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
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确立阶段。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
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
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
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
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
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一名政府法制工作者,应当对如何加强这项工作进行思考和研究。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略陈拙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对策措施,扎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一)强化法治意识,淡化人治观念。
(三)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而事实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用心学业务,无心学法律。即使参加指定的法律培训班,也是应付,学习时浅尝辄止,连最基本的职权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都理解不透。“只求学过,不求学好”和“简单重复不深入”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有心学好,但不能妥善地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他们没有在把握法律原则和法理上下功夫,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简单化,或者实用主义地搞简单对号,致使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始终处于低层次循环过程中。由此,导致了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相当欠缺,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连自已提出的管理手段已经违法都不知道。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讲,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淡薄。国务院《纲要》颁布施行一年多来,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采取得力措施,从各方面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但仍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纲要》对他们而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有的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没有牢固树立“法治”的观念,“人治”色彩浓厚。有的凭过去的工作经验办事,不去学习了解新形势的要求,以往工作实践的特点使他们轻视法律的权威。有的仅仅考虑到方便管理,考虑到调动积极性,而忽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有的急于出成绩,急功近利,只重视对上级负责,不重视对法律负责,根本没有考虑到依法行政和群众利益。凡此种种,造成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违法或不合理的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屡审不绝。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一、引言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则修正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审查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1.2 审查程序繁琐复杂:审查程序繁琐复杂,耗费时间和人力资源,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
1.3 审查结果的执行力不足:审查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一些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2. 实践中的启示与经验2.1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简化审查程序:应该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2.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三、规则修正建议1.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简化审查程序:简化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和探讨(2010征文)
对做好县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和探讨安乡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湛勇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它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晚,许多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依然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但从人大监督实践来看,如何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监督形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本文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但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工作,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位臵,对规范性文件报备的主动意识还不强,报备意识淡薄,存在着制而不备的现象。
同时也与审查机关存在的畏难、法律规定不具体等情绪和想法有关,担心影响与被审查机关之间的关系。
2、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力量配备不足受编制制约,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设臵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就常德市的情况看,仅仅在内司工委加挂了一块备案审查工作室的牌子。
同时由于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机构不健全、缺少专业知识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人员,受理起来往往力不从心,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甄别和提出科学、合理的审查意见。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徐平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两个具体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
笔者结合福建省地方立法情况,试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含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审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法律文件的一种。
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由于国家机关的权限不同,它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我们从以上规范性文件的释义可以看出:(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国家机关;(2)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3)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或称普遍约束力;(4)由于制定机关的权限不同,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既不同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仅对内部职工发生效力的规章制度,也不同于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自治组织等制定的仅对会员、成员发生效力的章程、规约。
监督法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了总的规定。
什么是监督法所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呢?从该章规定看,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积极稳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积极稳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永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省人大《规定》),市二届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于8月22日审议通过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启动。
本文就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试从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范围、标准以及程序等方面谈一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需要,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做了规定。
监督法又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衔接性规定,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这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又一重要举措。
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本质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等缺失,一旦实施,危害的不是某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利益,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影响到一个方面、一个地区,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我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我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作者:原欣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33期摘要: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不仅是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司法的先决条件,更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法规规章等不断涌现,但其立法质量却令人担忧,立法冲突、抵触的情形比比皆是。
本文旨在剖析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期进一步使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和法制化,使其更好地发挥立法监督作用。
关键词: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立法监督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立法法》《监督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已经对备案审查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缺失和现实的窘境,这些制度规定的操作性令人担忧,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立法监督作用的发挥。
1 备案审查主体繁多,审查标准不明确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关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
立法的初衷可能是考虑到多层级报送备案,使备案制度有力地发挥其立法监督作用,但这样做也无疑导致了备案机关职权交叉,备案责任相互推诿,监督部门间不尽其责。
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进行监督,极有可能出现监督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此外,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标准也不是非常明确,对于备案审查的标准在《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有所规定,二者的规定,粗略一看,没有大的不同,都从立法者的权限范围、是否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现象、平级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违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归纳而言,可分为两种: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合理性审查标准,但同样也存在问题。
