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张龙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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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法律资料]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编讲:张龙/宪法学内容分值分布表/宪法学题型分值分布表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宪法”一词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其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1893年)中使用"宪法"一词。

2、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但是直到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宪法词义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二)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相同点: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经济基础)与特点(广义法律的特征):(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2)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都具有制裁性等。

2、不同点:宪法是高级法、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三、宪法的特征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下)丁绍宽第六部分债权(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158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众合2010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行政法讲义

众合2010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行政法讲义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行政法)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说法哪一项错误?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甄别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2009年夏粮征购的通告》(非政府令颁布)是地方规章,不属于规定的范畴2.个体工商业者刘某因不服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扣押其货物的决定及以“约谈”为名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行为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扣押决定并确认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但均未提出赔偿请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该扣押决定违法且对刘某造成损失,决定撤销扣押行为;确认“约谈”亦违法。

关于本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确的作法是?A.撤销扣押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B.确认“约谈”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赔偿非法羁押刘某两日的人身自由的赔偿金C.撤销扣押的同时责令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D.撤销扣押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3.以下关于起草规章听证会的说法哪一项错误?A.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B.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C.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D.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4.《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县工商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B.工商局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该行政许可C.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县工商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D.委托机关无须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5.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成立了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项目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

2010 众合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理论法学讲义

2010 众合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理论法学讲义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理论法学)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说明:本卷均为不定项选择,一共30题,每题2分,共计60分。

1.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法结合”B.唐律强调法适用的普遍性C.“礼法合一”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受到冲击2.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法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的体例源于唐玄宗时的《大中刑律统类》B.《北魏律》分为二十篇,是太武帝时期制定的C.《晋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直至《大清现行刑律》废止D.《法经》中的“杂法”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3.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八议”中的“议宾”指对来华访问的外国使者应减免处罚B.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大功亲关系最近,长犯幼,应减免处罚C.《北齐律》确定了“重罪十条”制度D.谋杀五服以内的亲属属于十恶中的“恶逆”4.关于我国古代罪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纵囚”指故意重罪轻判B.“乏徭”指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C.“故杀”指事先无预谋,情急杀人,处刑最重D.“坐赃”指官吏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5.下列关于我国古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是?A.汉文帝改革肉刑时,将斩右趾改为笞五百B.杖刑始于北魏,流刑始于北周C.充军指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当兵D.凌迟作为一种酷刑直至《大清新刑律》才被废除6.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女儿丙,但丙早已出嫁。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B.乙丙都没有继承权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D.乙、丙各自享有1/3财产的继承权,其余归官府所有7.关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明代朝审由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B.唐代三司推事的审理者是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和御史中丞C.明代地方实行省府县三级三审,省的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D.清代秋审和朝审渊源于明代的九卿会审8.关于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十二铜表法》属于市民法的范畴B.《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C.《法学总论》是历代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D.罗马法复兴开始的标志是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法学阶梯》的原稿9.关于英美法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遵循先例”B.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D.英美法系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10.关于大陆法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791年法国宪法结束了封建统治,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B.1889年日本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C.《世袭农地法》是德国在法西斯专政时期制定的法律D.1976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实行职权主义,诉讼主导权在主审法官11.关于法的特征和本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道德是自发形成的,法律是人为形成的B.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权利义务为内容C.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D.法主要反映社会大众的意志12.下列有关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指法对人的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B.交警对违章司机作出处罚是价值判断C.自由是法的基本标准,只有符合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D.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13.关于法的要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授权性规则都是任意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都是确定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是指允许人们约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则D.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14.“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D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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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宪法 系统强化班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张龙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宪法 系统强化班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具体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就实施方式而言,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其间接性更为突出。

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间接地实施宪法的过程。

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在我国,直接制裁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等宣布无效,并加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

间接制裁则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因而在内容不排除保留原来的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于全面修改。

二、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讲义.pdf

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讲义.pdf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众合2010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刑诉讲义汇总

众合2010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刑诉讲义汇总

600分试题精讲突破班(刑事诉讼法说明:本卷均为不定项选择,一共29题,每题2分,共计58分。

1.依据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公诉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后始称为被告人B.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情况下不得被剥夺D.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2.下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是?A.李某、赵某与宋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B.陈某涉嫌的数额巨大的贪污犯罪C.肖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D.吴某、徐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犯罪3.下列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冯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沈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失的陈述C.杨某放火案,表明大火是由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资料D.潘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4.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赵某有可能威胁证人改变证言并毁灭其他证据,遂决定逮捕赵某。

