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浅析农村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事关耕地保护。
目前,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存在执法界限不清、部分地区没有合理规划宅基地等实际问题,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亟待理顺,现就我县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浅析如下:关键词:宅基地现状;执法存在问题;建议浅析1宅基地管理现状目前我县宅基地建造标准偏低,建房质量不高,未批先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屡有发生。
近年来我县受党中央惠农政策影响,尤其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县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新建、改(扩)建房数量、面积、层层数有所增加,作为旅游大县,以自建房为依托的住宿、餐饮等农家休闲游产业得以蓬勃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农家自建房政策上较为宽松,建房标准不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制度落后,致使大部分农户自建房只发放了单一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加之农村村民经济状况相对落后,自身缺乏建筑和质量安全意识,所以其自建房屋无论从政策上还是质量上不好约束管理。
随着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职能改革的深入实施,中央各部委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按照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我县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长效机制,把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积极部署、出台方案、先后出台了《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不违法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
(2)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管理法律条款,在法律管理约束方面督促建房户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严禁利用农宅违建私人别墅和私人会馆,强迫农民“上楼”,进一步落实《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审批流程、手续,充分赋予了乡镇宅基地管理在选址、许可、验收、监管等方面职能;(3)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职责清单》、《省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积极督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发布时间:2021-11-08T08:01:31.60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2期作者:张爱辉[导读] 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张爱辉辽宁师范大学摘要: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一、“三权分置”的内涵界定宅基地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家庭为满足生活需求用作住房基地而占有的土地,这里谈到的宅基地不包括城镇,因为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因此谈到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是农民居住的保障,在农民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现在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买卖。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分析——兼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途径
5 4— —
【 农| | 发展 1 。
.
农业经济
2 0 1 3 , / 7
在这种情 况下 ,法院 的裁 判就出现 了较 大的分歧 。部分法院 的障碍 ,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
则 ,但没有禁止农 村村 民出卖 、出租住房 的规 定 ,只是严格 地使用权 的立法 ,从形式上存在着零乱 ,暴露了我国 目前立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对宅基地使用权所作 出的规定 禁 止农村 宅基 地使 用权 的转 让 ,只 是要 经过 严格 的审 批手 是在其确立 了用益物权性质的前提下 ,针对宅 基地使用权的 续 ;从行政 法规 及部 门规章来看 ,并非一概 地禁止农村宅基 流转作 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因此 ,关于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流 地使用权 的转让 ,只是明确禁止城镇居 民从 农村购买宅基地 转 问题 的处 理 ,还是主要适用 《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以及国 使用权 而已。然而从地方立法和政 策上 来看 ,一些地方 已经 家有关规定。 另外 ,从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桕 关规 定也可以
” 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上述规定 ,从法律上确立 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得批准。
了基于村 民身份 分配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 “ 一户一宅”原
地限制了出卖 、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从以上对法律法 规的考察可知 ,我 国 目前关于农村宅基 法活动存在 无序 性的弊端 ;从 内容上看 ,法 律并没有明确地
看 出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流 转态度。其第三十七条
开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自由流转 进行积极的探索。
二、我 国农 村 宅基地使 用权 流 转 的司法 实践
在 实践 中 ,法院 审理 有 关农村 宅基 地使 用权 转 让案件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价值思考
保证 有关 宅基 地使用权 的纠纷诉诸法 院 时 ,法 院能够在坚持公 平 、正义 的基 础 上, 及时 的解决 纠纷 , 护当事人 的合法 维 权益和社会的安定秩序 。本文将从 民事
定 纷止争体 现了现代 民事诉讼 对 司
法 的要求 。人民法院 的职责 即是按 照法 定程 序 , 用民事实体 法的有关 规定 , 适 定
应 作为其私人 财产被继承 ,据 地随房走 的原则 ,其宅基地使 用权也应一 并被继
承。如果享有继 承权的村 民在 被继承人
能得不到充 分的保护 ,诉 讼公正 的实现
也 会遇到 障碍 ,法 院因此有可 能会陷入 坚 守法律和维护正义的两难境地 。 二、农 村宅基地使 用权 制度的效益
不能获得宅 基地使用权 的许可 ,而已拥 有一处 宅基 地 的农户要 么存在超标建设
民那样正常 行使 继承 权 , 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 罔宪 法 》 1 第 3条保护公 民的继 承
权 的规 定 , 有悖于 《民法通则 》 3条确 第 立 的平 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 , 不 公正 的 。 外 , 时 是 另 对
维普资讯
E O O I P A TC ・ C N MC R C IE 经济工作 ■■■■■
关于 农村宅基 使用 地 权制度的 价值思 考
文/ 陈
农村宅基地是 指农 村集 体经济组织
为满足本集体经 济组织 内的生活需要和 从事家庭 副业 生产的需要而 分配给其家 庭使用的住宅 用地及 附属用地 。 由于我 国法律规定农 村宅基地所 有权 的主体为
用 权制度 的功能之一 是促进对有 限资源
做 有效率 的使用 ,增 进物的使 用价值和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自中央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突出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政策导向和理论争鸣就从未停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即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政策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设置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解决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制度供给改造和平衡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和财产收益功能。
