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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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解释由两种,即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是在相关背景、现实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则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进行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是指在刑法的解释中,重视实践中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原因,即一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依据人们的实践经验和道德观念来理解和遵守。

实质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更适应实践的需要,更贴近人们的道德观念。

同时,实质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义和社会正义感,抑制不正义的行为,并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法的实质解释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

例如,如果刑法规定中存在模糊和空洞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样,当法律规定与社会需要存在冲突时,实质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突破口”。

但是,在实践中实质解释也会存在欠缺点。

首先,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慎分析,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地符合公义和社会正义感,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偏好。

最后,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多方意见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实践。

刑法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论是指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形式解释的目的是相对单纯的,即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在刑法的形式解释中,只有纯粹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必须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

形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没有人可以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因为形式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确切的,并且是得到共识的。

但是,在实践中,形式解释难免存在缺陷。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024年第5期•专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 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

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

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

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

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

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

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5-0098-16在我国刑法学中,有所谓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这场肇始于2007年前后且于2010年看似达到顶峰的争论,如今表面看似平静,却难以掩盖实际的分歧,翻检今日之文献,争论之痕迹仍遍处可寻,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而已。

〔1〕此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的现象表明,争论中有的问题长期未决,有的误解依然存在。

延续十余年的争论,虽有助于展现争论所涉的各种细节,但若不遵循学术争论的基本规律,确立真正的争论焦点,则将有可能由于争论流于反复的、低质量的立场宣示,而使得争论蜕化成为不为人所喜的历史负担。

〔2〕只有透彻地厘清争论所涉术语及其逻辑,纠正争论中的误会并分析其根源,才能防止争论中的失焦和误会进一步扩大化,才能使争论从粗放式的自说自话转向集约有效的学术争鸣,进而使之从历史包袱转变为经验。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调整和改进法学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展开讨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与意义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手段等。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法学研究的过程,提高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学研究方法能够帮助研究者把握法律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准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因此,深入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以推动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实证分析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运用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改进和调整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能够提供客观、科学的研究结果,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数据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可以通过搜集大量法学案例和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学研究的规律和脉络,以及理论假设的合理性。

同时,还可以揭示法律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实地调研:实证分析方法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调研,通过与法律实践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和观察,可以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和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指导。

3. 系统总结:实证分析方法注重系统性的研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整理,可以形成分类、归纳和综合的法学研究成果。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等内容。

其立场和方法如下:
1. 立场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客观的、理性的,强调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和阐述。

刑法教义学不仅关注刑法的规制功能,也注重探讨刑法的价值和人性因素,其研究具有较为深刻的思辨和哲学性质。

同时,刑法教义学也不是纯理论学科,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纲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2. 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历史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经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不同方法结合使用,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研究和解释。

在具体研究中,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语言规范的研究,强调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中寻找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在规范和意义,发现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此外,还强调以比较和超越的视野,加强与其他法律学科领域的交流,探讨刑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问题,使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更为开放和广阔的视野。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重要学科,具有深厚的思辨和哲学性质,同时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在研究方法上,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比较分析,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刑法学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和研究。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

出罪与入罪:宽严相济视阈下罪刑圈的标准设定——一个基于实证范例的考察关键词: 宽严相济/罪刑圈/保障法/入罪标准内容提要: 在宽严相济渐成我国刑事法治领域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罪刑圈作为国家刑事权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分界线,应当应社会客观情势与民众主观价值观念的变化,在出罪与入罪两个相反向度上作出相应调整。

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理路的“刑罚冲动”。

确立一套严整、合理且具可操作性的入罪标准,可为刑罚权之发动注入理性、科学因素,以彰显宽严相济之宽的政策诉求。

一、问题之导出:刑法的边界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出现了在刑法中增设新罪的建言建策,比如,针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绝,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在提案中建议尽快修订刑法,增加欠薪罪,对相关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①代表委员们参言刑事立法工作,使国家立法机关的话语体系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发生能量对冲和信息交换,从而增强刑事立法的民意基础。

但从另一角度观之,任何新罪名的创设都意味着一个犯罪化过程的开启和随之而来的刑事责任归咎。

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意味着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予以限制或剥夺,较之其他部门法制裁手段具有无可比拟的严重性。

②故此,刑罚权不可轻言启动,更不可任由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功利心态演绎为一种不加制约的“刑罚冲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过多介入市民社会的生活空间。

