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
设计费文件
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04〕2号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优化我局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对《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等五个办法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实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规字[2002]1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4、《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5、《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附件一: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规范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公平的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招标:㈠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㈡高层建筑设计方案;㈢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㈣其它需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1020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呈请批复〈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力攻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规划》,高质量编制低效片区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各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我市入选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契机,重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政策举措,逐步建立健全要素联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居住、产业、公服等项目协同布局,确保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要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鼓励低效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保障产业项目空间需求和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你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将《规划》纳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1日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网上咨询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发文部门】青岛市四方区建管局【公文编号】青政办发〔2006〕9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项目招拍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机制,以区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以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通过统筹规划、项目捆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竞争选择建设主体、科学调整运作程序等措施,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实现“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景观、改出一片产业”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作为实施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工作,并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编报、项目运作和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和用地管理等工作。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拆迁)、物价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统一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收益、建设和拆迁管理、价格管理等工作。
(二)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居)和旧城区进行综合测算和总体规划,在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居民(村民)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
(三)捆绑设定改造项目各区市根据区域规划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状况,结合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综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和净地价值,亏损地块与赢利地块捆绑结合,科学设定改造项目。
(四)竞争选择建设主体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招拍挂(土地使用权为期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8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针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和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中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业。
二、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
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
三、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
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0180531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审查可采用合格制,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青建办字〔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科学发展理念,近期,我局对以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包括原市城乡建设委、原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和市造价站名义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方面的一般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青建办字〔201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规字〔2017〕5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规字〔2017〕5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制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法制〔2016〕7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称“三统一”)制度,并对落实“三统一”制度及报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鲁府法发〔2016〕23号),结合规划工作实际,确定下列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局内部工作制度;(二)仅对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或者通知;(三)对公务员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四)仅涉及我局内部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及我局内部审核管理程序的专项资金管理类文件;(五)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六)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七)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以及仅调整标准,不涉及对外审查批准程序的文件;(八)其他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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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04〕2号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优化我局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对《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等五个办法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实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规字[2002]1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4、《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5、《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附件一: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规范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公平的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招标:㈠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㈡高层建筑设计方案;㈢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㈣其它需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㈠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设计大师进行设计的;㈡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㈢其他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㈡抢险救灾的;㈢采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㈣其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青岛市规划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招投标,或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㈠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㈡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㈢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㈠项目简介。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来源、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㈡招标内容、招标方式;㈢投标人资格审查及选定办法;㈣招标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㈤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㈥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㈦评标方法和标准;㈧对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㈨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㈩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㈠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㈡建设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㈢对投标报名资格的条件要求;㈣投标人选定办法;㈤投标补偿、奖励办法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㈥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至少在一家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指定网络发布。
投标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允许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自愿参加投标。
如中标,应给予相应的中标补偿费用;如未中标,是否给予投标补偿由招标人决定。
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投标资格,并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㈠未按要求密封的;㈡逾期送达的;㈢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㈣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㈤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㈥投标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七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或委托的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七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㈠开标情况书面记录;㈡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成果、投标保证函;㈢公开招标的,应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报名预审情况、选定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等。
第十九条对投标方案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且有效标在三个以上的,招标人方可组织评标。
否则,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规划有形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投标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对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定标结果。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阶段设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同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投标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规划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㈠招投标情况简要说明;㈡评标报告;㈢定标结果(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㈡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㈢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㈣招标人不同意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对发生的不良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不得串通搞虚假招标,不得以行贿等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因各种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或本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其它项目需进行规划设计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规字[2002]11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