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监视不就是由⼀定的法律争议的,因为他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必须执⾏的内容,都是依靠⾃⼰的⾃愿所决定的。
见死不救的情况⼀般在法律中所的的判决是有⼀定困难性的,因为他不受法律的管辖。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不同意纳⼊刑法的理由是:刑法的⽴法⽬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的构成要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有符合实施犯罪的⾃然⼈、犯罪的主观⽅⾯要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要有犯罪⾏为⼈具体的表现、犯罪客体要有刑法所保护⽽被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想制定见死不救罪很难把握。
⽐如⼀个⼩孩掉⼊河⾥,岸边站着⼀个成年⼈,成年⼈没有救助,⼩孩溺⽔死亡,如果我们想制裁成年⼈,那我们⼜怎么判断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怎么判断其是故意不救助呢?因为不是每个⼈都有救助的条件,恰恰站在岸边的这个⼈就不会游泳,实施不了救助的⾏为,法律也不能强⼈所难。
要想判定成年⼈是否有救助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成年⼈是否会游泳,我们该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取证呢,做鉴定吗?不现实。
如果是这样那恐怕从此以后不会有⼈再去河边了,否则会有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与⼈的⽣命是等价的,法律保护⼩孩的⽣命权,也同样要保护救助者的⽣命权,谁能保证成年⼈在救助的过程中不会有⽣命危险呢?法律绝不能在保护被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时⽽不顾及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定程度且经刑法明⽂规定为犯罪的⾏为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将⼀种道德范畴的⾏为⽴法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噪下,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助于问题的解决,⽽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由制造借⼝。
90年代中叶法学界就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了热烈⽽长时间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未见到任何结论。
2011年11⽉26⽇凤凰⽹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法进⾏民意调查,结果有80、42%的⼈持反对意见。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日益严重,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和预防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仅靠道德约束的无力。
因此,许多人转而寻求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通过对国内见死不救的立法争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于见死不救是否该入罪的看法。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罪一、“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一)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特定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来实现的,如公安警察、消防人员、治安联防人员等。
正是因为负有这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面临危急事件时,除非上述特定人员主观上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件,或者虽然注意到事件的发生但不认为是突发事件,否则他们必须做出相应救助行为。
此类人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由于在渎职罪中,已经包含了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内容,所以无需再单独设定“见死不救”罪。
(二)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由于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并不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但他们是国家责任的实践者,社会寄予的期望更高,面对突发事件,他们应当做出实施救助行为的决策。
鉴于其身份特征,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相继出台相关条例,对此类公职人员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等“见死不救”行为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不时听到某医院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失信于公众被处罚、有关责任医生被调离岗位的消息。
见死不救主要观点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三、现实矛盾。有网友感叹:“以前好心 救人成了被告,于是遵纪守法,见死不 救了。现在见死不救又成了被告。横竖 都是死” 四、削弱了道德的作用和范围。见死不救 如法社会上不会出现见义勇为这样的词 语。
谢谢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
个人观点 盛文龙
个人观点
反对见死不救立法 原因:四个方面
不赞成立法的原因
一、社会基础存在问题 从我国社会基础上看,虽然世界范 围内确实有少部分国家将见死不救列入 刑法惩处对象,但这是建立在社会公民 有高度诚信与公信力与较高国民素质基 础之上的,显然我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 条件。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二、从法律界定上讨论。 这是立法最大的问题。按照刑法传 统的四要件理论,无非将所谓的“见死 不救罪”定位1、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2、 明知有伤者而不作为3、有能力救助而不 作为4、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救助行 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举个例子:以救助落水者为例。围观者大 可以说自己没看见。如果有摄像头记录 了,围观者大可以说自己不会游泳,没 有救助能力。如果有人不死心,非要证 明围观者会游泳。但会游泳和会救人还 是有天壤之别。被落水者当救命稻草似 的拼 力的人去救助落水者,也是将自己置于 危险之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1(主体)主体好说,不做讨论。 2(主观)明知就难以界定,路人大可说自己没看见。 3(客观)有能力救助就更难界定了,很多的伤害救助要 求有专业的知识,否者会造成伤者的二次伤害。 4因果关系其实很扯淡,虽说不救助与伤者死亡之间有一 般观念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 因果关系。现行刑法总则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是危害行为,路人只 是看一眼,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