要避免上述问题,必须对刑法(刑罚)的本质与机能,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共生机制等重大理论问题确立准确认知和清晰定位。

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将刑法的机能归结为规制机能、秩序维持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三个方面。

其中,秩序维持机能首先表现为法益保护,虽然在其他法领域也用种种形式进行着法益保护,但是,刑法以刑罚为手段,以期保护得更彻底。

所以,只有在通过其他的法律不能进行充分保护时,才应认可刑法中的法益保护。

法学实证研究

法学实证研究

法学实证研究法学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实证主义观点的法学研究方法,该方法强调以事实为基础,通过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来验证法律规则的效果和适应性。

下面将对法学实证研究进行分析,该分析将主要涵盖法学实证研究的特点、意义及其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

首先,法学实证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法学实证研究强调以实证数据为基础,通过收集实际案例和统计数据来验证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效果和适用性。

其二,法学实证研究追求客观性,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剔除个人主观意见的影响,使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

其三,法学实证研究重视定量分析,采用运用概率统计和数学模型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准确评估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效果。

其四,法学实证研究具有实时性,能够及时反映法律变化对社会的影响,为立法者和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其次,法学实证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实证研究能够深入分析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实际效果,发现规则实施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提供科学建议。

其次,法学实证研究能够提高法律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实证分析来改进和修订法律规则,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最后,法学实证研究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将法学从抽象理论的层面转向实际问题的解决和实践效果的验证,使法学研究更具现实价值。

在法学领域中,法学实证研究被广泛应用。

一方面,法学实证研究在刑事法学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犯罪行为和刑罚执行过程的实证分析,为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法学实证研究在行政法学领域中也有重要应用,通过分析行政法规的实施效果和行政机关行为的影响,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提供科学指导。

此外,法学实证研究还在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为相关领域的法规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实证依据。

总之,法学实证研究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其特点包括以实证数据为基础、追求客观性、重视定量分析和具有实时性。

