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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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管职 责。
六、 移动集 团在 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 , 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 需调整合并纳税 成员企业范 围、 更成员企业名称 、 变 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 报困家税务总局另行 明确 。 附件 : ) ( 略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国 卫星通 信 集 团公 司 合并 缴纳 企 业所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


中 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 司、 联通新 时空移动 通信有 限公 司及所属 分公 司、 通新 联
固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名单 见附件 )从 2 0 , 0 5年度起 , 由中 国联 合通信有限公 司在北 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 0 5年 l 20 1月 1 8日 困税函 [ 0 5 0 5号) 2 0儿 9
近接中困卫星通信 集团公 司《 关于中 困卫星通信集 团公司统 一汇缴所得税 的申请 》 中困卫通 (
§ } 《 奄 *
财字 (0 53 0 )为进一步支持该集 团公司发展 。 2 0 ]0 号 , 现将该集 团公司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
1 9号 ) 1 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附件 :略)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中 国移动 通信 集 团公 源自 合并 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0 5 1 月 1 20 年 1 5日 困税函 [ 0 5 1 8 2 0 ] 0 6号)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以下称移动集团 )关 于 2 0 《 0 5年度合并缴纳 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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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改 组、 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后 , 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 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 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的有关规 定 . 应 向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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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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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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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郑州市智丰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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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品服务项目
TOP6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印制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郑州市金税印务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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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15 2022-12-15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5)
重点项目
1.4.1 重点项目
(1)运行维护服务(21)
重点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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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与技术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 务股份有限公司
303.8
2023-04-1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3/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年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运行维 护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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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7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 河 南 航 天 金 穗 电 子 年增值税发票管理类系统运行维 有限公司 护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54
同比增长:1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734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常见混合销售判定: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xx-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6-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6-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热门】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热门】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

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

熟悉熟识熟悉学习强国挑战答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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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熟识熟悉学习强国挑战答题题库熟悉熟识熟悉学习强国挑战答题题库?2451.2023年,三北工程荣获“_____森林战略规划优秀实践奖”,对实现2030年全球森林目标和2030年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熟悉熟识熟悉学习强国挑战答题题库?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2451.2023年,三北工程荣获“_____森林战略规划优秀实践奖”,对实现2030年全球森林目标和2030年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

A.中国B.亚洲C.联合国D.世界出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正确答案:C联合国24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_____,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

A.开放原则B.自愿原则C.非歧视原则出题:国家密码管理局正确答案:C非歧视原则24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_____,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A.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B.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C.公务员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D.成人教育体系和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出题:国家密码管理局正确答案:B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24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_____,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A.团体标准B.企业标准C.国际标准出题:国家密码管理局正确答案:C国际标准24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_____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A.低于B.高于C.相当于出题:国家密码管理局正确答案:B高于24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_____。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税总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的要求,高质量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及税务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税总发〔2017〕44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持续创新拓展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对于从源头上防范税收舆情、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政策解读的及时性、网站信息检索的便利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规范性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升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短板,提高质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国税函[2005]1086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5〕59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移动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执法资格,实施方案,统一考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7﹞291号【发文日期】2007-09-29【实施时间】2007-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决定于今年下半年继续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省局成立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领导小组。

王建平总会计师任领导小组组长,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为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试组织、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其中教育处负责考前培训、考场规则制定、阅卷等工作,人事处负责人员资格审查,监察室负责考场巡视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直辖市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具体工作。

同时,明确法规、人事、教育、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考试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辅导教材 考试辅导教材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

三、报名统计 请各省辖市局认真按照总局《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报名统计工作,认真填写《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报名表》,并与报考人员总数、免考人员总数以及报考人员总数中未参加2002年考试人员总数、未通过2002年考试人员总数等相关情况一并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报省局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新2014全国福利及补贴规定的税收法规汇总

最新2014全国福利及补贴规定的税收法规汇总

各地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汇总福利及补贴的一般性规定全国性文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127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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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7﹞29号
【发文日期】2007-01-22
【实施时间】2007-0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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