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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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綦江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流程,压实镇街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区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20〕32号)要求,决定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确认权限以区政府委托方式下放到各镇街。

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改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工作权责一致,推动救助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

对下放到镇街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

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将镇街的管理权限与创新机制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向非正常收入组成,或因突发状况导致短期经济困难的人士提供的一项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帮助这类人士短期度过经济困难期。

临时救助服务按法定条件以代表政府的公共援助机构发放,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及时获得所需的援助。

一、临时救助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符合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类别的人士,如低收入者、农村贫困家庭、灾害受害者、单亲家庭、独居老人、残疾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济弱势群体。

2.申请人需满足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如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月度收入绝对贫困线的标准,家庭人口收入比为不超过当地月度收入绝对贫困线的60%,及支出高于收入的情况等。

3.申请人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如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居住地及申请人住房证明、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证明、特殊情况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等,政府机关将根据此予以审核。

二、临时救助审批及发放流程1.申请人在提交完所有有效的申请材料后,需提出申请,其申请将提交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审批。

2.审批机关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有效材料,并综合考虑该申请人家庭情况,真实情况及政府规定情况,根据流程审批该申请。

3.审批通过后,政府机关将通知申请人申请成功,并依据审批结果及政府规定对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4.发放后,救助金将发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发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使用该款项。

5.申请人需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持续监测临时救助款项的使用情况,如有任何不当使用,将有可能被取消救助资格,并需赔付款项。

三、临时救助的长期效益临时救助除了能够帮助申请人解决当下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被救助者长期走出经济困境。

具体来说,政府会通过一系列相关政策,帮助申请人提高自身能力,发展技能,从而解决经济困境,实现脱贫。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设立就业实习计划,为申请人获得合适的就业机会,或提供职业资格认定和技术培训,以协助申请人提高就业能力。

总之,临时救助既可以缓解当下经济困难,又可以为申请人提供长期脱贫机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临时救助将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发〔X〕3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函〔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XX 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二、救助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急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临时救助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屡屡发生。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以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綦江府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4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名称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本基金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补充完善当前医保政策和救助制度,解决困难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现实问题,提高患者规范化治疗率,减少乃至杜绝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治安案(事)件发生为目的。

本基金属非营利性救助基金,设立在綦江区慈善会,实行专户专账并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基金办公室在区卫计委,区卫计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区卫计委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的审批。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使用实行滚动制,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自动结转到下年。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金采取财政划拨、个人捐赠、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进行筹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6
•【字号】綦江府发〔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16〕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区200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区级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17件)
2.重庆市綦江区街镇(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渝办发[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临时救助工作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一)救助对象。

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

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綦江府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3〕7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民发〔2008〕3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綦江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区政府成立由区综治委牵头的“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市政委、区卫生局、区司法局、区交委、团区委、区残联。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生活无着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健全工作机制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对生活无着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綦江府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9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5日綦江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9号)精神,确保我区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困境儿童是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最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各街镇、部门、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生活、学习、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渝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临时救助工作实效。

一、准确适用程序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规范申请审批(一)一般程序。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綦江府办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10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2号)文件基础上,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綦江人社发〔2015〕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调整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2号)规定的八类对象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即九类。

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重点救助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下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保障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各类临时救助机构和组织,以及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1.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个人或家庭。

2. 对于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

3. 对于有关临时救助对象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确保救助对象的隐私权。

四、救助标准1. 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所在地区的价格水平予以确定,合理公正。

2. 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使之能够真实反映救助对象的生活需求。

3. 对于不同类型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

五、救助流程1. 救助流程应当包括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环节,确保救助工作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2. 救助机构应当明确救助流程,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救助对象在接受救助时,应当签订相关的协议或承诺书,明确救助的用途和责任,保障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处罚制度1. 对于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 对于造成救助对象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救助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救助工作的良好秩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綦江府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2017〕1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3月7日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

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三、认定办法按照“辖区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

审查认定按照个人申请—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效性和保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低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市城乡低保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规定,扎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临时救助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物质资助。

临时救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来源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中考虑到临时救助的需求,合理编制安排相关经费,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基本生活开支;2.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紧急,急需得到救助;3. 具有城乡低保申请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申请城乡低保的,可以临时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严格审核,确保真实贫困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救助对象有申诉权利,对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突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依法依规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救助。

第三章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当遵守财政纪律,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目的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为被认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一、引言临时救助是指对遇到突发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的个人和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突发生活困难、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对突发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建立明确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公平性,避免因个别人员的主观偏向而导致救助的不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提高救助的透明度,确保救助经费的使用公开公正。

3. 增强社会救助的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的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合理调配救助资源,确保救助经费的有效使用,增强社会救助的可持续性。

三、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临时救助是为了解决突发生活困难的个人和家庭的实际困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救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优质服务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提供优质的救助服务,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法治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救助程序,保障救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管控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杜绝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5. 社会参与原则。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临时救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救助对象的确定。

对于需要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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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确定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和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可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个人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上述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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