第一,合法性标准的简单化。
《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都用了“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法法定程序等”[1]这几种情况来概括所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合法性标准,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作者:周松玉,王雅琴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9期□ 周松玉王雅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着种种困境,并因此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短腿”的现象仍未改变。
以更加清晰的态度和更开阔的视野,进行理论反思和探索,进而从制度上进行改良甚至重构,是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
引言:2012 年1 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了一位市人大代表的一份审查建议,要求对温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一次联席会议上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
理由是该会议纪要分别对异地羁押、危害税收征管中的犯罪认定、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定罪标准等做了“指导性”规定,并被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普遍采用。
而该“会议纪要”对刑事定罪量刑加以规定,可能存在越权,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令该市人大常委会感到棘手的是:如果启动审查,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表明该审查建议中的“会议纪要”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审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而按照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必须予以回复。
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现实尴尬,恐远远不止此例。
一、现实困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三难”监督法实施以来的多年实践表明,各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际操作中遭遇的下列“三难”,已经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羁绊。
一是审查范围界定难。
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
然直至今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
困惑主要包括:(1)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监督法第三十条列举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决定”,究竟是指文种还是个集合概念?换言之,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进行备案审查的,究竟仅仅是以“命令、决定”形式出现的文件,还是包括其他形式出现的文件?(2)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3)以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列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4)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二是审查标准把握难。
基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屈娅妮来源:《人大研究》 2021年第9期屈娅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升成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的高度。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问题1.重视不够。
从国家层面来看,已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加大了宣传力度,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多渠道宣传这一项工作,导致很多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都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谁负责,具体干什么。
甚至有些部门和领导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知之甚少,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落实上不够给力。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刚性的约束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审查出了问题,大多也是通过沟通协商后修改的方式处理,很少通报。
在宣传方面,审的人不愿说,报的人不屑说,因此,这项工作锁在深闺无人知,陷入了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没人问的尴尬境地。
2.体制不顺。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到底是由谁负责审查,如何审查,建立怎样的体制、机制保障审查,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虽然各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但大都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缺失。
有些规范性文件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统一接受登记后分送各工作委员会审查,有些是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接受登记后,法工委领导批转其他工委审查,这些程序上的不一致导致了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力。
其他工作委员会和法工委之间的工作关系没有理顺,这就导致了平级之间在工作中相互推诿的现象。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
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确立阶段。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
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
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
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
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
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浅论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及完善刘淑华【摘要】《监督法》将监督权力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在监督对象、监督手段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监督法》仍存在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对象涵盖不全、内容规定笼统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因此应通过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建立监督效果保障机制等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监督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拥有四项基本权力,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此四项又可以归纳为议决权和监督权两大权力,而监督权的加强是充分行使人大权力、展现人大意志的切实保障。
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该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监督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意义丰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1997年,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2009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32部,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这些规范性文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法的制定与实施,将宪法赋予人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具体化,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因其工作的非常态化,导致权力的弱化。
加之宪法、法律对各级人大的职权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和分散,影响了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作者:林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监督手段。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将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程序等内容,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笔者结合我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重要意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
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法的形式,但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治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由于出于部门或地方利益,有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抽象行为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相违背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超越了职权,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完整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把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关,就能防止执法中偏差现象的发生,这对有效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的需要。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被出台。
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就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概述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对于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审查、外部公示、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效力审查等环节。
首先,内部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职权和授权等方面符合要求。
其次,外部公示是指对已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接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文件中给予确切回应。
第三,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进行审查。
最后,行政效力审查则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或超出固有的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行政效力。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备案审查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备案审查的程序不够严谨,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机制。
某些部门和组织在进行文件编制过程中,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甚至存在“违规出台、篡改转载、制度委托、替代规划”等行为存在。
其次,外部公示环节存在问题,公示公开的说明不充分、审查不足,致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回应。
