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口市首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9【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全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0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布日期1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营政发〔1994〕14号1994年3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营政发〔1996〕29号1996年9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营政办发〔1997〕21号1997年6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营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营政发〔1998〕24号1998年5月21日5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营政办发〔1998〕19号1998年6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营口市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实施办法营政办发〔1999〕5号1999年1月14日7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3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营口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营政发〔1999〕15号1999年4月20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9营口市除“四害”工作办法营政发〔1999〕41号1999年11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若干规定营政发〔1999〕42号1999年11月9日11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营政发〔2000〕5号2000年1月8日12营口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18号2000年4月17日13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营政办发〔2000〕27号2000年6月16日14营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0〕22号2000年6月19日15营口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28号2000年6月21日16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8月4日17营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6号2001年3月20日18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营政办发〔2001〕18号2001年4月14日19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规定营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5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0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19号2001年7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1营口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营政发〔2001〕27号2001年8月7日22营口市市区单位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1〕47号2001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3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50号2001年12月14日24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9号2002年4月8日25营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营政发〔2002〕22号2002年5月16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6营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7营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营政发〔2002〕28号2002年6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8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发〔2002〕30号2002年7月11日29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营政发〔2002〕34号2002年8月14日30营口市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营政发〔2002〕35号2002年8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1营口市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36号2002年8月15日32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营政发〔2002〕40号2002年9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33营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2〕53号2002年12月4日34营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或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4号2003年1月27日35营口市社区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6号2003年2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6营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7号2003年2月26日37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办法营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8营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0号2003年5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9营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营政发〔2003〕22号2003年5月15日40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7号2003年5月30日41营口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营政发〔2003〕30号2003年6月4日42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37号2003年7月2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3营口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则营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8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4营口市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40号2003年8月15日45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4号2003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6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号2004年1月4日47营口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4〕3号2004年1月14日48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营政办发〔2004〕10号2004年3月16日49营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营政办发〔2004〕14号2004年3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0营口市就业备案规定营政发〔2004〕15号2004年6月1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0年12月22日修订营口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营政办发〔2004〕49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2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营政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3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5号2004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54营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7号2004年7月1日55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30号2004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6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7号2005年2月2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7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办法营政办发〔2005〕13号2005年3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8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营政发〔2005〕9号2005年4月8日59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12日60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5〕13号2005年4月20日61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5〕14号2005年5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2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5〕30号2005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3营口市经营组织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营政办发〔2005〕35号2005年6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4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20号2005年7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5营口市未确权房屋产权登记操作办法营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8月1日66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4号2005年8月15日67营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9号2005年10月21日68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营政发[2005]31号2005年10月2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9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营政发〔2005〕37号2005年12月13日70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营政发〔2006〕3号2006年1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1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营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2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规定营政发〔2006〕5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3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营政发〔2006〕6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7号2006年1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5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5号2006年2月16日76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营政发〔2006〕17号2006年4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7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19号2006年4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8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6〕21号2006年4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9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3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80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24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1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5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2营口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27号2006年5月15日83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42号2006年6月28日84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办法营政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5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营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8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6熊岳古城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31号2006年8月15日87营口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8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8营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营政发〔2006〕32号2006年8月30日89营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8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0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4号2006年9月5日91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75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2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办法营政办发〔2006〕79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3营口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30日94营口市三农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81号2006年11月2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5营口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则营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1月29日96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89号2006年12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7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8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营政发2007年6月2日2015年4月1日修订99营口市解决企业招工不足问题的若干扶持政策营政办发〔2007〕38号2007年6月5日100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2007年6月7日101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年检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7年6月13日102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5号2007年7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03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9号2007年9月25日104营口市城市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细则营政办发〔2007〕84号2007年11月14日105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营政发〔2008〕11号2008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6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15号2008年10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7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营政发〔2008〕19号2008年10月15日108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22号2008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9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营政发〔2008〕24号2008年11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0营口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8〕76号2008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1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营政发〔2008〕25号2008年11月20日112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营政发〔2008〕26号2008年11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13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营政发〔2008〕29号2008年11月27日114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5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营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5日116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营政发〔2009〕3号2009年4月9日117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营政发〔2009〕6号2009年5月15日118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9〕7号2009年6月5日119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营政发〔2009〕9号2009年7月20日120营口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49号2009年7月3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1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9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2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9〕12号2009年10月23日123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营政发〔2009〕13号2009年10月23日12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69号2009年12月28日125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9〕16号2009年12月30日126营口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21号2010年1月26日127营口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24号2010年3月9日128营口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4号2010年5月25日129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6号2010年7月13日关于调整市与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营政发〔2010〕7号2010年7月14日131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营政发〔2010〕8号2010年7月14日2015年4月1日修订132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6号2010年7月14日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8号2010年7月15日134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1号2010年7月23日135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10〕13号2010年8月27日136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73号2010年9月28日137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5号2010年10月12日138营口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6号2010年10月29日139营口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7号140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1号2011年1月10日141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发〔2011〕2号2011年2月12日142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4号143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1〕21号2011年4月12日144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营政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145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办发〔2011〕46号2011年7月11日146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营政办发〔2011〕55号2011年8月22日147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0号2011年10月18日148营口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4号2011年12月10日149营口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25号2011年12月14日150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3号2012年4月18日151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营政发〔2012〕4号2012年4月22日152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营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赋予第二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赋予第二批行政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营政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赋予第二批行政职权的决定营政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再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共计87项。
