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分为哪些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
谢谢
二、分类管理总措施
一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 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 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 企业备查; 二类、三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 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 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 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五、动态管理原则
• (一)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 (二)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即第四类认定的标准),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 四类。 • (三)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 • (四)一类、二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 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的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 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 三类、四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 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 整管理类别。 • 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动态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 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
一、管理类别及标准
• 原有管理类别为B、C类
• 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 类。
宁波市国税局对一类企业认定的补 充规定
• 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 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 类: • (一)出口企业年末实收资本500万元(含)以上; • (二)有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 • (三)有固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财务人员; • (四)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 (五)一年内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国税机关行政 处罚罚款累计1万元(含)以下的;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2)概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类企业管理及服务措施:
一类企业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四类企业管理及服务措施: 四类企业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审核: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 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 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 税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三类企业管理及服务措施: 三类企业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 二类企业 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类企业管理及服务措施: 一类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 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 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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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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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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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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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解读及工作提示2018
分类评定标准
四类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 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 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分类评定标准
二类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分类评定标准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二类 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 提供退税绿色通道。 对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 严审核,严防风险。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一类企业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解读和工作提示
政策背景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出口退(免)税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号),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 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 (于2016年9月1日失效) 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 贸新业态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 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 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政策讲解
二类出 口企业
一类出 口企业
五、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是一直不变的吗?
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是一直不变的吗?
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非是一直不变的。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变化主要来源于复评和动态调整。
复评
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 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 等发生变化。
一类出口企业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 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申报的电子数 据与海关出口 货物报关单结 关信息、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 息比对无误。
出口退(免) 税额计算准确 无误。
不涉及税务总 局和省税务局 确定的预警风 险信息。
动态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 的,将被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 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 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2)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 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 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 理类别下调一级。 (3)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 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 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制体系。
四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 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 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
关近提3供年有(关含出评口定退(当免年),税下账 簿同、)原未始凭发证生、过申虚报开资增料值、税备 案专单用证发等情票形或。者其他增值税
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答案: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
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11、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办理出口退税企业有业务种类有哪些
办理出口退税企业有业务种类有哪些一般来说,对于可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业务,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 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产企业(无进出口权)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另外,从贸易方式的角度来讲,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等,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等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 税。
北京易础出口退税服务流程通常,企业委托给财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基本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1、签订合作协议。
与财税代理机构商定合作事宜及具体事项,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由财税代理机构进行专属顾问派工;2、材料交接。
由企业按照取票通知和指导,按时将各类材料和凭证对接给专属财会服务人员;3、票据审核、做账。
由专属会计进行核票,并以此为基础为委托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4、纳税申报。
APP智能推送税金确认函,在企业确认无误后及时帮助企业完成各项税金缴纳;5、出口退税申报。
【老会计经验】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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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而不是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
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 (1)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这是指经过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这里是指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限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这部分企业有的自身没有外贸经营权,有的则具有外贸经营权。
有的生产企业为了直接打入国际市场,实行产销见面,将过去与外贸企业的供货关系改为委托代理出口,在财务上直接承担盈亏,并付给外贸企业手续费。
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的方便,也委托别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退税的企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这类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列名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供应企业、指定的将进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后销售给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特区内资企业的国内炼油厂。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doc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不同企业类型4种出口退税你选哪种
对外贸企业⽽⾔,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结算,合理利⽤出⼝退税政策进⾏筹划,可得到更多的出⼝退税政策依据现⾏出⼝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营出⼝货物,出⼝货物在报关出⼝后,免征出⼝销售环节的销项税⾦,依据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的进货⾦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产性出⼝企业实⾏“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指货物报关出⼝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销售环节的销项税⾦:“抵税”指出⼝货物耗⽤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抵减时,对不⾜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请注意,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销售环节的销项税⾦,但有本质不同:对外贸企业出⼝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对⽣产企业出⼝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
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出⼝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产企业出⼝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具体操作如某⽣产性集团公司当⽉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暂不考虑⼯资费⽤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
该集团公司可采⽤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结算⽅式,选⽤不同的退税办法,所产⽣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影响也不同。
第⼀种⽅式:该集团公司所属⽣产出⼝产品的⼯⼚采取⾮独⽴核算⽅式,集团公司⾃营出⼝产品,出⼝退税采⽤“免、抵、退”税办法,当⽉应纳税额:a×2%-b×17%;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b×17%-a×2%。
第⼆种⽅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核算的进出⼝公司,所有商品委托后者出⼝,集团公司采⽤“免、抵、退”税办法,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种⽅式相同。
独⽴核算的进出⼝公司,但商品不是委托后者出⼝,⽽是按出⼝销售价格卖给后者,由后者报关出⼝并申请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无
【期刊名称】《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中,对出口货物可以退税的企业有以下几方面具体规定。
一、有自营权的企业。
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经营权的企业。
这些企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力军,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外贸企业,指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有专业外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以及经贸主管部门直属的其他企业。
【总页数】1页(P7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
【相关文献】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有关会计处理 [J], 王康丰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核算 [J], 傅秉潇
3.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专题讲座——第三讲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程序及要求 [J], 吴建军
4.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专题讲座——第一讲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
理办法概述 [J], 吴建军
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提供收汇资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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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 免 税的企业范围是哪些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是哪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是哪些?出口货物退税企业范围如下: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包括外经贸部所属的各类进出口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省、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
对外贸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生产企业。
3.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这类企业,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按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生产实体的,按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4.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
5. 外商投资企业。
从2001年1月1日,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由“出口免税”办法一律还为“出口退税”办法。
6.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仅限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助生产产品)和按规定可办理退税的外购货物。
7.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8.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口岸免税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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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分为哪些类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
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