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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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1994]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1994]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环境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1994〕27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多年来,在全市人民和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过持续不断地城市建设和加强管理,市容环境面貌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违章占路严重,导致道路环境秩序比较混乱,造成的危害甚多。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一个优良的城市环境面貌,向国内外展现天津的良好形象,迎接亚乒赛和世乒赛在我市举行,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综合治理道路环境秩序活动。

从现在起到今年8月底,举办亚乒赛前要初见成效;到明年4月,举办世乒赛前要大见成效。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这次综合治理市区道路环境秩序活动,要以迎接43届世乒赛为契机,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组织各方,团结奋战。

要一手抓清整,一手抓疏导,实行综合整治与专业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权,严格审批,强化管理,把主要道路管严,一般道路管住,要清理现存的乱占道路,严禁出现新的违章占路,使占路经营活动规范化和审批合法化。

二、主要任务(一)拆除违法建筑。

凡是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在市区现状道路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在此之前的历史性违章建筑,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解决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25号)规定,由规划部门逐路逐处予以认定,对必须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要强化管理,对买卖违章建筑的要依法处理。

汕头市南区海门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书

汕头市南区海门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书

汕头市南区海门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委托单位: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评价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二〇一〇年八月1 总则 (2)1.1任务由来 (2)1.2编制依据 (3)1.3评价目的及评价重点 (6)1.4环境功能区划 (6)1.5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环境敏感点 (7)1.6评价工作等级 (9)1.7评价范围 (10)1.8评价因子 (10)1.9评价标准 (11)1.10评价技术路线 (15)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及性质 (16)2.2劳动定员及编制 (16)2.3本报告书的评价内容 (17)2.4厂区平面布置 (17)2.5尾水排放口位置 (17)2.6本项目填方情况 (18)3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8)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8)3.2海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8)3.3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8)4 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9)4.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9)4.2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9)4.3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9)4.4污泥处理处置及其环境影响分析 (20)5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20)5.1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 (20)5.2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26)6评价结论与建议 (27)6.1项目概况及选址的合理性 (27)6.3项目污染源分析结论 (32)6.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3)6.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35)6.6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38)6.7公众参与结论 (39)6.8总量控制结论 (39)6.9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40)6.10综合结论 (40)1 总则1.1任务由来汕头市地处广东省东南沿海,韩、榕、练三江出海汇合处,是全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和沿海开放港口城市,是粤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和衡量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实现污染减排的最主要的工程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晋政办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污水规范化排口规范

污水规范化排口规范

污水规范化排口规范篇一: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臵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臵(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应到环保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此,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环境评价研究所进行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建设现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技术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4月19日,武汉新江城环境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召开了本报告表的评审会,根据评审会专家组的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完善,编制完成了《武汉国测科技总部空间1、2、3号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并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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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废气排放口采样孔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废气排放口采样孔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废气排放口采样孔规范化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规范化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技术要求如下:1、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

3.1采样孔位置(1)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3)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应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注: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4)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必须满足以下3点要求:***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3.2采样孔尺寸(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2)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若: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设1个采样孔;若:烟道直径大于0.6m,在同一断面设两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

(3)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在同一断面的一侧。

***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m2,中间设1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 m2,等距设2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 m2,等距设3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4.0~9.0 m2,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9.0~15m2,等距设5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大于15.0 m2,等距设6~7个采样孔。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城市污染等各种污染问题逐渐突出。

政府应该加强污染治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口管理,达到减少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排污口设置(一)设置原则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2.设置排污口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荷载以及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3.排污口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与群众生产生活。

(二)设置要求1.排污口应在建筑规划之初就考虑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排污口应依据排放的不同类型污染物,分别设计和设置。

3.排污口位置应选在容易监管和检测的通风良好的场所,便于管理和处理。

4.设置排污口时应避开生活区和市区主干道等人口密集区,并保证污染物排放无臭味、异味和超标等情况。

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治理大气污染1.对排放流量、浓度、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

2.通过应用高效净化设备,大幅度减少浊气、尘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加强向员工、居民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自觉意识,积极响应环保行动。

