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归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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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目录表》(略)珠海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1: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珠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原始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和计划、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12-28更新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12-28更新

A B C D
(六)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 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涂饰、裱糊与 软包、细部各子分部 幕墙子分部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
B C
(七)
建筑屋面分部
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 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各子分部 建筑屋面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A B
序号
文件名称
档案预验 城建档案 建设单 收必备 馆归档 位保存
电子 文件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 (四) A B
(A)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 地质文件(A类) 项目管理文件 监理文件(B类) 施工文件(C类) 施工项目管理资料通用文件 施工技术资料通用文件 工程测量记录 地基与基础分部
地基子分部(天然地基、岩石地基、复合地 基) 基础子分部 基桩工程 基础工程(承台、筏板等) 基坑支护和边坡子分部 土方子分部 地下防水子分部 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E F
(五)
主体结构分部(地下结构和上部结构)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 、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子分部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 主体结构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B
C
D
(十五) (十六) (十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 火(二) 1 工程档案信息数据盘
燃气工程 室外工程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 声像及电子文件 声像文件 电子文件
● ● ● ●
附件C:竣工图折叠方法
(八)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 (九) 通风与空调分部(含消防防排烟系统) (十) 建筑电气分部 (十一) 智能建筑分部 (十二) 建筑节能分部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含智能化工程)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含智能化工程)

附注一: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归档资料包括:
1、针对工程使用产品的质量证明或合格证;
2、针对使用产品进场的复检报告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归档资料包括:
1、免检证明;
2、厂家资质认证;
3、厂家定期检验报告;
4、厂家抽样检验报告;
5、厂家委托检验报告;
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

不归档资料需按顺序单独装订好由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保存。

附注二:
商品混凝土归档资料包括:
1、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质监部门对厂家的定期检查及放射性检查报告。

商品混凝土不归档资料包括:
商品混凝土公司提供的“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2、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3、混凝土试件强度计算表;4、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5、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6、混凝土搅拌记录、水泥28天强度检测报告;7、砂、石、外加剂、粉煤灰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不归档资料需按顺序单独装订好由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保存。

附注三:
地下结构如含有钢结构内容请参照主体工程之钢结构部分。

六、其它规定
本指南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指南由珠海市城建档案馆和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珠海市城建档案馆印发。

后由建设单位保存。

结果汇总表;3、混凝土试件报告;6、混凝土搅拌记录、。

后由建设单位保存。

由珠海市城建档案馆印发。

珠海市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珠海市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0年
7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一. 本 级
(一) 会 议 材 料
7.1 成立申办和筹办机构的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纪要、情况报告
永久
7.2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证件样品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30年
4.3 无处理结果的
10年
5对本机关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工作,预防渎职、失职事件发生所形成的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30年
(十九)工会 工作
1 本机关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30年
2 机关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0年
3 本机关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结果、改选、工会会员发展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1 事件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较大影响的
永久
2.2 事件的影响较小
30年
3 本机关在参与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十一)科研 管理
1 本机关关于本系统、本行业科研工作的规划、计划、科研推广工作的材料
30年
2 对本地区本行业科研项目(课题)立项、评审、结题、评奖、奖励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机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精神,现就开展中介机构备案的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三、备案具体要求(一)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协会主要工作。

1.负责相关备案资料的印刷、填写、存档等工作;2.负责备案企业的资料收件、核准、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3.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4.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协会负责备案情况的年审工作;5.协会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要求,将备案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且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备案或年审企业的名单报给相关主管部门;6.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制度;7.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8.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机构备案后的网签授权手续;(三)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从业人员登记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4.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四)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贸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2日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整体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各行政机关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所需行政机关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

需要对外公示的信息、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

政府信息资源的类型由信息提供机关提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院各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维护档案齐全完整,更好地为审判业务及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粤高法发[2003]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查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本院设置档案室,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五条本院档案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统一收集、装订、保管、统计本院的全部档案和应归档的行政文书材枓,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移交、立卷、归档工作;(四)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市各级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第三章文件、档案的接收、整理和装订第七条档案室应桉照有关规定,做好诉讼、行政、基建、声像文件材料的接收检查工作、并做好会计、法医档案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30年
六、
人大
工委
1 街道人大工委的年度工作要点、总结、报告
永久
2 街道人大工委会选举工作细则
永久
3 街道选区划分的材料
永久
4 街道市、区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报告
永久
5 街道市、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材料
30年
6 街道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选民的评议意见
30年
7 街道属地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评议活动的方案、总结、报告
30年


