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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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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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承包【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14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13.05.10【实施日期】2013.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3〕145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法制办、档案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力争提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上海的确权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现实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同时,有利于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2011年起,本市奉贤、金山两区列入全国试点范围,先行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工作规范,完善了操作程序,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全市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区县要学习借鉴奉贤、金山两区试点经验,进一步增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为加强我市林地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林地建设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作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基本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请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注意做好与各类标准、规范的衔接,如对本实施意见有建议或者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强林地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林地建设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18337 3-2001)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以下若干意见:一、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林地管护设施指在林地范围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尽量少占用现状有林地,管护设施规模应与林地建设发展需要相适应。

管护设施宜选址于林地中非林木覆盖范围内,建成后不得减少原有林地的林木覆盖率指标。

二、林地管护设施的设置标准1、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一定林地规模配置适量管护设施的原则设置,300亩以上的林地不允许将管护设施用地指标化零为整使用,或未配置管护设施的林地其管护设施指标移作其他林地使用。

2、林地管护设施中,道班房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防火设施一般按照每1000亩林地一处设置,对林地分布比较分散的可按每3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动植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设施按照每5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厕所应与道班房合建,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泵房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2020年我市将全面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5〕26号)和《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2020年实施方案》(农办种〔202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如下。

一、主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加快查清农业种质资源家底,对促进种业科技创新、提升现代种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

对全市9个涉农区及有关单位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

一是查清粮食、经济、蔬菜、西甜瓜、果树、花卉、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栽培作物古老地方品种的分布范围、主要特性以及农民认知等基本情况;二是查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的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三是查清各类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种质资源的种类、分布、多样性及其消长状况等基本信息;四是分析本地区气候、环境、人口、文化及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演变趋势的影响,揭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演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1。

表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3。

表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A.4。

表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5。

表A.5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6。

表A.6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7。

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8。

表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沪农委〔2013〕98号)各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9日上海市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根据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精神,结合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要求各区县要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县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使用方案。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并做好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报送和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加强对镇村和农户的考核,杜绝乱占耕地、损害耕地质量的现象。

各区县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实现“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的保护目标。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名单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信息化委员会·市民防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港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社会服务局·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粮食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绿化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医疗保险局·市社团管理局·市海洋局·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信访办公室·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领导名单

上海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领导名单
上海市水务局局长 张嘉毅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谢玲丽
上海市审计局局长 宋依佳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杨国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杨国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徐祖信
上海市统计局局长 潘建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方惠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翁祖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龙兴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主任 道书明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孙 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徐 麟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周 波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 穆端正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 陈志荣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 强 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周 伟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吉晓辉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局长 许培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黎明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局长 许德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 白同朔 上海市粮食局局长 陈海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局长 乔野生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黄 融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局长 马云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 胥传阳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王 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沈晓明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李逸平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周富长
(上海市版权局)
上海市体育局局长 于 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陈志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毛佳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局长 冯经明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 李文辉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陈兆丰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傅文彪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任 刘南山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推荐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后备干部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推荐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后备干部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推荐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后备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沪绿林委[2006]000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推荐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后备干部的通知(沪绿林委[2006]0007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组织: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上海城市绿化林业新一轮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做好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后备干部推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围绕“十一五”绿化林业发展需求,着眼于今后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整体规划局系统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推荐条件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1、政治素质好。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文化水平高。

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拟任岗位职务的主体业务,善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组织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

4、工作实绩突出。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勤奋工作,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虚报浮夸,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比较突出的成绩。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69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69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3〕16号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崇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7日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互花米草防治工作,提高本市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借鉴国内外互花米草防治的经验和先进理念,优化并推广崇明东滩互花米草防治模式,对本市互花米草进行综合防治,恢复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长江口区域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科学治理。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系统推进互花米草治理和修复。

