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3.07.11
【实施日期】2003.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
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及有关单位:
“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是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科研课题(合同号981013)。
该课题组经过4年的科学研究,基本完成合同指标。
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鉴定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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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烟草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烟草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烟草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烟草广告宣传和销售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烟草广告法规,禁止烟草产品的虚假宣传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烟草价格的监管,严格执行烟草价格政策,防止烟草价格的恶意炒作和哄抬,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加强对烟草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加大对烟草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加强对烟草市场的宣传教育,开展吸烟危害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
六、加强对烟草市场的法律监督,及时处理烟草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烟草市场信息,为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以上即是2024年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该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推动烟草市场秩序的持续改善,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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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国烟法[2006]37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国烟法〔2006〕375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了依法加强对残次、废弃烟叶(包括烟梗,下同)、烟末、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向非法烟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业内各工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向行业外企业、单位提供残次、废弃烟叶、烟末。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只能出售给行业内再造烟叶、烟草薄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予以销毁。
二、行业内各工业企业,必须对残次、废弃卷烟纸进行相应处理使其无法直接用于卷烟生产后,出售给省级工业公司指定的废品回收单位、造纸企业。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残次、废弃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只能出售给已依法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丝束生产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予以销毁。
三、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订对所属企业产生的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具体管理办法。
省级工业公司制订的管理办法,应当及时报所在的省级局备案。
四、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监督管理,制定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对非法收购、经营、运输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行业内工商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企业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国烟办[2003]383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国烟办[2003]383号)各有关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烟叶工作重点,按照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局决定组织工作组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国家局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的情况;2、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烟叶收购计划和烟叶收购合同、控制烟叶总量的情况,协调毗邻地区的收购秩序;3、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烤烟标准、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的情况,重点抽查全国50万担以上烟叶产区基层收购站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烤厂调进原烟等级质量;4、调查了解今年烟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以及对明年烟叶收购价格想法,标准化烟叶收购站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工作安排国家局将组织三个烟叶收购工作检查组,于8月至11月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一组:聂和平、陆中山;第二组:胡炳辉、王卫康;第三组:张跃、关博谦。
三、工作要求1.有关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坚持“两手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标准,积极有效地做好烟叶收购各项工作。
2.有关各烟叶产区在收购期间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应组织工作组对所属烟叶收购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2004年1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情况总结及检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结果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1993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一九八三年我国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以来,烟草行业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加快改革开放、改善市场供应、增加财政积累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在烟草生产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规定的问题。
在卷烟生产方面,尽管现有生产能力已经大大超过市场需要,但一些地区上规模、上产量的热劲仍然很高,有的地方对国务院关于关停计划外烟厂的决定执行不力,个别地方甚至还在筹建新的计划外烟厂;在烟叶生产方面,出现了种植面积盲目扩大的趋势,有些不适宜种烟的地区也在积极发展烟叶生产,同时不少主产区收取的烟叶生产扶持费超过了国家规定,有的截留挪用,使烟农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在市场管理方面,无证运输、无证批发和非法倒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经销走私卷烟和假冒卷烟,以及开办地下烟厂的违法活动愈来愈严重,等等。
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高税但又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特殊消费品,不能不加限制地任其发展。
为了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促进烟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
实践证明,实行烟草专卖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国烟专[2005]624号【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5.09.30【实施日期】200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05〕624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一、目的意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行为工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切断烟用丙纤丝束流入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
此次打击工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
二、主要措施实行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工作制度,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检查制度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国烟专[1994]第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国烟专〔1994〕第45号1994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四部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的通告》实施两年来,烟草行业的“打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声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两年来全国烟草系统共出动17万人次,收缴假冒商标卷烟38万余件,捣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216个,缴获卷烟机械197台,没收劣质烟丝22吨,各种假冒商标标识2100万套,公开焚烧假冒商标卷烟107次,总计34万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今年九月份,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全国“打假”办和福建、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及有关执法部门,一次销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用的机械设备70台,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分子的嚣张气焰。
但是,由于卷烟是高额税利商品,假冒商标卷烟屡禁不止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甚至在部分省、区的某些地方制假活动仍然十分猖獗。
