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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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安排部署,以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通过强执法、严监管倒逼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落实责任、加强执法、严守安全底线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人员;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为重点,按照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持续做好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长输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不断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汇总分析,实施“挂图作战”,消除系统性风险隐患,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3.加强检查执法工作。

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和“四铁”“六必”的要求,继续发挥好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技术检验三结合执法的优势,在检查发现隐患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上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检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8•【字号】津政办函〔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8日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本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精准、科学、依法治理为工作方针,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一)整治对象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整治范围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三)整治期限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各有关区局:现将《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通报结果开展后处理工作。

附件:1.2018年天津市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后处理工作情况表2019年1月17日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一、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儿童自行车、自行车零部件、毛针织品(含儿童)、羽绒服(含儿童)、西服、水泥、烧结砖、砌砖、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胶粘剂、抹面胶浆)等12类产品,涉及21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56批次产品,合格254批次,合格率为99.22%。

具体抽查情况如下:二、各区抽查合格率情况三、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一)电动自行车1.最高车速: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

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不按标准生产。

该项目考核车辆在规定距离内最高行驶速度,行驶过快会使车辆操控性下降,而造成安全隐患。

2.整车重量:目前绝大部分电动车以铅酸蓄电池作为动力源。

48V的电动车一般用4块12V的电池串联而成,重量为18kg左右;电机重量是7kg左右,一般车体部分重量有20kg左右,整车总重约为45kg。

而对于豪华型的电动车,特别是轻摩化的车型,由于其车架结构,过多的附件、装饰件,有的配以铝轮,则其重量一般均远远超过40kg。

重量超标会造成电动车行驶时惯性增加,制动距离变长。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18〕48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站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18〕48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0•【文号】国质检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燃油助力车生产,进一步加强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助力车行业健康发展,总局制定了《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燃油助力车作为百姓出行代步工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在排量、速度、重量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督促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燃油助力车行为,进一步加强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助力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全国所有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检查燃油助力车汽缸工作容积、最高车速、整车净重等项目。

按照国家标准(GB17284-1998)规定,燃油助力车产品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得大于30毫升,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净重不得大于40公斤。

三、具体措施(一)全面检查已获生产许可证的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

全国获证燃油助力车生产企业共261家(详见附表1)。

各省级质监局要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技术机构、生产许可证审查等部门派人组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清单》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四)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二、不适用《清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有关我市部分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16]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有关我市部分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有关我市部分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通报的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产品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

2016年1月7日201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有关我市部分产品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一、抽查基本情况抽查涉及我市46家企业生产经销的17类46种产品。

其中,合格43种产品,抽查产品合格率为93.5%,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3.5%。

本次抽查15类35种产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分别是机动车辆制动液、消防水带、潜水电泵、小型断路器、溶剂型木器涂料、永磁直流电动机、床上用品、汽车轮胎、运动服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安全带、摩托车轮胎、地坪涂装材料、汽车传送带、船用救生衣(见附表1)。

抽查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9种,合格率77.8%;抽查玉米收获机产品2种,合格率50%(见附表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抽查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9种,合格7种,合格率77.8%。

天津市百盛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夹胶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耐热性、耐湿性指标不合格;天津市耀华金禧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夹胶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耐热性不合格。

(二)抽查玉米收获机产品2种,合格1种,合格率50%,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牛”牌4YZ-4X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环境噪声、耳位噪声、梯子扶手、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座位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车、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车、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车、氯碱产品生
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81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车、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815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我局对助力车、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的生产许可部分项目提出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助力车产品
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
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人员、检验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氯碱产品部分)的规定,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加工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加工场地、设备、人员应当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已经受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通告-第79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通告-第79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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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通告
第79号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DB12/ 588-2015
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15年7月1日
2
DB12/ 589-2015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2015年7月1日
3
DB12/T 590-2015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
2015年7月1日
2015年6月29日
——结束——。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第33批特种设备单位行政许可发证前公示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第33批特种设备单位行政许可发证前公示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第33批特种设备单位行政许可发证前公示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05
•【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7〕122号
•【施行日期】2017.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7年第33批特种设备单位行政许可发证前
公示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特〔2017〕1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申请单位经受理、鉴定评审等程序,符合相关许可规则的要求,现将拟准予许可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发证前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的许可单位和许可项目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联络单位反映。

公示联络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314室
邮编:300070
附件:2017年第33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名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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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调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49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的涉及价格监督的3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执行。

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0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特此公布。

附件:1.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涉及价格监督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8〕1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18号,以下简称18号明电)。

为贯彻落实18号明电精神,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临近岁末,是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8〕67号),持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及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列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隐患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时,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12日。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车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

第四条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三)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车辆,凭海关税单;(四)外地迁入的车辆,凭迁出地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迁出证明。

申领人须分别持上列证件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在3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条自行车号牌须安装在后档泥板或车架前脸处;三轮车及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须安装在前斜梁或车箱后栏板上。