法学实证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提供科学建议、提高法律实践效率和公正性、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等。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赵飞龙㊀㊀摘㊀要:规范设立是在抱有理论期许的同时,对本土现实的妥协式鞭策.当下,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虽然遮蔽于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和 刑事印证规则 的阴影之下,但仍有19份规范与证据补强要求直接相关.分析来看,现有规范中的证据补强要求存在主证据范围拓广㊁补强证据要求具体化以及适用效果扩张等特点.由于受到对策式立法的影响,现有的证据补强要求虽然貌隐于分散的条文之中,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事实认定这一基本功能.其功能偏离主要表现为补强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使用㊁适用边界的模糊与范围收缩两个方面.关键词:主证据;补强证据;适用效果;概念模糊;重心偏移作者简介:赵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 (G J 2019C 3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1 张晋藩:«试论中国封建审判制度的特点»,载«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3期.2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资料来源:h t t p://w w w.c h i n a .c o m.c n /g u o q i n g /2012-08/28/c o n t e n t _26745372 h t m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 3 张希坡:«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障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载«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4期. 4 邹学忠:«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止对策»,载«公安论坛»1994年第3期.一㊁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十分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阶级性,刑讯制度作为封建司法的历史产物, 1 其废除被视为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我党甫一成立便提出了废止肉刑的工作准则, 2 即使在三反四清运动以及文革期间也强调要严禁刑讯逼供. 3 而后,出于对司法实践中虐待犯人,甚至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 4 的反思,刑讯逼供问题一直为人们所警惕.相应的,自1950年以来,09立法上也全面废除了刑讯制度, 5 并将之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但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地区性的实证调研报告来看,立法上的宣誓并未使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失,甚至出现了反弹上升的趋势.6 如果说令行禁止是应然意义上的理想状态,那么禁而不罚与缺乏配套的惩罚措施则是削弱这些禁令实践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实体法在1997年修正«刑法»时便将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化,但从本文收集到的裁判文书来看,以此三项罪名作为案由的一审刑事案件均自1990年才开始出现,并且总数只有111件(刑讯逼供的为46件,暴力取证的为5件,虐待被监管人的为60件).而程序法则是从1998年开始插手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即拒绝接受刑讯所得供述㊁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7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粗疏和诸多外部原因的掣肘导致立法与实践错位,这种程序性制裁并未随着立法丰富而达到理论期许,只能发挥有限的震慑效果.在立法努力全面废除刑讯制度的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即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失能之时,辅之以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政策性压制,削弱其因亲历性㊁完整性而先验具有的较高证明力.这种政策性削弱一方面源自对刑事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无视证据,轻信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反思;另一方面源自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效果的限制,即程序合法的要求并不干涉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判断.8 有学者将之解释为口供补强规则的反向表达或强制性补强规则, 9 但该规则在立法目的与适用方式两个方面与口供补强规则存在差异,仅是后者可能适用的原因之一.类似的,这种法定限制还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09条对缺陷证人以及利益相关证人所作证言的限制.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还包括对二次证明的要求,2008年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统一证据规定»)虽然尝试为其单独立法,但并未促成立法上的修改.尽管«高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方法,但是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要求.这一规定为司法人员的选择性适用提供了可能,但由于立法在提及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时多使用印证一词,现有立法中既无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出现,也限制了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可能.尽管有学者主张为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口供补强规则应扩张适用于其他证据,但从其所举案例来看,此项要求仍是针对被告人供述所提,对被害人的辨认结果并不适用.10 相较而言,我国口供补强规则1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5 6 7 8 9 10 其中,与肉刑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16份,地方性立法4份,法规解读7份.与刑讯逼供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295份,地方性立法307份,立法草案24份,法规解读36份,白皮书23份,工作报告41份.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其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检察系统监督纠正的刑讯逼供行为比2015年上升了7 4%.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资料来源:h t t p://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 x D b=w o r k r e p o r t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47b 016f b 2b 4d 0d 1d b d f b &k e y w o r d=%E 5%88%91%E 8%A E %A F %E 9%80%B C %E 4%B E %9B &E n c o d i n gN a m e =&S e a r c h _M o d e =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罗国良㊁刘静坤㊁朱晶晶:«‹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党建军㊁杨立新:«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及其调控»,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万春㊁吴孟栓㊁高翼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4期.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规则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21-622页.更多的是隐设于 刑事印证规则 中,只是后者难以涵摄口供补强规则的所有补强方式.除与 刑事印证规则 有关的条文以及部分零散的证据要求外,自2005年起,直接包含证据补强要求的规范文件共有27份,与刑事证据有关的有19份.整体而言,我国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关的规范虽然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过多关注,但较之于过去仍在不断丰富,主要呈现出 一少一稳三多 的特点. 一少 指的是在刑事规范中尚无原则性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出现. 一稳 指的是规范增长速度保持稳定,即自2005年起,与补强要求有关的立法规范基本以平均每年一部的速度在增长. 三多 指的是效力级别多㊁适用对象多以及发布主体多.其中,就效力级别而言,除两高工作文件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㊁地方性司法文件外,还囊括了党内法规和行业规范;就适用对象而言,除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证据补强的要求已经扩展适用于所有的瑕疵证据㊁电子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就发布主体而言,除公检法三部门外,律师协会也参与其中.多主体㊁多层级式的立法势必导致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不仅围绕被告人供述的强制性补强没有形成体系性的补强证据规则,而且囿于地方立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导致相关规则难以促使中央立法形成统一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立法的分散与疏离使得难以系统地展示我国当前立法中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因而本文将以收集到的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从主证据的范围㊁补强证据的范围以及适用效果三个方面概括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探求其深层的问题所在.二㊁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一)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主证据的范围在民事规范中,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意见稿»)规定了四类证明力可能存疑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民事诉讼法»则将之具体为视听资料㊁当事人陈述等.在行政规范中,2017年的«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药监证据规则»)第45条规定了三类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划定的主证据范围更为丰富.虽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与«高法解释»中并无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直接相关的条文,但后者共有十处对证据提出了相互印证的要求.而印证的适用方式包括原子模式和故事模式两种路径,若此时以原子模式适用印证要求,则其在方法上内含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称为印证式补强.除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印证要求外,印证式补强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两类. 11 从适用方法来看,一方面是将印证作为整体审查证据的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将其作为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的标准.证据证明力存疑的情况主要有五种:第一,经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政策性削弱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第二,翻供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被告人供述;第三,陈述或供述能力存疑的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第四,前后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第五,证人作证能力和动机存疑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会导致证据证明力存疑:其一,2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1 在我国刑事立法规范中, 印证 一词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其第295条规定:经明确告知证人负有如实作证义务,并有证人签字确认记录属实,同时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记录内容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陈述同等的证据效力.