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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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不符合交通规则的意外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对责任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划分,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进行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例如,驾驶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

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一方都有一定的过失,但都不是主要原因,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的责任较轻,但并非全然无过失。

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该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的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划分。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受伤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补偿。

1. 人身伤亡赔偿人身伤亡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费用发票或相关费用明细进行赔偿,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照料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因伤势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残疾而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是指死者的丧葬和善后所产生的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残值、财产损失等。

车辆维修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车辆残值是指车辆在事故后的残值金额。

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例如房屋损失或其他财物损失等。

3. 相关保险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也要考虑有无相关保险的情况。

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原则 , 而张新宝教授则坚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的 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责任。 笔者对此亦有一些不成熟
虽然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都是基于过错责任对
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 的思考 , 并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希望能对 受害人的保护不足发展起来的原则 , 别。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 该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添砖加瓦。 故损害赔偿的案件,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相关归责原则的概念
( 2 ) 主张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 , 法条逻辑结构如下: 3 . 无过错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
对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 6 条第二项适用无过错原
机 动 车 方 不 能 f 嘉 会 一 机 动 车 承 担 的 责 任 = 1 0 o % a 性 , 不能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而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
保护受害人方面, 过错推定原则扮演了从过错原则 向无过 错原则过渡的角色, 但其归责的依据仍然是行为人的过错,
它仅仅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 . 无过错原则。
任成立的问题而直接规定责任如何赔偿。C层次 B层次
责任的承担是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语境下讨论的。但此 处对机动车一方过错的考虑并非是归责的过程中对过错的
推定 过错
则观点的质疑, 主要表现在 : 无过错原则不考虑主观可责难
证 明 无 过 错 1 【 茎 有 耄 过 错 一 适 道 用 过 失 大 相 干 批 抵 规 则 b
第l 3卷 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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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车祸是人类出行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车祸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确保车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规范车祸事故处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为主要责任赔偿和次要责任赔偿两部分,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主要责任赔偿主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要责任方应该为机动车、无车车辆负责,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赔偿的金额是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来确定的,当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时,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主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

二、次要责任赔偿次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时,次要责任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次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但比例会比主要责任方低一些。

除此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当次要责任方和主要责任方对赔偿责任的态度有分歧的,或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时,应当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判定,由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主要责任方的比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减轻受害人的负担,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维护交通安全,共建安全社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以及实现合理赔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其专门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下面将一一阐述。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主要有三种: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全责:指由一方完全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驾车人将承担全责。

2.主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例如:两车同时变道时相撞,此时如果其中一方车辆没有打方向灯,那么该车辆将承担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例如:机动车在过路口时绿灯亮起,但未观察路况直接前进,与未按桥设限速行驶的大型车辆相撞,此时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报警和记录: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交通标志、道路、车辆等信息。

2.保护现场:事故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3.确定责任: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制定对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保险理赔: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理赔,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5.法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残值补偿、物品价值、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用、路产赔偿费等。

3.精神抚慰费: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恐惧、惊吓、精神上的伤害时,可以适量获得精神抚慰费。

4.交通事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四、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更会造成人身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
将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做详细解读。

一、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交通肇事者因过错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因此,肇事者应当对对方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殡葬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
况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定额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轻伤、重伤和死亡的赔偿金额有相应的
定额规定。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受的伤害程度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通过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来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来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五、司法救济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受害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能够安全出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件,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付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界定1.主要责任:在我国交通法规中,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或全部过错的一方。

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2)在机动车道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3)逆向行驶的车辆;4)逃逸的肇事车辆;5)执行任务的公安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须排除其他车辆的。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责任方。

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未保持安全车距而追尾他车的;2)在道路会车或者超车中违反规定,发生侧碰撞的;3)驶入主干道未让行的;4)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或行人的。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1.主要责任:对于主要责任方,其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因主要责任方的过错而受伤或财产受损,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2.次要责任:对于次要责任方,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虽然次要责任方的过错程度较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次要责任方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合理和公正的。

主要责任方由于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各方受伤或受损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双方的权益。