为此,国家局要求全行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假”《通知》和国家四部局《通告》精神,继续堵源头、端窝点、查大案、整市场,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卷烟“打假”工作抓实抓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把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6年10月14日)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在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烟办综〔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烟办综〔2024〕43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为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电子烟产业平稳健康运行,持续巩固电子烟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成果,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电子烟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立法宗旨。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检查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下简称获证)电子烟市场主体,集中摸排未获证主体非法经营电子烟问题线索,加大问题整治和案件查办力度,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电子烟生产经营的高压严打态势,持续纠治扰乱电子烟市场秩序行为,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营商环境,筑牢电子烟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市场基础。
二、工作安排此次专项检查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专项检查方案,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细化落实举措,开展动员部署,统筹安排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地。
(二)重点检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筹组织辖区内各地烟草专卖局力量,组成相关检查组,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强化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案件查办、政策宣贯相结合,一体推进现场检查、线索摸排、情形研判、整改纠治等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影响电子烟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烟法[2001]560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法[2001]560号2001年9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烟草生产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种子,是指各种烟草类型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和良种。
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是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四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
第五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国烟法〔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4〕104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为提升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水平,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的有机衔接,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7月12日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审查第四条电子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范围。
(一)为设立电子烟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三)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为新增工厂(分厂)等生产点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四)持证生产企业实施的原址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迁建,恢复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烟草专卖局关于控制烟草危害的通知
中央烟草专卖局关于控制烟草危害的通知尊敬的各级烟草专卖局:为了有效控制烟草危害,保护广大民众的健康,中央烟草专卖局特向各级烟草专卖局发出以下通知:一、加强烟草危害宣传教育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是预防烟草危害的重要环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具体措施如下:1.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开展烟草危害宣传广告,强调烟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鼓励公众拒绝吸烟。
2. 在学校、社区、公共场所等地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活动,传达烟草危害知识,增强民众的健康意识和拒绝吸烟的能力。
二、严格控制烟草销售为了减少烟草危害对社会的影响,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烟草销售的控制,执行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烟草销售年龄限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2. 加强对烟草专卖店的管理,落实经销商的责任,定期检查销售记录,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3. 在各类销售点设置显眼的烟草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烟草危害的严重性。
三、支持戒烟服务为了帮助有吸烟习惯的人戒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积极推动戒烟服务的开展,具体要求如下:1.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与卫生部门合作,设立戒烟咨询服务热线,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支持。
2. 鼓励烟草零售商主动提供戒烟服务,为顾客提供戒烟药品和戒烟辅助工具。
四、加强烟草市场监管为了确保烟草市场的秩序和合法性,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具体要求如下:1. 严厉打击非法烟草制造、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法烟草制造窝点、黑市销售渠道等的整治力度。
2. 加强对烟草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合法烟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定期开展烟草市场巡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烟草销售,支持戒烟服务,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共同努力,有效控制烟草危害,保护广大民众的健康。
希望各级烟草专卖局能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切实推动烟草危害防控工作的开展。
211092411_商业前沿
06NEWS商业前沿资讯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外交部:中国是外资企业青睐的投资热土2023年3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将重点检查2022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等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产品品牌规格准入,以及生产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管理、电子烟产品经营规则、物流保障能力建设等;重点检查2022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是否非法从事电子烟销售业务。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事实证明,中国是外资企业青睐的投资热土。
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完整的产供链网络;另一方面得益于中国坚定不移地推动高水平开放,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持续为外资提供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毛宁介绍,2023年1月,中国吸引外资迎来“开门红”,实际使用外资的金额达到了1276.9亿元,同比增长14.5%。
包括美国《通知》称,从事内销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制售“口味电子烟”;是否生产(代加工)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内销电子烟产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渠道供货的行为,以及未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的销售行为等。
从事出口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其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是否为真实出口以及是否建立相关质量安全制度等。
从事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其采购的原料来源渠道及产品流向,是否存在向未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供货行为等。
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持续看好中国市场,计划扩大在华业务。
美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22年美中货物贸易总额达到69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不会变,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的决心不会变。
”毛宁说,欢迎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共享发展红利,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增长。
财政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2023年3月1日,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从今年的财政收支形势看,综合分析判断,今年经济有望总体回升,但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财政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
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
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
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89]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89〕28号1989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根据国函〔1989〕60号文件关于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进口香烟的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整顿进口香烟销售市场”的要求,经研究,现对外国卷烟的进口渠道及销售办法通知如下:一、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进口商品寄售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受委托的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统一经营(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和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的销售经营活动只限于本地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卷烟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根据需要,提出年度进口计划,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后,报国家计委、经贸部批准,并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统一办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放行。