证人证言笔录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提出质疑的鉴定意见;12 其二,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没有移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就无罪或罪轻辩解提出异议的.13 在19份直接与刑事证据补强要求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有4份属于两高制定的工作文件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中,«统一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强调了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要求,« 十三五 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纲要»)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公诉工作意见»)则并未划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仅将之作为庭前会议之后查漏补缺的工作之一.与此不同的是,作为党内法规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安执法意见»)要求 进一步明确 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 ,即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划定为瑕疵证据,而且 进一步明确范围 的表述表明并非所有的瑕疵证据都需要补强.就地方性司法文件而言,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六种类型:第一,不限证据种类的,即规范虽然提出了证据补强要求,但并不对适用对象加以限制.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㊁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以下简称«重庆市综述»)中提出了两种不限证据种类的证据补强要求:一是案件主侦部门收集证据不够充分的,二是客观原因导致证据薄弱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江苏省指引»)第58条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办理意见»)第23条要求检察人员围绕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争点做好证据补强.第二,证明标准类,即将补强要求向内嵌为证明标准审查的形式要件之一.如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四川省证据意见»)第34条和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条证据充分性审查部分要求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第三,基本证据类,即仅对刑事案件中的基本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关于重大故意杀人㊁故意伤害㊁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市意见»)中要求存在瑕疵或矛盾的基本证据应当提供补强证据来排除瑕疵或矛盾.第四,特定事实类,即对与特定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天津市意见»)中要求对环境污染罪中与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两项事实有关的瑕疵证据予以补强.第五,有限证据类,即对某类证据中部分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北京市关于关键证人㊁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虽然同样是对鉴定意见提出了补强要求,但将之限缩于存在瑕疵且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鉴定意见.而«四川省证据意见»第21条则将之限缩于证人㊁被害人㊁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基于传闻所作的证言 .第六,其他证据类,即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的其他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上海市电文证据解答»)中囿于手机短信和传真的自身易删改㊁易编造等特性,拒绝将其作为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主证据的重3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12 13 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9条.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6条.要性,辅之以证明力是否存疑,而地方性司法文件则恰好相反.从时间上来说,多数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制定要早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前者的发布与适用并未影响中央立法,中央立法则仅在延续传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程序性制裁刑讯问题的内容.中央立法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统一,缺乏指导意义.相较而言,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失去了中央立法的指导与制约,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地方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由此,形成了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中央与地方双轨并立的局面.(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的范围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民事证据意见稿»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证据材料.«食药监证据规则»则列举了三类补强证据,即被调查人或证人的事后确认㊁重新收集的同类证据以及补充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相较而言,刑事规范在这一点上作出了抽象程度介于二者之间的规定.«高法解释»中主要采用了三种表达形式,即 其他证据 相关证据 证据之间 ,并未给补强证据划定一个具体的范围.从待证事实的指向性来看,仅在第106条作出了指向性规定,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对其余主证据所证案件事实均未作出指向性规定.与之相应,«统一证据规定»在要求补强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限制性条款:其一,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来源;其二,需要补强的证据不能作为补强证据.然而,这两项要求并未被«高法解释»所吸收,并且通过第106条隐蔽性证据的规定对补强证据应具有独立性进行了否定.而在其他中央立法文件中,虽然同样侧重于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但由于立法角度各异,对补强证据范围的划定也随之有所不同.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执法意见»虽未直接规定补强证据的种类,但结合上下文来看,补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应当是指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 14 其次,客观性证据.«公诉工作意见»同时强调了重视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15 而«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则规定 要重视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补强口供,若没有客观性证据或其与口供相互矛盾致使待证事实存疑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再次,实物证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防冤工作意见»)第7条要求注重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实物证据的一致性,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轻易否定后者,此时需寻求其他能够补强前者的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在实物证据与被告人口供指向一致时,可以用来补强被告人口供.若指向不一致,则应寻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最后,被告人刑讯之前所作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所作供述4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415公安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公安部负责人就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 t t p ://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x ?D b =l a w e x p l a n a t i o n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e c f f e f 40905e b 669b d f b &k e y w o r d=%E 5%9D%9A%E 6%8C %81%E 4%B B %A 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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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和辩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要求在审查被告人于刑讯之后自愿作出的认罪供述时,需要与其之前所作供述㊁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被告人于刑讯之前所作供述在真实性上初步补强刑讯之后所作供述的,还需为后者寻求其他证据予以二次补强.除上述规定的补强证据类型外,地方性司法文件中还规定了以下六类补强证据:第一,工作情况记录.如«上海市意见»中规定了三种可以将工作情况作为补强证据使用的情形:一㊁被告人反复㊁翻供的原因及其作出新的辩解的;二㊁被害人㊁目击证人以及其他关键证人改变证言的;三㊁辩护人收集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在这三种情况中,办案人员应当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或收集,无法核实或收集时,可以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代替补强证据使用.此时,寻找补强证据的目的均在于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第二,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如«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6条规定当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时,应当调取其全部供述综合加以判断.当没有直接证据但被告人自认有罪时,可以用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等证据来补强供述中的主要犯罪情节.第三,心理测试技术.如«2008-2010年湖北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湖北省规划»)中检察业务科技建设部分要求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检察技术之一,要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大力将其推广应用于自侦案件和其他业务案件中,借以发挥补强证据的作用.同时,在死刑案件中对口供不稳定以及检察环节翻供的言词证据起到补强作用.第四,书面工作说明.如«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要求鉴定意见中的笔误等情况若不影响定罪量刑,鉴定人可以首先用书面工作说明的形式进行补强.无法消除争议的,方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五,技侦材料及其情况说明.«重庆市综述»中明确规定了技侦材料的使用次序,应当首先由相关办案人员通过庭外听阅技侦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若其他证据收集不够充分需要技侦材料予以补强的,可以由技侦部门出具技侦材料情况说明.而当薄弱证据对定罪量刑能起到关键作用时,可以直接移送技侦材料用以补强.第六,其他适当方法.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律协指引»)第50条规定,当电子数据证据存在手续欠缺以及程序瑕疵时,应当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补强或转化,但并未明确何者属于适当方法之列.可以看出,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由中央立法到地方司法性文件,存在一个从原则到具体的演变过程.首先,适用范围从所有刑事案件演变为具体某类刑事案件;其次,补强证据的种类由原则性的大类变为具体的某类证据;再次,补强证据指向由指向不明变为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最后,补强证据不再局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工作情况记录㊁书面工作说明以及技侦材料情况说明等行政文书也被地方性司法文件纳入到补强证据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规范要求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进行核实,但囿于立法者的职能倾向,这种核实更侧重于通过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来推翻其辩解,而非寻找证据对其辩解进行补强.就此,作为行业团体的律师协会在2013年首先意识到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辩护律师同样可以适用,继而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即其在庭前会议中可以要求侦诉人员移送能够补强被告人辩解的证据.(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效果就刑事补强证据的适用效果而言,«食药监证据规则»和«民事证据意见稿»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视为证据可采性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而后者则将之视为证明力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难以独立支撑待证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结果更为丰富.在中央立法中,一般将刑事补强要求59。

