
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是日本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效率,但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其力度可能较弱。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打开文本图片集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宗旨着眼于公平竞争机制和整体经济秩序的维持,违反公共秩序与私益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依法应课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之间,反垄断法更偏重反映的内容是国家公共政策,其体现的竞争政策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色彩,垄断行为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式主要突出公共执行为主和私人实施为辅的实施体制,而很少顾及仲裁方式在处理垄断权益争议案件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本文结合美国的实际做法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反垄断法实施与可仲裁性结合的可能性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诉讼的二元实施机制并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的反垄断争议,特别是政府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效率的难以改善性和收入分配的失当性、反垄断法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私人诉讼的耗时性与举证责任的困难性等,都将影响到反垄断争议处理的专业性、高效性以及程序过程的商业秘密性,最终会冲击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
私人之间的许多垄断行为争议可以通过提交仲裁的私人实施方式加以解决,是由于仲裁裁决具有比诉讼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经济性,以及仲裁程序的便利性、保密性和争议当事方的自愿性。
许多私人国际反垄断争议通过仲裁裁决更容易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与行政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制裁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竞争秩序。
在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法院依然能依职权主动审查其裁断结果是否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国家公共政策相冲突。
私人之间反垄断利益关系的争议通过仲裁方式完全可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效果。
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实施方式并不必然排斥仲裁方式的运用,同时,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并非天然地、绝对地适用于所有垄断行为争议责任的领域。
一国的国内立法对仲裁范围所施加的公共政策限制是决定某项争议到底是否可采取仲裁方式的法理基础,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作者:胡卓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美国反垄断法的违法判定原则前后经历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而今,美国法院不再严格区分两者,而是同时考虑这两个原则。
本文简要介绍和分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产生过程、优势和缺陷,进而得出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作者简介:胡卓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8-02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
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
美国的反垄断体系,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已经经过了100多年反垄断司法实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哈佛、芝加哥两大学派的争论,美国反垄断违法原则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到“合理原则”(ruleofreason)的演进。
本文就这两大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作初步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1897年判定“泛密苏里运价协会案”时,司法部认为,不论价格合不合理,固定价格本身必然极大地限制成员的竞争自由,违反《谢尔曼法》,根本不必进行经济分析,仅仅根据性质即可判定其违法,这是第一次表达本身违法原则的思想。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美 国反垄断法与 中国反垄 断法 的完善
郭子坤
( 华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2 0 0 0 6 3)
摘 要 :本 文通 过考 察 美 国反 垄断法 的发 展历 程 ,探 索其 价值 导 向 变化 的轨迹 ,即 由最初 的 注重社 会 公 正到后 来 的促 进 经济 效率 的提 升 ,再 到对 创 新的 保护 ,对 知识 经 济发展 的 支持 。 由此 ,联 系我 国当前反 垄断 法立 法与 实施 过程 中出现 的 问题 ,指 出对 美 国反 垄断 法经 历的 三个 阶段 我 国 I 必须 同 时 面对 ,并 且 着重妥 善解 决 国有 垄断 企业 之 问题 关键 词 :反 垄断 ;经 济发展 ;社 会 公正 ;效率 ;知 识经 济 ; 国有 垄 断企 业
2 美 国反垄断法对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经济体 制的不 断完善 ,与 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 已经 开始 了。 2 0 ) 7 年8 月3 0日,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一 《 反垄断法》获 得人 大通过并于2 0 0 8 年8 月1 日 期开始实施 。其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 因此被称为
的历史视角 中去 。在2 O 世纪2 0 年代 的经济大萧条之前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的各国政府对经济采取的是 自由放任 的政策 。在这一基调之 下, 属于经济法 中市场规制法的反垄 断法很难得以很好地贯彻。随着凯恩
斯主义的兴起 ,罗斯福新政的实施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日益受到 重视 ,反垄断法也得以完善并有效施行。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 ,2 O 世纪末至本世纪初 ,反垄 断立法 的导向 又有所 变动 。在美 国诉微软垄断案 中美 国政府没有拆解微软公 司,而 是要微 软公 司更富创新精神 、 更有竞争力 、更守法律规则。由此 费者的正 当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 , 立 法机构开始全 面修订完善反垄断法。这一时期 的反垄断立法实现了由 政治意义大 于经济意义到真正发挥 经济调节作用 ,维护竞争秩序 ,提 升经济效率 的重要转变 。 对这一转变的考察需要结合美 国经济发展历程 ,并应纳入 经济法
中美市场运作比较分析
中美市场运作比较分析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中美市场之间的联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
在这种背景下,对中美市场的比较分析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市场环境等方面对中美市场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两国市场的特点和趋势。
一、市场规模中国和美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一。
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持续高于美国,中国市场正在逐渐崛起。
根据2019年的数据,中国的GDP总量为14.3万亿美元,美国的GDP总量为21.4万亿美元,美国市场规模要大一些。
但是,中国市场具备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于许多跨国企业来说,中国市场作为全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市场竞争中美市场的竞争格局也有很大的差异。
在美国,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个行业都是寡头垄断,大型企业对市场占有率非常高。
市场竞争的剧烈程度和行业寡头垄断情况,也让美国市场的发展速度非常快。
而在中国,市场竞争相对比较松散,很多行业的市场份额还没有被完全占据。
这也让很多小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度。
