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的通知(2021)
关于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有关规定,现集中组织2018年以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现将有关要求和程序通知:一、结题程序(一)提交结题材料。
项目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结题材料(PDF格式);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包括市直各医院、科研院所等)提交本单位科研管理科(处)室。
(二)组织推荐评审。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领域5名或7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人。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对本次结题项目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出具每项课题评议意见。
(三)组织推荐上报。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结题材料,将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科技局各业务管理科室。
(四)组织抽查核实。
市科技局对各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复查,对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二、有关要求(一)结题形式本次集中结题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验收规范》执行,同类项目可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集中会议评议,在综合验收组成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二)材料要求1.纸质结题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1)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表;(2)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复印件,包括:已发表论文、申请或授权专利、科研奖励证书、专著等。
(注: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以及未标注成果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2.电子文档要求以上纸质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套,电子文档应建立个人压缩文件夹,命名为“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PDF格式)。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源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07‟25号)要求,特设立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作为放大政府资金投资效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创业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贷款担保,为已落实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引导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等。
第三条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一、市财政筹措的资金;二、从社会吸纳的资金;三、本资金的增值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五条承担创业资金支持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泰安市域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泰安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三、企业职工中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科技人员比例可适当降低;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六、涉及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如:医疗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饲料、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项目的申请,必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六条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产品、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三、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改革暂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和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六条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九条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等工作方式进行;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同类项目会议集中验收方式进行。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第十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全社会进行科技发明创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加快创新型泰安建设步伐,实施“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对市域内自然人的科技发明创造活动进行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和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高等学校在校生除外),均可申请本计划。
第四条本计划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制。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住所;(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与所申报的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研究开发能力;申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项目组。
第六条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支持方向;(2)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市场潜力;(3)技术路线合理、先进、可行;(4)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技术突破,有望形成专利、标准、动植物新品种、科技成果、论文等;(5)优先支持已经完成样机、小试或植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性试验等;(6)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章申请、立项与补助标准第七条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项目申请表》,并同时提供项目承担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单位与村(街道)证明等附件)。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将《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项目申请表》及附件直接报送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六个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泰山管委科研处),由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统一检索查新,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条按照“鼓励创新、注重专利、突出效益”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的补助标准:A类项目:创新性突出,应用前景广阔,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资金支持额度1.5万元;B类项目: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资金支持额度1.0万元;C类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够产业化;资金支持额度0.5万元。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1.将科技规划战略研究评估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科技报告分析研判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
2.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泰安特色塔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3•【字号】泰政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3日泰安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是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市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的重要抓手。
按照山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泰安。
泰安高新区和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新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形成泰安特色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6%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活动的比例达到20%以上,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达到60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35%以上;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流动顺畅,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创新创业环境更加完善,全市科技服务业增加值超过70亿元,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30亿元。
科技体制改革成效更为显著,区域创新体系更为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技术对外依存度进一步降低,主要创新指标实现争先进位。
二、重点任务(一)谋划构建市域创新发展新格局。
1. 发挥主城区创新引领作用。
支持泰山区、泰安高新区发挥创新资源集聚、创新基础好的优势,率先建成在全省位次靠前的创新型城区,形成创新型泰安建设的核心支撑力量,辐射带动全市创新发展。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操作规程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操作规程为落实《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操作规程,明确计划项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主要采取“三网”、“三不限”、“三不见面”的运作方式。
“三网”即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均从网上进行;“三不限”即不限申报时间、不限申报数量、不限申报单位性质,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随时申报、全年申报,不受申报项目数量的限制;“三不见面”即项目单位与受理项目的中介机构不见面,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不见面,组织项目受理与评审的中介机构与评审专家不见面,整个项目申报和受理过程全部从网上进行。
(一)发布《指南》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市里的重大或关键科技问题,相关科室负责制定有关技术领域的支持重点,采取顶层设计方式,提出招标专项、评审专项名称及数量,发展计划科汇总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或专项计划指南,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发布,指导全市的科技计划申报工作。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编发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发布专项计划指南,指导专项计划申报工作。
(二)查新项目申报前,由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进行项目检索查新,填写检索、查新结论。
(三)申报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科技信息网站()进入“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请材料的填写。
(四)审核经市科技局指定的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及中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列入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受理数据库。
六个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高新区经发局、泰山管委科研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审核;市直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由市科技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审核;省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项目审理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以后申报的项目自动转为下年度审理。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7.01施行日期2000.07.01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鲍志强二OOO年七月一日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各级政府专设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六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分别谈判的采购方式;(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网上申报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网上申报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一、网上申报须知(一)申报条件1、泰安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项目前期基础,有为完成项目匹配资金的能力。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等。
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技信用(计划完成率、经费利用率等)情况。
5、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市里工作重点相结合,属于《2007年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计划申报指南》和《泰安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支持的范围。
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预期成果水平高、知识产权状况良好。
(二)申报步骤1、项目申报单位:(1)首先登陆泰安科技信息网:,然后进入泰安市科技计划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进入申报系统后,以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自行设定密码,填报基本信息等内容后提交,即为注册成功。
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用户名,但不可以更改;密码及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可以修改。