(二)治理水污染1.对污水进行专用管道收集,保证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2.根据具体污染物种类和量,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废水排放上标准。

环保部门设立现场监管,对排水口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测。

3.提倡循环利用,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增加再利用的污水处理程度,用干净的水代替雨水洗车,把浴室废水用来冲厕所等。

这些措施既可减少单纯排放的废水量,又可保护环境。

(三)治理土壤污染1.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并对废弃物进行专门处理。

2.避免化学物质淋漓污染土壤,避免岩土挖掘淤泥和粘土,再选填或回填清洁土。

3.制定可持续的农业和工业发展计划,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污染治理设备、技术的精细化性能。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年产12000吨羧甲基纤维素(精制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产12000吨羧甲基纤维素(精制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产12000吨羧甲基纤维素(精制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县××××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羧甲基纤维素(精制棉)环境影响报告书××县××××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三月目录1 总则 (1)1.1评价任务由来 (1)1.2编制依据 (1)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1)1.2.2 项目文件及相关资料 (1)1.3评价目的 (4)1.4评价工作原则 (4)1.5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5)1.6评价因子 (6)1.7评价范围 (6)1.8评价标准 (6)1.8.1 环境质量标准 (6)1.8.2 污染物排放标准 (7)1.9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 (8)1.9.1 控制污染 (8)1.9.2 环境保护目标 (8)1.10评价工作重点 (9)1.11评价技术路线 (9)2 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 (11)2.1自然环境概况 (11)2.1.1 地理位置 (11)2.1.2 地形、地貌 (11)2.1.3 气象特征 (11)2.1.4 水系及水文特征 (12)2.1.5 地下水状况 (13)2.1.6 植被、生态 (13)2.2社会环境概况 (13)2.2.1 人口、面积 (13)2.2.2 工农业概况 (13)2.2.3 周边环境 (14)2.2.4 交通运输 (14)2.3××××县××工业集中区规划要点 (14)2.3.1 园区性质和产业定位 (14)2.3.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限 (14)2.3.3 总体布局和用地规划 (15)2.3.4 工业集中地基础设施: (15)2.3.5 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16)2.4集中区环评主要结论及省厅批复 (17)2.5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实现规划目标的制约因素 (17)3 工程分析 (18)3.1拟建项目概况 (18)3.1.1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18)3.1.2 项目建设内容 (18)3.3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料能源消耗 (19)3.3.1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19)3.3.2 资源及能源消耗 (20)3.3.3 主要原辅料、产品及中间产品理化性质、毒性毒理 (21)3.3.4 主要生产设备、公用及贮运设备 (22)3.4污染物产生量分析 (22)3.4.1 物料平衡 (22)3.4.2 水量平衡 (24)3.4.3 污染源强及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25)4 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8)4.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8)4.1.1 拟采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28)4.1.2工艺尾水排入园区污水厂处理相容性分析 (31)4.1.3 小结 (36)4.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36)4.2.1 有组织排放的工艺粉尘 (36)4.2.2 无组织废气 (36)4.3固体废弃物(废液)治理措施评述 (36)4.4噪声治理措施评述 (37)4.5绿化 (37)4.6环保“三同时”内容 (37)5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38)5.1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38)5.2清洁生产分析 (38)5.2.1 生产设备的先进性 (38)5.2.2 生产工艺的先进性 (38)5.2.3 水务管理及用水指标考核 (39)5.3循环经济 (39)6 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及评价 (41)6.1区域大气污染源调查及评价 (41)6.2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及评价 (41)6.3区域污染源分析 (42)7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3)7.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3)7.1.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43)7.1.2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4)7.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4)7.2.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44)7.2.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7.3噪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7)7.4小结 (48)8 环境影响评价 (49)8.1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测 (49)8.1.1 污染气象特征 (49)8.1.2 预测内容 (53)8.1.3 预测模式 (53)8.1.4 抬升高度和预测参数的确定 (55)8.2.5 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评价 (56)8.2.6 卫生防护距离 (59)8.2.7 小结 (59)8.2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影响分析 (60)8.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60)8.3.1 预测内容 (60)8.3.2 预测模型选择 (60)8.3.3 噪声源情况 (61)8.3.4 预测结果 (61)8.3.5 小结 (61)8.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61)8.4.1 固体废物分类 (61)8.4.2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62)8.5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2)8.5.1 农业生态现状 (62)8.5.2 对周围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62)9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3)9.1废水环境影响分析和防治对策 (63)9.1.1 生产废水 (63)9.1.2 生活污水 (63)9.1.3 防治对策 (63)9.