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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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策解答

吉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策解答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主要 内容 : 一
2 0 1 6 年1 月,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全
面 治 理 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 为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 进 一 步 做 好 吉 林
证金制度的意 见》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实施 意 见 》 等文件。 3 . 文 件 主 要 内容 都 有 什 么 ?
等 必 备 条款 . 保 障 农 民 工 的基 本 权 益 。 二 是推 进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管
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实施意见》 另附“ 吉林 省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部 门 责 任 分 工 表” 通 过 表 格 形 式 确 定 各 部 门 的 责 任
资 案件 。 主要 内容 : 一 是 严 厉 查 处 拖 欠 工
增大 、 部分 企 业生 产经 营 困难等 因 素影
响, 保障农 民工工资 支付形势依 然严峻 。
付劳动报 酬案件联 席会议纪要 ) 的通知》 、
《 在 全 省 建 设 领 域 建 立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保
资行 为; 二是及 时处理 欠薪争议 案件 ; 三 是妥 善处 置欠薪 突发事件 . 第 四部分 , 严格 落实全 面治 理 拖欠
工方式。
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 精 神, 全面治理吉林省 的拖 欠农 民工工资 问 题。经吉林省政府同意 , 省政府办公厅 出 台《 关于全面 治理 拖欠农 民工工资 问题的
实施意见》 ( 以下 简 称 《 实施 意 见 》 ) , 近 日, 吉 林 省 人 社 厅 劳 动 监 察 处 相 关 负 责 人 就 文件 出台背景 、 政 策依据 、 主 要 内 容 及 特 点 等 做 以下 解 答 1 . 文 件 出 台 背 景 是什 么? 答: 吉林 省委 、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 农 民工合 法权 益特 别是 劳 动报酬 权益 。 近 年来 , 吉 林 省 围 绕 维 护 农 民工 权 益 、 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 为 建设 国 际
总体

流 的和 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 支撑






20 20
年 在京农

民 工综
合素质显著提高 劳


47

动 条件 明 显 改 善 工 资 基本 无 拖 欠 并 稳定 增 长


依 法参 加社会保 险



着 力 引 导农 民 工 稳定 就 业




〔2 0 1
4〕 40


步做 好 新形势 下 为 农 民 工服 务
作 切 实 解决 农 民


面 临 的突
出 问
题 结合本 市 实 际 提



如下
_
实施意 见


总体要 求



指 导 思想


全面贯彻 落 实 党 的 十八 大和 十 八届 三






五 中 全会 精 神
深入学
贯彻

近平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讲话和对

北京 工作 的 重 要指 示精神 认真落 实

央城 镇 化 工作 会议
绿色



央城
市工 作会议精神


牢 固树 立创 新 协调



开放 共享 的 发展 理

、 、
念 牢 牢把握 首都 城市 战 略定位 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不高。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农民工普遍缺乏技能,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能认证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技能竞赛,提高他们的竞争力。

其次,完善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

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府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事项,加强对用工企业和劳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大多数农民工居住在简陋的宿舍或者出租房中,生活条件差,环境卫生差,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力度,推动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工资。

另外,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有限。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要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综上所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需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劳动法律法规,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及加强对农民工的心理支持和关爱。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41号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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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规 定

着力推动各类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各级 三方及 有关 部 门要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联系点 ,定期 主动上 门 指导服务 督促开展三年行动 。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 各司其职 。 分 T协作 , 相互支持 , 协调配合 , 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
结合建立 劳动用工 登记 制度 , 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的动态 做
监控工作 第四阶段 (0 8年 四 季度 )评 价表 彰 、 固劳动合 同制 20 : 巩
各级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 加强调查研究 .认 真 掌 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的特 点和规律 ,不断研究完 善 相关 政策和措施 . 时发现和解决工作 中出现的新情 况 、 及 新
下, 提高认识 , 高度重视 , 加强领 导和内部工作协调 , 同时注重
部 门协调配合 , 积极稳 妥的做好农 民工工作 。
二 、各地在认 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5号 文件 和我省的实施 意见 中 要将 有关解决农 民工 问题 的政策措施 纳入本 地 区的 “ 十一五 ” 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 目标 中 , 在实施“ 五五” 普法 中 , 将农 民工作为劳动保障工作 的重点宣 传对象。严格执行工资 支付制度和劳动合 同制度 , 加强劳动 保障监察 执法 。同时切实 做好 以下 1作 : =
( ) 好 农 民 工就 业 服 务 和 培 训 一 搞
牵头 省级三方主管 领导 具体负责, 相关业务处负责 同志参 加
的 “ 四川省推进 劳动合 同制度 实施三年行 动计划联 席会 议 ” ( 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 , 为保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省劳动保 障厅 已 将 此项工作纳人年度 目标下达给各市 、 , 州 即完成劳 动合同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牢牢把握“政策引导、差异服务、优化结构、调控总量”的工作主线,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一)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进一步清理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出台消除就业歧视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XXX预警制度,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16年,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9%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实现市民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三)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农民工是常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逐步享受与本地市民同等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权益。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