(3)填写申报项目具体内容申报单位用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再次登陆申报系统填写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使用系统的保存项目暂存功能,随时保存所填内容退出。
提交以后,项目信息内容不再允许修改。
(4)申报单位可以登陆科技计划申报系统随时查看申报项目的所处的状态,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项目所处的状态分为: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结题五个状态。
申报单位查看本单位的项目,处于申报状态后,即可到市科技局委托的查新机构进行项目检索查新。
2、区域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科技局指定的区域科技管理部门登陆科技计划申报系统进行本区域申报项目的审核(用户及密码由市科技局提供),填写推荐意见后,系统自动标记项目状态为申报。
市直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由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审核;高新区经发局、泰山管委科研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审核;六个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省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20施行日期2008.12.01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负责各自范围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当加强采购的内部监督,明确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泰政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字〔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2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全市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泰政字〔2020〕9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审一次。
分为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6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条市青年科技创新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个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泰科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泰安市科技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3〕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2023年3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四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五章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第六章市级孵化载体备案或认定程序第七章运行与管理第八章奖惩措施第九章附则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2〕13号)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统称,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或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载体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孵化载体功能如下: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实现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坚持依法办事、改革创新、底线思维、提高效率的原则,试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实行全流程容缺受理和并联办理,为项目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二、前期服务第三条投资项目签订协议前,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应当代为申请前期服务。
根据前期服务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商务、林业、能源等部门和水电气热专营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对项目拟选址实地踏勘,并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建立项目建设审批服务登记制度,登记或预登记项目建设有关许可、审批、审查及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对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出具项目前期服务意见并予以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代办服务。
三、带方案出让用地第五条凡工业项目、双招双引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均实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审批服务模式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专项计划计划类别:一般计划引导计划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专项计划名称:子课题名称:(以上部分申报专项计划者填写)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电子邮箱:传真:主管部门:申报日期: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二○○七年三月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专门用于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等管理过程。
二、申报书由基本信息表、专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单位及管理部门意见等三部分组成。
1、基本信息表:是专项计划、一般计划和无资计划必报的通用表格。
用于表述申报项目及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简况、项目组人员配备、项目相关基本信息摘要等。
2、专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编写提纲撰写具体内容。
可行性报告是专家评审的重要材料。
3、申报单位及管理部门意见:——申报单位简况及推荐意见:单位基本信息由申报单位填报。
单位推荐意见要简明扼要。
——初审推荐意见:由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省市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者,可通过泰安科技信息网“科技计划申报系统”,按要求进行单位注册,在线填报统一的项目申报书,按《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网上申报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填写具体要求和提示,如实填写申报内容。
申报专项计划者,要填报专项计划名称,子课题名称及项目名称,还须填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一般计划及引导计划者,只填报项目名称。
四、申报书陈述部分,一律用简体中文、仿宋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首次出现缩略词要注明全称,再次出现同一词时可使用缩写。
—1—【1.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2—3—4【1.4项目背景、主要内容与指标、创新点简表】—5—【1.5项目实施可行性、预期目标与效果前景分析简表】6【1.6项目现有工作基础、合作单位支撑承诺简表】—7—【1.7项目预期实施进度安排】82、专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按专项类别分)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计划(研究开发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及意义;二、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市场需求分析;三、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及技术路线(技术可行性分析);四、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五、申请人基础条件(包括主要研究成果);六、进度安排和实施方案(包括运行机制);七、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八、推广及应用前景;九、经费概算及来源;十、合作单位基本情况。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PP-特许经营、代建制、BOT-BT等参..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PP\特许经营、代建制、BOT/BT等参照本法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管理,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投资规模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四)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泰政办字〔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集中财力支持重大科技创新,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泰政发〔2019〕3号)要求,现就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聚焦科技改革攻坚新形势、新任务,整合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协等市级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农业科技资金、市属科研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科学技术普及资金以及省级以上科技资金等,每年设立一定规模的“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资金整合带动政策集成,以流程再造提高管理效能,切实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聚焦重点创新领域,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集中用于以下重点创新领域:(一)重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围绕全省“十强”产业、全市“10+1”产业体系及十二大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聚集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积极支持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结合我市科技创新优势和产业发展源头创新需求,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突出抓好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通过稳定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实施一批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原始技术、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加快塑成产业发展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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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拟定招标的市科技经费及有关专项基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泰安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对特殊的科技计划项目,其投标范围将有条件的允许市外法人参加投标。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的行为。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招标公告通过泰安科技信息网或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由市科技局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作为投标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性质;
2、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4、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科技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6、进度、时间要求;
7、拨款的支付方式;
8、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3、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14、课题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三条对投标人不足三个法人的招标项目,市科技局将修正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中止招标:
1、发生不可抗力;
2、作为招标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3、重新组织招标,标投标人仍不足三个法人的。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但同一法人不能以双重或多重身份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7、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8、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9、课题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10、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1、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提供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工作任务的共同投标协议;
12、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七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开标,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详细记录,并由市科技局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由科技局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等五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的;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全部经费预算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的。
第二十条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确定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市科技局当场公布中标人,或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课题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中标结果在泰安科技信息网公布,并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要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擅自泄漏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已被选
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串通投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
2、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3、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4、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