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

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

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并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一、法律实证法律实证是指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验证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通过对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以获取客观的法律事实。

法律实证的目的是通过事实的观察和验证,为法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法律实证可以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实地观察等。

通过这些方法,研究者可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实际运行情况,揭示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同时,法律实证还可以揭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准则。

它是一种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裁判文书等形式表现出来。

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

法律规范不仅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还规定了违反规范的后果和必要的制裁措施。

三、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在法学研究中互为依存。

法律规范是研究的对象,它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而法律实证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验证和观察,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可以验证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法律实证可以为法律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法学理论的构建和发展提供实证基础。

通过对法律实证的观察和分析,可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实际运作情况,发现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为完善和改进法律规范提供有益的建议。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也为法律实证提供了依据和框架。

在实证研究中,法律规范提供了研究的对象和指导方针,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和解读,可以确定研究的范围和方法,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探讨法学研究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旨在为合理、科学地进行法学研究提供指导。

以下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内容回复。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1. 实证主义观点:实证主义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基本观点,它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和解释法律现象的规律和事实依据。

实证法学方法强调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通过搜集和统计大量的事实数据,运用统计学、数理逻辑等工具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以推演出具体的法律规律。

2. 法理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方法论的另一种基本观点,它认为法学的研究应该从法律本体中寻找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

法律的内在原理是法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法学研究应该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通过逻辑推理和合理解释来找出法律的内在规则和理论。

3. 比较法观点:比较法是法学方法论的又一基本观点,它主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来获取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和变异规律。

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帮助解析国际法、国别法、地区法甚至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总结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二、法学研究方法1. 文献法:文献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强调通过搜集和分析法律文献资料,了解和把握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观点。

