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资管新规细则全文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1/ 40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
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结束)(结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理财代销业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从事代销业务,遵循市场化、合规化的原则,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
第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代销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保护客户隐私,依法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权益。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推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代销业务,明确部门职责。
第十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配备专业化团队,提高业务水平,保障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理财产品信息,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理财产品第十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适度的原则,设计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合规发行理财产品,明确产品性质和特点。
第十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产品合规、透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招商银行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书及产品适合度确认书
招商银行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书及产品适合度确认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盛玉5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1级A类份额(优先级)(下称“该产品”或“本产品”)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投资本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1、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认购至资产管理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
2、市场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委托人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3、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4、信用风险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最终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5、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1)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债权,投资风险及收益是基于招商银行对于信用卡债权总体违约率历史数据所形成的判断。
计划投资债权为招商银行信用卡债权中一部分,存在部分样本与总体样本之间的统计差异。
可能导致计划投资风险与预期出现差异,最终导致投资收益偏离预期。
(2)信用卡债权总体上具有个体金额较小,风险分散的特点,但如果社会经济环境出现剧烈波动,仍可能带来违约率上升,计划财产面临总体收益率下降,甚至亏损的可能。
(3)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受让招商银行信用卡债权,原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未能全面识别风险,最终形成不良债权。
由此而发生的系列财产保全措施可能耗时较长,保全结果难以预期,最终导致在约定期限内,专项计划无法及时、足额的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模版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为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有效控制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维护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的合法利益,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业务推广与营销管理体系第一条总则(一)xx基金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公司开展该类业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宗旨,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推广与营销管理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架构、产品设计,业务推广和营销管理等。
第二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架构及流程(一)xx基金作为特定资产的资产管理人,根据与资产委托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运作和管理委托资产。
(二)xx基金设专户管理部,专门负责特定资产业务的市场营销、投资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三)专户管理部设立专职岗位: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助理及部门秘书。
(1)总裁负责部门制度的拟定、部门年度计划的编制及督促执行、团队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2)投资经理负责依照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专业投资,以实现特定客户资产的投资收益目标。
投资经理助理按投资经理的要求进行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根据特定客户需求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根据实际投资情况撰写投资报告并提交客户,安排投资经理调研和接待的行程,保存相关的业务文档。
研究员负责和特定账户投资有关的标的研究。
(4)销售经理负责与专户客户洽谈合同,与销售渠道洽谈协议,完成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协议签署及报备工作,负责其所管理专户的日常协调、运作监督、客户服务等相关事宜。
销售经理助理协助销售经理做好合同签署、客户服务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原则,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资产托管人托管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计划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是指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需求,通过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约定的资产组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金融产品。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的合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计划产品与投资者适当性第五条计划产品分为以下几类:(一)固定收益类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预期收益稳定。
(二)混合类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适中。
(三)股票类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大。
(四)另类投资类计划:投资于非传统资产,如房地产、私募股权、大宗商品等,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将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类:(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固定收益类计划。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投资期限适中,偏好混合类计划。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投资期限适中,偏好股票类计划。
(四)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另类投资类计划。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产品。
第三章计划设立与运作第八条管理人设立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三)具备合理的投资组合结构,分散风险;(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合作机构准入管理第四章产品适销性审核管理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六章销售人员与销售文本管理第七章代销活动管理第八章售后与存续期管理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考核和违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管理,更好地满足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需求,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一)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以下简称私行代销业务)是指总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物理渠道和网络金融渠道),向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代理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二)私人银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私行代销产品)是指由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或按照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适销性审核后,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保障产— 2 —品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以下简称私行客户)包括评级为财富管理级及以上的达标私人银行客户以及由银行作为财富顾问的家族信托产品委托人(穿透后最终投资者为私人银行客户)。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
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业务资料参照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业务资料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释义第三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类业务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账户类业务包括:资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先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的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程序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类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中登TA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第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包括: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存续期退出、分红方式变更、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与金融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情况,确保投资者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合其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认证制度,通过对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购买和持有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第九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提示制度,向客户清楚、明确地告知产品的风险情况,提醒客户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
