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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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背景: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制度。

2. 目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公开透明:国有资产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节约高效: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节约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应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主体责任1. 所有权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归集和统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2. 使用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并报告相关情况。

3. 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管理流程1. 资产登记:a. 所有使用单位应向所有权单位申报其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并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b. 所有权单位对申报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并进行资产登记,形成国有资产清单。

2. 资产评估:a. 所有权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

b.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确定使用单位。

3. 资产使用:a. 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的用途和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损坏国有资产。

b.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4. 资产变动:a. 使用单位如需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配或变动,应向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b. 所有权单位对资产变动进行记录和备案。

5. 资产决算:a. 所有权单位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资产决算,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务真实准确。

b. 监督机构对资产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2. 不定期抽查: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随机抽查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运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原则2.坚持政府和企业分开管理的原则3.推行科学管理的原则4.依法合规运营的原则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

2.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承担者。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1.国有资产的登记与认定2.国有资产的评估与估价3.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利用4.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5.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护五、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1.加强国有资产登记与认定工作,做到资产清晰、界定明确。

2.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与估价,及时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3.合理规划和安排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利用方式,确保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增值性。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5.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6.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国有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估,激励先进,倒逼落后。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遵守依法治企原则,加大监测监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宣传和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的氛围。

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模板

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模板

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模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二、管理原则1.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高效、安全、增值的原则。

2. 国有资产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资产登记1. 对国有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

2. 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定期更新资产信息。

五、资产使用1. 国有资产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使用单位应保证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资产完好。

六、资产维护与保养1. 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2. 对于损坏的国有资产,应及时维修或申请报废。

七、资产评估与处置1. 国有资产在处置前应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价值的合理体现。

2.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

八、监督检查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法律责任1.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赔偿。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确保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已经考虑在内,并且得到了适当的法律咨询。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未达到分配比例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上报市国资委。

4.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

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截留国有股东应享有的收益权。

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政府的授权,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股本(授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条第一条所称“股本(投人资本)”,是指国资委投入公司的资本部分。

它既包括构成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

国资委投入的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国资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因该项出资而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作为其子公司相关制度的指导规范。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可以分为公司同有资产收益和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

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

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二)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四)公司清算净收益,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缴二级企业实观的国有资产收益。

公司可以委托二级企业收缴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一)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收缴税后利润;(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下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资料收缴股息及红利、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第八条公司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国资委按照行业特点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其余利润部分为国家所有,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他用途。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尊敬的XX公司领导:《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现将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如下: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分支机构和资产投资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法定地位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是国家的基本财富。

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和价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 审慎管理原则。

企业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国有资产,做到明晰、统一、规范管理。

2. 公开透明原则。

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使用情况和运营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3. 责任倒查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责任和义务,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职责1.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2.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登记、评估、监督和整备等。

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对所属单位和项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做到信息畅通,协同配合。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管理流程1. 国有资产登记和评估。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2. 国有资产监督。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3. 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4. 国有资产使用。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范文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收益功能,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目标是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由国家和相关机构共同负责,在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权力属于专门机构和相关部门,不得侵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要加强宏观调控,推动国内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法律和政策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和配置。

第九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要坚持市场导向,推动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配置和流动。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要加强风险防范,在收入的安全和稳定性上下功夫,保障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运作机制,提高利润分配的效率和公平性。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入的来源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收入的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利润: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经济组织通过市场经营所取得的经营利润。

(二)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资本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三)国有资源利用收益: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取得的收益。

(四)政府给予的补贴和资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资金投入所提供的收入。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收入的计划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要按照法律、政策和计划进行,确保合理、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分配效果。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收入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1总则1.1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好,提高利用率,规范核算,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订本办法。

2资产定义、范围、分类2.1定义、范围资产定义:公司拥有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预期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本办法资产范围:单位价值 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除生产用原材料、物料外的公司资产。

2.2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软件及无形资产:公司购入或研发完成的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

3部门职责3.1使用部门职责3.1.1公司资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使用部门确保所属资产的安全、完好,落实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部门确定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管理专员,实物资产报后勤管理公司备案,软件报信息化中心备案,无形资产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3.1.2部门资产管理分管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资产的统一管理,建立资产备查账簿,在发生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3.1.3承担所属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软件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资产维修支出费用。

3.1.4公司公共区域、公共会议室等的公共实物资产由后勤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3.2资产财务部职责3.2.1负责资产会计核算工作3.3后勤管理公司职责3.3.1负责实物资产购置流程的审核工作。

3.3.2 负责实物资产的签收、登记和编码等管理工作。

3.3.3 负责、组织实物资产报废、报失、处置工作。

3.3.4 组织实物资产盘点核对工作。

3.4信息化中心职责3.4.1负责软件购置手续的审核工作。

3.4.2 负责软件的归档、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企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等各类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投资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效益优先、风险控制、透明度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企业董事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整体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企业资产台账;(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五)负责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各子公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使用、维护、保管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评估、核销等应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进行,重大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技术性能。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范围:1. 国有全资企业;2. 国有控股企业;3. 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统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利益输送;3. 部门协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合作机制;4. 分级负责,依据企业授权,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管理责任和职责;5. 考核评价,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第四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和人民,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具体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保值增值、处置等职责。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2. 审查企业的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提出修改意见;3. 监督和检查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5.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包括:1. 要求企业提供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信息、报表和数据;2. 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投资计划等;3.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核实、评估和审计;4. 要求企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重组或其他资产管理行为;5. 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权力。