党政办
七、
工会
工作
1街道工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发展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2街道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专题活动总结
永久
3街道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请示和批复
永久
4街道工会会员花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文件材料
30年
5 街道工会组织在职工权益保障维权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1 重要的
30年
1 街道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2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2.1 房产
永久
2.2 车辆等价位较大的
30年
2.3 办公用品等价位较低、寿命较短的
10年
3 街道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3.1 投资数额较大、有特殊意义的
永久
3.2 数额较小、损耗快的
永久
2 街道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0年
3 街道妇委会在保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形成的材料
3.1 重要的
30年
3.2 一般的
10年
4 街道属地妇女、儿童信息统计年报表
永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3•【字号】珠府[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03]7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保障城乡特困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措施。

第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分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劳动社保、经贸、计生、卫生、住房、农业、司法、教育、监察、审计、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及对象第五条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确认,下同)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的。

珠海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珠海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20)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二〇二〇年目录1 基本规定 (1)1.1基本规定 (1)1.2建设单位职责 (1)1.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职责 (2)1.4城建档案馆职责 (2)2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2.1归档文件范围 (3)2.2归档纸质文件质量要求 (3)2.3归档声像文件质量要求 (6)2.4电子文件质量要求 (7)3 工程文件立卷与整理 (9)3.1工程文件立卷 (9)3.1.1立卷流程 (9)3.1.2立卷原则 (9)3.1.3立卷方法 (10)3.1.4卷内文件与案卷排列 (11)3.2案卷整理 (12)3.2.1案卷编号和装订 (12)3.2.2案卷目录编制 (12)3.2.3卷内备考表编制 (13)3.2.4案卷封面编制 (13)4档案验收及归档移交方法 (15)4.1档案验收 (15)4.1.1对接 (15)4.1.2自检 (15)4.1.3档案预检 (16)4.1.4档案验收 (16)4.1.5发意见书 (17)4.2档案归档 (17)5 其他规定 (18)附录A 办事程序流程图 (19)附录B 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21)附录C 竣工图折叠方法 (143)附录D 卷内目录式样 (144)附录E 卷内备考表式样 (145)附录F 案卷封面式样 (146)附录G1 地下管线成果入库表--非压力管(通讯、电力) (147)附录G2 地下管线成果入库表--压力管(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 (148)1 基本规定1.1 基本规定1.1.1 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1.2 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1.1.3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1.1.4 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珠海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珠海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 ) 三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电子文 件归档要求 ,做好建设 电子档案的检
珠海 市建设 工程 电子文 档工作
应转换成 以上的格式 ;扫描件均采用 正式移交前都要进行电子签名签章 ,
理 ,去除多余的 白边 ,以有效缩小图 个人 主体 签 名相 同 ,电 子签 名 的位置 文件 的大小 一般小 于2 M为正常值 , 建设 电子文件 的真实性 、完整性 、
《建 设 电 子 文 件 与 电 字化的质量要 求》、 《关于建设工程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 ( , 电子归档接收中电子签章有关通知的 CJJ T1 7 2 0 1 — 0 7)的颁 布 。使 建 要 求 》 ,以规范 珠 海市 建设 工 程 电子 设 工 程 电 子 文 件 的 归 档 工 作 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同时根据各参 建单位的反馈意见 ,对房屋建筑工程 有 依 有 据
PDF、 JPG 、 DW G 、 TI F、 G I F F、
须 使用 电 子签 名签 章 ( 人不 需 要签 文件导进 《 个 电子文件归档系统 》,并 章 ),电 子签 名签 章 必须 经过 电子认 完成电子签章 。
d E 等 ,其他格式形成 的文件 ,均 证。所有的电子文件在向城建档案馆 P G
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深档案 的 ,为人 民服 务 为 宗 旨 ,将 结合 建设 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人 员及技术人员进行研讨。综合各方 工程档案连续五年的档案利用统计数 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鉴定 ,并 意见 ,珠海市城建档案馆将房屋建筑 据 ,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制定建设工程 保证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内容 、格 工 程 电子文件 的收集 内容 调整 为 : 电子文件扫描件的归档范 围。对于本 式 、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对 在 1 、工程准备阶段 文件 、工程地质勘 身为电子文档 的建设工程 电子文件 ,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 围的工程 , 珠 察 报 告 、施 工综 合管 理 文件 、竣 工 验 以 按 《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整 理 指 按 规 定 向城 建档 案馆 移交 一 套 完整 的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docx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docx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2014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2017) 、《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2016 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2014) 的基础上,修定了本《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2017) 。

