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对外拒付案的思考
对我国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
对我国银⾏办理信⽤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对我国银⾏办理信⽤证业务中对外拒付的看法蓝寿荣【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出处】《⾦融法苑》第40期【摘要】信⽤证是银⾏做出的付款承诺,⽽不是利⽤它对付款条件进⾏苛刻挑剔的⽅式。
开证⾏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
本⽂分析了⼏种不应拒付的情况。
【关键词】信⽤证开证⾏拒付【写作年份】1999年【正⽂】信⽤证是商业银⾏应进⼝商的要求,对出⼝商开出的承诺在⼀定条件下付款的保证⽂书。
在进⼝信⽤证业务中,银⾏处理的是单据业务,⽽不是货物关系,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开证⾏就必须付款,⽽对货物质量、途中损伤,是否到达等概不负责。
开证⾏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证不符”,即单据存在实质不符点。
这⾥要强调的是,信誉是商业银⾏之本,也是信⽤证业务的最终依靠,信⽤证是银⾏做出的付款承诺,⽽不是利⽤它对付款条件进⾏苛刻挑剔的⽅式。
因此,开证⾏对外拒付,要谨慎从事,增加拒付合理性,维护我国银⾏的国际声誉。
商业银⾏的国际形象和信誉,是⼀笔⽆形资产,只有信誉卓著,业务才能越做越⼤。
⾸先,国内进⼝商对货物质量、重量的意见,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开证申请⼈有时以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开证⾏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对外拒付。
这类情况,有时是开证申请⼈对货物有疑问,有时是申请⼈欲借此拖延或压价,有时是因分批装运货物的前⼀批有问题,要求在后⼀批付款时扣除部分货款等等。
对此,开证⾏⼀定要掌握原则,即单据是决定是否付款的唯⼀理由,决不能卷⼊到进出⼝双⽅的贸易纠纷中去。
其次,微⼩的或似是⽽⾮的不符点,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银⾏在审单时,只有发现单证间条款单单间内容实质上的不⼀致,才能对外拒付。
如果对⼀些微⼩的似是⽽⾮的不符点也提出拒付,⽆异于吹⽑求疵,有损我国银⾏在国际上的声誉。
这类情况有:1.汇票不符。
依据《跟单信⽤证统⼀惯例》500号,汇票不属于信⽤证项下结算单据的范畴,只是作为⼀种受益⼈向付款⼈收取货款的结算凭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 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由一则一次寄单拒付案引发的思考
由一则一次寄单拒付案引发的思考案情经过开证行:A银行交单行:B银行申请人:C公司受益人:D公司C公司在开证行申请开立在开证行兑用的付款信用证,即信用证41A场显示AVAIL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凭开证行付款兑用),信用证附加条款显示PLEASE SEND DOCUMENTS IN TWO SEPARATE EXPRESS MAIL TO OUR BANK(请交单行二次寄单至开证行)。
D公司通过B银行向开证行交单,授权B银行一次寄单。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拒付,拒付理由为:DOCUMENTS SENT IN ONE LOT(单据一次寄单)。
案例分析一、开证行为何要加入邮寄指示?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被广泛接受的结算工具,从其产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信用证自身的很多要素也在不断变化。
在快递业务产生之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多是通过邮局平邮的方式邮寄。
但由于当时国际间邮政系统并不十分完善,单据在邮寄过程中经常遗失,从而导致进口方缺少货权单据而不能提货,阻碍买卖双方之间贸易的顺利开展。
为避免此类问题,降低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而造成的影响,开证行会在邮寄条款中加入一些特殊指示,例如二次寄单、指定快递公司等。
二、单据邮寄各方责任是什么?UCP 600第三十五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如果指定银行确认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的途中丢失。
当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只要其按照信用证指定方式邮寄,此时单据邮寄遗失的风险便从受益人转移到开证行,即使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开证行也必须付款。
维护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对二个信用证项下拒付案例的思考
用证项 下单据 一套 ,我 们 审核 以后认 为单证相符 并寄 单开证
行 。开 证行 接到单 据 以后 提 出拒付 ,不符 点 为 :c o S O / H W B N FCA Y N ME O T P O IC ( E E IIR A MMI R VN E 产地 证显示 的受 益人 名称少 了 P O N E 字样 )。 中信 银行 收到不 符点 电 R VIC 文 以后 .对 单据卷 宗进行 了检查 ,信用 证和所 有单据 ( 除产
,
S A L N T H V O R C IN ( 真 报 告 H L O A E C R E TO 传
内容有修 改 .传 真报告 应该是 传真机 自动产 生 的 .不应 有修
改) 。我 们经过 了解 .受益人 为满足信 用证 的要求 ,在 传真
1 6 Z jgunsa hi s s n 0 enB i m a e
地 证 外 ) 的 受 益 人 名 称 都 为 Z EIN P O IC X Z H J G R VN E Y A
T A I S O R P T R NS MISI N E OR W A C E T D S R A E B F MACH N Y AX IE
AUTOMA TI CALY
证 行名称 和信 用证 号码 ,我们 审核单据 以后 认为单证 相符并 寄 单开证 行。开证 行接 到单据 以后提 出拒付 ,不符 点如 下 :
F T AN MI S O R P T HAV C R CT O AX R S S IN E OR E OR E I N F AX
种 单据 系一个 整体 ,银 行对 单个单 据不能孤 立地 审核 。在本
案例 中 ,这 明显 只是 一个疏 忽 ,并 不能成 为开证 行对外拒 付 的理由 ,开证行的拒付也 是无效的。
一则银行拒付案的启示
盖 章 方 式符台 < C 50 的规 定 .并不 构成 不 符 点。开 行 提 出拒 付 的不符 点 不成 立 。 ( P 9 U 证 行 应敦促 申请 人 付款 赎 单 开 证行 这时 又 与 申请人 协 商 是 否款 给受 益 人 而 B公 司发传 真 给 A 公 司,吉 称该 批货
三. 进障六法宝
信用 证 是 国 际贸易 中使 用 最广 泛 的支 付 方式之 一 因
为 物 质量 不好 ,要 求 降价 5 %。尽 管 A公 司一 再 向 B公 司说 而 由信 用证 这 种支 付 方式 而产 生 的纠纷 也非 常 多 。 了能 明 货物 并无质 量 问题 .且所 提 交 的单 据无 不符 电 .请 其尽 使 贸易 顺 干进 行 我 国 的出 口企 业在 以信用 证 作为付 款 方 『 } 四 十余 天的 利息 损失 。 陕付款赎单, 但最终还是以降价3 %收回货款, 同时遭受了 式 时应 采取六 项避 险法 宝 。 I 严格 审量进 口商野 信惜况,包括肘手敷况.付 .
