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标准
立案、结案标准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城管案件立案标准第一条数字城管平台立案案件必须具备:案件地址、案件照片、案件类别、文字描述、语音描述等。
以上几个要素是形成立案案件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予立案。
第二条具体要求1. 案件地址:要准确、详实、精炼,地址描述街道名称及门牌号要准确,必须有明显参照物的描述。
2. 案件照片:要清晰、明显,通过照片要看出案件真实表象;如一张照片不能反映全部问题的,可以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照片时间必须是准确北京时间。
3. 案件类别:要正确选择案件类别,涉及多种城管问题的,以特征较为突出的类别上报。
4. 文字描述:要尽可能地详实、准确、扼要,涉及多个城管问题的,应逐一描述清楚。
5. 语音描述:要用语规范、吐字清晰、语言简练、语速适中。
上报规范:“涂山路中段与航苑路交口东侧永达五金店,有店外经营和沿街晾挂现象,7号监督员上报完毕。
”第三条上报的城管案件,存在下列情形者不予立案。
一. 可以走简单案件的不予立案,如:(1)数量较少的无证游商(可以劝说)的不予立案。
(2)2袋以下的袋装暴露垃圾不予立案。
(3)2张以下粘贴不实、易处理的非法小广告不予立案。
二. 凡在处理中的案件,再次上报的不予立案。
补充条款:1.非法小广告数量在2张以下,但粘贴实、自行无法处理的可以立案;2.非法小广告因数量较少,但某一地段存在数量较多,且一张照片不能拍全的,可以拍2张或2张以上照片,在内容描述中说明可局部上报;3.无照经营游商因数量较少,但某一地段存在数量较多,且一张照片不能拍全的,可以拍2张或2张以上照片,在内容描述中说明可局部上报。
数字城管案件结案标准第一条数字城管平台结案案件须包括回复内容、照片、地址、语音、时间等。
以上几个要素是形成结案案件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予结案。
第二条具体要求1. 回复内容:核查案件的信息要与上报案件信息统一。
2. 回复照片:核查照片要与立案照片地址、角度相对一致;所含参照物要统一;核查照片一张不能反映出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回复照片时间必须是PDA 上准确北京时间。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行政处罚立案标准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上的犯罪类型的增多,我国相应的处罚手段也在日益增加。
行政处罚是指一些犯罪人,没有触碰到实质的法律行为,但不符合社会执法的一些规定,对犯罪者一种警示和警告的处罚。
那行政处罚受理和立案都有什么样的标准,下面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立案程序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诉法不予立案规定都有什么?
Some roads seem very close, but the ones that go down are far away. People who lack patience can never g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不予立案规定都有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刑诉法方面规定的有很多,刑事诉讼法方面也是有立案方面的规定的。
我们身边发生过的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件其实也非常的多。
立案其实在每一个法律中都是有着立案的规定标准的。
那么刑诉法不予立案规定都有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刑诉法方面规定的有很多,刑事诉讼法方面也是有立案方面的规定的。
我们身边发生过的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件其实也非常的多。
立案其实在每一个法律中都是有着立案的规定标准的。
那么刑诉法不予立案规定都有什么?立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说明
(公通字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 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5-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检察日报【全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刑事立案标准与要求解读
刑事立案标准与要求解读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收到犯罪案件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经过审查核实后决定是否立案的程序性操作。
准确的刑事立案标准与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立案标准与要求进行解读。
一、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受理的依据,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与依法行使公权的合理性、合法性。
刑事立案标准一般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丧失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指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要件。
比如,在盗窃案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拿取他人财物等。
如果没有客观要件,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就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2.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丧失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犯罪人明知自己所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
如果没有主观要件,那么即使具备客观要件,也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3.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立案必须依赖于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据不足是不予立案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
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支持起起诉行为时,才能满足刑事立案标准。
二、刑事立案要求除了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还需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以确保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下面是刑事立案的一些基本要求:1.合法性要求刑事立案决定必须依法进行,即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公安机关在立案的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2.事实查明要求刑事立案决定应当基于事实的查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掌握了犯罪事实,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这是保证刑事立案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程序正当性要求刑事立案决定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正当程序。
公安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刑事案件不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立案侦查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立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的认定和打击,也关系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据不足是不立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标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不予立案。
二、不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可以不立案。
不构成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具备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
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还包括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情形。
例如,案件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案件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就不再受理该案件。
四、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还包括其他一些不予立案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已经被取得谅解或者赔偿,或者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执行不立案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确保不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告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不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不立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不立案决定的审核和监督,防止不立案决定的滥用和错误。
总之,刑事案件不立案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执行不立案程序,确保不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举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依据