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

加快发展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1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1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的农民工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大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引入就业培训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促进培训质量提升。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公共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各地至少建立1个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

(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二)加快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

实施打造“中国技工之乡”计划。

加大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涉农类专业。

组织开展城市对农村职成教育的对口支持,动员相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技术、人才、项目、资金、设备等方式支持农村职业院校建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民工是建设我们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中为我们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例如住房、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等。

为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解决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首先,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许多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容易受到雇主的侵犯和欺骗。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包括他们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权益。

这可以通过成立宣传推广团队,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农民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举办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教育。

其次,改进农民工的住房条件。

农民工在城市中遭遇的最大困难之一是住房问题。

由于工人的住房需求较大,很多农民工只能住在简陋的集体宿舍或者不合法的出租屋中,生活条件拥挤和不卫生。

为了改善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兴建更多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并确保这些宿舍的基础设施和卫生条件满足标准。

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建立自己的宿舍区,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给农民工。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补贴或者贷款给农民工购买自己的住房。

第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保障。

工资拖欠是农民工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

政府可以建立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监管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并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的投诉和举报。

其次,建立农民工工资担保机制,这将确保工资的支付。

对于拖欠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四,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也面临着劳动环境不安全、职业健康隐患等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

政府可以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执法力度,确保他们履行劳动保障责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继续增加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民工与当地社会的融合进一步加强,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

改善就业结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努力实现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一)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农民工个人特点和要求,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类组织实施培训。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民工是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坚持将加强城市人口管理和优化农民工服务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一)继续搞好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

在各区县、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农民工求职服务窗口或专门服务场所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的专业性和多样性,通过手机、网络等新媒体,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农民工就业岗位供求匹配率。

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为重点发展行业的用工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保障人力资源供给。

(二)推进在岗农民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农民工培训需求,合理确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落实各项培训资金。

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市场紧缺、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将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重点转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进一步提高具有中、高级职业技能农民工的比例。

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加强对在岗农民工的在职教育。

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企业开展的“新型学徒制”试点,落实相应补贴,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提升农民工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搞好农民工的用工权益保障。

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继续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调处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文化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文公共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农民工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文公共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会,文化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为主线,着力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着力强化为农民工文化服务能力,着力发挥文化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作用,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农民工。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促进农民工群体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明确政府主导,注重以人为本。

将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5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着力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2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三)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

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扩大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容量。

有趣的公共政策

有趣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有哪些公共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管理政策;2、分配政策;3、再分配政策;4、立法政策。

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用国家立法权。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战略性运用,以协调经济社会活动及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

具体包括: (1) 管理政策。

以实施罚款、奖励、禁闭等规章为重点,保证公众对公共必需品的平等使用。

(2) 分配政策。

通过安排、部署各种公共计划,达到全体公民都能享受使用国家天然资源及智力资源,并通过直接津贴和保险来分配财政资金。

(3) 再分配政策。

以满足公民最低限度的物质需要为目标,把各种赋税收入引向各种援助计划。

(4)立法政策。

注意力在于运用它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来改变整个环境。

公共政策的特征:1、价值相关性。

与政策的价值相联系的是其利益相关性,多数公共政策都涉及到对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价值的分配。

2、合法性。

政策的合法性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这种法定程序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或者经过得到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认可。

3、权威性。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与其合法性紧密相关,而权威性又与强制力相联系。

十大公共政策你受益了没有?民生领域的公共政策牵涉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中梳理出10条,以记录改革进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看病难、看病贵”依然是当今中国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它影响着无数人的生活品质。

医改也是中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

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强调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

其中社会最为关注的放宽社会办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等内容,且望2015年有更大作为。

养老金并轨“久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终于在2014年末,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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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意见》指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

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意见》明确,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
训。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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