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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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事流程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事流程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事流程事项名称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办理地址北京市商务委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一层)办理电话87211063(10号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7211761、87211765资料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30)政策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核准事项范围1、北京市商务委受理的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参见备注4)3、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4、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5、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地方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北京市企业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目录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网址:/fecp/denglu.jsp)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北京市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材料一式两套),经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商务部核准。

办理时限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2、商务部核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出具的书面核准决定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京发改[2005]26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0日京发改[2005]266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权限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五条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9.11•【字号】京商函字〔2021〕1056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根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市商务局联合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京商函字〔2019〕12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文后,请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社会公示受理投诉的咨询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待场所和来访接待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于9月24日前反馈市外资企业投诉工作受理机构(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请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于9月24日前向市外资企业投诉工作受理机构(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反馈本部门投诉工作联系人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9月11日(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郭亚天 55579291;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会工作处刘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完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二)投诉人向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本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京财企[2008]1549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8]154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京政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并购方;(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并购方;(三)国有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并购方,并购方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新企业;(四)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投资,将该企业进行改组。

第三条市产权交易机构为并购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第四条并购程序(一)国有企业实施并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并购方及交易价格。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采用协议方式的,应当实行挂牌交易。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组织被并购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关于2008年北京市外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关于2008年北京市外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关于2008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商资发字[2008]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08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京商资发字[2008]1号)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天竺出口加工区: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年检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北京市网上联合年检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现将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年检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度运营情况。

二、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年检方式原则上要求企业通过网上方式申报,但企业自愿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申报的,各相关部门也应负责接收办理。

四、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商务、财政和统计部门视同企业已参加联合年检;财政部门在确认收到企业另行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视同已参加年检;工商、外汇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加盖年检印章等相关手续;市工商局下设在各区县和开发区的25个工商分局可为企业就近办理工商年检盖章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为企业办理外汇盖章手续。

五、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除参加工商总局年检外;还需参加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其外汇年检按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年检要求办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于报送第十九届京港会招商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68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关于报送第十九届京港会招商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5]684号)各相关单位:为务实筹办好第十九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以下简称“京港会”),进一步加大京港两地投资项目推介和对接力度,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项目落户北京,推动北京企业“走出去”,促进京港两地双向投资合作,第十九届京港会筹委会向各单位征集北京市招商引资项目(简称“引进来”项目)和北京企业拟在境外投资项目(简称“走出去”项目),同时向香港相关机构征集境外招商项目。

征集的所有项目将分批次在京港两地同时发布。

项目征集将围绕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投资区域,重点征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高效益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高价值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引进来”项目,以及国企、民企等有意到香港以及海外其它地区上市、绿地投资、并购、增资扩股等“走出去”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主管领导高度重视,对本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报送项目的质量,并在报送项目情况确认单(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后,于5月15日前以传真形式反馈。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报送注意事项(见附件2),认真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5月1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反馈。

三、请各单位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反馈联系人名单(见附件4)。

附件1、附件3、附件4内容,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分别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投资促进局和本市其他相关部门反馈市投资促进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软件企业设立的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软件企业设立的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软件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京商科技字[2004]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4.08.05
【实施日期】2004.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
软件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或办事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
(京商科技字[2004]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北京市软件产业国际化进程,鼓励软件企业“走出去”,扩大软件出口,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而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软件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二00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取得境外注册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助。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二)“投资主体”必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且软件出口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京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2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我委《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7号)相关内容调整通知如下:一、自6月1日起,投资主体在办理我委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时,原则上将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

投资主体登录“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后,具备电子签章的,可以将申请材料经电子签名或者加盖电子印章方式提交;尚不具备电子签章的,可以将申请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完成材料提交。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要求,另行提交纸质备案资料。

二、我委收到投资主体申请后,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8〕7号)的相关规定,将在线予以受理,并完成备案。

备案结果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投资主体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市政府部门推广应用电子印章后,投资主体可登录“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通知书。

业务咨询电话:55590183;邮寄和领取材料咨询电话:89150737、89150738;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5591388。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22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商合发[2005]527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有关内容,促进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我部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透明、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一)政局与社会稳定,不处于战争或社会动乱状态;(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五)有相应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四)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网上“一口受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网上“一口受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网上“一口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网上“一口受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进一步提高本市境外投资管理效率,推进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联合搭建北京市境外投资网上备案平台,实现“一口受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原则上均通过网上备案平台进行申报。

二、企业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市商务委门户网站()的“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专栏进行访问,并根据境外投资实际情况进行注册申请、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将根据各自职能同时进行备案管理。

三、对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备案平台将发送通知,要求补齐补正;对材料符合填报要求的,平台将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应携带受理通知书和纸质申报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统一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到市商务委委托的地点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具体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可登录网上备案平台查询。

五、企业在网上备案平台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填报内容有关的问题,可咨询市商务委(电话:87211893)或市发展改革委(电话:66410879);与系统运营维护有关的问题,可咨询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电话:66415588-0906)。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我局对现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2年6月28日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与条件(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更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称信息变更;2.确认证书有效期到期。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股权退出、企业破产清算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二级市场开发、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其他投资(包括PPP项目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禁止类之外的投资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培育业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

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六条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金年化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其最低标准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个百分点。

培育业务的投资可适当放宽回报要求,其市场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的最终决策及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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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我们修改了《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办事处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的委托,核准或审核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北京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七条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八条到境外设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九十条北京市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

在商务部所列名单内的国家和地区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

第十条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境内投资主体如需外汇投资,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设立机构如办事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
源审查)。

(二)境内投资主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情况介绍、拟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境外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出具的在港澳开办企业(或机构)的请示;
3.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到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工作条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6.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的委托进行核准或审核。

对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的由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

第十一条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北京市商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第十二条北京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经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需要更改名称、变更合资或者合作对象,调整投资额或者股权比例,由境内投资主体按照原核准程序报批。

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在所在国(地区)或者到第三国(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不含从境内调出资金),由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决定,并书面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所属局(总公司)。

注册地
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所属局(总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原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依照原核准程序申请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并调回派出人员和资金。

(一)经批准后满一年尚未注册登记或者开业的;
(二)境外企业期满,或者合同已经终止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
(四)合资、合作企业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终止的。

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撤销,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境内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并逐级报原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境内投资主体应选派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人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第十六条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北京市商务局。

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其有关情况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该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境外投资的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境外企业、机构从事违反我国及所在国法律的经营活动。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租赁、证券、外汇、投机性股票、期货投资、黄金、博彩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八条凡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兴办的境外企业确因当地法律规定须以
个人名义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境内投资主体、境外企业和机构违反本办法,其有关情况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有关部门暂不受理该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以及不受理外派人员和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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