下列关于逮捕程序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并执行逮捕B.异地执行逮捕的,应当通知赵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赵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予配合执行逮捕C.执行逮捕后,应由法院负责对赵某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应负责通知被逮捕人赵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绑架案中被告人的爷爷B.诈骗案被害人的胞兄C.抢劫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6.杨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侦查该案的董某与自己是曾经的单位同事,两人曾经因为有嫌隙而发生过激烈冲突,于是申请董某回避。

下列何人有权决定董某的回避?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7.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A.李某涉嫌枉法追诉、裁判案B.商务局副局长刘某涉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C.刑事警察吴某实施的虐待被监管人案D.金某在异地旅游时与一游客发生冲突而实施的伤害案8.以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的是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C.应当逮捕但正怀有身孕的D.自伤自残的9.针对下列哪一情形,人民法院无须再变更强制措施?A.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被逮捕的被告人,经治疗疾病已经痊愈的B.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被告人已经被监视居住的C.被告人已经被逮捕,因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审结,但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的D.一审法院判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管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10.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B.经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C.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可以通知其他被害人参与诉讼D.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对撤诉部分的案件终止审理,并说服没有撤诉的自诉人另行起诉1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要求翻译人员杨某回避。

众合2010专项教程罗翔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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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分则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罪状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类。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

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罪状可以分为四种。

(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

这种罪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中最主要的罪状形式。

(二)简单罪状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三)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四)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就必须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

对于罪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简单罪状、空白罪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二、空白罪状是参照其他法规,而引证罪状是参照《刑法》本身的条文。

二、罪名罪名有如下分类:(一)具体罪名和类罪名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

(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么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如果还同时运输了爆炸物,就应该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爆炸物罪。

对于选择罪名,不能够实行数罪并罚。

三、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所谓注意规定是指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他们忽略。

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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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__徐光华刑法总论讲义(详细版,根据2010年⼤纲修订)作者:徐光华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范围基础知识论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年龄、⾝份犯罪论体系犯罪主观⽅⾯:罪过形式、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承诺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犯罪论特殊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总论(论犯罪)单位犯罪实质的⼀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罚的概念刑罚概说刑罚的⽬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刑罚论刑罚的体系(静态)附加刑:罚⾦、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量刑:累犯、⾃⾸、⽴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的运⽤⾏刑: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论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掌握刑法结构图的意义]:第⼀篇基础理论第⼀章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概念与渊源(⼀)刑法的概念从⼀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名称叫“刑法”的)。

⽴法机关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这类单⾏刑法的特点在于,它规定的内容也是犯罪与刑罚,⽽没有其它的规定;但是,它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涉及某⼀个⽅⾯,⽽不像刑法典⼀样,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

⽬前我国的单⾏刑法只有全国⼈⼤常委会1998年12⽉29⽇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哪个好?金牌师资:1、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李建伟李仁玉张翔2、民事诉讼最受欢迎的老师:郭翔杨秀清(女)3、商经法最受欢迎的老师:张海峡鄢梦萱(女)王小龙4、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韩友谊李金明刘凤科5、刑事诉讼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汪海燕马明亮刘玫房保国汪建成6、行政法(含宪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林鸿潮季宏王锴7、三国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杨帆(女)王斌段庆喜8、法制史,法理最受欢迎的老师:郭晓飞杨帆(男)淳于闻9、卷四主观题最受欢迎的老师:邹建章王旭其他回答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同法研究专家,主讲合同法。

对合同法复习重点把握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解析精辟。

袁家德:诉讼法学辅导专家,辅导经验丰富,讲课生动活跃,深受学员欢迎。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授。

司考辅导权威专家,多次参加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

郄鹏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授课名师。

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的欢迎。

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串讲重点法条、讲评典型案例。

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齐晓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司法考试规律的研究有独到之处,善于归纳和总结知识点,为学员构建起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刘凤科: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学司考命题组重要成员张明楷教授的弟子。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

授课条理清晰、娓娓道来,既阐释刑法学的精髓,又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澄清司考辅导界存在的不正确观点;讲授内容完全遵循司考刑法命题规律,考点分析精准,直面考题本质。

李仁玉:三校名师独家授课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民法学。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

