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办理服务

合集下载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劳动保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益。

当我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疑问时,劳动保障监察就成为了我们有力的后盾。

那么,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它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具体的服务?如何申请这些服务?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其职责范围广泛。

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核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让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以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服务内容1、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无论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还是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问题,都能在这里得到专业的解答。

2、投诉举报受理当您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会对您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3、劳动纠纷调解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介入调解,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快速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4、执法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看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的途径1、现场投诉举报您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亲自前往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投诉举报。

在现场,工作人员会指导您填写相关表格,并受理您的诉求。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流程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流程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流程
一、在单位所在社区办理集体合同申请(集体合同首先是办理工会,向集体合同老师要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单复印件一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确认书、委托书一式六份,日期哪天去盖章写哪天除要求手写外一律打字
6、所有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下面写学历和联系电话
二、在单位所在街道工会办事处办理集体合同确认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
3、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
4、最近一个月的工会缴费凭证复印件
5、到集体合同处盖集体合同专用章
三、在网址http://218.25.90.184/scsb/注册并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表》,打印、签字、盖章
四、在单位所在街道将报告表和集体合同给书面审查窗口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如果有上一年的报告凭证则直接去网址打印凭证去街道换取即可。

解民生之忧 做民生实事——记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解民生之忧 做民生实事——记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世界优质服务窗口十九大以来,我国一直把民生问题列为各项工作的首位。

习总书记也曾多次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

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多做民生实事。

”而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是这样一个每天为民解忧、为民维权的窗口部门。

细心办案还真相、百里驱车暖人心一个寻常午后,一名步履蹒跚、表情沉重的中年妇女来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经过了解她叫刘某,在某经贸公司从事5年玻璃门窗工作,在工作时不幸被重达几百斤的钢化玻璃砸倒,造成她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没有承担应尽的责任。

丈夫舍弃了病重的妻子和孩子,离开这个家庭。

孤立无助的她,拖着虚弱的身体四处求助,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

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想碰碰“运气”,可这一碰不止碰到了运气更收获了希望。

延吉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情况后,迅速组织了精干力量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在发生事故前已被吊销,属于无证经营的小作坊,经营人为逃避责任早已消失。

在职的工友因怕打击报复,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监察员只能对已离职的工友逐一联系,终于找到一名离职的外地工友同意配合调查。

为了争取时间,监察员驱车200多公里去他家做调查笔录,核实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监察员又到当地120调度中心调取了事故发生当天的出车记录和医院手术签字单等相关证据,历经了一周时间,终于确定该案件是一起因非法用工而造成的工伤,刘某最终被认定8级伤残,各种赔偿费用合计15万余元。

获得认定的刘某流下了激动解民生之忧做民生实事——记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本刊记者刘洋12优质服务窗口的泪水,一度破碎的家庭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铁面无私追欠款、废寝忘食保民生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人社局党组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紧密围绕以“治欠保支”为工作中心,自2017年以来,受理案件总计280余起,为1500余名劳动者追回了拖欠工资共计4100余万元。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操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操作流程

1.登录系统:企业在年审开始前,需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系统的官方网站进行登录。

企业需要使用统一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一般是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在系统主界面上,企业可以找到相应的年度业务报告提交入口,点击后进入填写业务报告的页面。

年度业务报告通常包括劳动用工情况、薪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内容。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和信息。

4.上传相关文件:在填写年度业务报告的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上传一些相关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企业需要将这些文件扫描或拍照后上传到系统中。

5.提交报告并缴费:当企业完成报告的填写和文件的上传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报告发送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同时,企业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年审费用。

缴费通常可以在线支付,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流程。

6.审核与核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收到企业的年度业务报告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

他们会根据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进行评估和核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7.通知结果并反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完毕后,会将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企业未能符合相关要求,机构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企业需要根据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材料。

总的来说,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登录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年度业务报告、上传相关文件、提交报告并缴费、审核与核实、通知结果并反馈以及获取网上年审报告等步骤。

这个流程可以帮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企业更加高效地完成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了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流程,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职责包括: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加班工资等。