“见死不救”的立法适格性考量word精品文档8页
“见死不救”的立法适格性考量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0月13日17时25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广佛五金城,一名两岁女童王悦(乳名“小悦悦”)由于父母疏忽过失,在阴雨天黑夜独自跑出家门玩耍,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小悦悦卷到了右侧车轮下,从小悦悦的胯部碾过。
十几秒后,三个路人经过此地,其中一男子从女童身边绕过,看也没看;另外两人看了女童一眼并绕过,没有放慢脚步。
紧跟着,一辆小型货柜车开了过来,像没有看到一般,右侧前后轮两次碾过小悦悦的双腿。
此后几分钟内,又有四辆电动车、三轮车和三位路人经过,但都只是看了一下,没有伸出援手,也没有打电话求助。
而路边的店铺也没有人走出来看一眼。
先后被两辆汽车撞伤倒地,最初路过的数名行人未及时施救,最后路人陈贤妹救起王悦,随后被送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急救。
10月21日凌晨,小悦悦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宣告抢救无效离世。
[1]在此事件发生时,社会舆论对路人对生命的漠视行为进行了口诛笔伐,谴责他们的冷血,谴责他们的见死不救。
由此,很多人认为,仅仅依靠道德舆论的力量来引导见死不救者,收效是相当微小和不确定的,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将此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力来唤醒某些人的道德良知。
他们从刑法学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即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由于存在特殊关系,因而具有特别的作为义务的角度出发,认为行为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故意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此相反的观点则从“见死不救”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务中的操作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法律应与道德分开,不能让道德“泛法律化”。
时至今日,再看见死不救到底能否入罪?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我们确实能从一定程度上改观“见死不救”的现象,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把本应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对象强行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控范围内,不仅加大了法律实施的成本,还会造成国民道德与伦理价值观的混乱。
二、“见死不救”当否入罪浅析(一)中外关于“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经验关于“见死不救”行为的规制问题,我国古代很多代表性法典里都有相关规定,如秦朝在《法律答问》中记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论;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法学12甲班蒋诗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飞速提升的同时,伦理道德,某些精神层面的高尚德操,却似乎正在慢慢地与这物质时代的繁荣渐行渐远。
就像《双城记》开篇所说的那样: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不可否认,机器的轰鸣将无数落后的东西毫不留情地撕的粉碎。
但是,在我们一味追求着城市先进化、现代化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将自己的内心伪装成了一个无坚不摧的机器,遗忘了最初的怜悯与善良,看似无坚不摧,实则冷漠无情。
我们用自己的双手,亲自动摇了我们努力了千万年所建成的道德石碑的根基。
这确实是一个让人痛心万分的现实!现在的我们,每天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里穿行,高楼大厦表面产生的眩光一次又一次蒙蔽了我们的双眼;每天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穿梭,汽车引擎的轰鸣一次又一次隔绝了我们对外界的倾听。
正因如此,我们的视线变得模糊,我们的听觉不再灵敏。
然而,眼和耳是我们心灵与外界沟通最直接的窗户,没有了这两扇窗户的清明,我们的心也开始渐渐变得封闭与浑浊,变得僵硬与无情。
所以不难理解,为何现在社会上会出现那么多道德丧失的现象,更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在别人遇到困难时选择转身离开而不是奋勇向前。
“见死”却还是“不救”,似乎是对这个时代极大的嘲讽,但这嘲讽背后,却仍然蕴含着众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今天,就让我这个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来浅谈一下我自己对“见死不救”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吧。
剖析所有的事件,基本上都是三个步骤,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what、why、how)。
所以要探讨“见死不救”,撇去它的定义不说,首先我们得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危机出现时,我们会选择见死不救?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是责任感。
当只有一个人面对需要救助者时,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个人都会采取各种措施对需要救助者实施帮助,这是源于人多年受到的道德和社会教育,就算有不能管闲事的心理,也很难忍受自己良心的谴责。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摘要“见死不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或者义务,但是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
对于第一种情形,大部分责任属于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而这种“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作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认识上则要复杂的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法律犯罪中图分类号:d90- 059 文献标识码:a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这种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怒和谴责,同时也冲击着人们对社会的信心。