第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取消代销资格。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工作。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支付代销机构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代销机构的资格条件、合作方式、费用支付、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代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三)具备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代销机构的资格与选择第五条管理人应当选择具备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并与代销机构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第六条代销机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说明;(三)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证明;(四)最近三年内的合规记录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代销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代销机构名单。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费用支付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代销机构负责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二)代销机构负责推广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三)代销机构负责销售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四)其他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三)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代销机构的销售业绩和合规情况,给予代销机构一定的奖励和优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定客户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的规范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特定资产所有人的权益,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指了解客户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判断和识别委托资产的来源,加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保障资产管理信息传递的畅通,有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第二章客户情况的了解第三条开展特定资产投资前对特定客户应进行充分了解。
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公司为特定客户制定投资方案,确保特定资产投资的安全有效。
第四条客户情况了解得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二)财务状况;(三)投资经验,包括:证券市场知识、投资决策方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历史资产配置情况和投资盈亏情况、投资监督方式、绩效评估方式等;(四)委托资产的来源和规模;(五)委托投资时间段;(六)收益目标,包括:绝对收益目标、相对收益目标、业绩全域目标等;(七)风险承受能力,包括:通过风险问卷了解风险承受的意愿和能力、对不同投资品种风险的认识、对风险衡量方法达成共识;(八)流动性需求;(九)投资限制,包括:税务情况、法规规定、特殊情况等。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五条建立特定资产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特定资产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六条特定资产投资人评价应以其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保守型;(二)稳健型;(三)积极型。
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第七条在特定资产投资人首次制定投资计划时对特定资产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进行特定资产投资的投资人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二、管理体制1.组织架构2.岗位设定及职责分工三、业务管理1.业务准入管理2.业务投资管理3.业务运营管理四、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与监控2.风险控制措施3.风险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理五、合规管理1.法律合规2.内部合规3.信息安全六、绩效考核1.人员绩效考核2.团队绩效考核七、培训与奖惩1.培训机制2.奖惩制度八、监督与检查1.日常监督2.内部检查3.外部监管九、附则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而制定的。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专业务实、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规范经营。
二、管理体制1.组织架构银行理财代销机构依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岗位,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机构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
2.岗位设定及职责分工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设立合规、风控、业务、运营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其中,合规岗位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的法律合规和内部合规,风控岗位主要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业务岗位主要负责销售和营销,运营岗位主要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三、业务管理1.业务准入管理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设立严格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机构还应定期审查,确保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能力。
2.业务投资管理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风险控制要求及投资决策程序,并设立专业的投资管理部门。
投资款项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且必须符合合规依据和风险偏好。
3.业务运营管理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产品销售、客户服务、销售宣传等方面的管理。
机构应确保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制度。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模板
编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协议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X月一、双方当事人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续期间:乙方: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东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计划”)代理销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资产委托人”)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对于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有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若因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代理协议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目录一、代理协议的当事人 (1)二、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三、代理销售服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四、违约责任和差错处理 (9)五、争议的处理 (10)六、代理协议的效力 (10)七、代理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0)八、其它事项 (11)九、代理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12)鉴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可能不时发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且甲方作为资产管理人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些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代理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代理协议。
一、代理协议的当事人(一)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之间在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保证销售代理业务正常进行,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代理协议的依据本代理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订立代理协议的原则1、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代理协议;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销售服务代理事项;3、乙方在本协议确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
4、乙方保证其了解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关于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规定,并完全符合该等规定。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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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第九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我行可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批量准入:(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既有合作机构,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且在我行未产生重大客户投诉的;(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位于行业内前三分之一,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且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的;(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我行的公募基金保有量位于前四分之一的;(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优异,过去三年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未发生过亏损的。
第十条批量准入时由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批量准入名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后确认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不在批量准入名单上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我行开展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作时须进行单一准入。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准入流程包括资料搜集、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十三条资料搜集内容包括:(一)管理人基本材料:1.营业执照的影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影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4.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证明材料。
(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介绍,内容包括:1.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基本情况;2.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情况;3.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情况;4.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投研人员简历;5.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状况;6.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制;7.历史投资业绩情况;8.近两年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处罚和诉讼情况;9.特定资产管理渠道支持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情况;10.专户业务考核机制情况。