3、休息休假的权利,如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5、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7、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举报投诉渠道1、电话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可以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等渠道获取。

2、上门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举报投诉。

3、网络举报投诉:部分地区开通了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四、送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企业用工情况的时候,如果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现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立案处理。

那么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是什么?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通过一篇短文和大家做个简单分享。

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2、调查中出现法定中止调查情形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

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劳动监察专项方案

劳动监察专项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3.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1.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1)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

2.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1)简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处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跟踪回访机制,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1)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合力。

(3)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4.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1)建设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业务数据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

4.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安图:多措并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安图:多措并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作实践 , 研 究建立 了《 劳动 监察 案件 管理 制度》 、 《 劳动保障监 察员准则》 、 《 劳动监 察举报案件受理制度》 、 《 劳动监察廉政建 设制度》 、 《 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上报制度》 、
《 劳 动 监 察 日常 巡 察 制 度 》 等 多项 工 作 和 管理制度 , 有 效 提 高 了监 察 办 案 效 能 。 落 实 普 法 宣 传 和 监 察 执 法 紧 密 结 合
自身劳动 管理 行 为 。 促 进 其 建 立 自我 约 束、 自我 调 整 、 自我 规 范 、 自我 提 高 的 劳 资 矛 盾 化 解 制 度 。 通 过 不 断 开 展 的执 法 工
监 察两 网化 建设 。按 照全县 网格 化和 网 络 化 建设 “ 三 步走 ” 的规 划 , 精 心组 织 实
落 实 群 众 投 诉 和 日常 巡 检 紧 密 结 合 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 公 布 举报 投 诉电话 。 设置举报 、 投诉信箱 , 安 排 专 人 负
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中 , 积极探索 劳动监察 体 系建设 , 围绕六个 紧密结合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 落实 劳动监察制 度建设 和约束 机制
与公 安 、 工商 、 税务 、 建设 等 部 门 的协 作 维
权, 借 助和发挥社 会团体 的作用 , 联合开
展专项行动 , 形 成 了 良好 的社 会 联 合 监 督 的 维 权 氛 围 。 共 组 织 开 展 了 以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清 理 整顿 、 农 民工工资 支付 、 禁 止 使 用童工 、 劳动合 同订立 、 超 规 定 加 班 加 点
施. 建成“ 横 向到 边 、 纵 向 到底 、 管理到位 、
维权行动 , 违 法行 为得 到有效遏 制 , 职 工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一、案件立案1.受理投诉或发现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接受的投诉或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确立案件立案编号,同时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核实。

3.形成案件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立案登记信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等。

二、调查取证1.制定调查方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方法。

2.进行现场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查现场等,获取相关证据。

3.面谈询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记录相关内容。

4.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调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三、行政处罚1.依法裁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3.行政处罚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提起申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接受处罚,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

四、申诉1.提起申诉: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提起申诉。

2.审理申诉: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收到申诉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审理,并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调查核实。

3.申诉裁决: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依法作出申诉裁决,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处罚决定或撤销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1.申请方式
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以下三种方式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
一、现场申请: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或者派出专人现场协助申请;
二、书面申请: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申请书并电函或邮寄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邮寄申请书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三、电话申请: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致电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2.立案
劳动监察大队审查现场、书面、电话申请的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予以立案,
发出法律文书,告知劳动者申请已被立案,同时对申请人及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3.调解
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争议申请案件,将申请人及当事人纳入调解,向当事人呈报有
关调解文书及其他材料,设法协助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4.裁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劳动监察大队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依法裁决,发出相应的调解书及裁决书,并告知双方申请人和当事人这一裁决的结果。

5.申请复议
劳动监察大队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监察
大队申请复议。

6.申请上诉
裁决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2022年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审查操作流程

2022年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审查操作流程

2022年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审查操作流程一、业务办理准备二、年审数据上报用户成功修改密码后可进行登录。

