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代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一)制定实施行业执业规范。
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聚焦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与质量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性文件。
推动执业规范有效执行,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强化执业规范运用,将执业规范作为衡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建设行业标准信息库,实现分析预警功能,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
聚焦"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论新形势下代理记账公司面临的财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代理记账公司面临的财税风险及应对措施徐春梅摘要:随着近几年财税政策不断调整,代理记账公司面临的财税风险不断加大。
本文从影响代理记账公司的财税政策入手,分析了新形势下代理记账公司面临的财税风险,从客户精细化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合同管理、降低人工成本、代理记账协会等方面提出了代理记账公司降低财税风险的措施。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and tax policies in recent years,the financial and tax risks faced by bookkeeping agency companies are increasing.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financial and tax policies that affect the agency bookkeeping companies,analyzes the financial and tax risks faced by the agency bookkeeping compan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reduce the financial and tax risks of the agency bookkeeping companies from the aspects of customer refined management,internal control management,personnel quality improvement,contract management,labor cost reduction,agency bookkeeping association,etc.关键词:新形势;代理记账公司;税务风险Key words:new situation;agency bookkeeping company;tax risk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19-021代理記账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普遍存在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特点,很多代理记账的账务处理混乱,只顾短期利益,没有考虑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为企业的发展埋下隐患。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6﹞94号)的部署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作用。
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要明晰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和产权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脱钩前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和脱钩后继续使用。
(三)确保平稳过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
新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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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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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工作规范》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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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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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的全文学习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颁布时间:2000-1-1发文单位:财政部截至1999年底,我国利用世行贷款协议总额达336.38亿美元,贷款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社会发展、文教卫生等方面。
世行贷款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加有效地引进和使用世行贷款,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于2000年1月21日印发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些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答: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中,财会核算与管理是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担负着经济核算、财会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任务。
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原有的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比较零散,不规范、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和淡化。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比较系统的会计核算办法。
问: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答:自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1980年5月至1993年8月的起步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世行贷款项目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基本上是一个项目制定一套财会制度,对涉及几个省(区)、市的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就有几套财会制度。
基层项目单位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而且有关的会计指标不具可比性,难以进行汇总和分析,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比较混乱,与国际惯例差距较大。
(二)1993年8月至1996年底的逐步统一阶段。
1993年8月财政部在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统一。
但是,其中对项目建成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固定资产的折旧等经济业务的处理,违背了我国现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分工的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客观性原则,且有关概念比较模糊,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准确界定。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财资〔2017〕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7年12月29日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
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加 强业务监管 , 代理机构 网上登记管理实 行 “ 自 愿 、免费 、 一地登 记 、 全 国通用 ”的办法 。目 前, 财政部正在 抓紧建设新 的代理机构管理 系统 , 新系统将于 2 0 1 5 年1 月1 日正式上 线运行 , 届时 , 凡有意从事政 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 均可在 中国政 府采购 网 ( wⅣ W. c c g I ) . g o v . c n )或其工商注册所 在地 政府采购省级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 决定 ) , 自2 0 1 4 年8 月3 1 日 起, 取消 财政部及省级人 民政府财 政部 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以下
简称代理 机构 ) 资格 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 为此 , 财政部印发 了 《 关于 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
评价方法 和标 准 , 积极开展 行业 评价 , 并打破地 区行 业保护 , 形成全
政府 财政部门举报 。对于经查实提供 虚假材料进行登记 的代理机构 , 其名 称将被列入政府采购 代理机 构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 , 并 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 “ 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 专栏 “ 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不 行 为记录
财政部有关负责 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行政许 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答 记 者 问
根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 险法 ) 等五部 法律的决定》( 2 0 1 4 年8 月3 1 E t 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
理机 构 自行 维护和更新 。代理机构应 对登记 信息的真 实性 、有效性
止 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 息登记 ,《 通知》规定 :一是将代理机 构所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库[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
具体包括:(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是制定应用指引和建设案例库的基础。
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包括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案例库,用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
第三条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
第四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二)融合性原则。
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
(三)适应性原则。
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
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则。
管理会计的应用应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五条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视管理决策主体确定,可以是单位整体,也可以是单位内部的责任中心。
第六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包括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等四要素。
第二章应用环境第七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其应用环境。
管理会计应用环境,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包括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与管理会计建设和实施相关的价值创造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资源保障、信息系统等因素。
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市场、法律、行业等因素。
第八条单位应准确分析和把握价值创造模式,推动财务与业务等的有机融合。