不过,近年来经过不断努力,中国政府对市场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市场竞争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三、市场环境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环境也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市场经济非常发达,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也非常严格。
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则来遵守。
相反,在中国市场,由于市场监管措施不够成熟和法制环境不够健全,往往能够看到一些企业的商业行为依然不规范。
不过,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环境逐渐透明化。
中美市场运作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市场规模大,竞争环境激烈,监管力度较强,中国市场规模较小,竞争环境相相对松散,监管力度有所加强。
不过由于两国市场的相互影响和影响,需要企业在决策时综合考虑两个市场之间的异同,才能把握市场的机会和需求,达到最优化的经济效益。
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资金 也越来 越 多, 这些都 表 明了美 国 的两 级 分化越 来越 严重 , 而 关系 的主 体也包 含其 中 。同时 “ 行业 协会 自律 ” 的相关 内容 也被 资本 也变得 越来越 集中 , 在 这样 的条件 下 , 在1 8 7 9 年 出现 了第 一 包含 在中 国的反垄 断法中 , 因此反垄 断法律 关系主 体还有行 业协 个托 拉斯 也就 是美孚 石油 公司 。 随着 该公 司 的实力增 长 , 后来出 现 了席卷 全美 的合并 浪潮 , 而 到 二十世 纪初 , 美国 的各个 工业 部 门基 本是 被 一个或 者几 个大 型 的托拉 斯所 垄 断。这 些托 拉斯 在
会。
总体 上看 , 中 国反垄断 法 的适 用对 象 更为广 泛 。 但是 从具体
的法 律角度 来看 , 两 国的 反垄 断法相 同之 处都表现 为其适 用对象
市场 中 占据支 配地位 , 并把 持着 国家 的经济 命 脉 。 当时产 生的垄 部 是具有参 与或者 意 图参与 垄断 的“ 主体 ” , 之所 以会 出现字面 上 断经 济制 度 , 导致 社 会生活 资料 分配 不均 , 经 济制 度与 消费者 的 消 费能力严 重不协 调 , 进而 加剧 了生产者 与消 费者之 间的矛盾 出 的不同是 因为 国情 的差异 : 在 中国, 行政 力量干 于 贞 着经济 发展 , 所
的 国家 , “ 经济 宪法 ” 成 为 了反垄 断法 的另一 种称 呼 , 这也表 明 了
生 的同时 就会对 竞 争产生 限制 作用 。如果 同 一个 企业要 成为 竞
反垄 断法 的重要 性 。 自从 出现垄 断这 一现 象 以来 , 经 济学 与法学 争主 体就要使 其的竞 争行为达 到有效竞 争条件 , 但 是企业 的行为 学者逐 渐开始 重视它 的危 害性 , 1 8 9 0 年美 国所 颁布 的《 谢尔曼法》 如果超 过 了合 理竞争 的范围 并且扰乱 了正常 的市场 秩序 , 对 市场
中美反垄断法的对比
中美反垄断法比较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中美反垄断法产生原因比较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内部原因促使,因为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为了促成自由竞争制定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而产生。
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
但在后期,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所以才全力的制定反垄断法。
二、中美反垄断法历史比较美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悠久的历史。
自从1890年通过第一部反垄断法,到现在已经有116年了。
这包括了以下几个阶段:刚开始时没有多少案件可以执行,1911年-1930年出现较多的反垄断案件;1930年-1944年期间,反垄断案件又有所减少;二战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1980年-1988年期间反垄断法好像被大家忽视了;从1988年开始至今,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
这种周期性的变化其原因在于美国每四年要进行总统选举,共和党对大企业要宽容一些,不会提起很多的反垄断诉讼。
而民主党在这方面就会积极一些。
美国三十年代的大萧条导致人们对美国的反垄断进行重新的思考,到底什么样的因素影响着反垄断法。
近二十年人们开始取得一致,认为经济是反垄断法的基础。
中国从有制定反垄断法的计划到现在为止也只有十年而已,所以中国还没有形成一种反垄断法的文化,这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因为不具有以上提到的美国悠久的竞争法的历史、竞争文化、经济价值的优先地位的特点。
正因为如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后的这段时期内,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的执行。
三、中美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比较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法制史对中美贸易战的启示
二、日本的“法典论争”
其次,“法典论争”体现了对外来法制的消化和吸收是一个长期过程。尽管 日本已经通过明治维新建立了近代国家,并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改革,但在面对新 的法律问题时,仍然需要时间来消化和吸收外来法制,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 方案。
内容摘要
中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以最大的耐心和诚意与美方进行了多轮对话磋商, 但始终没有改变坚决捍卫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中方始终强调,在经贸问题上, 对话磋商是解决争端的唯一正确途径,中方愿意通过平等协商为两国企业开展正 常贸易往来创造条件。如果美方不顾事实,对中国采取遏制性措施,中方必然会 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反制,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国有句古话叫“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中美贸易争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中美贸易争端(Trad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又称中美贸易战、中美 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 中国比较具有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
内容摘要
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为都是既不道德、也不符合国际潮流。我们希 望其他国家也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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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其核心竞争力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竞争性国企在市 场竞争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核心技术缺失、品牌影响力不足等。其次,我们 需要探究影响竞争性国企核心竞争力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策环境、市场机制、 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日益频繁,而跨国企业之间的并购更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之一。
而中国和美国两个经济大国之间的企业并购特别引人关注。
由于两国法律制度和商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进行并购交易时,需要了解并遵守两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规。
因此,本文将从中美两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出发,对两国不同的反垄断审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以探究并购交易在两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影响下的不同表现,为企业合法合规的跨国并购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比较分析中国和美国两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具体目的包括:1. 探究中美两国反垄断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2. 比较中美两国反垄断审查程序的主要区别;3. 分析不同审查程序对企业并购的影响;4. 提出建议,为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提供指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 中美两国反垄断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2. 中美两国反垄断审查程序的主要区别及其对企业并购的影响;3. 中美两国反垄断审查的案例分析;4.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企业的并购交易建议。