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 位代表关于增设“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更是给人以世风日下、唯借助法律之威慑力方能挽救社会道德和良知日渐沦丧的紧迫危机感。
一、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争议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用法律来规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认为“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强烈呼吁“见死不救罪”早日出台。
他们一方面肯定在道德层面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又认为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时,法律的介入才是理性的选择。
因此,用法律来惩治“见死不救”行为才是标本兼治的做法。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三) 从立 法和 司法 实践上来看 , 惩罚 ‘ 见 死 不救罪” 客 观上存 在 可操 作性 的 问题
( 一)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 “ 见死不救” 行为的依据
首先, 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 大部分见死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 “ 见死不救” 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 不救 的行为发 生在 公共场所 , 这些地 方人 多, 流动 性大 , 在立法 上 问题。 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因而使得法律和道 难以确 定犯罪 主体 的范 围, 是 不是要 把所有 见死不 救 的人都视 为 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这样的历史 , 无论东西方, 亦然。 所以道德 犯罪人 ?如果 不是 , 如何确 定犯罪 与合法 行为 的界限 ?如果打 击 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现代 自由 面 过宽 或过窄 , 既不 符合立法 目的, 达不到 法律 的社会 效益 , 又 不
为 实质 上 已经 包含 了一部 分惩 罚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内容 , 司法 实践 称 , 社 会舆 论是独 立 于立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 权之 外 的“ 第四种权 利” 。基 于上 述优 点 , 社会 舆论 应该 关注那 些见 死不 救 的不道德 中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玩 忽职 守等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罚实 属常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决 这些 难题 , 公安 机关 要增 加大 量警 力 , 警 察要 付 出大量 精力 去 最 终实现 法律所 设定 的整个 社会 关系模 式系统 的要 求 , 取得预 期
班级辩论赛:“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
辩题:“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正方:“见死不救”应该立法反方:“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个人见解:“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我认为还是不能将“见死不救”入刑。
理由如下:1、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
公权力过度扩张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自由的禁锢,民主社会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东西,过多地上升为法律调整,就是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苛以公民义务的机会,公权力就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道德义务为借口,强制公民让渡权利和自由———义务越来越多,行动将倍受羁绊,自由将成为奢侈。
2、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
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3、“见死不救”不是法言法语。
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
因此,立法应当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而不是简单地冠之“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也是应该分不同的主体,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如果简单的规定“见死不救”是一种罪,那么如果我们在救助别人的时候连自己最起码的生命权都保障不了,我们又怎能盲目的去救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救,是不是也要定罪?4、个人认为,长期以来造成人们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是人们内心的不信任心理,害怕给自己惹到更多的麻烦。
这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才是悲剧的根源。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人与人之间重树信任,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可以承受之重。
如果我们社会真的立法了,那么我们之间就真的信任了?我们就会真正的按照法律要求去“见义勇为”吗?我们是不是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发挥的制裁呢?就像交通肇事罪一样,相关法律早就出台了,但是这个社会上不还是有一些人在逃避责任吗?5、另一方面,不是我们的素质变低了,而是我们在做好的同时却没法得到好报,反而会惹祸上身,被人诬陷。
“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待这一 问题,认为见危不救属 于道德过错。从我 国的立法 内 救助罪” , 这对维护刑法的精神是大有裨益的。行为人 因其特
容来 看 ,刑法 规定 的许 多 罪 行有 很 多本 来 就 是 由道 德 规 范 上 定 的 身份 ,使 之 负有 了 对 受害 入必 须 救 助 的 严 厉 义 务 。 其特 升而 成 的 。当 公 民整 体 素 质 还 没 有达 到 一 定 高度 时 ,政 府 通 殊 的 身份 , 相 对 于 一般 主 体 来 说 , 刑 罚设 定 上 应 较 重 一 些 。特 过法 律 介 入 是 理性 的选 择 。追 究这 类 人 责 任 的 理 由是 ,他 们 别 应 当注 意 的是 , 对“ 见死 不 救 ” 以“ 不救 助 罪 ” 定罪 处 罚 的 , 在 没有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作为” 义务。
