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法学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也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
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适用,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功能适用完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本着善良、诚实的愿望出发,自主自愿的从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客观上没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国家的利益的一种状态[1]。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并将这种良好的内心状态转化为良好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2]。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其一,格守信用,不实施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所追求的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它是人类传统诚信道德的法律化,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人类进行交往所必需的,也是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欺诈和无信用的行为,对人类的正常交往是一种阻碍,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更是一种严重的破坏[3]。
其二,不故意曲解合同条款,不蓄意规避法律,自觉遵循各领域的交易习惯。
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后,应秉持善意,共同朝着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向努力.对于合同条款不得恶意曲解,不得蓄意规避法律,双方应当遵循民商事领域交易习惯。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一
、
则在合 同变 更和 解 除领域 的运 用和 具体 化 。 诚信 原则乃 意思 自 而 治原 则之修 正 , 补充 , 目的在于 在 当事人 之间 、 之 其 当事人 与社 会 之 问均 衡利益 之 归属 , 险 之负 担 , 风 从而 实现 实质之 公平 , 维护交 易之安 全 。诚信 原 则之勃 兴乃 是意 思 自治 原则衰落 的结果 。同时 诚信 原 则本身 即 内涵公 平正 义之 观念 ,因 此可 以说公 平原 则与诚 信 原则 具有 同等之 价值 内涵 。 由此 司见 ,诚信原 则 乃民法 的最高 指 导原则 , 民法原 则的 ” 则” 可谓 之 民法之 ” 王条款 ” 是 原 , 帝 。史 尚 宽 先生亦认 为 , 信原 则要优 于 一般 原则 , 诚 因为法 律的标 准应 当是 社会 的理想 即 爱 人如 己的人类 最高 理想 ,这种 理想所 处 的地位要 高于法 律和 契约 , 诚信 原则便 是这 种最 高理想 的体现 , 而法 律和契 约 则属 于实现 这种 思想 境 界的途 径和 手段 。 二 、 实信用 原则 的作 用 诚 诚实信 用原则对 民事活 动主体与 法官都有 着非常重要 的影 响。 按 定义理 解 ,它涉及 的是 当事 人之 间 以及 当事人 与社 会之 间的利 益关 系 在 当事人之 问 , 自应 本着 平等 合作 、 惠互 利 的精 神 , 各 互 以方便 实现 应 该得 到 的利 益 , 就是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具体要求 。 这 当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益 失去平 衡 , 方 以如欺 骗 的步伐 手段 非法侵 占 一 他 人利 益 时.法 官应遵循 诚实信 用原 则重 新调整 当事人 的利益关 系, 使利 益平 衡得 以恢 复 , 以维持 社 会经济 秩序 的 良性 发展 。在当 事 人与社 会 的关系 中 , 照社会 法学 流派 的观 点, 依 应该 把社会 利益 放在 第一位 , 任何 人不 得损 害社会 利 益 , 实信用 原则 也正体现 了 诚 这 点 的要求 。使得 当事人 通过 合法 的途 径 去获得 正当 的利益 。 时, 诚实信 用原 则义 赋 予法 官很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法律 所所要 追 求 的最终 的 目标 是” F 、正义 ” 公丁 ”” 。而法 官正 是正 义的 守护者 。民 事 活动 纷繁复 杂 、 化 多端 , 变 很难用 硬性 的法 律条纹 把每 一个 细节 都刻画 F 。 柬 在法 律没有 涉 及的领 域起着 解释 和补 充法律 的作用 由此 , 们 可以看 出 , 对法 官 的索质 要求 是非 常高 的, 为 我 这 因 坚 持 诚实信J 原 则就 意味着 承认 l司法活 动 的创造性 与 能动性 。 f J 『 它 要求法 官在 具体 案例 巾准 确 的找 出利益均 衡 的立足 点 ,以便真 达 到个人 、 会利 益的均衡 , 使社 会能稳 定 与和谐 的发 展下去 。 社 促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社会成员应当遵守一定的诚信、信用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对于民事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浅析。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的相关条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明确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欺诈、欺骗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对损害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惩罚性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性,为诚信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看,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他人的尊重和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从经济交易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是经济合作和交易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稳定。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各类民事关系中的交易行为,保证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既有社会伦理的支持,又有经济合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社会价值。
三、实践案例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便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被侵权方得到合法的赔偿和补偿。
又如,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时,法院也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诚信原则法律论文范文1其次,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原来可以作为两个问题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
然而,一般民法学者肯定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恳信用’还是交易平安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
但是,‘善意爱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爱护曾经信任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
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经济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恳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详细事实,而且要依据时代的不同,在法律适用中详细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推断标准。
”[15] 另外,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恳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
从就这些问题所绽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化细致的分析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讨论性的承继和连接的痕迹”。
[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争论起到任何推动作用。
”[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讨论问世,但其后不久因其次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讨论也随之转入低潮。
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讨论热忱,但讨论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争论上。
依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恳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恳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绽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业社会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强调了诚实和守信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社会中的应用范围,以及其在商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浅析,可以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理解,提升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的道德素养,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定义,重要性,应用范围,商业社会,作用,发展趋势,引言,结论1. 引言1.1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可和应用的一种道德准则,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交往和活动中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更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只有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合作才能够取得长期的成功和发展。
我们应当时刻牢记诚实信用原则,将其贯彻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个人的自我提升。
希望能够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道德准则。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言行一致,信守承诺,诚信经营。
在商业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言行一致,言出必行,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欺瞒消费者,不虚假宣传,不违规操作,不诋毁竞争对手,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则。
一个有诚信的企业,不仅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作用,其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随后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法律实践中需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践。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及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重要性、实际应用、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信守承诺,遵守法律规则,维护契约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还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也贯穿于各个领域,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及其重要性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和价值,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和交往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对方或者恶意串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诚实信用的约束,市场就难以正常运转,经济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无视信用,随意欺诈他人,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法制信仰就会受到破坏,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浅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目录一、前言 (3)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 (3)(二)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存在漏洞 (4)(三)执法中存在诚实信用缺失问题 (4)(四)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5)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对策探讨 (5)(一)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5)(二)加快诚实信用原则与国际接轨 (6)(三)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6)(四)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6)五、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摘要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就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其中的原则有很多,比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等,而在这其中诚实守信原则最最为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如今我们已经完全步入了法治的社会,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受到重视,诚实信用原则是体现时代精神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最基本原则,也促使着全社会的活动都朝着有法可依的目标努力。
因此,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入手,分析了目前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法治;对策一、前言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体现出来,而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以及禁止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关系中有着“帝王条款”的别称,且被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高度关注着。
由于诚信原则是在民法和商法中确立的,因此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的讨论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在以诚信为原则的基础上,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弊端,需要若干步骤来不断改善其适用范围。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经济进步的动力。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道德信条,是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循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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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实信用原则法学论文目录论文摘要……………………………………………………………第三页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第四页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六、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页参考文献……………………………………………………………第十一页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
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dolgeneralis)。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indebiti)。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根据不同的观点有下列六点说法:1、主观判断说。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
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
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
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5、一般条款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6、双重功能说。
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
“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
《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
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
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
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但如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则的关系。
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张: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2.诚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
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
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度。
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
其次,在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
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
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
但同时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之方面。
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
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
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
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款”。
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