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外勤人员差旅费报销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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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外勤人员差旅费报销等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统一外勤人员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报销标准及审批手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经公司研究,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有关规定
1.住宿费标准:
1.1区域经理:广东地区120元/天(含天津、北京);
其它地区100元/天;
1.2外派人员:省会城市80元/天(包括深圳、珠海、厦门);
其它城市60元/天;
另加出差补贴:省会城市20元/天,其它城市10元/天;
1.3业务员(公司文员):广州地区80元/天(中山、珠海、海口100元/天);
其它地区50元/天;
另加出差补贴:10元/天。
(出差补贴统一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出差补助”栏内)。
1.4住宿费实行“超标自负,节约归已”的原则,如住宿费超标的,在“差旅费报销单”的“住宿费”栏中按规定标准金额填写,如住宿费节约的,在
“住宿费”栏中按发票实际金额填写,节约金额填写在“住宿节约补助”
栏内。
1.5报销发票要求:必须是所在地住宿费的正规发票(包括手写发票、机打发票),票面上须盖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手写发票、机打发
票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或住宿人姓名)、开票日期、
项目(住宿费)、金额大小写等,不合规定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2.交通费标准:
2.1乘坐飞机,事先必须经过批准,凭审批单贴票报销;
2.2乘坐轮船,限坐四等舱以下;
2.3乘火车,不准乘软卧和软座;如本人要乘坐,按快车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负。
乘坐硬卧须在晚上9时以后,并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
车10小时以上。
2.4市内交通费:公司外派人员(包括文员)外地出差每天限报10元,(有交通补贴的人员除外)。
实行限额内贴票报销,发票为出差地的公交车票、出
租车票。
统一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市内交通费”栏内。
3.差旅费报销办法:
3.1 差旅费每月报销一次,截帐日期为每月25日(12月份为31日),当月费用次月报销。
由出差者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主管领导签字,并附上
“出差行程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3.2报销时贴票顺序为:差旅费报销单(每月1份)——车票和住宿发票——背贴纸——行程表。
4.凡是公司、办事处统一组织的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会务费中开支,不再另报补贴费。
二、销售人员、其他人员交通补助规定
1.销售人员、其他人员交通补助费,原在工资中发放,现统一改为按补助限额贴票报销。
补助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隔月不补。
2.发票要求:本区域本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定额发票。
如有手写的出租车票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是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
3.报销时贴票顺序为:差旅费报销单(每月1份)(在“市内交通费”栏内填写报销金额)——车票——背贴纸。
三、通讯费有关规定
1.销售人员、其他人员(含理货员、司机、库管)的通讯补助费,原在工资中发放,现统一改为贴票报销。
当月费用次月报销,隔月不补。
2.本人的手机号码或小灵通号码必须在2008年8月31日前到公司市场部登记备案,改变号码要及时告知市场部,没有备案的号码一律不得报销。
3.报销发票要求:通讯费发票必须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的专用发票(一般为机打票),客户名称为报销人姓名,号码为在公司市场部备案的号码。
除销售经理、市场部经理、市场督导、区域经理以外的人员,可报销充值发票。
四、其他规定
1.费用报销单在月底前寄到各办事处,各办事处汇总后于次月13日前寄到公司市场部(未按时寄到的票据一律顺延到次月)。
经公司审核后方可报销,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费用报销凭据,退回后,必须在次月一同申报,逾期一律不报。
2.快递费用必须凭邮寄快递单与正式发票配套报销。
3.应酬费用,必须先申请后使用,凭申请批准单据实贴票报销,公司陪同人员必须在发票上签名证明,并不得用其它发票相抵报销。
4.社会保险金的报销,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的办事处文员,可按当地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报销7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凭本人缴费凭据每年报销一次。
以上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希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