商标侵权举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依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商标侵权是当前各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频发。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作用。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经常会抄袭他人商标,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举报是一种有效维护商标权益的手段,权利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在进行商标侵权举报时,权利人需要注意举报原则和证据标准,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准确,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否则,举报将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对商标侵权举报证据不足的情况及不予立案的依据进行深入了解,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准备好证据,确保立案成功,才能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正文2.1 商标侵权举报原则商标侵权举报原则是商标维权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商标侵权举报必须基于事实,举报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2. 合法性原则:商标侵权举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恶意捏造。
3. 充分性原则:商标侵权举报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
4. 保密性原则:商标侵权举报的过程应该保护举报方的隐私和商业利益,确保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 合理性原则:商标侵权举报的内容和形式应该合理,不能过分扩大或夸大事实,以免造成冤枉和损害他人利益。
在进行商标侵权举报时,举报方应遵守以上原则,通过合法、充分、真实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确保侵权行为得到依法处理,保护自身商标权益。
举报方也应注意避免恶意举报或虚假举报,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只有遵循以上原则,商标侵权举报才能得到有效处理,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
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摘要:一、澳门拾遗不报的立案标准概述1.拾遗不报的定义2.立案标准的意义二、澳门拾遗不报的具体立案标准1.遗失物的价值2.遗失物的种类3.遗失地的范围4.报案时间限制三、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的实际应用1.案例一:遗失物价值较高且种类特殊2.案例二:遗失物价值较低但涉及重大个人信息3.案例三:遗失地为公共场所且遗失物价值不高四、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对公民的建议1.提高遗失物报案意识2.及时报案减少损失3.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文:【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一、澳门拾遗不报的立案标准概述拾遗不报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他人财物上发现遗失物后,不主动联系失主或者上交相关部门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澳门制定了拾遗不报的立案标准。
二、澳门拾遗不报的具体立案标准1.遗失物的价值根据澳门法律规定,拾遗不报的立案标准首先取决于遗失物的价值。
对于价值较高的遗失物,如金银首饰、珠宝、信用卡、现金等重要物品,相关部门会予以重视并展开调查。
而对于价值较低的遗失物,如普通衣物、餐具等日常生活用品,通常不会作为立案的依据。
2.遗失物的种类除了遗失物的价值外,其种类也是立案标准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特殊类型的遗失物,如涉及重大个人信息的证件、文件等,即使价值不高,也会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3.遗失地的范围拾遗不报的立案标准还与遗失地的范围有关。
一般来说,遗失地在公共场所的,如商场、车站、机场等,由于涉及人群较广,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因此相关部门会予以重视。
而对于遗失地在私人住所或较为封闭场所的,立案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4.报案时间限制在澳门,拾遗不报的报案时间限制为发现遗失物后的24 小时内。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相关部门将不予立案。
因此,及时报案对于减少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三、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的实际应用1.案例一:遗失物价值较高且种类特殊在某一案例中,一名市民在公共场合拾到一只价值不菲的名牌手提包,内含现金、信用卡及重要证件。
不当得利罪立案标准
不当得利罪立案标准
不当得利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
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
如果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立案主体1.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3.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
三、立案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2. 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包括:a. 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 符合诉讼时效规定;d.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4. 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a. 地域管辖: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c. 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5. 符合立案程序: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案机关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四、立案材料1.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行政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予立案的复议
不予立案的复议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进步的不断演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因此,也经常会出现一种状况——经过诉讼或申请,在法院或其他部门申请立案的案件被驳回。
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复议。
但是,即便是复议也并不一定会被立案,这种情况被称为“不予立案的复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予立案的复议”。
它是指对一次被驳回立案的申请后,申请人向同一或上一级权利机构提出复议,而复议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不作立案处理的情况。
不予立案的复议,实际上是复议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诉,以及诉讼请求对立案资格的审查。
既然机关拒绝了立案,它在理由和依据上肯定有一定的依据和合理性。
那么,为什么会有“不予立案的复议”的情况呢?首先,由于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许多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往往不是完全明确的。
因此,在处理一些尚未规范明确、事实不足等模糊性问题时,便可能出现一些主观性判断和行政裁量。
这也是“不予立案的复议”出现的原因之一。
其次,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时,不同的申诉人提出的申请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诉求、法律依据和证据等因素的差异。
复议机关在处理申诉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针对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不同诉求,可能也需要在处理中有不同的裁量和比例。
因此,对于类似情况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一些严格审批的情况,让申请人很难得到立案的机会,形成“不予立案的复议”的局面。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隐私保护等重要因素的案件,处理流程往往需要更加严谨和审慎。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其敏感性和严格的证据标准。
复议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避免与公共、个人权益,尤其是个人隐私权等利益受损,因此容易产生“不予立案的复议”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后再次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寻求途径。
如果还是无法得到立案,那就只能默默地接受它,为了避免对自己的生活和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毕竟还有更重要的事情需要去关心和处理。
不予立案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予立案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3年到7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不过,如果顽固执手的做法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会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主要就是降级、记过或者说是开除。
一、不予立案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时候,法律上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立案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如果报案人所陈述的事实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那公安机关肯定是没办法立案的,不立案也会书面通知不立案的原因.。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消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非法集资不立案标准的规定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非法集资不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刑罚处罚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行政诉讼法》对登记立案有什么要求行政诉讼立案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登记立案有什么要求行政诉
讼立案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
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立案后,
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