1基本规定1.1 基本职责1.1.1 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1.2 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1.1.3 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1.1.4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符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1.2 建设单位职责1.2.1 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以及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2.2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1.2.3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1.2.4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珠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通知(2011年修订)

珠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通知(2011年修订)

珠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珠司[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珠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通知(珠司[2011]34号)局机关各处、科、室,市劳教所,局直各单位:根据局内设机构与工作职能的调整,对各部门提供归档的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进行了修订,经市直机关《文书档案保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审查小组审查和局领导同意,现印发大家,请认真执行。

并请各部门在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档案资料送局档案室归档。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局办公室联系人,伍敏燕,电话,2662011。

附:《珠海市司法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珠海市司法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珠海市司法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构│内容│归档范围│保管│备│││││期限│注│├────┼────┼────────────────────────────────────┼───┼───┤││(一)│1本局党组织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党务││││││工作││││││├────────────────────────────────────┼───┼───┤│││2在上级党委(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活动中形成的本机关工作方案、│永久│││││报告、总结等│││││├────────────────────────────────────┼───┼───┤│││3本局党务工作简报、情况反映│10年││││├────────────────────────────────────┼───┼───┤│││4本局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5本局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并协助各党支部做好入党发展对象的选拔、培训、考│30年│││││察、吸纳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一│├────────────────────────────────────┼───┼───┤│││6本局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政│├────────────────────────────────────┼───┼───┤│││7本局党组织和党员统计年报表│永久││││├────────────────────────────────────┼───┼───┤│││8本局组织和承办对党员的管理、培训、考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30年│││││,形成的文件材料│││││├────────────────────────────────────┼───┼───┤│││9本局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意见、方案│30年│││治│├────────────────────────────────────┼───┼───┤│││10本局制定的党建责任制、行风评议材料│30年││││├────────────────────────────────────┼───┼───┤│││11本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汇报材料│10年│││├────┼────────────────────────────────────┼───┼───┤││(二)│1本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监督、总结材料│永久││││政务│││││处│公开││││││├────────────────────────────────────┼───┼───┤│││2本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会、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成的通稿、记录│10年│││││等材料│││││├────────────────────────────────────┼───┼───┤│││3本局制定的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制度、标准或接受评议考评考核过程中形成的│30年│││││材料│││││├────────────────────────────────────┼───┼───┤│││4本局编制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等│永久│││├────┼────────────────────────────────────┼───┼───┤││(三)│1本局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监察││││││审计││││││├────────────────────────────────────┼───┼───┤│││2本局纪检监察工作意见│30年││││├────────────────────────────────────┼───┼───┤│││3本局纪检监察综合性工作报告│││└────┴────┴────────────────────────────────────┴───┴───┘ ┌────┬────┬────────────────────────────────────┬───┬───┐│││3.1年度以上的│30年││││││││││││││││├────────────────────────────────────┼───┼───┤│││3.2年度以下的│10年││││├────────────────────────────────────┼───┼───┤│││4本局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监察│4.1处理结果为警告(不含)以上的│永久││││审计││││││工作││││││├────────────────────────────────────┼───┼───┤│││4.2处理结果为警告的│30年││││├────────────────────────────────────┼───┼───┤│││4.3无处理结果的│10年││││├────────────────────────────────────┼───┼───┤│政││5对本局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工作,预防渎职、失职事件发生所形成的规章制│30年│││││度等文件材料│││││├────────────────────────────────────┼───┼───┤│││6审计│││││├────────────────────────────────────┼───┼───┤│││6.1审计机关或本局在专项审计、领导离任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治││6.2年度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四)│1本局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永久││││机构│文件材料│││││编制││││││组织││││││人事││││││工作│││││处│├────────────────────────────────────┼───┼───┤│││2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2.1经当地市委、市政府批准或同意,由本局牵头成立跨部门临时机构的通知│永久││││├────────────────────────────────────┼───┼───┤│││2.2本局内部开展专项工作,设立临时工作机构的通知│30年││││├────────────────────────────────────┼───┼───┤│││2.3本局参加由其他机关牵头成立的临时机构、临时组织的通知│10年││││├────────────────────────────────────┼───┼───┤│││3本局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4本局人事任免文件│永久││││├────────────────────────────────────┼───┼───┤│││5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材料│││││├────────────────────────────────────┼───┼───┤│││5.1本局表彰本系统的│永久││││├────────────────────────────────────┼───┼───┤│││5.2受省部级或当地党委、政府表彰的│永久││││├────────────────────────────────────┼───┼───┤│││5.3受本局表彰的│30年││││├────────────────────────────────────┼───┼───┤│││5.4受市级部门表彰的│10年││└────┴────┴────────────────────────────────────┴───┴───┘ ┌────┬────┬────────────────────────────────────┬───┬───┐││机构│6对本局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编制││││││组织││││││人事││││││工作││││││├────────────────────────────────────┼───┼───┤│││6.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6.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7本局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永久│││││恤等文件材料│││││├────────────────────────────────────┼───┼───┤│││8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政│├────────────────────────────────────┼───┼───┤│││10本局干部职工名册│永久││││├────────────────────────────────────┼───┼───┤│││11人事工作统计材料│││││├────────────────────────────────────┼───┼───┤│││11.1年度以上报表│永久││││├────────────────────────────────────┼───┼───┤│││11.2年度以下报表│30年││││├────────────────────────────────────┼───┼───┤│││12本局干部(职工)劳保、医疗、养老保险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治│├────────────────────────────────────┼───┼───┤│││13市委、市政府制发的关于本局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4上级领导对本局组织、人事工作的指示、批示、谈话的记录│永久││││├────────────────────────────────────┼───┼───┤│││15普发性文件材料│10年│││├────┼────────────────────────────────────┼───┼───┤││(五)│1本局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30年││││工会││││││工作││││││├────────────────────────────────────┼───┼───┤│处││2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3本局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结果、改选、工会会员发展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4本机关特困职工调查报告、调查表│10年│││├────┼────────────────────────────────────┼───┼───┤││(六)│1本局共青团组织的换届、改选、发展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共青││││││团工││││││作││││││├────────────────────────────────────┼───┼───┤│││2本局共青团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开展活动等文件材料│30年││││├────────────────────────────────────┼───┼───┤│││3本局团员名册│30年││└────┴────┴────────────────────────────────────┴───┴───┘┌────┬────┬────────────────────────────────────┬───┬───┐││(七)│1本局妇委会换届结果、妇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妇女││││││计生││││││工作├────────────────────────────────────┼───┼───┤│││2本局妇女组织在保障、维护女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形成的材料│10年│││政│├────────────────────────────────────┼───┼───┤│││3本局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基本信息登记表等│30年││││├────────────────────────────────────┼───┼───┤│││4计生工作会议记录、责任书│10年│││├────┼────────────────────────────────────┼───┼───┤││(八)│1本局组织本系统人员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专题培训工作形成的文件│││││培训│材料││││治│工作││││││├────────────────────────────────────┼───┼───┤│││1.1通知、学籍表、名册、课程安排│30年││││├────────────────────────────────────┼───┼───┤│││1.2其他材料│10年││││├────────────────────────────────────┼───┼───┤│││2丰富本机关文化生活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处│(九)│1本局领导出国或出境访问、工作考察等│永久││││外事││││││活动││││││├────────────────────────────────────┼───┼───┤│││2本局工作人员随团出国审批手续│10年││││├────────────────────────────────────┼───┼───┤│││3