以下文章尝试从法律角度来阐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中国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四个等级,即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完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应该认定为全责: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员明知车辆缺陷而仍然驾驶,驾驶员超速行驶,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

主责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均有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且一方的过错较大时,事故认定该方为主责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事故中双方开车人的认定并不明显,经过调查后也可能认定为同时承担责任。

同责即均分责任,当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的责任,但难以划分主要责任方时,可认定该事故责任方均分责任。

无责即任何一方均无过错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还无法确认,或者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时,可认定事故责任为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既然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在中国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方需要赔偿受害人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因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受损方可要求肇事方为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

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

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事故或损害事件时,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下面是与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的程度划分事故责任。

当事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过失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直接责任原则:根据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事故责任。

即确定当事人行为与事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责任来划分事故责任。

在特定的法律或法规中,对于某些行为或行业,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赔偿原则1. 全额赔偿原则: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即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被侵权人可以获得全额的经济赔偿,以恢复其受损前的合法权益。

2. 合理赔偿原则: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损失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赔偿应充分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抚慰等。

3. 优先赔偿原则:当事故导致多个被侵权人受到损害时,应优先考虑对保障生命安全、健康等需求较为紧急的人进行赔偿。

即在有限的赔偿能力范围内,首先满足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需求的赔偿。

4. 等价置换原则: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予相应的物品或金钱来进行等价置换。

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难以完全恢复或修复时,可以通过提供物品或金钱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等价替代赔偿。

5. 公正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诉求。

在赔偿的过程中,应确保公正的判决,公平的赔偿,并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总结起来,事故责任与赔偿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直接责任和法定责任划分原则,以及全额赔偿、合理赔偿、优先赔偿、等价置换和公正公平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度第7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省法院组织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并邀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于1999年6月在广安地区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包括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共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会议认为,根据《办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不管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不管车辆固有装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只要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均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非道路上(如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一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在具体处理时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

如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进行了调节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受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会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⑴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⑵公安机关已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调节终结书。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第 33 卷 第 3 期 2 01 1 年 5 月
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u r n alofNi ngxi a U ni versi t y ( H u m ani t i es & S o ci alS ci ence.3
M ay 201 1
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的 归 责 原则 与 责 任 的 承 担
李 敏
( 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 陕西 西安 71 0 0 63 )
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 任到过 错责任 , 再 到无过 错责任与 过错责 任混合 的立法 发 展过程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 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 的确定应遵 循 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 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 利益损失, 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中图分类号: D F 63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01 -5 744 ( 2 01 1 ) 03 - 01 23 -0 7
�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用 6 条条文对" 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 " 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 4 8 条规定: 机动 ,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作为一项指引性条 款, 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解决指明了适用 规则 .其第 4 9 条至第 5 2 条的规定, 则是对 �道路交 "机动车一方 " 通安全法 � 第 76 条中 即责任主体的 �侵权责 认定给出的具体判定标准. 这些规定表明 任法 � 第六章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既是 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 又是有关机动车事故责任 主体新规则的创制 , 从而在内容上大大完善了我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但由于涉及法律适 用的理解与法律规范的解释, 对于相关立法规定仍 有从法理上予以梳理以及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 我们从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入手 , 对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赔偿范围 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探讨, 以期对实务中有关机动 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 与评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原理, 归责原则要解决的是在 损害发生时, 确立致害行为人或相关管理人赖以承 担责任的核心依据问题.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 则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 , 则是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人身, 财产利益 损失后, 确定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本 准则 .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伤残鉴定和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等,同时也是事故纠纷比较多的问题,伤残鉴定根据人员的受伤程度以及受伤部位等进行确定,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准则区分肇事司机与非肇事司机的责任,责任确定就可以进一步规定赔偿,赔偿包括治疗费和疗养费等,各项有一个比例,下面由我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二、交通事故立案后的处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队会根据现场情况和证人作证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在事故认定书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交警队对其损失进行调解,交警队应当对该事故予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受损害方可以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作为相关的证据到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1、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2、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的法律规定,应负多少责任于所赔偿的应该成正比,责任的划分由全部部分于等同等,赔偿根据责任的大小有一个百分比的划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2010010110 刘金文2010届一班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范。