丰富和扩张宅基地使用权能,保护农民收益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
标签: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新形势下对宅基地利用作出新安排,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地不足和现有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宅基地经济利用不充分问题,回应宅基地经济利用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布局,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内容,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严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建设别墅和高档住宅。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单纯的赋权扩能,其前提就是要落实“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和保障农户资格权1。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作为集体土地制度中的特色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有其屋”的生存需要。
学界普遍认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放弃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居住保障性功能,相反,要先确认和坚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以此為前提再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
改造和完善宅基地权能构建,必须要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同时,还要确保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刚性指标能够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抵押、征收等方式导致使用权主体变更及其宅基地性质的变化。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宅基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事关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问题。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也未授权给“国家有关规定”,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集体成员应当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农民就有权对其通过法律程序和合法手段获得的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处分和收益。
笔者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的,基于此宅基地上房屋的可流转性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被规定为不可流转就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这种矛盾下,是迁就并维护农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牺牲国家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上的利益呢?还是相反?法律却未有明确规定。
相关政策性的规定明显选择以牺牲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国家在宅基地管理上的利益,这种统一规定无疑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的土地执法,但是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在法律既无明确规定又未做出授权的情形下,这些规定显然没有权力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做出限制。
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困境矛盾,我国一些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开始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上进行改革和试点,这些探索无疑具有很多创新及不足之处。
一、“以宅基地换房”模式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城市出现“宅基地换房”现象,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北京大望京村模式大望京村模式是指2009年5月北京大望京村的和谐拆迁模式,北京借此在最为敏感的农村宅基地流转领域做出了不小的突破。
这项“农民上楼置换宅基地用于商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为操作路径的“低调改革”在试点范围内取得了成功。
具体方式就是对试点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统一进行拆迁,将这些农村居民迁入这片宅基地上兴建的楼房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探析
能作 为农 民 的生活 资料 , 不能 作为 生产 资料 使用 . 而
更 不 能 作 为 农 业 目的 种 植 、 殖 和 畜 牧 之 用 。 权 法 养 物 中 关 于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取 得 和 转 让 ,适 用 土 地 管 理
法 等 法律 和 国家相关 规 定 , 基 地使 用权 问题 。 权 宅 物
【 键词 】 关 宅基 地 使 用权 ; 动 产 物 权 完 善 不 【 图 分 类 号 】 4 中 G6 1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1 12 1 ) 3 0 2 - 3 文 1 7 — 0 (0 20 - 0 1 0
土地 使用 权依 法 发生转 移 的除外 。” 关 于 宅 基 地 能 否 抵 押 , 国 《 保 法 》 三 十 七 我 担 第 条规 定 :下 列 财 产 不 得 抵 押 : … ( ) 地 、 基 “ … 二 耕 宅 地 、 留地 、 留 山等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 使 用 权 . 本 自 自 但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 、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五 项 第 除 外 … … 。 ”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下 列 财 产 可 以 抵 押 : 第 “
… …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农 村 村 民 为 建 造 自有 住 房 对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所 享 有 的 占有 、 用 权 利 。 一 种 使 属 用 益 物权 。 与集 体组 织成 员 紧密联 系 在一 起 . 特 它 系 定 主 体 对 集 体 土 地 的 无 偿 用 益 、 用 和 收 益 . 权 利 使 但 主 体 对 土 地 的 用 益 有 特 定 的 限 制 , 其 只 能 在 取 得 的 土 地 上 建 造 自有 房 屋 , 不 能 建 造 工 商 业 住 房 , 只 而 它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问题探讨
关 于宅基 地 使用 权 定义 , 由于我 国立法 第一 次 以用 益物 权 的形式 规 定 农 户 的宅 基 地 使 用权 , 了使 为
法律便 于理解 , 草案中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定义。事实上 , 国外立法 中, 在 对权 利种类的定义较为普 遍 。 宅基 地使 用 权定 义 中 , 突 出其 本质 特 征 , 在 应 体现 其 主要用 途 , 明确其 基 本 权 利 。我们 认 为 : 宅基 地使
用 益 物 权 , 在 法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享 有 占有 、 用 、 益和 有条 件 处 分 的 权 利 。 户 作 为 集体 组 织 的 成 员 , 以依 并 使 收 农 可
