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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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立法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二、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为:
(一)国务院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
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二)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
2.征求意见;
3.审查;
4.通过;
5.签
署;
6.发布与备案。
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