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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1]157号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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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 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标 签】税前呆帐准备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税﹝2001﹞439号 【发文日期】2001-03-21 【实施时间】2001-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 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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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跨年度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下达预算的项目、拟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尚未下达预算的部分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二、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照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办理财政支付和清算业务,严禁“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提升预算执行预测能力,合理调度库款,确保库款保障预算执行需要,严禁要求代理银行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清算行为。

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要求,加强信息系统控制与反馈,并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严格执行“先支付、后清算”,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要及时纠正整改。

二、确保财政资金存放安全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国库〔2017〕107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京财国库〔2019〕32号)等各项规定,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遵守竞争性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于发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要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其他各区财政部门要梳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的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情况。

各代理银行要全面梳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及内控稽核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支付、先清算”的情况、是否有分支机构违规垫付资金行为。

各区财政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于2020年1月底前,将梳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处,梳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问题应立即整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
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6]8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2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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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京财税[2003]2404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3]240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新农业税政策,并已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中贯彻执行。

以下文件不再适用,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农业税政策: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8]1049号)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2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4号)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180号)农业特产税文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京财农[1995]605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1995]692号)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京财农[1995]1248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6]1247号)五、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财农[1998]1135号)六、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农[1997]951号)七、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193号)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56号)九、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87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京财税[2011]99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1〕994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以及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北京两航人员联谊会2、中国自然资源学会3、北京中小企业协会4、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5、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6、中国长丝织造协会7、中国电池工业协会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9、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0、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11、中国解剖学会12、中国精算师协会1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14、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15、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16、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17、中国日用化工协会18、中国生理学会19、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20、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21、中国羽绒工业协会22、中国针织工业协会23、中国钟表协会24、中国糖业协会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6、北京科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27、北京市首钢职工技术协会28、北京医学伦理学会29、北京无线电协会30、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31、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32、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3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34、北京市环卫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5、北京市银行业协会36、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37、北京叔蘋奖学金得奖同学会38、北京歌华文化遗产发展中心39、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2、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3、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5、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6、中国建筑学会7、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8、北京塑料工业协会9、中国会计学会10、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11、中国口岸协会12、中国纯碱工业协会1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14、中国医学气功学会1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16、炎黄艺术馆17、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8、中国卫生摄影协会19、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20、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21、北京证券业协会22、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23、北京印刷协会24、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25、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6、北京老字号协会27、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28、北京医师协会29、中国编辑学会30、北京计量协会31、观复博物馆32、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33、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34、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35、北京企业联合会36、同济大学北京校友会37、中国公证协会38、中国社区卫生协会39、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40、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41、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42、北京针织行业学会43、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附件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1、北京慧众次阿含基金会2、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3、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4、北京振动工程学会5、北京电镀学会6、北京航空航天学会7、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9、北京岐黄中医药科学发展基金会10、北京市豆制品协会11、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12、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13、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14、北京管乐交响乐团15、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17、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18、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19、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2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1、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7日)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财社字(199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离退休经费管理,规范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从1988年1月1起,对我市、区(县)各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由几个部门分管的,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四、各级行政单位对离退休经费要设专人管理,单独建帐,保证离退休经费专款专用。

五、行政单位应按“零基预算”方法合理编制离退休经费年度预算。

其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一)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实有人数(不包括单位管理的退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16•【字号】京财外[1999]564号•【施行日期】199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1999年5月16日京财外〔1999〕5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现将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购票规定。

1.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座民航班机。

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票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家售票处及北京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机票代售处(详见附件)。

2.上述七家购票点设有因公出国人员购票专用窗口,定票专用电话及传真;并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购票咨询、免费送票等多方面的服务。

3.各指定购票点对因公出国人员乘机实行优惠票价,以财政部、民航总局规定的当期因公出国人员优惠票价为准。

4.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定购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用支票进行结算,不允许个人私自用现金购买机票。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因公出国团组回国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将在规定购票点开具的机票费专用发票及机票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由各自单位报销。

2.各出国单位要严格报销制度,对于在规定购票点以外购买的机票、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外航机票,不得随意报销。

3.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将依法对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财采购〔2022〕123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1236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应充分理解把握框架协议要求,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具体框架协议实施方案,按照“无明确需求标准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将拟定的框架协议实施方案等材料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管理”板块进行备案。

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确认后实施。

三、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预算单位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查看集采目录内品目框架协议专区及适用本部门、本系统的框架协议专区。

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及规定,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及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推进框架协议顺利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6月20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4年9月24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

1.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购汇限额手续前,需到各外事归口部门填写《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然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汇手续。

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15天内,需持有效发票或经团组长签字的费用支出一览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3.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用于购买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的单位,需持有效证明和单位用汇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

4.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用汇计划数报主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附: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略)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略)附:1.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略)2.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3.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4.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5.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6.出境团组(人员)购汇申请表——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京国税函[2002]4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税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管理,严格杜绝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不得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多征、附征、少征、不征任何税收。

二、各局要对目前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具体内容如下:(一)检查清理时间及时限各局要于2002年6月15日前,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联合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工作,对截止目前各局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二)检查清理的主要内容1.各局制定的各项涉外税收内部工作规程、制度、行政措施规定是否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认定的适用税种、税率等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对涉外税收纳税义务人多征、附征、少征、不征任何税收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1.各局制定的各项涉外税收内部工作规程、制度、行政措施、规定,凡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2.各局对于与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以及中央部门共同在京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二、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会议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三、对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加强国际会议的审核工作。

自然科学技术类和经贸类国际会议应先分别报市科委和市商务委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别国际会议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有涉台问题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台湾问题应对方案。

四、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财政拨款的,各举办单位应在拟举办会议的上一年度10月份报市外办进行立项初审(填写相应审批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会议的立项审批应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费。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标 签】涉外旅游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二﹝1992﹞481号【发文日期】1992-07-03【实施时间】1992-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财外(1992)631号《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我市集体所有制涉外旅游企业,亦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工作服着装范围和标准执行,由此而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

不得作为调整“工效挂钩”的依据。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2年7月3号市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外(1992)631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文件规定的标准幅度内掌握执行。

不得突破最高标准。

执行本规定后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做为调整工效挂钩和承包基数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旅财发(199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由于近年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时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国家旅游局与财政部于一九八六年颁发的(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和(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已不能适应涉外企业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服装制作及更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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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标 签】代办外国领事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1733号
【发文日期】2003-09-23
【实施时间】2003-09-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2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白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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