市直各放权部门与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要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营政办发〔2017〕1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为交接期限,在此期间,市直放权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承接部门的指导和培训,并逐项制定统一适用的执法标准和规范文本,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承接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依法依规行使相关权限。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在承接下放权限后,要尽快将此次放权事项纳入权责清单中来,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严格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过程中,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环节,为各级政府部门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路径。
附件:第二批赋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营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3日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营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业经2019年12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6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精神,为做好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革意义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提供改革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转变行政理念,弱化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辽政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18〕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辽宁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扩大东北亚开放合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映好的经验做法。
现就借鉴推广辽宁自贸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7项):行政服务“单一窗口”模式、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改革、“一企一照、双码识别”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十位一体、多点集成”系统化大综合执法、企业税务简单注销程序、服务贸易在线退税服务、“二维码扫码缴税”自助服务模式。
(二)投资贸易便利化领域(10项):口岸监管单位“三互”通关、海关归类智能导航、国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海关“集报集缴”改革、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备案审核改革、创新出入境生物材料风险管理方式、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集成体系、“无人机+检验检疫”工作新模式、进出口货物通关“英特尔模式”、原产地证签证检企“零见面”模式。
(三)金融创新领域(2项):自贸金融在线服务平台、“一窗受理”开户+信用代码证+外汇名录登记业务创新模式。
(四)国资国企改革领域(3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模式、两级市场化运管体系实现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模式、数字化流程再造倒逼国企体制机制转型模式。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营政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业经2020年11月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其中,永久性取消22项,取消后规范调整办理方式85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政务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10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
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营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营政办发〔201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充分发挥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引领创新和开放的作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深化改革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进一步推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乃至营口市开放创新、振兴发展意义重大。
为将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成辽宁乃至东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先导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按照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的产业布局,允许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转型升级,对从事现代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展销、科技服务、教育培训、旅游休闲、养老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予以支持。
转型升级分为不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两种方式。
(一)利用原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经认定符合转型升级条件,在约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的,自贸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协议》,约定期限不超于5年。
约定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按照转型后用途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转型升级协议,企业可办理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
(二)利用原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新用途重新挂牌出让。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项目(房地产、加油站、加气站除外),按土地出让时土地增值部分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90%给予补贴。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营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业经2016年5月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2日营口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确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着力完善体制机制(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以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分管领导:佟泽宾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凡能下放的一律下放,着力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分管领导:佟泽宾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3.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开放活市场,激发市场内在活力。
分管领导:董永安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4.大力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营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商务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企业(非国有企业)人员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审批。
2.取消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涉及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3.取消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4.取消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取消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3.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6.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7.承担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11006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运行管理意见的
通知
(营政办发〔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运行管理的意见》业经2017年3月20
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运行管理的意见
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与营口高新区深度融合,实施“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
二、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负责统一组织制定辖。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营政办发〔2020〕3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业经2020年12月2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营口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等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3号),引导帮扶有意向的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现就支持营口出口产品转内销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政策落实,破除出口转内销的体制机制障碍(一)落实转内销市场准入政策对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出口产品,允许外贸企业做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
指导外贸企业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生产环节的指导和服务。
优化商事登记流程,降低外贸企业生产成本。
全力保障出口转内销货物运输需求。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展“同线同标同质”适用范围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营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业经2019年3月1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9日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三)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营政发〔2018〕1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营政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再下放一批与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职权事项,共计55项;另外,在2017年下放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的37项行政职权事项中,有9项行政职权事项由于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暂不具备相应承接条件,收回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使。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营政办发〔2017〕17号)精神,认真做好下放和收回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
对于下放的事项,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为交接期限,在此期间,放权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承接部门的指导和培训,并逐项制定统一适用的执法标准和规范文本,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承接部门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承接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依法依规行使相关权限。
对于上收的事项,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通过接入审批系统、提供代办服务等方式,主动协调对接各级审批部门,确保实现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办所有事;涉及上述事项的各级审批部门,要竭尽所能为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申办相关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倾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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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口市首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40条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口市首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40条改革创新经验
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加快推进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形成了首批复制推广40条改革创新经验的具体办法等制度文件(详见附件材料)。
为更好将改革创新经验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31条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12条),包括制定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行业协会参与信用监管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公示制度,指导新设立企业开展信用承诺活动实施办法,企业简易注销,商事主体命名“自主申报、自助查重、自主选用、自主修改”制度,重点产业专利质量提升办法,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
2.深化投资领域改革(5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发银行办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控。
3.推进贸易转型升级(8条),包括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引入中介机构开展报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企业协调员制度,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4条),包括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5.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2条),包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权责清单制度,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
(二)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9条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6条),包括“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章审批、一口发照”审批制度,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管理目
录制度,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主体资格,企业联络地址托管登记制度,放宽集团企业审批限制。
2.深化投资领域改革(1条),包括对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3.推进贸易转型升级(1条),包括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4.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1条),包括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实施工作。
要确保政策落地,做好制度宣传,让企业、个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二)加强督查,保证政策落地。
市自贸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政策落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按文件开展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三)做好成果总结。
各有关单位要对制度落地后的推广情况进行跟踪,将政策落地后带来的实际效果总结报市自贸办。
附件:1.全市范围内首批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31条)分工及出台文件一览表
2.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范围内首批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9条)分工及出台文件一览表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附件1
全市范围内首批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31条)分工及出台文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