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当其失去集体成 员身份 时, 但 集体组织应 当收 回其 占有的宅基地 。 宅基 地使 用权的流
一
、
关于 宅 基地 使用 权 的定 义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 地 管理 法》 明确 了农 户 具有依 法 取得 宅 基地 使 用 的权 利 。该 法 第 6 2条规 定 :农 “ 村村 民一户 只能 拥有 一处 宅 基地 , 宅基 地 的 面积 不得 超 出省 、 其 自治 区 、 辖 市规 定 标 准 。 物权 法 草 案第 直 ”
所有 的 土地 占有 和使 用 的权 利 , 有权 自主利用 该 土地 建 造住 房及 其 附 属设施 。 ” 该条 只提及 “ 占有 ” “ 和 使
用 ” 这 种 表述 不 够全 面 。既然 宅基 地使 用 权 人依 法 取 得 了宅 基 地使 用 权 , 利 人 就拥 有 了 “ , 权 宅基 地 使 用 权” 的全 部 权 能 , 括 占有 、 用 、 益 和依 法处 分 的权 利 , 利 人所 处 分 的 不 是 宅基 地 的所 有 权 , 包 使 收 权 而是 使 用权 。考虑 到农 民取得 的宅 基 地是无 代价 的 , 农 民宅 基地 使用 权 的 转让 进行 一 定 的限制 是 必要 的 。 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抉择与理论进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抉择与理论进路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了农村土地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裁判,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入。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其继承应遵循村民委员会或行政村委员会的决定。
但不同地区、不同村级组织的规定不统一,导致继承时缺乏明确的指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直接继承给个人家庭成员,也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给农户及其合法继承人。
但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情况,例如: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在法定继承人身上转移,等等。
这些都导致了宅基地继承的实际操作难度。
3.对于已婚女子的继承权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不影响配偶各自独立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在一些地区,如果婚姻关系存在,那么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只能随夫姓。
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质疑。
二、主要裁判案例分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具体的裁判案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裁决和解释。
1.关于宅基地继承权属于行政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行政村委员会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所有人。
因此,通过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达成继承权交接的目的。
例如《靖远县海子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宅基地继承权纠纷案》中,村民委员会已经批准并核定了被告继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正当继承条件的问题。
在《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关于林某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符合继承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与婚姻关系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1.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则、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固而连续的运行。
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固性来实现人们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
不管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能够继承。
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则,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
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
由此,能够推导出下列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则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
[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与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
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比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
确认秩序与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
当然,立法还能够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创设限制性规则。
2.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
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限制并不排斥对它的继承。
关于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敬爱的读者: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关于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一些看法。
这个主题在当前社会中备受关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
通过对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为我们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下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中,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农村居民存在着对宅基地的过度利用和滥建现象,甚至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另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上存在着执法不力、管理混乱的现象,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
2. 宅基地执法问题的根源分析为了更好地解决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根源上进行分析。
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宅基地执法问题的根源之一。
当前的宅基地管理存在一些制度性漏洞,例如对宅基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的界定不清晰、宅基地管理责任部门不明确等,导致了管理和执法的困难。
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利益腐败和执法不力的问题,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甚至形成了一定的利益集团。