法学研究者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法律案例、学术论文等手段,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从而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2. 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主要通过对大量的事实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以验证或推翻法律问题的某种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法强调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和实证分析,借助统计学和实证调查等工具,揭示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

3. 制度分析法:制度分析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注重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运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并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实证法学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论,以实证主义为基础,通过观察、实证和推理,以客观、中立和科学的态度,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主要包括问题的选择、理论的建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首先,选择研究问题是实证法学研究的第一步。

针对问题的选择,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背景进行选定。

同时,问题的选择应与社会、经济等现实背景相结合,旨在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例如,可以选择探讨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或者研究法律的适用性和效果等。

其次,实证法学研究需要建构合理的理论框架。

理论框架是研究的基础和指导,能够帮助研究者从复杂的现实中提炼出关键变量,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分析。

理论的建构可以通过文献回顾、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途径进行。

在构建理论框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视角和理论观点,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数据的收集是实证法学研究的关键环节。

研究者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观察、访谈等方式获取所需数据。

数据的收集应注重对象的代表性和可信度,避免样本偏差和数据失真。

此外,数据还应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和可比性,以便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比较。

最后,数据的分析是实证法学研究的目标和结果。

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研究者可以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数据的分析可以运用统计学方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手段,以完成对法律现象的解释和预测。

实证法学研究的路径并不是线性的,而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研究者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往往需要对问题进行多次调整和修正,对理论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收集更多的数据进行再次分析。

通过循环反馈,研究者可以不断改进研究方法和路径,提高研究的质量和可信度。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旨在提供科学、客观的研究结果,以促进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发展。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效果和问题,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实证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路径的应用不仅局限于法学领域,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社科领域的研究,如政治学、经济学等。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一、本文概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传统分析框架,它主张任何犯罪都需满足四个基本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一理论在法学教育和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指导。

然而,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四要件说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

本文旨在通过实务考察,深入剖析四要件说的缺陷,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和改进建议。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该理论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四要件说过于机械,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模糊,易导致司法不公;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过于狭窄,未能充分保护社会利益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也希望引起广大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创新。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且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它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基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完整体系。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这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基础,只有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研究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

研究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

研究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研究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是法学学术领域的重要课题。

实证研究是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对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观察、调查、分析和解释,以获取客观的、经验性的知识;而规范性研究则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应当如何而不仅仅是如何存在的问题。

这两种研究方法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对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研究法学方法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以检验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实证研究的手段主要包括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评估法律规则的功能性和适用性,为法学家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进而帮助决策者制定更好的法律政策。

实证研究方法倡导建立基于证据的法学理论,强调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联系,推动法学从抽象的“应当如何”到具体的“实际如何”的转变。

然而,实证研究并不意味着法学只注重描述和分析现状,而忽视规范性问题。

规范性研究法学方法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价和解释,并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

规范性研究关注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的改进,旨在探讨法律的目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法律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个体利益。

规范性研究方法可以基于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框架,或者从比较法、立法学等法学分支中借鉴研究方法。

通过规范性研究,法学家可以提出修订法律条文、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与发展。

实证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结合是法学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研究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础数据,为规范性研究提供了客观的事实依据;而规范性研究则对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价和解释,指导法律的改进和制定。

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构成了法学方法研究的完整体系。

同时,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实证研究涉及到数据收集和分析,要求研究者具备统计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知识和技能;而规范性研究涉及到法律价值观的选择和决策,需要对不同的学术立场进行评估和权衡。

此外,法学方法的实证与规范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研究者需要权衡实证和规范之间的关系,避免太过片面地偏重其中之一。

基于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研究

基于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研究

基于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实证主义是一种以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为基础的法学方法论。

它强调通过观察、实证和推理来理解法律,并以客观、中立的方式研究法律现象。

本文将基于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进行研究,并探讨该方法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将介绍实证主义的基本原理。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通过经验观察来验证,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根据这一观点,实证主义主张法律研究应该基于观察和实证研究,而非道德、伦理或政治的主观判断。

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统计分析和实证推理等。

其次,我们将讨论实证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可以应用于多个研究领域,例如法律解释、法律效果评估和法律变革研究等。

在法律解释方面,实证主义主张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来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目的,而非依赖主观的判断和解释。

在法律效果评估方面,实证主义强调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来评估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以确定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在法律变革研究方面,实证主义提供了一种客观和中立的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分析和评估不同法律变革措施的影响和效果。