有些学者认为 , 很有必要设立 “ 见死不救罪” 。作为社会 实 际可 操 作 性 而 导 致 法律 条文 被 虚 置 。同时 , 设立“ 见 死 不 救
主义 的法 律 , 当“ 见死 不救 ” 的 行为 已经 严 重 危 害 到被 救 助 者 罪 ” 会 将 法 律 界 限扩 大 化 , 不利 于法 治 社 会 建 立 。 的生 命 和 健康 时 , 我 们 的立 法 没 有 理 由将 ( 见死不救) 这 样 的 通过本文对 “ 见死 不 救 ” 的 分析 , 我 们 认 为 有必 要 将 该 行 恶性 行 为 排 斥 在法 律 之 外 。大 多数 国人 习惯 用道 德 的 眼 光 看 为 上升 到刑 法 的 层面 予 以规 范 , 应 在 刑 法 分 则第 四章 增 设 “ 不
关键词
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 罪 见义勇为
文献 标 识 码 : A 设立“ 见死不救罪” 缺 乏 足 够 的法 理 基 础 , 会使道德“ 法 律
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2 刑法 不能解 决的 问题 .
刑 法是指 规定 犯罪 、 事责 任和刑 罚 的法律 。 刑 从刑 事立法 角 其二, 见死不 救不 予救助 的对象 是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度 来看 , 确定犯罪 时 , 主要考虑 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 只有社会危 害 或他人人 身 、 财产 利益 , 并且这些 利益 正在或将 要遭受 到不法 侵 性 达到 一定严 重程度 的某种 行为 , 才会将 其 定为犯 罪 。 见死不 救 害、 自然 灾害或 意外事 故 。 的社会危 害性虽然在 不断蔓延 与扩大 , 但是否 已达 到了刑法 限定 其三 , 主观 上 , 不救 者存在 主观上 的故意或 放任 。 见死 的“ 定程度 ” ?从近 年 出现 的有关见 死不救 案例来 看, 一 呢 现行刑 其 四, 客观 上 , 见死 不救者 没有积极实 施救援 , 明知当事人 的 法通 过定罪量 刑所惩 戒的 , 是针对 负有法 定或特定救 助义务 仅仅 行为 会发生 危害社 会 的结果 , 没有予 以阻挠 , 但 放任 此种 结果 的 的主 体 的见死不 救, 也就 是一种 狭义 的见 死不救 行为 。 而对 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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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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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 诸多 “ 见死不救” 事件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 f-题, 3 ̄ 并且 引发 了人们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见死不救 /
原本 属于道 德 范畴 , 过立 法予以调 整 , 通 在我 国现 阶段 是否有 其 必要 性 、 可行 性 , 在具体 操作 过程 中应 重 点关 注什 么, 本文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第一,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
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
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
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
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
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首先,对方认为见死不救是因为现在人们道德沦丧,大家变得冷漠与麻木。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部分人在面对他人的痛苦或危险时,可能会感到恐惧或无助,从而 选择逃避。
解决办法探讨
1 2
增强道德教育
通过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对他人的关爱 意识,使人们在面对他人的困境时能够积极伸出 援手。
培养责任感
鼓励人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培养对他人的关爱 和责任感,从而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
3
提供心理支持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救助的风险
救助他人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者可能会面临身体伤害、心理压力或其他风险。这些 风险可能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
01
原因与解决办法
原因分析
道德观念淡薄
一部分人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可能由于道德观念淡薄,选择 漠视或逃避,从而造成见死不救的情况。
缺乏责任感
一些人可能因为缺乏对他人的关爱和责任感,导致在关键时刻选择 冷漠对待。
为那些因见死不救而感到内疚或心理负担的人提 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
加强宣传教育
01
通过媒体、公益活动等方式,加强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宣传教育
,使人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不道德和危害性。
引导舆论
02
积极引导舆论方向,鼓励人们关注他人的困境并伸出援手,同
时批评和谴责见死不救的行为。
社会影响与后果
社会风气影响
见死不救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当人们看到他人处于危难之中 而无人伸出援手时,他们可能会对社会的冷漠和不公感到失望和沮丧。
社会信任危机
见死不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当人们看到他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 时,他们可能会对社会的信任体系产生怀疑和动摇。
01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见死不救”是指在遇到他人遭遇不幸或危险时,明明可以施以援手来挽救他人生命,但却故意不去帮助或置之不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也违反了社会道德的准则。
然而,人们的见死不救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
对于这一行为,仅凭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谴责是不够的,更需要思考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并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
其次,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缺失也是见死不救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在法律上的漏洞,见死不救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妥善的惩处。