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和防治对策 (63)9.2.1 废气 (63)9.2.2 粉尘和扬尘 (63)9.2.3 防治对策 (64)9.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和防治对策 (64)9.3.1 噪声源 (64)9.3.2 噪声影响分析 (65)9.4施工垃圾环境影响分析和防治对策 (66)9.4.1 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源情况 (66)9.4.2 防治对策 (66)10 事故风险分析 (67)10.1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67)10.2评价工作等级 (67)10.2.1 物质危险性判定 (67)10.2.2 重大危险源判定 (68)10.2.3 评价工作级别确定 (68)10.2.4 评价范围 (68)10.3风险识别 (69)10.3.1 风险识别范围 (69)10.3.2 风险类型 (69)10.3.3 风险识别内容 (69)10.3.4 重大危险源识别 (69)10.3.5 最大可信事故及概率分析 (69)10.4源项分析 (70)10.5后果分析 (70)10.6废气事故排放 (71)10.7环境影响分析 (72)10.7.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72)10.7.2 水环境影响分析 (72)10.8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73)10.8.1 风险防范措施 (73)10.8.2 风险应急措施 (76)10.9风险应急预案 (76)10.9.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76)10.9.2 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79)10.10应急监测 (82)10.11结论 (82)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3)11.1总量控制分析的目的 (83)11.2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83)1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3)11.3.1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3)11.3.2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4)11.3.3 总量平衡方案 (84)12 公众参与 (85)12.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85)12.2公众参与的方式、调查内容和对象 (85)12.2.1 公众参与方式 (85)12.2.2 公众参与的调查内容 (85)12.2.3 调查对象 (86)12.3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88)13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0)13.1经济损益分析 (90)13.2社会效益分析 (90)13.3污染治理损益分析 (90)13.3.1 环保投资费用估算 (90)13.3.3 环保费用指标 (91)13.4小结 (92)14 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 (93)14.1环境管理制度 (93)14.2环境监测计划 (93)14.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94)15 选址可行性分析 (96)15.1区位优势 (96)15.2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 (96)15.3淮河流域保护相容性 (96)15.4环境影响预测 (96)15.5环境容量 (97)15.6公众意见 (97)15.7厂址选择结论 (97)16 结论与建议 (98)16.1结论 (98)16.1.1 项目概况 (98)16.1.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 (98)16.1.3 厂址选择可行 (98)16.1.4 项目生产符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 (98)16.1.5 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功能要求,具有一定容量 (98)16.1.6 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98)16.1.7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99)16.1.8 项目投产后其周围环境质量功能维持现状 (99)16.1.9 环境风险分析 (100)16.1.10 绝大多数公众支持本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 (100)16.2建议 (100)1 总则1.1 评价任务由来近年来由于国家良好的经济形势,给高附加值的纤维素行业带来了持续高增长的发展机遇。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4〕3号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2〕7号文件),提出了我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在我省第二次创业中,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持续发展战略由于历史上环境工作发展不足和一度发展不当,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改革开放,进行第二次创业的重要时期,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

为此,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努力改变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对环境造成极大损害的传统发展模式,走经济与环境协调一致、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时,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真正参与综合平衡。

要努力疏通环保资金渠道,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内的环境治理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专项拨(贷)款,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污水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尽快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将治理资金由拨款改为全额贷款。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he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JTJ 231-94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通知交基发[1994]909号由我部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编制的《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TJ231-94,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年9月10日1994-09-10发布1995-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he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JTJ 231-94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川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外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 0.5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 一般规定2.1 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2.1.1 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 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