然后,我们将探讨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在法律领域中的意义。

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强调科学、客观和中立的研究方法,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基于观察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建议。

此外,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也可以促进法律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研究,如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从而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最后,我们将探讨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尽管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实证主义注重对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而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伦理方面的考虑。

其次,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往往依赖大量的数据和统计分析,这对于某些法律领域可能存在局限性。

再次,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往往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可能增加研究者的工作量和难度。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惩治犯罪研究——基于23部法律规范、政策文件的实证考察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惩治犯罪研究——基于23部法律规范、政策文件的实证考察

DOI : 10. 3969/j. issn. 1672 -7991.2020.04.012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惩治犯罪研究**基金项目:铜陵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立法科学化与司法公信力契合研究”(2017tlxyrc01)。

收稿日期:2020 -08 -13 ;修回日期:2020 -09 -20作者简介:姚明(1978 -),男,陕西省宝鸡市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立法法、法制史等研究。

——基于23部法律规范、政策文件的实证考察姚明(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摘 要:晋察冀抗日才艮据地惩治犯罪的立法、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也较为完善,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以渎职 类、涉毒类犯罪以及汉奸卖国犯罪作为惩治重点;自行颁布立法、政策与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混同使用;将刑事犯罪区分为特种刑事犯和普通刑事犯两种类型等特征。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惩治犯罪的合理进步之处在于,科学区分不同犯罪形态,构建了缺席审判、从轻减轻等刑事制度,将刑事制裁的“严惩”与“宽宥”有机结合,具有“良善”之刑法应有的人道主义,思想教育高度触合于惩治犯罪之中,惩治犯罪与根据地的建设需要 紧密结合等六个方面,具有为抗日前线的军事斗争营造和谐稳定的后方环境,有利于巩固新生的根据地政权和为建国后惩治犯罪提供宝贵经验等历史价值,应当从中汲取“营养”,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之。

关键词:晋察冀抗日扌艮据地;刑事立法;惩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7991(2020)04 -0069 -06Study on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in Shanxi-Chahaer-Hebei Anti-Japanese Base—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23 Legal Norms and Policy DocumentsYao Ming(Law School ,Tongling University ,Tongling Anhui 244061, China)Abstract : The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of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in Shanxi-Chahaer-Hebei Anti-Japanese Base wereintroduced earlier and more perfect , and they were typical. They focused on the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drug- related crimes and traitors crimes. They used their own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together with the legal documents is ­sued by the Kuomindang government , and divided the criminal crimes into special and ordinary ones ・ The advantages of that in Shanxi-Chahaer-Hebei Anti-Japanese Base include the scientific differentiation of crimes , the construction ofcriminal systems such as trial by default and leniency ,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u severe punishmentand u lenien ­cy" of criminal sanctions , featuring the humanitarianism of criminal law, the high integration of ideological educationwith the punishment , and the need of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bases , which is good for build ­ing harmonious and stable bases for the military battles against the Japanese invasion , consolidating the new politicalpower in the base areas , providing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9 s Republic of China , and serving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Key words : Shanxi-Chahaer-Hebei Anti-Japanese Base; criminal legislation ; punishment抗日根据地肩负着与日本侵略者展开军事斗争,争取和团结国民党进步力量,组织根据地生产建设等多重任务,因此必须有力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以生成一个稳定、和谐的内部环境。

中国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问题及对策,学术

中国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问题及对策,学术

中国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问题及对策,学术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所收集的证据无需再经过转化即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提高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办案效率,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和诉讼意义。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一个急需厘清的问题也随之呈现,新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自此在法律上已没有任何区别?换言之,任何行政证据是否都能毫无差别地直接进入刑事诉讼,对此问题尚存在诸多疑问需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

本文从行刑衔接中所涉及的行政证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入手,考察其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两个面向的运作样态,由此剖析其内在运行的证据法理,并提供实践中该制度所暴露问题的破解路径,以期解决办案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困惑,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行政证据在行刑衔接中使用的规范分析———法律文本的考察(一)行刑衔接中的证据种类行政办案涉及领域广泛,案件类型庞杂,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行政证据也繁杂多样,名称不一。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证据都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裁判的依据。

总的来说,立法者将行刑衔接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限定在了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类。

然而,由于刑诉法在罗列了该四类证据后加了一个“等”字,导致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不同认识。