再次,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存在着监督不力、执行不彻底、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威胁到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行政效力,不利于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实施和执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19-09-19规范性⽂件备案审查制度是规范⾏政⾏为的重要监督⼿段,是推进依法⾏政进程的重要保障。
做好规范性⽂件审查备案⼯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全⾯推进依法⾏政,建⽴法治政府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在合肥、郑州和南昌三次专门召开了规范性⽂件备案⼯作座谈会,着⼒推进这项⼯作。
相对其他县(市)级政府,我市规范性⽂件备案⼯作起步较早,2003年即建⽴了规范性⽂件备案制度。
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市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市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开展情况(⼀)规范性⽂件备案审查⼒量⽐较强我市历来重视规范性⽂件备案审查,早在2003年之前就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为规范性⽂件专门备案审查机构,并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于2003年制定《胶南市⾏政机关规范性⽂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南政办发[2003]61号),正式确⽴规范性⽂件备案审查制度。
2005年,为进⼀步加⼤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度,市政府⼜重新制定了《胶南市⾏政机关规范性⽂件管理办法》,把部门规范性⽂件从事后备案变为事前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
在建⽴和完善管理办法的同时,市政府注重加强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的领导、组织和队伍建设,在全市成⽴了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确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性⽂件管理⼯作;市政府每年为法制办核拨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专项经费,保障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顺利开展。
(⼆)规范性⽂件管理的⼯作制度⽐较完善⼀是制定了规范性⽂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前我市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规范性⽂件公开⼯作,⽅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做到规范性⽂件均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不断扩⼤规范性⽂件审查的公众参与度,提⾼了规范性⽂件审查的⽔平。
如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如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调整的“空隙”正是规范性文件发挥作用的空间。
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关系日益纷繁复杂,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其无法及时化解新型的社会矛盾,客观上需要能及时反映社会矛盾的规范来进行调整。
于是,国家有权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制定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来治理管理社会。
所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现阶段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实践中国家有权机关常常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量,或者没有真正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些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要么公然与法律、法规原则和内容相违背,要么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要么搞地方保护主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出备案审查本身的制度上去探讨一下为什么备案审查工作存在如此多的问题。
(一)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范围过于狭窄《监督法》只把行政机关和权利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并没有把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留下了规范性文件监督的真空地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备案审查的作用。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很多省份没有将地方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为了更好的开展司法工作,往往会制定一些指导司法实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旦两院利用自身的裁量权设置了不适当的权利义务或者其他规定,虽然这些规定没有直接跟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容易造成不公正。
[1]如果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仅仅是对人民群众利益有所损害,更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巨大危害。
(二)监督法的审查标准有待完善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来说,关键的审查标准如果不具体明确,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那么审查势必会成为空谈。
浅谈《监督法》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监督法》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刘登桥
【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2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定.这一规定在中国法治社会建构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监督法》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试图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肤浅的思考.
【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刘登桥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委党校,安徽,宣城,24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12
【相关文献】
1.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J], 周松玉;王雅琴
2.潜在冲突与制度完善——浅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 李炜炜
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 [J], 王腊生
4.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J], 刘达昌
5.《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J], 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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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这些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这些文件存在违法或不当内容,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十分必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由制定机关或授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查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法律分析、实证调研等,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要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工作有章可循;要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审查水平和专业素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要明确审查的目标和原则,如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要分析制度建设中的风险和挑战,如审查标准不统地方保护主义等;要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措施,如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制度实施的方式、手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潜力。
未来,在制度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原则,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不断完善这一重要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法律法规合法性、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制度分析、实践探讨和总结等方面,全面深入地研究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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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任命书 、 逮捕 令 等。具 体说 来 , 范性法 律 文件 必 规 须具 备两个基 本特征 : 一是抽 象性 , 即其所 指涉 的对 象
是不 特定 的人 和事 ; 是重复 适用 性 , 二 在该 文件有效 的
《 监督 法》 的实施 , 不仅 强化 了人 大 的工作 职能 , 其是 尤 对宪法 规定 的 “ 督权” 以规范化 、 监 予 程序化 , 其真正 使 具有 可操作性 和实效性 。在以往 , 大作 为 国家权 力机 人 构 , 有神圣 而又庄严 的光 环 , 拥 然而 , 人大究竟能 够有 多
的有关规定 办理 ” 。
) 男。 , 江西省 南昌市人 ,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硕士研 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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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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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未纳入 正式 法律 渊源 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在
会” “ ,每一个城 市人都生 活在单 位之 中, 就像传 统的 中 国人生活在家族 中一样 , 成 了一 种特殊 的生活样式 它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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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 在 学 界也 多 以 规 范性 法律 文 件 名 ,
之, 是指 国家机关依 法 定程序 通过 的 、 对一 般人和 一般
【 收稿 日期 ]06— 1 0 20 1 - 5 【 作者简介 ] 胡玉鸿(94 16 一
尽 的规定 ) 因而在 《 , 监督 法》 中只规定 “ 照《 法法》 依 立
在的下位法挑战上位法 以及 政 出多 门的状况 。以下 , 笔
据 。换句话说 , 不具有法 律 渊源 资格 的文件或 规 范 ( 例 如宗教规范或社会 价值 等 )不 能够被 法官 引用 判决 的 ,
依据 。根据我 国法 律的相关规定 , 正式 的法律 渊源包括
宪法 、 、 法律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 规 、 自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机关针对特定 人 、 特定 事所 发布 的非 规范性 法律 文件 ,
20 年 8月 2 06 7日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0 2 7年 1月 1日起 正式 施行 0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 法》 以下简称 《 ( 监督 法》 , 在 强调依 法 治 国、 设社 )是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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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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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3 No 1 12 .
