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月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月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攀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月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对策制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月度经济运行调度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经济运行调度是推进政府科学决策、狠抓落实的有效方式,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当前,攀枝花市正处于加快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城市转型的决胜期和巩固期,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
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调控力度,提高经济运行调度的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动,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调查研究、集体会商和督查督办。
全面精准、科学预测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纵横联动、科学有序、高效衔接的工作格局,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初提出目标任务和各项重点工作有效推进。
三、明确任务(一)加强经济分析。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紧紧盯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指标分工,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分析。
一是特点和亮点部分。
坚持用数据说话,做到数据翔实、层次清晰。
重点围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展开分析,亮点总结要简明扼要,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关联度不高的情况略写或不写。
二是主要困难和问题分析部分。
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要重点突出,注重苗头性问题分析和趋势性情况研判,找准每月经济运行出现的关键问题。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攀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2【实施日期】2014.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攀办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好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有效化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推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办发〔2013〕7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一)推动小微企业贷款较快增长多措并举,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二)加强政策支持和考评1.积极争取再贴现、再贷款规模和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动态调整政策,壮大银行机构资金实力,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
(责任单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2.支持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发行2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3.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4.对小微企业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责任单位:攀枝花银监分局)5.强化对银行机构考评,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信贷培育成功率、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目标落实到每一家银行,定期考评,按季通报。
(责任单位:攀枝花银监分局)(三)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创新引导、推动银行机构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攀办发[2016]63号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攀办发[201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点、难点,为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制度。
(三)组织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企业拖欠工资的统计调查和摸底工作,制订工作计划,督促工作落实;了解掌握工作情况,适时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四)确定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五)及时向政府汇报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攀枝花市“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攀枝花市“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市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落地,及时回应大众关切、服务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53号)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新媒体上开设“政策简明问答”平台,进一步拓展“政策解读”渠道。
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的参照江苏省《政策简明问答》平台运行形式,结合我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开展情况,建设“一网两微”(市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策文件解读平台,宣传、解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建立政府与公众的政策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对政策的关切,服务广大群众。
二、工作任务(一)组建工作机构。
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政策文件解读的领导机构,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成立“政策简明问答”平台专项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电子政务办、市广播电视台各明确1名同志具体负责网络媒体上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发布工作。
(二)建设完善解读平台。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策简明问答”专栏,在官方微博(攀枝花政务)开设“政策简明问答”话题,在官方微信(攀枝花发布)开设“政策简明问答”专栏。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攀办发[2014]10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6【实施日期】2014.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攀办发[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
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6.10
•【文号】人函[2002]67号
•【施行日期】2002.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函[2002]67号)
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转报攀枝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干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请示》(川人[2002]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涉及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你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以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攀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6]26号)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等风险挑战,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扎实推进“四区驱动”,加快产业升级、城市转型,实现在全省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市发展实际,特制定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一、积极稳妥去产能,促进产业改造升级(一)着力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强化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化管理,严禁新增产能;通过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运用市场、经济和法治手段,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的企业,实行关停生产或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深化重点出口企业服务,加大企业出口退税力度,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通过与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攀办发[2016]49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动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6]49号)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动方案根据《四川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通知》(川化脱办〔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市省政府有关去产能决策部署,采取系列举措,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并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成立攀枝花市强化三个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动领导小组(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建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郭勇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蔡永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付建平攀西试验区办公室副主任张君市质监局副调研员张晓东市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彭烨寒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李泓渝市国税局副局长龙小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文彬东区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攀枝花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会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攀枝花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会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2
•【字号】攀办函[2014]89号
•【施行日期】2014.05.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攀枝花市企业应急转贷专
项资金会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攀办函[201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会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张剡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于会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李兴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启高市经信委主任
刘元海市财政局局长
陈远俊市地税局局长
姜文彬市工商局局长
李勇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
康跃辉攀枝花银监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刘贞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贺云海市国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熊启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攀办发[2007]39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5【实施日期】200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07〕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也关系到攀枝花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二○○七年七月五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攀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减负办《关于2006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2006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6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大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提高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进企业治乱减负法制化建设进程,努力开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新局面,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整顿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上。