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照)办理手续│10年││├────┼────┼────────────────────────────────────┼───┼───┤││(一)│1本局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会│││││二│议││││││材│││││办│料││││││├────────────────────────────────────┼───┼───┤│││2本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禁毒工作会议、法制宣传工作会议、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公证工作会议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公││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简│永久│││││报│││││├────────────────────────────────────┼───┼───┤│││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30年││││├────────────────────────────────────┼───┼───┤│││3本局召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工作会议文件材料│30年││││├────────────────────────────────────┼───┼───┤│室││4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4.1本局为主办的│││││├────────────────────────────────────┼───┼───┤│││4.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简报│││└────┴────┴────────────────────────────────────┴───┴───┘┌────┬────┬────────────────────────────────────┬───┬───┐││会│4.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30年││││议││││││材││││││料││││││├────────────────────────────────────┼───┼───┤│││4.2本局为协办的会议文件材料│10年││││├────────────────────────────────────┼───┼───┤│办││5本局领导出席其它机关召开会议的讲话稿│││││├────────────────────────────────────┼───┼───┤│││5.1在市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市政法委领导、省司法厅召开的会议│永久││││├────────────────────────────────────┼───┼───┤│││5.2其他职能机关召开的会议│30年││││├────────────────────────────────────┼───┼───┤│││6市委政法委召开的有查考价值的会议文件材料│10年││││├────────────────────────────────────┼───┼───┤│││7省司法厅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文件材料│││││├────────────────────────────────────┼───┼───┤│││7.1司法行政、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律师、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信访、│30年│││││维稳、禁毒、劳教会议的主要文件(决议、记要、领导讲话等)││││公│├────────────────────────────────────┼───┼───┤│││8一般会议材料、通知│10年│││├────┼────────────────────────────────────┼───┼───┤││(二)│1本局举办重要庆典、仪式、纪念活动具有影响的重大活动等过程中形成的活动方│永久││││各种活动│案、邀请函、参加人员名单、嘉宾名册、领导讲话、贺信(电)、新闻通稿等材料│││││、接待工││││││作材料││││││├────────────────────────────────────┼───┼───┤│││2本局举办法制宣传活动、法律援助等专题业务活动材料│30年││││├────────────────────────────────────┼───┼───┤│││3本局接待工作计划、方案│││││├────────────────────────────────────┼───┼───┤│││3.1党和国家、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及知名人士对本机关工作进行检查、视察的│永久│││室│├────────────────────────────────────┼───┼───┤│││3.2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对本局工作进行检查视察的接待计划、│30年│││││方案│││││├────────────────────────────────────┼───┼───┤│││3.3接待其他单位的│10年│││├────┼────────────────────────────────────┼───┼───┤││(三)│1本局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各类报表)│永久││││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2本局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各类报表)│10年││││├────────────────────────────────────┼───┼───┤│││3本局重要职能(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的总结│永久││└────┴────┴────────────────────────────────────┴───┴───┘┌────┬────┬────────────────────────────────────┬───┬───┐││工作计│4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重要的情况汇报│30年││││划总结││││││统计材││││││料││││││├────────────────────────────────────┼───┼───┤│││5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一般的情况汇报│10年││││├────────────────────────────────────┼───┼───┤│││6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四)│1本局制定法规性文件,年度以上规划、纲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永久││││业务│制宣传等工作的│││││法规││││││制度│││││办│联合││││││发文││││││├────────────────────────────────────┼───┼───┤│││2本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企务的最后草稿│30年││││├────────────────────────────────────┼───┼───┤│││3本局形成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4本局联合发文的文件材料│││││├────────────────────────────────────┼───┼───┤│││4.1本局为主办的│││││├────────────────────────────────────┼───┼───┤│││4.1.1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等重要业务问题的(法规政策性、重大业务│永久│││公││建设内容的)│││││├────────────────────────────────────┼───┼───┤│││4.1.2、一般业务问题内容的│30年││││├────────────────────────────────────┼───┼───┤│││4.2本局为协办的形成文件材料│10年│││├────┼────────