第2 卷 3
第1 期
《 督法 对 性 件 案审 机 完 不 监 》 规范 文 备 查 制的 善与 足
胡 玉鸿
法律渊源的核心本 质则 在 于其可 以作 为 司法 审判 的依
权 的监督… 。虽然在此之后 , 人大 的地位 已经有 了 明显 的提高 , 对 国 家 政 治 的影 响力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但 《 监督法》 出台 , 一定 程度 上 弥补 了 以往 人大 作 为 的 在 “ 全权机关” 职权 的虚化 , 夯实 了维护法 治 、 障宪法 和 保 法律实施 的制度基础 。在 《 监督法 》 , 中 有关规范性 文件 的备案 审查问题作为专章规定 , 有利 于解决 我国长期存
( 苏州大学 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0 ) 106
[ 摘 要 ] 监督法》 《 将规范性文件 的备案 审查正 式纳入 国家法律 予以规 范, 对于 法制 的统 一与权利 的保 护有着
极为重要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范 围的扩大 , 有利 于人 大监督权 的落实 , 但对 于规 范性 文件 的名 称及 内部规 章制度 问
大作 为 , 在一定程度上也 引起人们 的重重疑 虑。过 去 的
范围 内, 可以重 复地适用 于受该 文件约束 的对 象。这也
是其 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差异 所在 。 在《 监督 法》 , 中 规范性文件 的范 围包括两大类型 :
一
是纳入正式 法律 渊源 的 规范性 法律 文 件。所谓
例、 规章几类 。由于宪法 是 国家 的根本 大法 , 而法 律 由
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 , 因而 自然无法作 为《 监督法》 调
整的对象 。而行 政法 规 、 地方 性 法规 、 自治条 例 和单行
者仅就该法第五章 “ 范性 文件 的备案 审查 ” 规 的相关 内
容进行分析 , 以探讨《 监督法》 在制定上的特点及其意 条例、 规章等, 这些正式渊源的备案审查问题 已在 20 00 义。 年通 过的《 立法 法》中作 了相应 的规定 ( 立 法法 》 《 第八 十七条 、 第八 十八 条 、 第八 十九 条等条款 对此作 出 了详 规范性文件的 内涵及范围
正式 渊源 , 称为法定 渊源 , 在 国家制度 中确定 为可 也 是
以正式作为判决依 据的法 律文件 。虽然我们 在定位“ 法
司法 实践表明 , 为统 一行使 国家权 力的人 民代表大会 作
职权被虚化 , 无法按 宪法和法 律 的规定行使对 行政 司法
律渊 源” 时常常是 将其 表述 为法 律规 范 的表现形 式 , 但
题, 法律也应 当予 以重视。对“ 两高” 司法解释 的审查 , 人大常委会实质的法律 审查权 的赋予 , 以及审查可 以社会 启动 等规定 , 体现 了《 监督法》 的科 学性与合理性 。当然 ,监 督法》 审查程序上 未作统 一规定 、 动程序存在 不公平现 《 在 启 象、 相关规定 的可操作性及严谨性上也有诸多问题 , 需要在实践 中予以完善。 [ 关键词] 监督法; 规范性文件 ; 案; 备 审查 [ 中图分类号] 534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3— 68 20 )1 07 0 10 70 (07 0 — 07— 4 事发生法律影响的法律 文件 。与其相对 应 的, 是国家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