第六条车辆号牌、使用证,应妥善保管。

遗失的,须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并携带车辆,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更换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有钢号的部件,须持车辆号牌、使用证及购买部件的发货票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补打钢号,并在换下来的部件钢号旁打印“废”字。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特种设备目录外设备数据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特种设备目录外设备数据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特种设备
目录外设备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7〕157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特种设备目录外
设备数据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7〕157号
各区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要求,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2014《目录》”)已公布实行,请各区局对照“2014《目录》”将“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中已注册特种设备数据进行清理,将清出“2014《目录》”外的特种设备数据填入汇总表(见附件),于2018年1月25日下班前,电子版报委特监处王明礼OA邮箱,邮件名称为“某某局目录外设备清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委特监处。

结合前五批目录外设备清理工作的经验,请各区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将
要清理的设备信息与使用单位核对、确认无误,避免出现数据“人为误删”和“拉抽屉”的现象。

联系人:王明礼电话:27182120
附件:第六批目录外设备汇总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津环车〔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道路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放复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要求(一)对定期排放检验中排放检测超标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和排放检验报告单,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

经维护修理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持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同一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方可进行复检。

(二)对路检抽测和遥感监测中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相关部门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及时维护修理。

经维护修理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持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检验凭证,方可进行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仍不合格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和排放检验报告单,通知车主再次维护修理后复检。

机动车经多次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抓好“严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高线”两条主责主线,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总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以“立足本市、问题导向、服务发展”为主要原则,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网络舆情等数据,聚焦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监督抽查合格率低、涉及特殊群体使用、影响公共安全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产品,经多方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请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动态优化监管重点,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
2021年4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津市场监管计〔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计〔2022〕2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量值准确,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5日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计量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桩量值准确,促进电动汽车充电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检定周期,对我市现已运营的充电桩实行抽样检定,争取三年(我市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后,重新调整检定周期)内实现存量基本清零;对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实现增量动态清零;加快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研究,力争到2023年年底实现在线监测与抽样检定相结合的新型强制检定模式。

三、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对舆情有反映,群众有投诉的充电桩实行从速从快检定,有效应对社会舆情,防范突发事件。

坚持突出重点。

抓关键、抓重点,对年充电量大、交易频次高的充电桩实行优先检定,及时化解计量风险。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GB 17284-1998 (1)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GB 17284-1998 (1)
式 : , 试 样 的 均 次 障 程, ( 不 类 障 , 中 f 一 验 车 平 首 故 里 k 暂 计4 故 ) m
, — 子样数 ,
n— 发生故障的子样数( ' 暂不计 4 类故障) , 当n=。 按 n=1 ' 时, ' 计, t 第i , — 个子样数的首次故障里程,m; k t 试验截止里程,m, k — b 平均故障间隔里程 T ) b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 装有汽油机、 具有两个车轮, 能实现脚踏、 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32 整车净重 . 出厂成车不包括燃油或燃油和润滑油的混合油的重量。但应包括电瓶液、 液压油、 冷却液和汽油机 润滑油等的重量。
4 产品分类
按722 ..规定之方法试验时, 组合件不应断裂.
623 车把静负荷 ..
在 管两 末端4m 分 侧 把横 0 m处 别施加32 力。 mn 其 变 9N的 经1 后, 永久 形量: 定 把应 于 i 固 式车 小
2 组合式车把应小于 3 m m, m m, 624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 按 G 36-9 的 . 规定。 5 3 65 B 5 625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 按 G 36-9 的 . 规定. 5 3 65 B 5 626 制动系统的强度 .. 按 G 3 5 3 .. 规定。 6-9 的 541 B 5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机助力自 行车( 以下简称助力车) 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机的助力自行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36-9 3 自 B 5 5 行车安全要求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检验单位: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迁出、迁入安装、过户、停用及报废的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迁出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出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1、《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一);2、原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见附件二),收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

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迁入安装告知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二手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入安装告知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原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3、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5、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三、过户(产权转让,设备现状不变)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特种设备过户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1、由特种设备接收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见附件三);2、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3、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4、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第4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第4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第4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0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计函〔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公布2018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第4
批)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计函〔2018〕9号
各区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批,现将准予许可的天津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2018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企业名单(第4批)
2018年4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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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汽油机助力
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津市场监管质监〔2015〕19号)
各区县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淘汰产品查处工作力度,根据《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5〕138号),我委制定了《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18日
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即俗称的燃油助力车)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淘汰目录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第三类淘汰类目录下),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第184号《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中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撤消了生产许可,国家标准委废止了相关产品标准(GB 17284-1998)。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淘汰产品查处工作力度,我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我市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加快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防止淘汰产品继续流向市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百姓交通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深入原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有关窝点,并加大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和摩托车经营场所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或以摩托车的名义生产销售汽油助力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GB/T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摩托车的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排量大于30ml)。

对检查发现仍在生产销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区县局要充分发挥网格化平台的优
势,对辖区原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有关窝点,自行车、电动车区,以及助力自行车销售集中地区,如河北区榆关道、东丽区北方自行车商城、南开区五马路等地区,进行全覆盖排查,掌握有可能存在生产销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

(2011年以前生产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区域,集中力量查处生产和销售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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