第九条单位应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由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会计组织体系。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管理会计机构,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工作。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吉财会〔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财会〔2020〕150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所属地代理记账机构做好2020年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强化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在全省推广网上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积极推进各地政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二是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三是要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四是要公开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五是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自愿组成的,经依法登记,提供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服务协会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平竞争环境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并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确保各行业机构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积极引导、扶持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并在行业调研、统计评估、市场拓展、信息发布、培训学习、交流合作、咨询指导、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服务产品,助力会员做优做强。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发布本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督促会员严格遵守。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以及损害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代理记账行业分析
代理记账行业分析代理记账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即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代理记账者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代办纳税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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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分析一、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从1994年财政部颁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记账作出明确规定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代理记账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并且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日益增强中小企业数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然而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力资源短缺,适宜于将代理记账作为替代的会计核算解决方案。
代理记账业的发展,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会计管理人才短缺的矛盾,满足了其对规范的会计和财税代理服务的强烈需求,为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行业规模不断壮大目前,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很快,有些代理记账机构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例如,近几年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每年以100家以上的速度增加,截止去年末代理记账机构己达到上千家;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已有200多家,还不包括非法的地下代理记账机构。
北京春雪会计公司服务范围覆盖北京所有区、县,从业人员达600多人;北京信海诚财务公司客户近千家;上海宜旺财务咨询公司目前有客户100多家,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江苏太仓最大的会计服务公司已有30多个分部,代理记账业务已经延伸到乡镇。
3.行业监管不断加强1994年《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提供了依据。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也强调,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005年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地对代理记账工作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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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代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8期
编者按: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日前,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对此本报进行了选编,以飨读者。
问:请介绍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后续监管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来,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经历了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宽进严管的发展阶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明确和规范了后置审批模式下的代理记账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
今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
在放权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手段必须硬起来。
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使市场活而不乱。
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为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必须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
为此,对于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适当放宽对行业协会的前置审批管理的同时,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本身就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应有之意。
(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顺应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的客观需要。
中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民政部有关文件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相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2016]2657号)中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的指导思想,即“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为此,在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下,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行业监管职责不可缺位。
同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职责,明确综合监管过程中参与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三方面关系。
(三)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成倍增长,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如:个人代账和无照无证代账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加剧了代理记账行业恶性竞争,损害了代理记账行业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代理记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
的退出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加大了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等等。
要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直接监管,建立政府部门间综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通过鼓励代理记账机构自发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行业执业标准化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流程,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赋予行业协会相关职责职能。
(四)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的客观需要。
在“放管服”改革红利的激励下,一些地区先行先试,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联合起来,纷纷自发成立了省级、市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官网“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经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数量已达60余家。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客观上存在行业协会设立程序不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管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地区间管理差异性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赋予基层财政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新业态下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显现。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明确、细化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职责职能,确保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的制定采取委托研究方式,自2017年初启动前期研究工作,通过1年时间的研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今年3月21-22日,财政部会计司专程赴上海开展调研,听取部分省市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5月,财政部就《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共计73条,并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吸收。
近日,财政部就《管理办法》再次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
2018年11月13日,《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计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
其中,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行业协会的职责职能及其内部治理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共6条,明确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建立激励惩戒机制、自我服务的具体规定;第三章财务管理共4条,对行业协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资产管理、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等提出要求;第四章指导与监督共14条,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了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对行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监督检查的范围以及对违反章程、不按要求备案、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社会公示等懲处措施;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力求通过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共治,形成合力,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支持所辖地区行业协会有效发挥法定职责职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措施或办法,强化对所辖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引导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是各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各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协会会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学习领会,并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本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时履行向行业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诉求及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并注重与民政、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行业监督管理机制。
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促进代理记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