────────────────────────────┼───┼───┤││(五)│1本局制订的完善机关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含各科室)│30年││││文秘││││││工作││││││├────────────────────────────────────┼───┼───┤│││2本局综合办文部门关于秘书、保密、档案等工作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30年││││├────────────────────────────────────┼───┼───┤│││3本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规划、方案等文件材料│30年││││├────────────────────────────────────┼───┼───┤│││4本局一般工作汇报、通知│10年│││室├────┼────────────────────────────────────┼───┼───┤││(六)│1本局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批示│││││请示、││││││批复、││││││承办││││││事项││││││├────────────────────────────────────┼───┼───┤│││1.1涉及司法行政法规政策、法律等重要业务工作问题的│永久││││├────────────────────────────────────┼───┼───┤│││1.2涉及司法行政法制宣传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保障工作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2本局对同级、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的复函│││││├────────────────────────────────────┼───┼───┤│││2.1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法规、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问题的│永久││└────┴────┴────────────────────────────────────┴───┴───┘┌────┬────┬────────────────────────────────────┬───┬───┐││批复、│2.2涉及法制宣传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保障工作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承办││││││事项││││││├────────────────────────────────────┼───┼───┤│││3省司法厅、市委、市府、市委政法委督办事项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3.1本局主办的│永久││││├────────────────────────────────────┼───┼───┤│││3.2本局协办的│30年││││├────────────────────────────────────┼───┼───┤│││3.3一般性事项,无明确处理结果│10年│││├────┼────────────────────────────────────┼───┼───┤││(七)│1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永久│││办│编辑编││││││写的材││││││料││││││├────────────────────────────────────┼───┼───┤│││2反映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工作情况和问题的综合简报、情况反映等│永久││││├────────────────────────────────────┼───┼───┤│││3司法简报、信息、普法宣传工作简报、信息│永久││││├────────────────────────────────────┼───┼───┤│││4本局编印或出版的各种杂志、刊物、年鉴及定稿│永久│││├────┼────────────────────────────────────┼───┼───┤││(八)│1本局制定应急预案│30年│││公│应急││││││处理││││││├────────────────────────────────────┼───┼───┤│││2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1事件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永久││││├────────────────────────────────────┼───┼───┤│││2.2事件的影响较小│30年││││├────────────────────────────────────┼───┼───┤│││3本局在参与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九)│1本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信访│││││室│工作││││││├────────────────────────────────────┼───┼───┤│││1.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1.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2本局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记录摘要│30年││││├────────────────────────────────────┼───┼───┤│││3指定下级机关上报的、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结案材料│30年│││├────┼────────────────────────────────────┼───┼───┤││(十)│1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省司法厅领导检查、视察、调研本局司法行政法制宣│永久││││检查│传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保障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时形成的通知、方案、讲话│││││视察│、记录等│││││调研││││││├────────────────────────────────────┼───┼───┤│││2市级部门领导一般性检查视察时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3本局工作汇报材料│30年││└────┴────┴────────────────────────────────────┴───┴───┘┌────┬────┬────────────────────────────────────┬───┬───┐││检查│4本局开展的重要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通知、下级机关的汇报、统计数据、调研报│永久││││视察│告等材料│││││调研││││││├────────────────────────────────────┼───┼───┤│││5本局组织的对一般问题进行调研形成的材料│10年││││├────────────────────────────────────┼───┼───┤│││6本局对下级区局或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意见、建议、讲话、备忘录│永久│││├────┼────────────────────────────────────┼───┼───┤│办│(十一)│1上级机关文件内容针对本局的│││││往来││││││文件││││││├────────────────────────────────────┼───┼───┤│││1.1上级机关及上级领导针对本局主管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永久│││││传等主要职能工作的指示、批示、谈话的记录│││││├────────────────────────────────────┼───┼───┤│││2市委、市府、市政法委党政机关颁发的属本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等││││公││主管业务的文件需要贯彻执行的│││。

