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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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地方道路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局审查确认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局审批。
第七条设计变更可由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任何一方提出,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会签单(格式见表一)。
项目建设处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或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后转总工办。
总工办依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局领导审批,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中的较小变更(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项目),由项目建设处审批。
对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变更,由建设处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见表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处的设计变更通知,按照规定期限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局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
特殊情况下的口头变更指令,必须在两周内以正式文件进行确认,并履行相关变更审批手续。
建设局各处(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
任何一方不得越权发出变更指令,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未接到由建设局下发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擅自
施工,否则费用自理,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中的较小变更,由项目建设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具体项目如下:
(一)拆除结构物、局部的改移沟渠、增设线外涵洞、渠口变化等;
(二)涵洞和通道移位、洞口型式、交角、长度变化等;
(三)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位置、长度增减等;
(四)通信管道长度的增减;
(五)房建工程中主体和主材以外的零星工程变更。
第九条承包人接到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即可申报设计变更费用文件(随文填写申请表,格式见表三),申请资料必须附变更批复文件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必须进行全面核实,对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和无变更批复文件的费用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对符合要求的在14日内将审核意见申报业主审批(随文填写申报表,格式见表四)。
如果变更工程完成28日内,承包人未将费用变更申请文件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将不再受理此项设计变更的费用申请。
第十条建设处根据合同条款、变更程序及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费用申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按照变更设计文件以及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完成变更设计从质量和数量方面进行全面核实,出具设计变更费用审核单(格式见表五),转总工办审查。
总工办依据合同条款、变更程序及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费用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或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设计变更审查单(格式见表六),项目建设处依据审查单履行审签批复手续。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局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作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设计变更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必须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为依据;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与承包人投标时报价水平同等的原则确定新单价,即按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作价方法确定新单价(套用现行的行业预算定额,采用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费率)。
第十三条调价合同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采用价格指数法。
调价公式中,工程量清单中100章报价、计日工、固定报价、专项暂定金、甲供材料款、材料预付款及工程借款不参加价格调整。
支付或变更费用批复滞后的项目按照合同工期的平均价格指数进行调价。
因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先进行紧急
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救灾等突发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条件时,可由建设局和原施工单位共同协商,选择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各项目建设处,要及时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格式见表七),定期进行汇总核对。
第十七条由于勘察设计错误、不周和漏项,导致返工或延误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勘察设计费外,设计单位还应承担部分损失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表一
1、一般变更中的较小变更,由项目建设处审批;
2、图纸及相关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3、此件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由建设处负责保管并存档。
编号:表二
1、设计单位不得引用施工、监理单位的数据,必须按照勘察设计原则,出具完整的设计变更文件;
2、相关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3、此件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由建设处负责保管并存档。
设计变更费用申请单
注:变更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附后。
设计变更费用申报单
监理单位名称:编号:表四
注:
1、无变更批复文件和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2、独立审核的相关资料附后。
设计变更费用审核单
设计变更费用审查单
设计变更登记表
表七建设项目名称:合同段: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审核:
7
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审批流程
8
设计变更费用文件审批流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