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缺乏有效的抑制机制,给予了见死不救者可乘之机。
同时,在一些社会群体中,人们普遍缺乏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引导,对于如何行善或判断正义与恶劣的程度也缺乏敏感度和认知度。
这种价值观念的缺失,使得见死不救行为在这些社会群体中逐渐成为一种习以为常、被默认的行为方式。
解决见死不救现象需要从根本上强化社会道德和人道主义的教育。
首先,要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
在教育体系中,家庭、学校、媒体等应该共同努力,培养学生及广大公众的责任感和自觉意识。
通过案例分析、道德讨论等方式,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关注他人,感受和尊重他人的需要,培养善良与爱心。
其次,要完善法律和制度,加强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打击。
通过明确法律法规,依法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制裁,加大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社会舆论和谴责力度,使其成为一种受到广泛道德和法律谴责的不文明行为。
此外,要加强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建立社区服务站、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在社会层面上弘扬救人精神和志愿服务的理念,激发人们主动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遇到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面对陌生人遭遇危险时,不要纵容自己退缩,而是应该伸出援手。
当然,并不是说要盲目冒险,冲向危险中,而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帮助。
社会中有许多助人的机会和途径,帮助他人并不一定要面对生死大事,简单的善举、细微的关怀和帮助都可以成为响应他人需求的重要方式。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见死不救”,这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态度,是指在看到遇险者需要救助,而自己却不去实施任何行动,既不出手帮助,更不向旁人求援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缺乏人性的表现,是对人的生命负责的态度不负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表现出“见死不救”的现象。
在公共场所,遇到突发事件,有些围观者会冷漠旁观,不管无助的伤者已经出现在他们的视野范围中,但就是没有一个人主动走出来帮助,因为他们不想卷入麻烦和风险之中。
他们不清楚是否具备求助条件、技能和能力,其实借助紧急求救电话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
就目前社会而言,“见死不救”越来越严重,有些人就算看到别人遇到危险,依然会漠视不管。
有时候,围观者看到了遇难者的惨状,会起来拍摄视频上传,却没有一个人做出救助。
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暴露出我们的社会存在着无良人性,缺失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究其根源,“见死不救”大多源于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许多人而言,自身的安全和财产更加重要,救人只能干扰自己的正常工作生活。
同时,在遇到危急情境时许多人会产生犹豫和紧张的感觉,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不敢主动出击。
此外,有些人对紧急救援知识不够了解,也没有相关的知识,自然不知道如何救助。
可是,我们必须看到,“见死不救”还会造成何其严重的后果。
首先,救助热线和救援人员无法迅速知道事故现场,拖延了事故处理的时间,增加了伤者的伤亡率。
其次,“见死不救”也会影响人们对于信任和道德价值的认知,打击社会的公德心。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道德思想,人们的道德命运和价值观也将无法得以提升。
因此,在我们生活中,我们有必要对“见死不救”的问题进行深思熟虑。
我们应该树立人命至上思想,做到见义勇为,帮助他人。
救助并不是专业技术,需要任何人随时掌握。
香港“自由行”的受欢迎程度,除了美食,亦有市民在内地遇上意外,为游客提供援助,加深了社会联系。
在家里,我们也可以通过制定紧急预案,进行紧急救援的针对性强的演习提高救援技能,减少犹豫和手忙脚乱的行为。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摘要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
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
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
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
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
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frequent incidents of danger and insecurity, and the resulting tragedy is deeply saddened. Moral condemnation has long been unable to contain this phenomenon. How to deal with this situation, whether i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e face of such urgent practical problems, we must face up to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pose personal opinions through various aspects of analysis and supplementary learning. The potential dangers of a series of consequences arising from the dangers cannot be ignored. First of all, the dangers of being in danger are very serious for those in crisis situations, and the most direct victims and the biggest victims of the entire crisis. A large number of facts and repercussions in real life indicate that waiting for the rescuer is always at risk, and if the rescuer’s endangered behavior leads to the rescuer’s loss of the best rescue opportunity, perhaps Will lose precious life. Moreover, the factors hidden in the dangers of self-help can also bring great harm to the whole society, and it is a test for the moral level of the whole country and society. This topic will combine the real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omestic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ppropriate reference to foreign jurisprudence on the dangers of the case,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s future legislation.Keywords: seeing danger; legislation; law; morality; rule of law目录一、绪论 (4)(一)研究背景 (4)(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1.