2、进一步清理、简化企业年检和报表,方便企业。
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审核等事项,取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期货年检事项;坚决禁止在企业年检时搭车收费和强行征订书报刊物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清理企业的上报报表,努力做到科学简便,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报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攀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等12部门提出了《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攀府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攀枝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和《实施意见》,充分认识《通知》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和各有关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
企业、乡镇(街道)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知晓安全生产法定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度并亲自组织落实;要加强学习考核,做好学习记录,建立学习档案;要采取自学、互学、研讨、请专家讲授和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做到全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明确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张小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小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4【案件字号】(2020)川0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小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张小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张小蓉【当事人-公司】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小蓉;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小蓉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9 04:21:33张小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04行终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劳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236T。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局长。
原审第三人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782269732Y。
负责人朱国川,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小蓉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盐边县住建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攀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攀办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力度(一)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政策。
将进城务工人员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平等享受各项普惠性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
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实用就业技能培训。
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
稳步推进乡镇建设,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依法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农牧局、住建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人行)(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业务经办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
大力推广使用攀枝花公共招聘网,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
依托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激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接工作。
实施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推进技术、信息、管理、人才等创新要素向农村地区转移集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市政府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市政府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攀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市政府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攀办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切实贯彻《攀枝花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攀办发〔2014〕41号)精神,集中力量支持有技术、有市场、管理运营规范的企业渡难关、谋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稳增长,经市政府研究,现发布攀枝花市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第一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政府全市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经济形势变化,定期调整发布名单。
纳入名单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严重违约、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及时将其调整出名单。
二、建立政策支持机制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通过应急转贷、信贷投放、金融创新、直接融资等多种渠道,优先保证重点联系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机构原则上不得抽贷、压贷、延贷。
完善要素保障政策,优先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水、电、气、运输等问题。
三、建立分类指导联系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行业分类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密切关注本行业中的重点联系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各县(区)服务业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协调、帮扶措施落实、动态信息收集等工作,定期汇总上报重点联系企业帮扶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信息汇总、督促考核等日常工作。
附件:攀枝花市市政府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附件攀枝花市政府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攀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攀办发[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2016~2020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9号)要求,结合攀枝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坚持企业自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协调服务”的原则,政府引导支持,部门协调配合,专业机构指导支撑,企业自愿自主,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抓手,推进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的“六大转变”目标。
2016年,按照全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市钢城集团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润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5家民营企业纳入全省试点,以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建立健全组织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等为重点任务,启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06]7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06〕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
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攀枝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狠抓《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近几年组织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来看,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不到位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一些用人单位还很严重。
一些用人单位不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劳动者上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建立稳定和谐合法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抓好的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3]27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小型微型企业(含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推动创新发展、增加就业、均衡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共识(一)切实转变思想,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和采取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增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能力。
(二)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合力。
各县(区)政府、各产业园区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切实承担起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大力推进社会创业(三)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
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和参与创业的积极性。
(四)鼓励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
放宽创业登记注册条件,开通网上远程核名,方便企业就地报审;简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外出经营核转、换发补发执照、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6项登记事项办理程序;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远程核名等其他登记事项列为一般登记注册事项,受理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有困难的,首期到位达20%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公司可5年内缴足;小型微型企业成立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按规定予以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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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攀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等12部门提出了《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为切实加强对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建立“攀枝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附后)。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三、掌握原则,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基本原则。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底前,各部门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完善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工作重点。
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91号、川办发〔2007〕25号文件有关规定,重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同时统计调查其他企业的工资拖欠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管和处理力度。
各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做好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拖欠的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额的统计调查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拖欠工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统计: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劳动者工资数额有具体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标准统计;约定的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