该章设有6个条文(第48条至第53条)。

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规则,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一方”的具体判定给出了恰当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相关规范,仍有从法理上与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

①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仍采用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一种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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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前言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既反映了此前法学界争论的结果,同时又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额度如何把握;而争论背后所反映价值理念则是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问题。

笔者认为,效率与公平都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不可在强调一种的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忽略另一种价值的重要性。

而现存的法律制度资源也为我们协调这两种价值的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本文的论证分析引入了经济学的方法,这不仅因为在效率的分析问题上,经济学的方法是最具有工具价值的,而且因为公平问题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并对此也有相当深刻的分析探讨。

本文除前言之外,共分五部分展开论述。

即:一、分析侵权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与侵权法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关系;二、具体分析不同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实现的影响;三、分别考察《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在归责原则和赔偿额度问题上的规定沿革,探寻其立法的价值与实现的效果;四、作者提出自己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矛盾。

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一、侵权法的价值选择:效率与公平(一)侵权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力和义务的背后是利益。

因此,可以说,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对于利益的分配。

依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法律规范负担义务的人则是利益的被剥夺者.侵权法是关于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功能也是解决对于利益的分配问题。

只不过这里的利益是一种负利益、消极利益。

依据侵权法律的规定,一但某一侵权损害发生后,损害的结果,就将依据一定的分配规则(归责原则)被分配给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

侵权法的决定消极利益(损害)分配的规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不同的分配原则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

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所承担的消极利益(损害)的大小范围等量的规定性,则是由侵权法关于损害赔偿额度的规范来调整的。

这又包括全额赔偿、限额赔偿和适当的赔偿。

赔偿额(向对于受害人来讲,就是因其过失而导致的赔偿额减损)是对损害负有预防义务的人进行预防与不预防的利益计算的依据,赔偿额(赔偿额减损)大于预防的成本,预防义务人就有预防的动力,否则就缺乏预防的动力.(二)侵权法利益分配的效率问题就侵权法而言,效率就是预防损害的资源支出与在此预防损害的措施下所发生的损害所导致的资源浪费之间的比值.有效率的侵权法律制度,总是那种寻求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条件的约束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害发生,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法律制度.由于在最常见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私主体进行创造性社会活动的负产品,所以,也可以这样说侵权损害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得不容忍的一种牺牲。

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我们可以把这种发展带来的负产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不可能完全消除。

正如同在社会创造性活动中,对于积极产品的收益的分配会影响从事创造性活动的私主体的创造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一样,对于消极产品的分配也会影响私主体的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侵权法预防机制的实际效果。

既然,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条件减少事故的发生是我们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那么,在侵权法的立法与司法中效率问题也就是我们必须予以考虑的。

正如为了充分发挥私主体的创造积极性,必须关注对于积极产品的分配规则的选择一样,要发挥私主体在创造性的活动中,积极预防事故损害发生的积极性,也必须关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的确定问题。

从效率的价值追求出发,我们应该通过适当归责原则的选择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达到在现有的社会资源许可的限度内,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三)侵权法利益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公平的含义具有多种的解释,从侵权法领域发生的争论看,公平的含义主要涉及到两种解释。

公平的第一种含义是与过失相关的,有过失就承担责任,没有过失就不承担责任;过失较大,就承担较大的责任,过失较小,就承担较小的责任。

这与积极性创造活动中积极利益的分配—按劳分配的原则相似,此处的过失,就是一种负贡献。

这种与过失相关的公平观念,为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所认可,用一句中国的俗语来说,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这一种意义上的公平观念,与侵权法的效率价值是不相冲突的,相反,它是效率价值为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后,所形成的一种公平观。

公平的第二种含义是与过失无关的,它只关注侵权损害给与受害人造成的结果,尤其是对于人身造成的损害;或者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巨大的财产损害,以至受害人无法在此损害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生存的基本条件无法保障。