无进口许可证即按走私卷烟处理。
三、进口卷烟在国内的运输,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进口计划和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发给进口卷烟准运证。
无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视为贩私处理。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已在境内外发布公告,凡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进口的寄售卷烟,一律在包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进口卷烟,一律按走私处理。
五、进口卷烟的国内批发销售业务,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统一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公司的销售部门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进口卷烟的批发和销售任务,并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价烟”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价烟”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国烟计〔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价烟”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烟计〔2017〕7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国家局、总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天价烟”治理工作,先后多次印发文件,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多次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专项治理行动。
行业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文件精神和要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市场监管,扩点增量稳价,合理货源投放,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据近期舆情反映,个别卷烟市场又出现了“天价烟”现象。
为巩固“天价烟”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天价烟”问题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家局卷烟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执行到位。
国家局再次重申,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烟计〔2012〕114号)要求,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人为炒作卷烟零售价格,卷烟零售价格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未经国家局核准价格的卷烟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烟计〔2012〕1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问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国家局也将根据情况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
对发现卷烟工业企业人为炒作卷烟零售价格的,国家局将立即停止相关卷烟牌号规格生产并勒令其退出市场;对发现烟草商业企业所属自营店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一律取消该商业企业对该卷烟牌号规格的经营权;对发现社会零售商户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销售行为,立即停止相关卷烟牌号规格供货;对于销售标有“免税”和“专供出口”字样卷烟的零售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1.07.02•【文号】国烟专[1991]第21号•【施行日期】199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国烟专〔1991〕第21号1991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加强对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区、各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烟,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公司统一收购。
对伪劣假冒牌走私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的数量、品种、收购价格等,于每月初报国家局专卖办。
省际间的调出、调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准运证。
京、津、沪三市除处理当地查没收购的走私烟外,原则上不得从外省调入处理走私烟。
三、对销售处理的走私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
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烟”签封;条包装,由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烟”印记。
调出方的省级烟草公司在调出走私烟的准运证、发货票上亦应加注“处理走私烟”字样。
四、凡调入走私烟的地区,一律在本地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销售处理,不得再将走私烟调往地区外,也不得搭配出售。
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烟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烟。
五、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销售处理走私烟,限量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不准批发。
六、处理走私烟各个环节的价格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七、对查获的走私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经检验合格后,由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级局按国家规定的标价统一收购,并统一分配处理。
转基因,一直严格监管中
转基因,一直严格监管中
林晖
【期刊名称】《《农村·农业·农民A》》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一直以来,转基因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近日,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该领域焦点问题进行了权威回应。
请关注——转基因领域的五大焦点问题农业部近日召开发布会,权威回应转基因领域几大焦点问题。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对转基因工作要求是明确的,也是一贯的,即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
【总页数】2页(P11-12)
【作者】林晖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强化科普严格监管开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J], 华永;王岩
2.转基因将受到更严格监管 [J],
3.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严格规范开标评标活动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 [J], 王传香
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J], 吉林省司法厅;
5.尽心履职严格监管源头控制沪化协主动作为严格排查芬太尼类物质 [J], 杨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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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5.03.15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
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2005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决定继续开展国产烟叶和卷烟中农药残留量以及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单位分工
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烟叶和卷烟样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抽检工作,由质检中心及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共同承担检测任务。
委托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以下简称“进出口检测站”)承担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检测任务。
请你们认真制定检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样任务的分工和要求
委托有关省级站承担抽样工作,承检单位可派人员到相关省份指导抽样工作。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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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国烟科[2003]387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3.07.08
【实施日期】200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国烟科[2003]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确保烟叶及其制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维护我国出口烟叶及其制品的质量和信誉,在继续严格执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国烟法[1998]168号)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的监控。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预防转基因烟叶释放工作。
要把杜绝烟叶中混有转基因烟叶当做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中国烟草质量信誉的大事来抓,
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要组织力量,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二、各省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的繁育、加工和供应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烟草种子供应和农民用种情况的监督管理。
种子经营单位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各有关分、县公司要实行烟草种子发放、使用情况的户籍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种子发放、使用检查制度和详细的种子发放、使用档案。
有关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落实到户。
三、坚决杜绝劣杂品种、私自繁育品种、未经审定品种、不明来源品种或可能的转基因品种的种植。
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要对烟草种子严格把关;转基因品种烟草的研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