3. 关于宅基地执法的建议针对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我们需要完善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范围,规范宅基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为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需要加强对宅基地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需要加强对宅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4. 个人观点和总结在我看来,宅基地执法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管理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强对宅基地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生态,为我国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高洪斌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甘肃 兰州 7 3 0 0 0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摘要】 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的重点, 作为农民安身立命所必须的
宅基地 , 就 至关 重要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属 于 用益 物 权 的 一 种 , 是
2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制性
《 物权法》 第1 5 2条规定 : “ 宅 基地 使用 权人依 法 对集体 所 有
的土地享 有 占有 和使 用的权利 , 有权 依法利用 该土地 建造住宅 及
我 国所特有的 , 它具 有用益 物权 的一 般特征 , 同时也有 自己的特 点 。《 物权 法》 对农村 宅基地使 用权 的规 范相 当不 完善 , 仅有 四个 条 文。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制 度的完善 与否 , 关 系到 国家的发展 , 社
过程的始终。只要房屋存在 , 宅基地使用权 就存 在 , 即使是 房屋灭
失,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然享有宅基地使 用权 。当宅基 地被征 收时 , 原权利人有权重新 申请宅基地 。但转让后重新 申请 的 , 不予批准 。 5 . 农 村宅 基地 使用权 的取得 无偿 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 会福 利和社会 保 障性 质 , 农 民能够 无偿取得宅基地 , 获得生存 的基本保 障 , 我 国在 九十年代 曾有一段 时间 , 农村村 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支付 一定 的费用 , 但 现在这 种现象 较少 , 收取的非有也 比较低 , 以保障农 民基本生活 条件 。这 也 是农 民比较城镇 居民所享有 的生活保障。
三、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性 质
王利明教授 , 他在 《 物 权法 草案建议 稿说 明》 中提 出, 宅基 地是 公
浅谈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
浅谈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摘要]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分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限制了农村的不动产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应在完善物权法时,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通过立法,并依法出让和转让,使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问题得到合理合法解决。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立法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Homestead Use Right in ChinaXUE LijunAbstract: China’s current homestead use right is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rural and urban. With welfare and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s, the rural homestead use right is a unique form of usufruct in China. The subject of urban homestead use right is homeowners and the residents who are allowed to build homes in town.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rictly prohibits mortgage, rental and transfer of usufruct. The practice is not entirely reasonable for its limiting the trade of rural estate in the marke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lowing use righ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revise property law, define the rural homestead use right as the use right of collective land for building residents’ own hous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flowing usufruct reasonably and legally, urban residents should also gain the use right by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sell and transfer according to law.Key words: homestead, use right flow, legislation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模式的立法构想——对解决《物权法》遗留问题的建议
地制 度 改革方 面 , 尽管 文件 没有 做 出明确 规定 , 但也 明确 提 出要 “ 完善 宅基 地制度 , 强宅 基地 管理 ” 为 加 ,
宅基地 制度 改革 留下 了制 度 ” 这 就 为 宅 基 地 制度 改 保 , 革定 了调— — 以保 护 农 民对 宅基 地 的权 益 为 前 提 。 可见 , 管没 有列 出细致 的宅 基 地流转 新 政 , 规范 尽 但 宅基 地合理 流转 议 题 已进 入 决 策层 视 野 , 被 纳 入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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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主要是 因为 他们 认 为 现有 宅基 地 使用 权 所具
2《 .物权 法》 乡划分 的立法初衷 应予 坚持 城 在《 物权法 》 草 的过 程 中, 起 对宅 基 地使 用权 是 作为单 独 的一种 用 益 物权 类 型 , 还是 和城 镇 国有 土 地使用 权合 并 规 定 , 者们 曾经 有 过 不 同 的意 见 。 学 梁慧星 教授主 张在 中国 的用益 物 权体 系 中, 置 基 设 地使用 权 , 建设用 地 的使用 , 是对 与地上 权是一致 的 概念 , 括原有 的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和农 村 宅基 地 使 包 用权… , 这一思想体现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 中 国物权法 草案建 议稿 》 中。但也 有 学者 认 为农 村宅
其附属 设 施 的权 利 。为 了保 证 广 大 农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 农 民“ 者有其 屋 ”我 国实行 了宅 基地 无偿 分 使 居 ,
配制度 , 宅基 地使 用 权 成 为 承 载社 会 保 障功 能 的特
因素进 行分 析 , 索 适 合 我 国农 村 现 实 情 况 的解 决 探 方案 , 解决 《 物权 法》 未能解 决 的遗 留问题 。
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评析
村 的房 屋 与 土 地 , 照 该 描 述 , 村 的 房 屋 完 全 属 于 依 农
私有 财产 。 房 契为 所有 权 凭 证 , 屋 可 以转让 、 以 房 出
收稿 日期:0 9 0 - 4 20 - 1 0 作者简介 : 自云(9 2 , , 17 一) 女 湖北枣 阳人 , 广东司法警 官职业学院高级讲 师 , 中山大学法 律硕士 , 从事民商 法研究 ; 学斌 吴 (9 1 , , 17 一)男 湖北天门人 , 深圳大学 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从事刑法学 、 民商法学研究 。
第 2 6卷 第 3期
深圳大学学报( 文社会科学版) 人
V0 .6 No3 1 . 2 Ma 2 o y 09
20 09年 5月
Jun lo h nh n U iesy( maie ora f S eze nvrt Hu nt s&Sca Sin e i i oi eec ̄ l
.