这种公平观,源于人类对于同类的怜悯本能,一种人道主义的崇高的情感。

这种公平观念,要求对与侵权损害的受害者提供起码的救济,而不管这个受害者是否有过失,是否尽到一个社会人应尽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这样一种公平观,是与侵权法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存在着矛盾的。

因为侵权法的效率价值实现要求每一个社会人在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同时,应预防与此活动有关的损害的发生,否则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上述第二种含义的公平观则要求应给与受害人以赔偿而不管受害人是否有过失。

本文所指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协调中的“公平”,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公平。

二、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一)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特点相比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是我们设计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应首先予以考虑的。

概括的说,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特点有两点,其一、在交通事故损害预防的发生上,当事人双方预防的义务具有不对称性;其二、在交通事故对于双方的损害上,则通常是一种单边损害,即受害的一方通常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使用者。

1、关于损害预防义务的不对称性。

在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两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预防行为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

就非机动车方来说,其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所做只限于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

就机动车一方来说,它是交通事故危险源的控制者,其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除了遵守交通规则之外,在对方当事人违章的情况下,他仍有可能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换言之,它可能有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明显机会”。

因此,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相比,就负有更高的预防义务。

这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侵权中,我们不能仅仅以非机动车一方违章,机动车一方不违章,主张机动车一方免责。

2、关于损害承受者的单边性。

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般是非机动车一方,这就引出了社会伦理的考虑。

首先,受害人所付出的是身体的损伤,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而在今天文明发展的程度上,对于人的尊重已获得了广泛的社会价值认可。

其次,非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一方相比较,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抛开对于弱者的同情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伦理价值之外,伤残者如何在经济上能生存下去,死亡者的受抚养人与受赡养人如何在经济上能生存下去也是社会必须予以考虑的一个现实的问题。

交通事故侵权的特点,一方面使我们在设计归责原则的时候,应考虑让非机动车一方负较大的预防责任,但决不能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预防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对受害者提供救助,即便它有过失,但是对弱者的过度同情带来的可能是不适当的强调赔偿,以至为达成这种赔偿,免除了受害者的预防损害发生的义务。

(二)不同归责原则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依据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形式,归责原则立法形式有以下几种组合形式: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归责立法形式(一)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归责立法形式(二)无过失责任无责任归责立法形式(三)无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归责立法形式(四)*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归责立法形式(五)*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说明:以上的排列形式是不考虑实质的内容,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组合。

归责立法形式(三)与无过失责任的价值追求完全背离,所以,实际立法中无此立法形式。

归责原则(四)存在形式逻辑上的矛盾,也不可能在实践中存在。

1、归责立法形式(一):双方均采过失责任。

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由于事故发生的诱因可能来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所以,要将交通事故的发生降到约束条件下的最低点,就必须将预防损害的义务加之于双方当事人,并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防义务的情况下,让其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双方过失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双方过失由于使所有能以适当成本预防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都负有预防的义务,并以不利的后果(责任承担)来督促其履行预防义务,所以是有效率的规则方式。

但是双方过失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效率和公平上的问题:首先,在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意外事件的风险)是由受害人承担的,既然作为现代文明产物的机动车的受益者是车辆拥有者,却把这种文明产物带来的风险让无过失的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这是违背社会最基本的公平理念的,更何况受害者往往是经济社会里的弱者呢!其次,对于机动车一方采取过失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其预防损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导致了低效率。

正如前面我们分析的,机动车一方作为危险源的控制者,在预防损害损害的发生中具有主导性的地位。

即使在非机动车一方违章的情况,机动车一方仍有预防损害的“最后明显机会”,仍有预防损害发生的义务。

但是实际上,在“最后明显机会”的情境下,机动车一方的尽到预防义务与否,是很难认定的,因此,过失责任客观上就为机动车一方的卸责行为提供了便利,从而导致了预防侵权损害的低效率。

第三、在非机动车一方有过失的情况下,他的损害将得不到任何的救济,这在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的社会里,将会导致很大的不公平。

总的说来,双方过失责任原则,所面临的主要是公平的指责,而不是效率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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