国内概念 (5)2.国外概念 (6)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1.主体确定难 (9)2.证据取得难 (9)(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总结 (14)参考文献 (15)一、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03
道德观念的培养
见死不救的行为可能源于 个人道德观念的缺失,因 此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 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
道德判断力的提高
通过教育、经验和反思, 可以提高个人的道德判断 力,从而在面对生死抉择 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道德行为的坚持
在日常生活中,坚持行善 、助人,培养良好的道德 品质,有助于在关键时刻 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在一些情况下,特定职业或身份的人如 医生、警察等可能被视为有提供紧急救 助的义务。如果这些人见死不救,他们 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这一义务。
VS
防卫过当与紧急避险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可能涉及防 卫过当或紧急避险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 体情境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04
个人与心理
个人道德成长
01
02
内疚与自责
在做出见死不救的行为后,有些人可能会感到内疚和自责。这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但也可 以通过自我反思、道歉或寻求专业帮助来减轻这种负担。
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
01
个人价值观的体现
见死不救的行为反映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一个 重视生命、尊重他人的人更有可能在面对生死抉择时选择 伸出援手。
02 03
问题的普遍性
普遍性
见死不救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具 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某些 社会环境下,如冷漠的社会风气 、道德观念的缺失等。
分析
这种普遍性反映了社会中一些人 对于他人的生命和安全持漠视态 度,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
问题的影响
影响
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对社会的道德 风尚和公共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那些确实涉及法律责任的“见死不救”行为,应通过完善法律 制度来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引言]最近几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在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与此同时,反对上述主张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在我们这个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国家,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观点怎样应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现象,这值得我们每个人关心。
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除了关心见义勇为的表彰与保障之外,还更应该关心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把如何抗制见危不救行为简单化的倾向。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来对待见危不救行为,任何不加分辨地一味主张“应该定罪”或“不应该定罪”都是不可取的。
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观点,本文作者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科学评价,进而为“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可行性提出几点思考。
「正文」一、概念的辨析和讨论范围的确定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
在国外的确有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波兰等都在此列。
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一度出现过同样的罪名。
名称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却不完全一致。
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这里的“见危不救”有几大特征:客体是他人生命安全;客观上,救助是急需的,主体有能力救助,救助对本人及第三人均无危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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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4期137㊀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路文哲(襄阳市第五中学,湖北襄阳441000)摘㊀要:这些年以来,社会上发生着各种见死不救的事件,该事件也随之登上了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许多人也对道德法律化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思考.但这一事件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是道德上的问题,这种问题要通过社会以及道德的方式予以解决.阐述了该事件的定义以及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形,关于见死不救这一事件的立法上,要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上来进行分析.