第五章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层应依法、独立、自主地履行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包括:1. 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 监督企业各部门的运营状况,确保资产的有效运营;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4.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策和要求;5.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规范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规范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规范模版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制定本规范模版,以供各国有企业参照使用。

一、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有形式的资产。

二、资产运营目标
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目标是确保资产的增值,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三、资产运营策略
1. 多样化的资产投资组合
国有企业应多样化地投资于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不同的市场
环境和行业特点,合理配置投资组合。

2. 全面的资产利用
国有企业应全面利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投资等,最大程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3. 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管理、
处置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结语
国有企业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运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
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希望各国有企业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提高资
产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1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企业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收入管理2.1 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核算资金收入,确保资金入账及时。

2.2 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资金收入使用权,建立科学的资金分配机制。

2.3 国有企业应落实资金收入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4 国有企业应加强资金入账来源的核查和审计,防范和排查各类资金风险。

2.5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收入管理制度,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资金支出管理3.1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评估结果和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支出计划。

3.2 国有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3 国有企业应加强财务决策的风险控制,防范资金支出风险。

3.4 国有企业应做好资金支付的准备工作,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3.5 国有企业应落实资金支出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四、资金监督管理4.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4.2 国有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范风险。

4.3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4 国有企业应加强外部监督与合作,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

五、法律责任5.1 国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依法履行资金管理职责,不得有挪用、滥用、截留、私分资金等行为。

5.2 国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资金管理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3 国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6.2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

七、附表: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责任分工表以上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模板,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国有企业资金安全和效益的提高。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投资或利—1 —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

第二章收益征收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省财政专户。

其他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单位财务规则,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依法依规保护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合理评价、激励约束等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与登记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划分应当按照产权性质、经济性质、功能用途等进行分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应当包括资产名称、产权性质、价值评估、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使用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经过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处置和低价转让。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招标、竞争性协商等方式,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报经批准,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应当包括资产的使用效益、保值增值能力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模版

*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财字[]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落实股份公司的资产收益权,规范资产收益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的整体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资产收益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等单位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通过经营、股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本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参股企业等三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收益的核实、计缴、督促及监缴工作。

第二章资产收益收取办法第一节全资、控股子公司收取办法第五条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上缴资产收益的计缴基数为可供分配利润(中国会计准则)。

第六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收益计缴比例不得低于25%,其中全资子公司具体比例由股份公司根据各年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经股份公司批准后由全资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分配;控股子公司具体比例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定。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交或减交变动资产收益:一、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经股份公司批准可以减免资产收益的。

出现上述二、三情形之一的,企业需提交减免资产收益的书面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八条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按股份公司核定的上年度应交资产收益数额,将资金汇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九条对于无故欠交或不交资产收益的企业,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资金结算中心可以实行强行划款。

第二节无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收取办法第十条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实现利润全部划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分公司或其他经营体无故不按时上缴利润的,将不予兑现当年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国有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政府的授权,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股本(授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条第一条所称“股本(投人资本)”,是指国资委投入公司的资本部分。

它既包括构成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

国资委投入的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国资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因该项出资而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作为其子公司相关制度的指导规范。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可以分为公司同有资产收益和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

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

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二)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四)公司清算净收益,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缴二级企业实观的国有资产收益。

公司可以委托二级企业收缴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一)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收缴税后利润;(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下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资料收缴股息及红利、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第八条公司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国资委按照行业特点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其余利润部分为国家所有,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他用途。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年11月4日[94]财工字第29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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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财字[]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落实股份公司的资产收益权,规范资产收益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的整体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资产收益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等单位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通过经营、股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本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参股企业等三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收益的核实、计缴、督促及监缴工作。

第二章资产收益收取办法
第一节全资、控股子公司收取办法
第五条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上缴资产收益的计缴基数为可供分配利润(中国会计准则)。

第六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收益计缴比例不得低于25%,其中全资子公司具体比例由股份公司根据各年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经股份公司批准后由全资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分配;控股子公司具体比例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定。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交或减交变动资产收益:
一、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股份公司批准可以减免资产收益的。

出现上述二、三情形之一的,企业需提交减免资产收益的书面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八条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按股份公司核定的上年度应交资产收益数额,将资金汇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九条对于无故欠交或不交资产收益的企业,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资金结算中心可以实行强行划款。

第二节无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收取办法
第十条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实现利润全部划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分公司或其他经营体无故不按时上缴利润的,将不予兑现当年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参股企业收取办法
第十二条参股企业应上缴资产收益按本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财务部应督促、监督参股企业将资产收益及时汇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资产收益资金归集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股份公司股利分配;
二、扶持*重点培育的产业;
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股份公司核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开发;
四、*教育培训支出;
五、*信息化建设支出;
六、*急需的大型重点施工生产设备的购置;
七、弥补股份公司总部管理费开支;
八、股份公司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资产收
益资金的归集、使用以及节余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订须经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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