成功登陆后可看见“单位上报”模块,其中有三个子模块,分别是“单位年审信息上报”、“单位年审结果查询”、“年审合格证证书打印”。

1.单位年审信息上报“单位年审信息上报”子模块中有四个选项模块:(1)年审公告:年审公告是由劳动保障监察发布的年审信息。

参审单位登录后首先要查看该信息,了解年审要求。

(2)单位基本信息:需要如实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

(3)职工构成:职工构成中,存在“是否有用工情况”(机关、事业单位指是否有编制外用工)。

若单位在年审年度无用工,则选择“否”,但是必须进行说明(在备注里面,若所述原因不属实将承担法律责任),无用工时不需要填写“单位职工构成情况”、“单位用工情况”及“劳动合同、工资社保”。

若存在用工情况则选择“是”,再依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包括“单位职工构成情况”、“单位用工情况”及“劳动合同、工资社保”。

(4)劳动合同、工资社保2.单位年审信息保存、上报在填写过程中,点击“保存年审信息”,可随时对填写的数据进行保存。

在填写完毕相关数据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年审信息”,系统将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数据无误后,显示提交成功后等待劳动监察部门的审核。

三、审查结果查询用人单位在“上报年审信息”成功后在5个日之后可以通过年审结果查询审查是否通过。

四、审查结果处理1.年审合格证打印选中该行数据点击“打印证书”选择“直接打印”可能出现点击“安装插件”点击“运行”点击“安装”2.审查不合格温馨提示:今年网上审查系统按现行模式进行。

下年度起,将并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大厅可办理社会保障的多项业务。

根据办事大厅的规定,网上办理业务需缴纳相关“数字安全证书”使用费用,各用人单位可选择到现场参加免费审查或参加网上审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须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须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须知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受理投诉案件办理流程及案件办理时间的规定:一、案件受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即:填写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内容)。

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案件立案: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三、案件调查:第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四、案件处理: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调查结束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催告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用人单位负责人符合逃跑、藏匿行为的案件可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欠薪数额达到以下一种条件:(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五、行政诉权:用人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予以了特别保护的。

如果⽤⼈单位有违法⾏为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队进⾏投诉、举报的。

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任何组织或个⼈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查处,且为举报⼈保密。

⼆、劳动者对⽤⼈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应书⾯推荐3-5名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向劳动保障⾏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笔录,并由投诉⼈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案⼀、劳动保障⾏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起5个⼯作⽇内决定是否⽴案,⽴案应当填写⽴案审批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即为⽴案之⽇,并通知投诉⼈或举报⼈。

1、违法⾏为发⽣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管辖的。

⼆、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及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补正投诉材料。

三、对不予⽴案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理由。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案之⽇起,在规定的60个⼯作⽇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政处理:劳动保障⾏政部门⽴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作⽇内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撤消⽴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内送达当事⼈。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为进1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1、受理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1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6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2、立案1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2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3、调查取证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2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6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9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10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10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10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10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1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1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1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04证明同1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1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1致的证据优于1个孤立的证据;105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106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07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08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10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2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7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4、案件处理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7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8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1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5、告知1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4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6、送达1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2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4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7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7、销案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5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8、结案1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10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9、执行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1)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时效期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首问负责制

劳动保障监察首问负责制

劳动保障监察首问负责制
1、在办公场所和公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受来访、来信、来电咨询、投诉、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制责任人,必须认真对待对方提出的问题,使之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2、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首先受到询问的同志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

3、首问负责责任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人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4、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5、答复、介绍和指引时,首问负责的责任人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发生,树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
员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6、将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导至影响单位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劳动保障投诉受理查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

三、报送材料:
由投诉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四化双评平台上传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中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办理程序
(2)收到投诉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调查完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决定,特殊情况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5)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未向上级人社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相对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告知投诉人案件处理结果(自批准行政处罚或处理5日内)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新华中路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院内
主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中心)
(监察一科)、(监察二科)
一、项目名称: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
二、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2号);
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三、报送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时限:
法规规定180个工作日,承诺15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新华中路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院内
主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中心)
(监察一科)、(监察二科)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6、《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常见问题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