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浅谈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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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 申请事项:追加江北人民医院作为本案被 告。 • 申请理由:患者5月3日交通事故外伤入院 至5月7日转至病房,门诊观察期间,多次 主诉左下肢感觉稍退、左下肢麻木,医院 未考虑颈椎损伤,未行颈椎CT检查(仅行 头颅、胸椎腰椎CT),未医嘱颈托固定, 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目前损害的重要原 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王某鉴定意见质询的答复函
• 王某2008年5月7日入院查体:左下肢肌力II-级;2008年 10月18日出院时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 4-级,踝背伸肌力3+级;2008年11月3日至金陵司法鉴定 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 2009年8月18日至我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VI+ ,左下肌力VI-。综合评定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 VI+(正常肌力V级)。 • 本次鉴定已符合规定的评定时机要求,但从被鉴定人王某 的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过程来看,其病情在逐渐好转中, 通过休养、锻炼及正确的康复训练等,临床有进一步恢复 功能的可能,生活自理情况也可能进一步得到改善,但个 体回复时间长短,临床无法评估,所以本次鉴定提出目前 状况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的意见。建议1-2年后根据恢 复实际情况,另行评定。
来自百度文库
法律规定---责任保险
•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 • 江苏高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 要(2011) 第二十七条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 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 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 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障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 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 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 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 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 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举案说法:浅谈交通事故赔偿
案例
• 2008年5月3日10时许,胡某驾驶轿车撞倒王某( 59岁,退休)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 责。王某诉前自行委托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四 级伤残、长期护理依赖,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余 万元。胡某投有12万的交强险及20万的商业险。
诉讼请求
1、残疾赔偿金:18680元×14年=261520元 2、医疗费:21271.67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10715元×20年÷2=107250元 4、交通费:673.5元 5、鉴定费:1860元 6、营养费:20元×184天=368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8、后期护理费:10000元×20年=200000元 9、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169天=3042元 10、住院期间护理费:60元×113天=6780元 合计:641077.17元
医疗费票据质证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 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 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举证责任。 • 解读:1、《民通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 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 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擅 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2、医保 报销部分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精神抚慰金选择交强险赔偿的意义
•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 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 次序。 • 目的不是交强险下精神赔偿数额不问责任划分 • 目的在于:当事人拒不选择或不明确表态的, 人民法院不会在交强险范围内决定由保险公司 赔偿。至于商业保险对精神赔偿的赔付,将视 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成立与否、 合同约定免赔率和各方的责任划分而确定。
医保报销的费用不支持
• 杭州市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 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功能角度出发,在 计算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数额时 ,应将医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
医保报销的费用支持
•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问题解答》(《民事审 判动态与研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2008年第2期)明确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 (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 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该意见的法律分析认为,通过保 险人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的费用,是基于保 险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如果因保险 人获得了该保险利益而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那就构成 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此,医保基金已报销 的医药费,应当能再要求赔偿的。同样,如果受害人先前 获得加害人全额医疗费赔偿的情况后,仍然可以要求社会 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应当报销的医药费。江西省高院也是相 同的意见。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
补充鉴定申请书
• 申请事项:对王某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发疾病的损伤参 与度进行鉴定。 • 申请理由:2008年8月14日MR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某存在 颈椎退行性病变、C4-7椎体边缘不规则骨质增生等颈椎 原发疾病。椎间盘是颈椎维持稳定的重要结构,而颈椎 退行性病变使颈椎结构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椎间关节不 稳定必然发生。结合王某目前“C6-7椎间盘突出伴不全 瘫”,而不是颈椎骨折伴不全瘫的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 过程情况来看,申请人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撞击力较小 ,被撞击人本身原发疾病对目前的损伤也存在一定的影 响。因此,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颈椎退行性病 变等原发疾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 王某江北人民医院病历与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比表
• 结论:王某的所有病历未述及其存在左上肢功能障碍
,其仅有左下肢功能障碍;出院医嘱仅有加强左下肢 功能锻炼,而没有加强左上肢功能锻炼的医嘱;病历 诊断王某为不全截瘫,而鉴定书认定王某为偏瘫。所 以鉴定书关于王某的病情与其就诊病历不符,鉴定结
社保机构追偿
• 2011.7.1《社会保险法》第30条,医疗费 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鉴定费票据
• 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还是保险公司承担? •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由保险人承担。 • 解读:人身伤害评残的鉴定费与车损的评估费并 无实质区别,均是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受损害 的第三者损失程度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保险 人承担,包括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奚晓明主编 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P134
鉴定结论质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 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 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 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 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病历摘录
• 门诊留观病历:2008.5.3:外伤后腰部及左下肢疼痛1小 时…,左下肢感觉差;2008.5.4:诉腰痛伴左足麻木,Rx :L1—S1 CT未见异常;2008.5.5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 2008.5.7:诉左下肢麻木不能上抬,小便无便意。 • 入院记录:左下肢麻木感明显,肌力II-级;2008.5.8颈椎 MRI:C6-7椎间盘突出,挤压脊髓变形,C6椎体骨挫伤 ;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未达1/3); 2008.8.14MRI:颈椎退行性病变、C4-7椎体边缘不规则 骨质增生 • 出院记录: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4-级 ,踝背伸肌力3+级;出院诊断: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伴不全瘫;出院医嘱:院外左下肢肌肉力量锻炼。
• 首次鉴定:目前遗留有左侧偏瘫(左上肢 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 残。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 限为长期。 • 重新鉴定: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 , 左下肢肌力VI+ ),构成四级伤残。目前 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
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的申请
•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 ,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 赖”。申请人认为,该项鉴定意见对于 王某护理依赖所需期限的限定语,“目 前”及“长期”,存在矛盾,令人费解 。因此,申请人请求鉴定人就以下问题 作出书面答复: “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中,“目 前”二字作何理解?
结案
• 原告对全部赔偿超过32万元的部分予以放 弃
乘客是不是第三者
• 同样是该起事故,假如王某是乘客,胡某 单方事故全责,交强险和三责险是否应当 赔偿?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万元 •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元
法律规定—交强险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 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 证据:1、残疾证(双下肢肢体残,二 级残);2、居委会证明(生活不能自 理,完全靠父母照料)
被抚养人生活费质证意见
• 《人身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解读:1、丧失劳动能力需鉴定,民政部门残疾证 的伤残评定标准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同;2 、无其他生活来源(低保,救济金算不算?退休 工资算);3、王某的女儿靠王某退休工资抚养, 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4、其丧失的是被 抚养人护理费。
• 2008年5月3日10时许,胡某驾驶苏AFL359号轿车沿本区欣乐路由北向南行 驶至旭升花园小区门前路口未减速行驶 ,适遇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 过此路口的王某,胡某所驾车车头撞倒 王某左侧,造成王某受伤。胡某负事故 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意见
• 王某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未对自 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行为违反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是造成 损害的重要原因,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 任。
鉴定结论
•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C6-7外伤性椎 间盘突出伴不全截瘫,目前遗留有左侧偏 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 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 • 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 长期。 • 被鉴定王某误工期限以自受伤之日起至定 残前一日为宜。 • 被鉴定王某营养期限以伤后六个月为宜。
论明显依据不足,被告申请对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
依赖程度及期限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
重新鉴定结论
•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 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 ,左下肢肌力 VI+ ),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 • 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 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
两次鉴定结论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