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使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废弃物,使其得以有效控制并确保废弃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其特性分别加以控管,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公司运作所产生的工业性危险废弃物均适之。

3 职责3.1 废弃物产生部门:1)负责依照规定进行废弃物的收集,并送至厂内暂存区暂存;2)负责识别并对本部门生产过程或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处理、储存;3)定期检查本部门废弃物放置及容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管理所属的放置场,并确保员工按要求放置废弃物;5)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3.2采购部:1)负责废弃物处置委托方的选择和处理联络;2)负责寻找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并签立废弃物处理合同;3.3行政部、财务部:稽核并监督对厂内废弃物进行委外处理;3.4 仓库:1)公司集中废弃物放置场地监督及管理;2)对最终废弃物放置场所进行分类标识;3)负责对各车间产生工业废弃物重量称重、核查与登记;4)负责编制公司废弃物处理相关记录;3.5总经理:1)负责批准公司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记录及监督废弃物处置情况。

2)审核废弃物处理单位资格。

4 定义4.1 一般生活废弃物:1)指非生产制程所产生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诸如生活垃圾、废纸等。

2)不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生活废弃物,由各单位自行依指定场所分类放置。

4.2 一般工业废弃物:1)指生产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以外之废弃物,诸如包装纸类、栈板、PE废料、PP废料、PET废料、下脚料等。

2)由各单位收集分类放置资源回收处,再由采购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由供应商回收再利用。

4.3 危险废弃物:1) 指生产单位所使用具有危险性、毒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之废弃物,诸如废胶水等。

2) 生产过程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单位收集分类放置,由采购部负责联络及追踪有资质废弃物处理商处理。

5 参考文件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3《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5.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5.5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5.7 《昆环2011[94]号关于排放口规范化立标的通知》6 作业程序6.1 废弃物产生、废弃物类别区分6.1.1 产生的废弃物,应由各单位人员按废弃物分类原则,加以区分管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津政发〔1994〕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津政发〔1994〕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1994年3月5日津政发〔1994〕14号)一九九四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的一年,也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农业发展的重要一年。

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抓好农民生活的改善。

为此,决定做好以下十项工作:一、增加农民收入。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土地和各种自然资源,加快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建设,兴办新兴产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增收渠道,年内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200元。

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建设好小康村。

组织得力干部下村重点指导帮助,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内容培训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整体素质,年内使680个村庄达到国家“小康村”标准,达标率为30%以上。

积极扶持经济薄弱村和蓟县山区库区贫困村发展生产,广开门路走自主致富的道路。

三、发展科学教育。

实施“丰收计划”、“燎原计划”,抓好粮棉大县和农业示范区建设。

改造翻修农村中小学危陋校舍5万平方米。

完成10个乡镇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提前一年完成全市“普九”任务。

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40万人次。

四、办好卫生事业。

改扩建一批农村乡镇卫生院及妇幼保健所。

继续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

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搞好食品卫生。

整顿禽畜屠宰点,切实强化卫生检疫。

增加和完善饮水除氟设施,提高饮水质量。

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鄂环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排污企业因不按规定明示的排污口排污、私设排污管线、暗埋管线偷排等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发〔2006〕9号)中,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加强对排污口的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

规范的排污口有利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各地要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污水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或堆放场、固定噪声排放源不规范的,立即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暗排的排污单位,要责令其拆除或封堵私设的排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或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有组织地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统一监督实施,各地应明确环境监察机构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环境监察人员负责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监督、验收和建档等工作。

凡2002年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由负责项目审批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其它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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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4号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凡生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登记证的厂家,应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合格后,确定为定点生产厂,发给定点生产许可证,并在《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并实施年审。

非定点生产厂一律不得生产排放口标志牌,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排放口标志牌。

八、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排污单位自筹,环保部门可以从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1999年1月25日
附件: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

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 X X X X 噪声ZS-X X X X X
废气FQ-X X X X X 固体废物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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