(二)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中美两国反垄断法规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资料收集及分析,深入掌握两国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及其实施情况。
2. 案例分析法:结合中美两国反垄断审查的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总结出反垄断审查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因素。
3. 对比分析法:在深入掌握两国反垄断制度和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两国的审查程序、管辖范围、审查标准等因素的差异,分析不同审查程序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等都具有一定的意义:1. 对于企业,可以了解和遵守中美两国的反垄断法规,规避法律风险,合法合规地实现跨国并购;2. 对于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反垄断法规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监管,促进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3. 对于学术研究者,可以深入探究中美两国反垄断法规的异同,为跨国反垄断法的研究提供范例;4. 反垄断审查制度的研究,对于促进跨国交流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2010年4月1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判定,中国菱镁企业的维持出口最低价的价格联盟行为,是受行使中国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的法规强制而为,因此,根据“国家强制主义”理论,美国法院不应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到中国企业,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对中国企业今后应对可能的反托拉斯法指控有重要的判例意义论文下载。
一、基本案情2000年4月9日,部分中国菱镁(magnesite)。
公司成立“济源菱镁矿集团”和“华夏菱镁矿集团”。
2001年2月19日,济源和华夏菱镁矿集团正式合并为“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由23家出口企业组成。
2003年3月22日,“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改为“中国镁砂论坛”。
论坛宗旨是“接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指导,自觉规范成员的出口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镁砂出口秩序的健康发展”。
2004年2月1日,中钢贸易公司,西洋集团,海城华宇,海城后英和嘉晨集团以“中国菱镁矿自律协会”的名义集会。
2005年9月7日,美国菱镁矿产品相关企业德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Science Products,Inc.)和宾夕法尼亚州雷斯克公司(Resco Products,Inc.)(以下简称为原告)在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发起集团诉讼,起诉17家中国菱镁矿销售企业(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钢贸易公司,辽宁佳益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指控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将菱镁矿产品销售和运输至美国时,各被告间共谋达成协议以限制竞争和人为控制价格。
美国原告认为,这些行为在美国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违反《谢尔曼法》。
美国原告认为,中国企业组成卡特尔共谋以操纵某些菱镁矿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价格,其行为影响了美国制造业中使用的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产品贸易。
中国被告的提价行为直接影响了美国对中国的菱镁矿贸易,其后果是实质性的,造成被告在2004年到2008年4年间获得额外利润高达21%。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倾销法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出口国以不正当手段倾销产品至进口国,损害后者的产业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发展历程、法律框架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美两国在制定法规时考虑的因素、实施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发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通过对中美反倾销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了解两国在处理倾销行为时的不同做法和效果。
这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倾销行为的能力。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国内产业领域,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关系。
了解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影响,有助于加强中美贸易合作、保护各自产业利益。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弊端、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中美两国分别建立的一系列反倾销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旨在防止和打击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中,均设立了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分别是中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这些机构负责对涉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结构和原则上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公平竞争和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则。
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调查程序、措施力度上可能有所不同。
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经济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针对倾销行为的具体调查和对策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针对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其都致力于防止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课题研究论文: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对比性分析及借鉴意义
企业研究论文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对比性分析及借鉴意义一、主要国家立法经验的考察与借鉴(一)美国19世纪末,美国已成为世界著名的“托拉斯之国”,形成了少数托拉斯对国家主要经济命脉的实际控制。
中小企业往往成为这些大型垄断组织施加经济压力的牺牲品,广大消费者也深受垄断高价之苦,各种社会力量汇聚在一起,对托拉斯展开猛烈的抨击。
美国在1890年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下企业自由竞争的秩序,维护中小企业利益,平息国内各利益集团的矛盾,颁布了《保护贸易与商业以免非法限制与垄断法》(简称《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当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并不是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而是为了维护政治理念和社会价值观念。
其后,随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美国又通过了一系列修正与补充法案去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的立法体系,如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的《罗宾逊?伯特曼法》和1950年颁布的《塞勒?凯佛尔法》等。
1950年国会又增加了《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任何显著削弱竞争或具有产生垄断倾向的同类公司之间的合并,以控制经济的集中化。
保护中小企业是美国当时反托拉斯法的首要目标。
该条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法律化的规定。