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是考生公认的“司法考试民法泰斗”。

2010众合专题讲座李曰龙三国法讲义

2010众合专题讲座李曰龙三国法讲义

2010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李曰龙国际法部分1、国际法的渊源【精讲】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点A.立法方式不同B.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C.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D.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特别提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都具有法律性。

/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通例)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1、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渊源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对比: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定义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各国在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行为并被接受为法律而形成的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国家行为渊源地位主要国际法渊源重要的、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约束力原则上约束缔约国约束所有国家两者联系习惯规则可以被编纂为条约形式条约规则会发展成为习惯规则【特别提示】国际习惯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条约通常只约束缔约国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精讲】/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A.各国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C.构成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原则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自保权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提示】强行法,也被称为强制法、绝对法、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被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而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范才能更改的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层面(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例1:甲乙两国签订一项贸易条约,当中规定甲乙两国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免征关税。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讲义其它学校以后不断更新,陆续发布!第一次发布请大家多多支持!下面把名师推荐给大家!刑法:韩友谊(推荐)、刘凤科(推荐)、柏浪涛(推荐)、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罗翔、徐光华、、李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推荐)、汪海燕(推荐)、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左宁、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推荐)、李仁玉(推荐)、隋彭生、钟秀勇(推荐)、于飞、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推荐)、郑其斌(推荐)、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推荐)、吴鹏(推荐)、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三国:张丽英(推荐)(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推荐)、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推荐)、张海峡(推荐)、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法理:周旺生、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法:焦宏昌、杨帆(推荐)、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推荐)、张小平、张龙、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按上述标有推荐字样的听课即可!从今天起,我将会陆续发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的相关资料(包括名师们的讲座和讲义)以备大家一同复习应考。

2010真题解析班张龙小法讲解提纲

2010真题解析班张龙小法讲解提纲

司考帝国汇集13校名师,为您全力通过司法考试助力!赢在起点,司考帝国! 一、单项选择题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B.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第四部分合同之债(33个专题)(丁绍宽)专题一合同的主要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众合2010卷一高分突破陈景辉理论法学讲义0001

众合2010卷一高分突破陈景辉理论法学讲义0001

2010 年理论法学专题讲座授课讲义作者:陈景辉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三节法的要素三、权利与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④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⑥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⑦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⑧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⑨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⑩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2)法律权利的特点: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①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010众合卷三高分突破班民诉-向高甲讲义

2010众合卷三高分突破班民诉-向高甲讲义

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一讲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种类【真题再现】(二)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1.没有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

2.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了变化:如被申请人在保全期内履行了义务。

(五)财产保全的救济1.2.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008】87.A 地甲公司与B 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 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 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臵于其设在D 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 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二、: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2[1]【真题再现2003】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基本制度3[1] (2009年)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4[1] 【2006】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讲民事裁判【真题再现】5[1] 【2005】38.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一讲执行程序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九讲期间、送达一、期间二、送达第十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二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三、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比较四、司法协助第二十三讲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讲仲裁协议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六讲审判监督程序【真题再现】五、再审的审理6[1]【2008年〃四川】44.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七讲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归纳一、适用支付令程序的条件【真题再现】7[1]7[1] 【2002】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第十九讲公示催告程序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真题再现】8[2]【真题再现】9[3]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讲民事裁判8[2]【2005】40.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9[3] 【2004】74.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臵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10[1] 【2008不定项】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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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理论法学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
作者:张龙
法制史
法制史题型分值分布表
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总计年(道题)(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
年(道题)(道题)
法制史中外分值分布表
中法史外法史总计
年(单+多)(单+多+不)
年(单+多+不)(单+多)
年(单+多)(单+多)
年(单多)(道题)
年(道题)(单多)
年(单多)(单多)
年(单多)(单多)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前)——以德(礼)治国
西周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质”、“剂”“质”长,买卖奴隶、牛马;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借贷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继承制度久久考资年全程资料仅需元!送年全程资料!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
()婚姻的“六礼”
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
贵不以长”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
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

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也包括财产。

西周的诉讼制度
()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
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春秋时期(前-前)立法活动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前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前年)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确定了法律公开的原则。

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

、共六篇《盗法》“盗”为盗窃,“贼”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行为。

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
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历史地位()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商鞅变法(前年、前年)久久考资年全程资料仅需元!送年全程资料!
、主要内容()“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富国强兵”:奖励耕织;奖励军功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刑”;不赦
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三、秦代的法制
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
主要是“盗”
.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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