关键词:道德问题;立法;见死不救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8.34.0781㊀前言这些年来,见死不救的报道频现,这也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以及关注.这一事件与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见死不救这一行为饱受人们的指责,而其对于社会的影响深度也在加大.因此,对于该行为的立法便映入了人们眼中,但目前,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立法的条件还是有待商榷.尽管我国法律已相对完善,但关于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被制定出来,只是在相关法律部门的一些条文中有所体现对见死不救的惩治方式,但是这一情况对于社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随着该行为危害性的增长,针对见死不救设立专门的法律尤为必要,从而使对该行为的评价由舆论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外,对于见死不救者不能完全给予否定评价,要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进行考虑.2㊀见死不救的概念与种类2.1㊀概念所谓定义就是,在有人面对危险或者麻烦时能够提供帮助却不施以援手.该词最早是由论语中: 见义不为,无勇也. 而演变过来的.所谓见死不救,一般来说是指在别人遇到危险时,自己有能力施以援手而不去救助.在如今社会,见义勇为属于助人行为,而美国则把这种行为作为一个人的个人选择.而印度教徒则将这种助人行为视为要履行的义务和道德层面的责任.我国的主流观点很显然与印度的较为符合.即,从社会上来讲,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人们评论的一个事实,而在人伦道德上来看,这种行为则上升到了一种对价值观的评价.在书上,见死不救是一个用道德来衡量的词语,需要与法律规定的不犯罪划清一定的界限.2.2㊀种类首先是指国家在职的公务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危险承受者有义务去帮助他们,如果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不施以援手则被认定为不作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就是国家的专门的救助机构面对受害者不施以援手的行为.主要就是医院等相关的救助机构.医院对于受害者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或者放弃对流浪者的照顾以至于发生难以挽回的事件,在社会上已经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所谓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对于承担这一责任的医院和员工的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自然会受到人们的批判.此外就是普通大众见死不救的行为.对公民来讲,只要他们不做出侵害别人利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的这种行为是受道德约束而不受法律管制.3㊀加强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紧抓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也就是细化法律部门的一个过程.如今专门立法越来越多,这一现象主要目的便是为了解决法律在解决问题上存在的一定欠缺,加以弥补.这对于法制的进步与完善尤为重要.3.1㊀现行法律不足以解决问题我国的宪法㊁民法以及刑法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针对见死不救这一现象所作出调整的主要是刑法和民法,而一些现实中的问题难以用已有的明文规定予以解决.根据立法精神,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并不可取.3.1.1㊀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所谓民法,其目的就是以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利益以及人身关系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危险时,见死不救者并没有和受害者建立起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但是一旦出手,其行为便与受害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尤其是救援过程中,施助者发生意外,受伤或者死亡,受害者有着何种责任和义务,归属民法的范畴.而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受害者本人并没有故意侵害的行为存在,其应当承受的责任都是很有限的.因此,设立专门立法管制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迫在眉睫.3.1.2㊀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所谓刑法,也就是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犯罪以及刑罚的法律规定.刑法设立的目的是根据犯罪人员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考虑的,在其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而见死不救行为虽然其危害性再蔓延,不过是否以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了呢?这些年来,通过对见死不救这些案件的分析,我国所施行的刑法是通过罪量进行限定的,对于有义务救助而见死不救者,则被认定为是一种狭义的行为.而没有特定义务进行救助的人的见死不救,法律上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而法学界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看法是,普通大众的见死不救行为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4期138㊀㊀的处罚措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刑罚的证据获取困难,罪行认定有困难,而仅仅依靠刑法是不足以解决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问题的,因此设立专门的立法尤为必要.3.2㊀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社会功能每个社会都有着主流的道德观念,该观念一定会在其法律中体现出来.见死不救的专门立法并不仅仅针对见死不救者,实际上,该立法是一个相对庞大的体系,在惩处见死不救者之外也要注意对救助者进行奖励补偿,对于被救助者的恶意诬陷等要予以追究,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伸张社会正义,端正社会道德风气,帮助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走向正轨.4㊀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立法思考法律在法理学上来说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整的情况下,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难以保证将道德上的高层次的要求付诸法律上的.