8 6.
深圳 大 学 学报 (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人
20 09年 第 2 卷 6
要 求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9 2年 1 月 4 日 通 中 18 2
三、 现行宅基地 立法 与现状 的矛 盾
在 我 国完 成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前 .农 村 的 住 房 并 不 是 以宅 基 地 的 形 式 出 现 .农 村 的 房 屋 及 其 占 有 的 土 地 是 属 于 私 有 财 产 .其 法 律 属 性 与 城 市 的 房 屋 与 土
也 较 少 。 它 涉 及 全 国 9亿 农 民 的 安 身 立 命 。 显 得 但 故 尤 为 重 要 。 宅 基 地 及 其 制 度 对 我 国社 会 及 经 济 的 发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析
261经济智库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析吴徵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摘 要: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是中国农民的奢望。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可以从立法及现实层面来予以分析。
建议逐步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如设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
同时进一步完善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内的规定,使农民真正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建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性处分的权利[1](P68)。
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是中国农民的奢望。
即使八十年代推行承包制后,他们也只拥有一部分不完整的权利,可以使用土地并享受收益,却无法处置——包括出租、出让、抵押等[2]( P6)。
对于现有农用转为非农用的建设用地,农村自用的建设用地转为他用,其惟一的合法途径即国家征地这条路。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各种原因促使他们选择在城市长期居住而打算卖掉农村的房屋,而部分城镇居民则迫于城市的高房价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农村买房[3](P19-21),在这种供需刺激下,农村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出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同时亦产生了众多“小产权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立法层面分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1988年宪法修改时将该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而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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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袁锦秀 , 女,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教授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李 志, 男, 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 限公 司律师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5 9
( 二) 农 村宅 基地 使用 权 无偿 设 立 、 永久 使 用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是 我 国特 有 的一 项 用 益 物权 , 是 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 法 制 的产 物 。农 村 宅 基 地作 为农村 宅基 地 使 用权 的客 体 , 指本 集 体 经 济 组织 内符合 法律 规 定 的成 员 , 依 照 法律 规 定 申
份性 、 永 久 使 用 的局 面 ; 在立法上 , 法 律 规 范少 , 效 力层 次低 , 社会 实 用性 差 , 取 得 制 度 不合 理 ,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
法所 确定 的土地公 有 制 度 , 同 时又 保 障 了 公 民 能 够合 法地 利用 土地 资源 , 这 一 制度 仍 然 符 合 我 国
现 阶段农 村社 会 的现实 状况 。
通过 六 十余 年 的改 革 和探 索 ,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基本 形 成 了无 偿 使 用 、 限制流转 、 严 格 的 身
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确立 了所
有权 和使 用 权 相 分 离 的 制 度 , 后来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及一 系列 法律法 规 和 文件 均 一 致地 禁 止 土地
买卖 , 虽 然 土 地 的 流 转 价 值 未 能 得 到土地 承包 法 》 规 定 的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制 度 共 同保 障 了农 村 村 民 的最 基 本 的 生活, 是现 行 我 国农 村 村 民依 法 可 以 获得 的最 基