美国并没有对中小企业限制竞争协议豁免的直接规定,但在《美国关于竞争者之间合谋的反托拉斯指南))第四节对于竞争者合谋一般安全区中指出:除非特殊情形,如果合谋及其参与者总共的市场份额不超过竞争可能受到影响的每一相关市场的20%,主管机构不会对该竞争者合谋进行指控。
通过这一条款可以看出,美国反垄断法在限制竞争协议和共谋问题上对中小企业是存在豁免制度的。
美国学界有一种见解认为: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保护小型事业,其方法为压抑大企业,以避免产业集中。
此外,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豁免了一些特殊经济部门内的特定限制行为,包括小企业法允许的小企业为研究、开发和利用资源而进行的协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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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作者:陈少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陈少华,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财税法。
【摘要】本文主要是关于中国和美国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侧重于介绍中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成熟的经验是世界很多国家争相学习的典范。
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施经验的优秀成分来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研究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对竞争有巨大的破坏作用。
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各国公认的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以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为起始标志。
《谢尔曼法》只有短短的八条,由于美国是传统判例法国家,高度重视习惯法,因此在制定《谢尔曼法》时并没有提供具体规则。
《谢尔曼法》的精神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汲取,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介绍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一。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我国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
我国《反垄断法》在其第七章就违反垄断法、实施经济垄断的经营者和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了规定,但是并不详细。
另外,对于垄断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并未做详细规定,只在第50条做了规定,但该法条规定的较为模糊,所谓民事责任的轻重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三、美国的反垄断法介绍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组成
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谢尔曼法》,由于《谢尔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且用语较模糊。
美国政府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用来弥补《谢尔曼法》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
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经是集各种法规为一体的完备体系。
(二)美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美国的反垄断法是通过一部一部反垄断法的制定而逐渐完善起来的,《谢尔曼法》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以及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被禁止的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上述两部法规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三)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一般认为,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执法部门,第一个执行部门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
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
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国家里的任何一个自然人作为执法部门与前两者并列,对于个人依法所享有的对垄断行为的起诉权更多的意义上应当是一种救济权。
(四)美国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刑事责任方面,美国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危害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美国《谢尔曼法》在归责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以惩罚性为赔偿责任原则,在民事责任方面首次引入了三倍赔偿原则。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通过对比,对中国反垄断法发展提的几点建议
中国反垄断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对比成熟的美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需要在以下几点进行改善:
(一)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法条的规定上还略显抽象,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行为指南。
据专家统计,我国的《反垄断法》需要四十多个配套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威力。
另外,虽然美国的反垄断法条文含糊、抽象,但是美国有着成熟的判例法的传统。
我国反垄断法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行为指南、司法解释来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为反垄断执行提供具体标准的指引。
(二)中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从《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有权就其垄断行为进行处罚,而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力。
所以,有必要将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的部门从行政系统中抽离,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就一般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来说,美国反垄断法规定是惩罚性的三倍损害赔偿原则,而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学界一般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单倍的赔偿,但单倍的赔偿根本不能对垄断行为的制造者形成震慑作用。
(三)美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两层,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另一个是美国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权分属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机构不够独立,附设于部委之下,极容易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干预;二是反垄断执法权分散,如果缺乏足够的沟通,将会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五、总结
中国和美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但是在规制垄断行为上所下的决心还是存在共通性的。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学习和调整中得到进步,我们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也会通过不断地对比和学习、摸索和调整,逐渐的饱满和成熟起来。
参考文献:
[1]许伟敏.美国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10.
[2]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6(02).
[3]Michael Jacobs.美国反垄断法的五个突出特征[EB/OL].http:// petition
/show.aspx?id=1387&cid=9,2009.1.
[4]龙腾鑫.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