(一)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1.合作基础及拟合作内容;2.市场及客户需求分析;3.未来三年合作规划。
第十四条我行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评价,评价审核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一)业务合规和公司诉讼情况1一依法设立,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2一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一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4一不存在对公司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5一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公开负面信息;6一管理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人民币。
(一)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情况1.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有效隔离,确保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2.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监控,确保投资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运作。
(一)投研和考核情况1.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投研实力,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人数充足,主要投研人员具有较长期限的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2.管理人应具有良好和稳定的历史投资业绩;3.管理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持有人利益优先,兼顾产品投资风险和收益。
(一)与我行合作情况1.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已经获得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2.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与我行连续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合作三年以上;3.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五亿元人民币;4.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最新跟踪评价排名前二分之一。
(一)渠道和客户服务情况管理人应具有较强的渠道服务能力和高端客户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高端客户服务标准和客户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个人金融部依据公开数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提交材料和尽职调查情况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准入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单一准入审批。
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审查表,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逐项评定结果、准入结论等,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签批后给予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二节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第十七条我行每年对已准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诚信合规状况;(一)经营管理能力;(一)投资管理能力;(一)内部风险控制;(一)销售适用性;(一)宣传推介情况;(一)客户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我行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制作尽职调查表,搜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甄别分析后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经分管行长或授权的个人金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我行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择优选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开展合作,管理人业务开办不合规或者存在缺陷的,我行应缩减增量合作,达到退出标准的应进行退出。
第三节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第二十条我行结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行业变化情况和我行动态监测评价,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公司进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我行应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退出:(一)管理人丧失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的;(一)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丧失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一)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违反监管机构监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的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处罚的;(一)管理人因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受到监管机构停业整顿等监管处罚的;(一)管理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产品业绩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一)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合格的;(一)违反监管机构和我行相关规定,未与总行签订产品代销协议私自通过我行分支机构代理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一)管理人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不到位,受到大量客户投诉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一)其他我行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可能造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由个人金融部制作退出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退出原因等,经分管行长签批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应冻结新发产品合作,与管理人签订协议,逐步取消在我行已上线产品的代销合作。
第二十四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两年内不得再进行准入。
第三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引进第二十五条总行和一级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由总行统一准入,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向客户推介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总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在全部或部分分行销售,分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仅在发起分行辖内销售。
第二十六条我行引进代销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由我行负责托管,我行无法满足托管运营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分行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初步评价,向总行提交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和产品初评报告等材料。
初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一)风险分析;(一)客户需求和市场前景分析;(一)我行收益分析;(一)营销方案;(一)客户服务方案。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准入第二十八条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准入流程包括产品资料搜集、产品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二十九条产品资料搜集。
我行向管理人搜集产品相关资料,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拟任投资经理简历和历史业绩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产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和背景材料等。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评价。
个人金融部对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评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设计是否合理;(一)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析;(一)管理人评价;(一)投资经理评价;(一)客户需求分析;(一)我行收益分析。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评依照投资对象分为委托贷款项目初评、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评和其他项目初评等:(一)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1.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项目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2)信贷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我行规定;2.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交易结构;(2)贷款项目基本情况;(3)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审核和评价;(4)融资主体和抵押人等交易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财务和信用状况分析;(5)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分析;(6)还款来源及未来现金流量分析;(7)担保和质押情况分析;(8)主要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分析;(9)风险评价;(10)其他相关情况分析;(一)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步评价1.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融资方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企业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资产质量良好,现金流量正常;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融资投向可为生产经营或投资,还款或回购款来源真实可靠;(3)融资方应由有权机构出具相应的有效决议;(4)质押融资股权必须为上市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解禁日不得晚于项目到期日前3个月);(5)标的股票发行企业业绩优良,最近一年需保持盈利且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6)标的股票流动性较好,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10亿元,标的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0人;(7)单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数的20%,累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数的20%;(8)最近6个月内标的股票的复权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不超过200%;(9)标的股票非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公司最近一年没有出现重大负面事件;2.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步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融资项目基本情况;(2)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审核和评价;(3)融资投向、还款来源及未来现金流量分析;(4)股票质押比例即质押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