所以,我国如今要做的便是将见死不救与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上的行为和法律想联系起来,要想做好两者之间的联系,就要注意见死不救行为的实施者的权益的保护和施救主体的规定以及保障体系的完善等.4.1㊀见死不救的主体界限见死不救者可以分成两种人群,一种是有着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受害者实施救助的人群,还有就是不受法律约束去救助受害者的主体.因为,目前针对有义务实施救助的见死不救者有着刑法上的相关规定,而无义务的人群却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立法针对的便是这一人群.在遇到危险时,并不是所有在场人员都会被认定为见死不救者.在我国的目前情况下,让每一个人在面对别人受到威胁时都施以援手是不现实的,如果用法律对他们予以这种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所以,目前设立的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的主体应该有着谨慎的判别,见死不救主体应当是在受难者对其发出求救信号或者是在自身有能力的情况下却不予施救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对于见死不救主体的规定也会不断变化,并在人们道德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其主体的规定也应随社会的发展需要予以扩大.4.2㊀救助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之所以社会中会存在着普遍的见死不救行为,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便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见识到许多狗咬吕洞宾的行为之后,很多人便对于处在危险中的人视而不见,不予施救.那么,怎么样才能在立法过程中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从两个方面给出了建议.4.2.1㊀严惩恶意逃避责任人所谓恶意逃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指在救助者救助受害者时有着承担能力却不去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就是在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蓄意诬陷救助者,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以及精神损失费用的敲诈勒索行为.对于恶意逃避责任的人,如何对其行为加以定性,本文认为其行为与普通违法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有行为必然伴随着后果,不过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后果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被救助者有着逃避责任的想法,并付诸行动了,其便有着承担责任的义务.因为在收到别人帮助之后却以德报怨,对于社会风气有着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恶意逃避责任的人要加大惩治力度.这也不仅能够增加逃避责任人的赔偿金额,还能有助于救助者伤后的保障.此外,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要其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规范与刑法的规定应有所不同,来展示惩治逃责人的立法精神.4.2.2㊀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价值肯定在 见义勇为 烈士 等奖的颁发评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难以顺利实施.现在对于侵权违约的责任判定主要分成三种形式.首先是像法国这种国家所采取的禁止当事人自行决定.行之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无权对在对方履行合同时提起诉讼.此外便是英美等国家所代表的,在一定限制内允许受害人提出一个要求,请求失败后不能再次诉讼.还有就是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有着随意选择.比如,在受害者提出侵权的诉讼之后因时效期满等原因被驳回,被害人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再次诉讼,并且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请求.我国的处理方式与英美的处理原则相一致,也就是说受害人在所提出的一个请求败诉后不能再次申请.所以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至关重要,对于侵权或者违约的处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诉讼处理理论的多样性还有这儿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案件判处不同的初衷没有恶意,不过其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一部分的合法权益,甚至在法律失衡的情况下来维持法院的公信力.本文在去掉非合法的㊁不合理的因素不谈,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综合分析其发生的种种缘由,得出这种现象在一定情况下,是法律特性的体现,也有助于保证法律程序的公平正义.5㊀总结在如今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来约束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只是在一些部门的条文中有所体现对这一行为的惩治精神,不过现行的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方案已经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在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日俱增的同时,做好相关的立法尤为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是兼顾现在和未来的,具有现实意义,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很好的适应现实各种情况.参考文献[1]谢忠良.当下中国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研究 以 见死不救 现象为例[M ].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9.[2]刘凯.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 以法社会学视角[J ].法制与社会,2009,(11).[3]杨丽沙.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J ].法制与社会,2009,(8).[4]徐斌.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障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08,(1).[5]党晓慧.对 见死不救罪 立法有关问题的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3).[6]池应华. 见死不救 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J ].法商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