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定行刑衔接中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范围,对“等”字仅做列举后煞尾的“等内等”解释,从而避免所有的行政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毫无限制地涌入刑事司法领域,带来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上的风险;同时也避免引发刑事司法活动倒流进入行政执法活动,出现刑事司法办案的“前置化”(汪建成,2010:54),引发刑事司法权对某些领域的超前介入。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法理方法、历史方法和实证方法。

1. 法理方法:法理方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分析,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方法强调对法律原则、规则和逻辑的理解和运用,以推理和演绎的方式进行解释。

通过对法律的严密解释,可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2. 历史方法:历史方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相关事件的研究,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解释。

通过分析法律的制定目的、法律发展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意义。

历史方法强调对法律的历史脉络和文化背景的把握,以及对法律演变的理解和分析。

3. 实证方法:实证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社会现象和统计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实证方法强调对实际问题和社会现实的观察和分析,以及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研究。

通过实证方法,可以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实证依据和建议。

以上三种方法在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常常相互结合和交叉运用,以达到准确、合理和公正的刑法解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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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 法解 释 的立场 上 , 在着 形式 的解释 论 与实 质 的解 释论 之 争 。形 式 的刑 法 解 释论 主 张解 存
释 刑 法 时 只 进 行 形 式 的 、 面 的 、 辑 的 解 释 与 判 断 ; 质 的 刑 法 解 释 论 主 张 应 从 处 罚 的 必 要 性 和 字 逻 实
[ 摘 要 ]在 刑 法 解 释 的 立 场 上 , 在 着 形 式 的解 释 论 与 实 质 的解 释论 之 争 。对 我 国 当前 九 个 刑 法 立 存
法 解 释 进 行 实证 考察 后 发 现 , 国 刑 法 立 法 解 释 均 采 取 了 实 质 的 解 释 立 场 。这 一 立 场 具 有 两 个 积 极 功 我 能 当 小罪 , 质 地 保 障人 权 。 这 一 实 质 的解 释 立 场 值 得 继 续 坚 持 与 促 适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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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彩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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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的妥 当性 视 角进行 解释 , 了关注 刑法 的形式 限制 , 注重刑 法面 对变 动不居 的生 活事 实 的开 除 还 放 性…% 肼。不 同的解释 立场 决定 了解 释结论 的不 同 。我 国 1 9 9 7年 刑 法施 行 后 , 国人 民代 表 大 全 会 常务委 员 会公布 了九个刑法 立法 解释 文件 , 这些 刑法 立 法解 释 在具 体 问题上 采 取 了何种 解 释立
pr t c o e thum a i ht hr g e s a e n — rm i l a i n. n rg s t ou h r a on bl on c i na i to z
Ke wor s l g s a i e n e p e a i n f rmi a l w ; f ma i t r r t to o c i n l a ; y d : e i l tv i t r r t to o c i n l a or l n e p e a i n f rmi a lw
Ab t a t T he e i a de t b t e t e f r a a s bs a tv t ore r ga di g t sr c : r s ba e e we n h o m l nd u t n i e he is e r n he i t r e a i n p ia i f c i i llw . T hi ostve s u n t i c m e s o he n e pr t ton a d a plc ton o rm na a s p ii t dy o he n ne do u nt f t l g sa i e nt r r t to o c i i a l w s ow s h t h Ch ne e e i l tv i t r r t to o e i ltv i e p e a i n f rm n l a h t a t e i s l g s a i e n e p e a i n f
[ 稿 日期 ]2 0 收 0 9—1 —1 1 9 [ 刊 网址 ・在 线 杂 志 ]h t : / 本 tp / www j u n l.j . d . n s .o r as z e u c / o u
第 4 O卷 第 2期 21 0 0年 3月
浙 江 大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n l f hja g U ies y H ma i e n o il c n e ) o r a ein nv ri ( u nt s d S ca S i cs oZ t i a e
Su Ca x a i i
( i n l sieS h o , o g a i e st f Ec n misa d L w ,Wu a 3 0 3 Ch n ) Crmi a tc c o l Zh n n nUn v r i o o o c n a Ju y h n 4 0 7 , ia
c i i a a a op sa s bs a tv nt r r t to rm n llw d t u t n i e i e p e a i n.The s s a i nt r e a i n ha wo b ne ii l ub t ntvei e pr t to st e 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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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刑 法 立 法 解 释 ;形式 的刑 法解 释论 ;实 质 的 刑 法 解 释 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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