遵循湿地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科学开展互花米草防治。

2.因地制宜,分区施策。

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本底、施工条件、功能定位和治理目标,针对性制定互花米草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滨海湿地修复,恢复不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3.市区联动,多方参与。

各相关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事权划分,明确责任分工,推进互花米草防治工作。

鼓励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互花米草防治。

(三)防治范围根据2022年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本市目前约有互花米草1.5万公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农委[2007]61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农委[2007]61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农委[2007]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十一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上海市农委编制了《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争取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3月12日上海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及加快推进郊区“三个集中”规划纲要,充分发挥上海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经济、生态、服务功能,建设农业科技强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特制定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上海农业发展的回顾“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按照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业科技强市的要求,推动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2005年与2000年相比,全市农业总产值从216.5亿元增加到233.4亿元,郊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从5596元增加到8342元。

“十五”时期上海农业发展,为加快上海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步伐奠定了基础:1、农业结构在调整中进一步趋向合理。

郊区农业在推进产业结构、布局结构、功能结构调整过程中,坚持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不放松,并努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通过实施“三高”粮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高效经济作物基地建设,全市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0亿斤,耕地亩均产值提高了2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在农村土地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在农村土地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在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中加强养殖池塘保护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0]9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05
【实施日期】2010.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在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中加强
养殖池塘保护的通知
(沪农委[2010]90号)
各区(县)农委、规土局:
近期,各区(县)正积极开展对农村地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工作,这对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集约节约使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部分区(县)在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过程中,存在过于扩大“废弃鱼塘”的认定范围,将处在生产用途中的鱼塘填实成耕地的问题。

为贯彻执行市委《关于确保本市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的工作部署》(沪委发〔2008〕4号),统筹做好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和水产养殖最低保有量保障工作,现将涉及养殖水面(不含K类)的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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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的拟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以下简称“落实保障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收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以下简称“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沪绿容[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沪绿容〔2011〕137号)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公告如下:一、继续有效(25件)1、《关于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沪绿委字第02号)2、《关于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沪农〔1994〕100号)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林〔1998〕40号)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1〕83号)5、《关于加强上海市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1〕353号)6、《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131号)7、《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201号)8、《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沪绿容〔2010〕80号)9、《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98号)10、《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鉴定标准和程序(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102号)1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6〕28号)1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城管执〔2009〕21号)1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09〕495号)1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林〔2009〕87号)15、《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天然麝香、熊胆原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林〔2005〕0072号)16、《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容环〔2007〕100号)17、《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园对70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入园的通知》(沪绿〔2005〕0063号)18、《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6〕171号)19、《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8〕81号)20、《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渣土卸点付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412号)21、《关于提高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通知》(沪绿容〔2010〕21号)2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61号)2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2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环卫局制定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7号)2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二、废止或者失效(19件)1、《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5〕0163号)2、《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7〕0171号)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88号)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绿〔2008〕31号)5、《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监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农林〔2002〕287号)6、《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农林〔2003〕129号)7、《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林〔2003〕130号)8、《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造林绿化监理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农林〔2002〕275号)9、《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造林实绩自查、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2005〕0235号)1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2007〕41号)11、《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1号)12、《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5〕0163)1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绿〔2007〕0189号)1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2006〕0134号)15、《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2005〕0112号)16、《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养护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2004〕0206号)17、《上海市农林局关于规范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3〕141号)18、《上海市农林局关于规范本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3〕160号)19、《上海市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暂行)》(沪林[2005]0007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沪规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4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3〕505号)失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调查单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需要,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原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成果,并在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统一数据平台上反映土地用途变化的一项调查工作。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是土地案件查处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市市、区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五条执法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将土地案件项目信息发送至市或区规划国土资源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办)。

成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项目信息和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信息录入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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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4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5〕412号)
各区县规土局、农委、绿化市容局、工商局:
现将《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林业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
“投机种植”是指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干扰了征地补偿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此类行为,维护征地秩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选址确定后,加强对“投机种植”牟取不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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