地制 度 的法律 , 有关 农 村 宅 基地 的法 律 规 范 主要 分散 于《 土地管 理 法 》 、 《 土 地 管 理 法 实施 条 例 》、 《 村庄 和集镇 规 划 建 设 管理 条 例 》、 《 确认 土 地所 有 权 和使用 权 的若干规 定 》 及相 关 的 各省 市 的地 方性法 规 、 规 章 及 相 关 的规 范 性 文 件 中 , 在 这 些 法律 法规 中涉及 农 村宅 基 地 的条 文 也 非 常 有 限 。 进入 2 1 世纪后 , 我 国的 经 济 处 于 高 速 增 长 的时 代, 伴 随着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 城 市 化 进 程 明显 加 快, 很 多农 村 已经 被 纳 入 到 城 市 规 划 范 围 , 随 之
201 3.6 No.6 , 2013
学
术
探
索
2 0 1 3年 6 月
J un., 20 1 3
A cade m i c E xpl orat i on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立 法评 析
袁锦 秀 , 李 志
( 1 . 湖南人 文科技 学院 政 治与 法律 系; 2 . 娄底 市开源投 资担保 有限公 司, 湖 南 娄底 4 1 7 0 0 0 )
4p78瑚这种行政权力的介入不仅侵经济组织之间就该宗宅基地具有租赁关系受让犯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向宅基地所有权人即集便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体经济组织支付租金而非向原来的宅基地使用进行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给地方由地方人权人支付租金因为此时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直接由政府制定行政规在处分房产后已经退出了该宗土地的法律关系章这种强大的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申请人能否此规定类似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完全被行政机关所掌控真正使用权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定宅基地使用62万方数据权
摘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 的, 在集体所有 的土地上建造 、 保有 住宅及附属设施 的权利 。现 阶 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较少 、 效力层次低 、 社会 实用性差 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相互 冲突 等缺陷, 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除了沿用 已取 得的成就外 , 还必须加 强立法 , 化解现 有法律制 度 的相 冲突的局面。 关键词 : 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物权 ; 法定宅基地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 7 2 3 X( 2 0 1 3 ) 0 6—0 0 5 9— 0 5
本 的权利 , 为维 护农 业 和农 村 稳 定起 到 了根 本 性 的作 用 。
一
用, 但在 当 时看来 其对 农 村社 会 的稳 定起 到 了很 大 的作用 , 所 有权 和使 用 权 相 分离 是 我 国土 地公
有 制度 的产 物 , 此 项 制度 的确立 既 维 护 了我 国宪
、
请用于建造 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集体 土地 。宪
法 把我 国土 地 属 性 划 分 为 国 家所 有 和集 体 所 有
两种类型, 农 村宅基地属 集体所有 , 集体 经济组
织对 其所 辖 范 围 内 的集 体 土地 享 有 完 全 的 所 有 权, 而集体 经 济组织 成 员 仅享 有 使 用权 而 没 有 所
所有 的土 地 上 建 造 、 保 有 住 宅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权 利。 [ ‘ ] ” 农村 宅基 地使用 权法 律制 度 的建 立 , 使 得 土地 的所有权 与 使 用权 相 分 离 , 既保 证 了土 地
的公 有属 性 , 同时 又能 够 满足 农 村 村 民有 土 地 可
户多宅现象严重 ; 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 , 2 0 0 7
年 通过 的《 物权 法 》 对 于 农 村 宅 基 地 使用 权 制度 也 采取 了 回避 的 态 度 ,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仅 有 四 条, 无法 囊括 宅基 地使 用权 的全部 内容 。
( 一) 农村 宅基地所有权 与使用权相分 离制度
有权 。
我 国实行 土地 公 有制 度 , 宅基 地 使 用 权从 所 有 权 中分 离 出来 , 农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成 员 对 宅基
地 不再享 有所 有权 , 1 9 5 4年 宪法 所 确立 的土 地私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是我 国《 物权法》 规定 的 项 用益 物 权 , 指农 村 村 民 依 法 享 有 的 , 在 集 体
有 制度 , 在 土地改 革完 成 后 , 其 弊 端 逐 步暴 露 , 土
地 作为一 项 财产权 利 可 以 自由地 流 转 , 出 卖 土地 后 的农村 无 法再 次 获得 土地 , 导致 土 地 流 向少 数 人, 土地 所 有 权 被 少 数 人 掌 控 , 土地 改 革 的成 果 流产 , 引发 了众多 的社 会矛 盾 。1 9 6 2年 9月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