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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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

国家对学历、学位认定有关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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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

按规定获得毕业证书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83)教计字112号)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中专、大专学历
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大专学历
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1987年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师毕业证书有市地教委验印)

1991年起不同学校由不同级别教委或劳动部份验印。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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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位的规定
是(学位)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规定: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国家最新就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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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就业政策汇编发布者:未知时间:2010年09月19日来源:转载鼓励基层就业政策:概括讲有四个方面,一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就业补贴政策。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基层和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三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对有基层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以上公务员考录时扩大比例。

教育部提出,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四是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近年来,有关部门主要实施了4个专门计划,:中组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原人事部“三支一扶”、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国办《通知》提出要继续实施项目完善并扩大范围,主要包括四方面要求:一是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

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

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完善办法。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这项政策主要是要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并规定所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不住要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就业办公室国家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 1997年3月24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2005年6月25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4年版)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2002年03月0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011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2014年5月19日就业创业教学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 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号 2012年8月1日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2014年11月28日陕西省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 2013年07月05日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4‟1号 2014年2月11日就业一次性求职补贴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013年6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 2013年6月27日学院文件: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29号 2013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31号 2013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4]8号 2014年03月06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第一,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是建国以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106万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讲科技、讲效率、讲效益的重要意义,看到科技和人才的关键作用。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相比,我国的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比较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因此,必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

二、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

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并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

今后,基层机关的领导、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总会计师以及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应由具备大学学历(含大专)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就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作。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武汉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武人社函〔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的通知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7月31日市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的“推进大学生留汉攻坚行动”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工作通知如下:一、梳理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各区制发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政策,以电子文稿形式上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形成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二、明确活动安排梳理今年8月至年底各区已确定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活动安排,填报《各区就业活动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统筹形成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活动安排计划。

三、汇总岗位需求集中收集整理各区近期高校毕业生岗位需求,填报《各区岗位需求信息表》,形成全市就业需求计划。

四、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针对2019届、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摸排,填报《各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以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就业帮扶。

五、撰写区情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宣传,请各区撰写本区区情介绍,重点突出本区优势,增强对人才吸引力。

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文稿可另附)。

六、明确专人负责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各区确定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系人,填写《各区就业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以上各项信息及文稿,请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就业办。

联系人:王晓芳联系电话:************134****7728邮箱:***************联系人:党阳联系电话:************186****4777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6.11.08•【文号】•【施行日期】1956.1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56年11月8日)现在将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希即参照执行。

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1956年11月2日)历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都有一部分人因工作分配不当,或因需要照顾家庭困难、身体有病、爱人关系等,要求调整工作;还有的,由于不服从统一分配、私自离职、逾假不归、辞职或被开除等原因而失业,现在又要求参加工作。

妥善及时地处理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更好地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很大好处。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现由毕业生所在的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高等教育部负责督促、检查和协助处理。

由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调整等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高等教育部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遇到不少的困难,其中有的问题时间拖得很长,得不到解决。

同时,按照现在的分工,将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论已经工作了多少年和担任什幺职务(经统一分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时间长的已经工作六、七年,有的已经担任工程师和科长职务),一律由高等教育部处理,其它干部的工作调整由人事部门处理,这是不够妥当的。

我们经过协商,拟将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的督促、检查和协助处理等工作,由高等教育部交国务院人事局负责办理;同时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要求调整工作的,由他所在的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2000年全国预计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7万,其中本专科毕业生约101万,毕业研究生约6万;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用大量资金培养、造就的专业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学、合理地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业务和教育问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大力支持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2000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精神和有关政策,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不断优化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三、随着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也愈加迫切。

各级政府、各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下大力气更加着力于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高校毕业生的地区分布不平衡和结构性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精神,以人才战略总揽全局,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接收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高校毕业生。

县、乡机关要通过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

要按照《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做好考试录用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的精神,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基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河北省五大毕业生转干文件

河北省五大毕业生转干文件

河北省五大毕业生转干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规划明确要求,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增量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复杂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提质增效,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促进机制(一)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

高校可通过组团、联盟等方式开拓就业岗位,推动校内校外就业资源共享。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发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作用,建设、打造一批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

(二)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

教育部升级打造“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引入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深入实施“岗位精选计划”,推进就业信息联通共享。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和求职毕业生注册使用“24365智慧就业平台”,加强线上服务联动。

大力推进校园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建设维护好本地本校用人单位需求库、毕业生求职意向库等,及时发布专业设置和生源信息。

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宣讲、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开展校园招聘,促进线上线下招聘相结合,提高招聘成功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

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系统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拟从2013年起,由各高校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反映。

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是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引导高校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把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展示高校育人成果的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编制,适时公开发布。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按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价,通过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客观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2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2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31日人发〔2000〕12号)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完成“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

国家将继续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但毕业生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加速主体到位步伐。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不包就业,不包分配的就业办法,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配置和流动特点相适应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新机制。

二、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

在完成1999年选拔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质保量地做好今年毕业生的选拔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

地方机构改革在搞好定岗分流的同时,要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等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选拔录用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40号),按照考录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和要求,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录用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

高校就业创业工作制度汇编

高校就业创业工作制度汇编

高校就业创业工作制度汇编一、引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质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社会需求,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特制定本汇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2)税收优惠: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2. 基层就业政策(1)基层公务员招聘:面向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务员招聘,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力度,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3. 自主创业政策(1)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2)创业贷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

4. 能力提升政策(1)职业技能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学历提升: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学历提升项目。

5. 应征入伍政策(1)征兵优惠: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选拔、培训和就业保障。

(2)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享有优先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优惠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就业手续1. 就业服务(1)就业信息发布: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丰富的就业选择。

(2)就业指导与咨询:提供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3)就业推荐: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提高其就业成功率。

2. 就业手续(1)简化就业手续: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提高就业效率。

(2)人事档案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保障其权益。

四、高校毕业生权益维护1. 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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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文件汇编发布日期:2012-04-11浏览次数:7930法律文件1.劳动法2.公务员法3.就业促进法4.劳动合同法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社会保险法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部门文件一、综合性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2.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11]5号)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4.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1]45号)5.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6.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9.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9]201号)10.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二、面向基层就业政策1.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2.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3.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4.中组部关于做好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71号)5.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09]第15号)7.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通知(组厅字[2009]39号)8.中组部办公厅关于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通知(组厅字[2011]59号)9.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10.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11.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12.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1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1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16.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及议事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0号)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2号)18.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19.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号)21.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1]12号)22.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西部计划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青办通发[2009]21号)23.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09]7号)24.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4号)25.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西部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相关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1]11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5.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6.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6号)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0号)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四、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和公布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75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79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9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人社厅函[2010]250号)9.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1号)10.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五、就业服务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9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18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28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9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1]31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12.工业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 号)1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49号)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2011年度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函(人社厅函[2011]677号)15.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6号)16.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22号)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7号)18.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总工发[2009]20号)19.中国残联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全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就函[2011]17号)六、科研项目吸纳政策1.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3.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10]20号)七、入伍服兵役政策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2.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3.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八、服务外包吸纳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2.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商资发[2008]161号)3.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九、公平就业政策1.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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