珠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内容及流程介绍

珠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内容及流程介绍

珠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内容及流程介绍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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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4•【字号】珠府〔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二月四日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各界名人在各个时期从事的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我市的名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馆)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档案馆内设名人库,名人库是永久保存珠海(包括县、区)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具体包括:(一)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名人档案入库范围和对象;(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五)组织名人档案展览;(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七)名人档案咨询服务;(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和当代珠海籍或曾长期在珠海活动的非珠海籍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英雄模范、体坛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

具体对象是:(一)党政部门:担任过和现任副市级(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上职务的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人物(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等);(二)军队系统: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的军人;(三)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四)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五)宗教界著名人士;(六)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七)有名望的祖籍珠海的华侨著名人士及外籍华人;(八)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等;(九)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十)长期在我市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

珠海章程变更流程 -回复

珠海章程变更流程 -回复

珠海章程变更流程-回复珠海章程变更流程是指在珠海市内进行机构章程的修改或变更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机构章程是指规范机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的法律文件,它具有约束力,并对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规定。

当机构需要进行章程的修改或变更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珠海章程变更流程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明确变更目的和需求在进行任何章程变更之前,必须明确变更的目的和需求。

机构章程的变更通常是为了适应机构发展、调整机构组织结构或规范运作流程等。

明确变更目的和需求是为了确保变更是合理合法的,并且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步:起草变更提案一旦明确了变更目的和需求,接下来就需要起草变更提案。

变更提案是对机构章程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正式申请文件,它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方式和程序等详细信息。

变更提案需要经由机构内相关部门或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在变更前对外公示一定时间。

第三步:召集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根据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章程修改或变更通常需要召集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

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是机构内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对机构章程进行修改或变更的决策。

在召集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之前,需要事先通知相关成员,并提供变更提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

第四步:讨论和表决在召集的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上,成员将对变更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讨论阶段可以开展对变更提案的解读和评估,并允许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将对变更提案进行表决,成员通过多数同意即可进行进一步的程序。

第五步:提交变更申请一旦变更提案在变更大会或股东会议上获得通过,接下来就需要将变更申请提交给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

在珠海市,机构章程的修改或变更需要提交给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提案、会议纪要、成员表决结果等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步:等待审批和公示一旦提交了变更申请,就需要等待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珠建建[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建建[2006]169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金湾区、斗门区城建档案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理顺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现对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建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城建档案是城市发展轨迹的真实记录,是城市数字化建设的重要信息资源,也是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资料,同时,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不断加快,城建档案工作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从提高城市发展的整体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一)各区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成立城建档案室,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各区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要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各项管理费用,保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

(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建设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如档案柜、空调、抽湿机、消毒设备等。

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一)要抓好档案的保管、开发利用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询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有关统计制度等,科学管理城建档案。

(二)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档案装具的规范化,做到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水、防潮、防光、防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无损。

