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发[2011]17号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9月30日江发〔2011〕17号)为加强和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建有效可靠的安全生产保障,确保“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义、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1、工作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争先进位”战略,实现“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和迫切需要。
2、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行全面严格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最终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企业,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生存途径。
3、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发[201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发〔2011〕1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1、重要意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是中央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局出发、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民生得到切实保障和改善,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够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有待提升,社会管理和建设距离中央和省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不少差距。
随着当前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任务繁重,意义重大。
2、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核心任务,切实克服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社会建设重管理轻服务、社会管理重治标轻治本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开创侨乡社会建设新局面。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江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江府〔202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落实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按照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继续将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50%的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22年12月31日。
落实分档征收和减缴缓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11•【字号】江府[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江府[200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3333906)。
附件:江门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一日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2004年12月9日江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报告中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把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加快农民脱贫奔康、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江府办函〔2018〕202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信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建管中心,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67号)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制度措施健全、监管落实到位的治理格局。
到2019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各项长效措施基本实行全覆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府办[2005]53号【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清欠责任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进度,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根据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统计,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项目共有446项,拖欠工程款总数为9.73亿元,截止到5月31日,全市已清还拖欠工程款为3.49亿元,占拖欠总数的36%。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数为2.71 亿元,已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6070万元,占总数的22 %。
为加快我市清欠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即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房地产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制(一)清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今年10月底前基本还清;房地产和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在今年12月底完成该项清欠任务的65%,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该项清欠任务。
(二)各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清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增加人员,加强领导。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江府[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6]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
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十一五”期间,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下。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江府办[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4]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在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我省一些城市的先进经验及独特做法相比还有差距。
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外来员工权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加大力度处理欠薪问题。
1、建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工作机制。
各市、区政府要分别成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外来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对出现的劳动突发事件加强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2、建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制度。
我市和各市(区)财政均要拨出专款,建立欠薪周转基金专户。
欠薪周转基金主要用作解决因企业经营者逃匿后,需通过法律途径拍卖资产、设备才能兑付拖欠工资时,先启动欠薪周转基金用垫付员工工资,解决员工的食住困难,待法院处理资产、设备后,再将垫付的款项归还给欠薪周转基金专户。
3、设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
为落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保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专款专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发放工资的监督检查。
同时在我市各级劳动保障局设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
凡出现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先扣除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数额划入专户用以支付工资,余下的工程款划付给建筑企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江府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6]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江门市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4号),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我市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镇居民积极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筑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网络等基础建设,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扩大就业服务覆盖面;“十一五”期间,力争2010年基本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左右;期末全市非农就业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2.5万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江门市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江门市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5•【字号】江府办[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江门市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江府办[2007]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61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江府办函[2006]72号)精神,今年1月,市政府组织检查考评组对各市、区2006年落实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全市各市、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坚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就业再就业民心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年来,全市全面完成了省、市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2006年,全市新增就业岗位25701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28.51%;全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47人,再就业率为77.65%,其中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2685人,再就业率为77.16%,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0.74%和134.65%;安置城镇劳动力就业人数37280人,比上年增长5.6个百分点;全市推进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其中鹤山市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走在全市最前列;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63%以内,比既定的目标低0.87个百分点。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江府[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1]24号市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是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标志之一,对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共同努力,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水平明显提高,但距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全面提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为基础,以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手段为核心,加快推进建设“亚洲先进,中国一流”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健全“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覆盖全省”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江府[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府[2005]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梅州“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教训,用铁的手腕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切实抓实抓好。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投入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生产的错误倾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纠正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努力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纠正各自为政、执法不严的错误倾向,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纠正作风飘浮,搞形式、走过场的官僚主义,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具体人;纠正安全生产与己无关的错误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纠正满足现状、松懈麻痹的错误思想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长抓不懈的思想;纠正片面强调客观困难的错误倾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纠正重生产经营、轻安全设施建设的错误思想倾向,努力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江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12〕14号)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8日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转型升级,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核心任务,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建设、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农村宜居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初步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的机制体制问题;力争五年内全市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一)着力构建“一办两平台”,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规范管理。
在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以构建“一办两平台”为重点,不断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监管机制。
设置镇(街)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下设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赋予该机构全面履行农经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适当增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力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江府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46号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江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12〕23号)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7日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1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及分工1.积极推进异地务工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注: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与单位,下同)2.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与户籍分离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就业地参加中考和就读高中阶段学校。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或合作建设幼儿园、公租房等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4.在公共服务资源紧缺、暂时不能充分满足异地务工人员需求的地区或领域,要以积分入户城镇指标体系为基础,建立以学历、技能和工作年限为核心指标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江府办函〔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农民群众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主体,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技术、资金和物质上予以支持。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切实做到“五不”——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破坏优秀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强化城乡规划对农村房屋以及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的统筹引导作用,逐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统筹改善农村环境中所涉及项目和资金,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协调共进。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各市、区要认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把握和评估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和突破口来推进工作,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要注重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
同时,必须充分认识环境改善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江府[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06]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通过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要实现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6.9万人,年均培训3.38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达70%以上,实现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12万人以上。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制度、两个机制和三个体系,即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技能提升的职业培训体系,构建惠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项公共服务体系。
二、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江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各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政府主要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
三、落实措施,扎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社会关注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农民工工作提高到全局和战略性的高度认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江府办[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8]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11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涉老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意见》的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贯彻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农村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各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把农村老龄事业纳入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各市、区要切实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江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将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3元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镇、村也要按照各自实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同级老龄事业发展。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尚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在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上报;已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抓紧上报备案,尽快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江府办[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清欠责任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进度,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根据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统计,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项目共有446项,拖欠工程款总数为9.73亿元,截止到5月31日,全市已清还拖欠工程款为3.49亿元,占拖欠总数的36%。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数为2.71 亿元,已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6070万元,占总数的22 %。
为加快我市清欠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即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房地产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制(一)清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今年10月底前基本还清;房地产和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在今年12月底完成该项清欠任务的65%,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该项清欠任务。
(二)各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清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增加人员,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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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府[2006]4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9
【实施日期】200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6]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通过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要实现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6.9万人,年均培训3.38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达70%以上,实现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12万人以上。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制度、两个机制和三个体系,即建立和完善
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