(三)配备计算机和利用先进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对城建档案进行管理,加强数据的录入、档案的调阅检索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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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目录前言1 基本职责2 归档要求2.1质量要求2.2组卷方法2.3案卷的编目和装订:2.4卷内目录的编制要求:2.5案卷封面的编写要求:2.6卷内备考表的编写要求:3 工程档案预验收及档案移交方法4 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带*号的为短期保存,单独装订)4.1房屋建筑工程4.1.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4.1.2建筑工程场地资料4.1.3监理文件4.1.4施工文件4.1.4.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4.1.4.2地基与基础工程4.1.4.2.1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4.1.4.2.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2.1.2检验与检测报告4.1.4.2.1.3施工记录4.1.4.2.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3主体结构工程4.1.4.3.1钢筋混凝土工程4.1.4.3.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见4.1.4.1.2.2)4.1.4.3.1.2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见4.1.4.1.2.3)4.1.4.3.1.3施工记录4.1.4.3.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4.1.4.1.2.5混凝土结构工程部分)4.1.4.3.2钢结构工程4.1.4.3.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3.2.2检验和检测报告4.1.4.3.2.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 4其它结构工程(参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 4.1.4.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1.4.4.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1.4.4.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4.1.2检验和检测报告4.1.4.4.1.3施工记录4.1.4.4.1.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4幕墙工程4.1.4.4.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4.2.2检验和检测报告4.1.4.4.2.3施工记录4.1.4.4.2.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5 建筑屋面工程4.1.4.5.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5.2施工记录4.1.4.5.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建筑设备安装工程4.1.4.6.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4.1.4.6.1.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61.2施工记录4.1.4.61.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2建筑电气工程4.1.4.6.2.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6.2.2施工记录4.1.4.6.2.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3智能建筑工程4.1.4.6.3.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4.1.4.6.3.2施工记录4.1.4.6.3.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4通风与空调工程4.1.4.6.4.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1.4.6.4.2施工记录4.1.4.6.4.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5燃气工程4.1.4.6.5.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文件4.1.4.6.5.2施工记录4.1.4.6.5.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1.4.6.6电梯安装工程4.1.7节能工程4.1.8竣工验收文件4.1.9竣工图4.1.10声像及电子文件4.2市政工程施工文件4.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4.2.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4.2.3监理文件(见房屋建筑工程)4.2.4施工文件4.2.4.1 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参见房屋建筑工程)4.2.4.1.1施工管理文件4.2.4.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2.4.1.3检验和检测报告4.2.4.1.4施工记录4.2.4.1.4质量检查评定表(单独装订)4.2.4.2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工程4.2.4.2.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见4.2.4.1.1)4.2.4.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2.4.2.3检验和检测报告4.2.4.2.4施工记录4.2.4.2.5质量检查评定表4.2.4.3 桥梁工程(桥面部分参照道路工程、桩基部分参照房屋建筑工程) 4.2.4.3.1施工管理及验收记录(同道路工程)4.2.4.3.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2.4.3.3检验和检测报告4.2.4.3.4施工记录4.2.4.3.5质量检验评定表4.2.4.4航运码头工程4.2.4.4.1地基与基础工程(参见房屋建筑工程)4.2.4.4.1.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4.2.4.4.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见道路工程)4.2.4.4.1.3检验和检测报告4.2.4.4.1.4施工记录4.2.4.4.1.4质量检查评定表4.2.4.4.2钢筋混凝土及砌体工程4.2.4.4.2.1施工管理文件(同道路工程)4.2.4.4.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见道路工程)4.2.4.4.2.3检验和检测报告(参见道路工程)4.2.4.4.2.4施工记录4.2.4.4.2.5质量检验评定表4.2.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4.2.6竣工图4.2.7声像及电子文件(同房屋建筑工程)4.3其他工程(参照有关专业部门质量检验标准结合本指南执行)5 本指南由珠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6附录6.1竣工图折叠方法6.2档案移交流程一览表6.3工程及档案信息数据盘使用说明前言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了城市建设的全过程,函盖了城市建设的所有内容。

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承担着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等一切城建活动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任务。

城建档案的质量,直接反映了城市建设的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了城建档案的利用效果。

城建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交建设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即: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下班10%以下的罚款。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满足城建档案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珠海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

1 基本职责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和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1.2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1.在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明确的要求;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工验收;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

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1.4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1.5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进行预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 归档要求2.1质量要求1、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移交原件,须有有关部门的证明和相关部门复印件方可归档;2、工程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实际相符;4、所有监理、施工和竣工验收用表均必须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和《广东省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用专用软件编制,不得使用自制的表格编制(因工程情况特殊《统一用表》没有的表格除外);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按勘察单位形成的文件单独组卷;5、不同保管期限的资料应分开组卷;6、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7、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8、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9、每卷文件不宜过厚,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20㎜,图纸每卷不超过40㎜;10、案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几个单位工程共用的文件只要一份原件,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11、文件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主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12、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13、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

2.3案卷的编目和装订1、卷内文件均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编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律在右下角;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排列顺序和内容均没有变化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必重新编写页码和目录;如有变化、无目录的均需重新编写目录;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5、装订前必须剔除金属物;6、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图纸可不装订。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采用棉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装订线位置距左侧15㎜,在案卷背面打活结,装订要整齐、美观、牢固,便于保管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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