二 .案删分析
信用 证纠 纷 一样 , 问题 的 焦点集 中在两 个 方面 :一是 开证 行 的 付款 责任 , 另一 个 则是 不 符点 的成 立 问题 。
农 圮 录 , 嚣 定鼻 信用氍 茇 ,麂 定分 同螂
钟
,扣
走, 啪 类似 本 案例 的事 件在 实 际业 务 中层 出不 穷 。 正如 许 多 秉奎 尊 士. 要 求j 交 。
卫 严格 审量矛征行的 信惜况, 取 由一谎最行开 .
一则信用证拒付案例引发争议的思考
规定每个不符点费用为 U S D I O 0 . 未 列 出该套 单据 的 l 5个不 符 点 。 种信 用证 项下 ,须 比较 信用 证 效
提供 与信 用证 相符 的 单据 ,开 证 汇票 交给 了交 单行 D银 行 。 因为 又 以 伦 敦 银 行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L o n d o n I n t e r b a n k O f f e r e d 行拒 付只 能 以单据 上 的不 符 点为 此 套单 据 存 在 实质 性 的 不 符 点 : (
2 0 1 2 年 1 2月 2 8 日, 开 证 行 期限为 提单 日后 1 1 0月 1 9日 , 到 期 地 点 为 受 益 人 所 付 款 。 0天, 应于 2 0 1 2
W I F T M T 7 9 9报 年 1 1 月 1 O日交单 。 而 此信用证 为 在 国 。最 迟 装 运 期 为 2 0 1 2年 1 0 英 国 C银 行 发来 S 5个 不 “ 双到期 ”信用证 ,即信用证 的最 月l 9日, 规定 交单 期 限为提 单 日 文仍然坚持因单据存在 1 符 点而 扣 除 了 U S D 1 5 0 0的 费 用 , 后 1 0天, 禁 止分批 装 运 。信用 证 迟装 运期 与效 期 是 同一天 。在 这
因其 未 在 U C P 6 0 0规定 的时 间 未 能 及 时 发 货 。信 用 证 效 期 是 A公 司 , 金额 为 U S D 1 0 8 , 0 0 0 . O 0 , 贸 行 ,
易术语 为 C l F , 付款 期 限为提单 日 内提 出拒 付 ,丧 失宣称 单据 不 符 2 0 1 2年 l 0月 1 9日,海 运提 单 装 无 权扣 除不 符 点 , 应 全额 船 日为 2 0 1 2年 1 0月 2 9日。交 单 后4 5天 。信 用证 效 期 为 2 0 1 2年 的权利 ,
一桩出口意大利买方拖欠案件的启示
International FinancingDecember 2019 国际融资● 点击信保Enlightenment of the Buyer’s Default Case on Exporting to Italy一桩出口意大利买方拖欠案件的启示■ 严琦商场如战场,风云突变,利大于义。
黑龙江省一家出口企业在2017年第三季度,突然面临买方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此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竭尽全力维护企业海外权益,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请看中国信保专家提供的案情分析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出口订单难寻,一旦找到买家,出口企业总是积极备货,认真履约,以自己的真诚,换取对方的信誉,期盼合作天长地久,互惠互利。
然而,商场如战场,风云突变,利大于义,美好的愿望时有落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企业出口过程中,始终相伴企业左右,以专业的服务,竭尽全力维护企业海外权益,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基本案情黑龙江省出口企业A是一家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2016年4月开始与意大利买方B公司合作,至2017年9月共发货8796吨豆饼粉,货款合计570万美元。
2017年三季度,买方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2017年12月出口企业A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买方欠款合计金额为187万美元,其中在保报损金额达109万美元。
通报可能损失后,出口企业A申请自行追讨欠款。
相信友情 艰难自救因出口企业A与买方合作关系良好,在通报可损后,出口企业A申请自行追讨欠款。
出口企业A管理层高度重视买方拖欠形成的大额逾期海外应收账款,聘请英国律师向该买方进行追讨。
出口企业A与4950买方母公司C取得联系,C公司还款态度积极,承诺由其另外一家全资控股子公司D履行还款义务。
通过持续催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B公司与D公司共支付七笔欠款,合计金额88万美元。
在追讨过程中,买方及母公司还款态度积极,买方陆续回款,且与买方就还款时间及保障措施等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如果改变追偿渠道和方式可能对之前的谈判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以上原因,出口企业A一直申请自行追讨。
由一宗出口商违约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宗出口商违约案例引发的思考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重要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关联问题。
本文将基于一宗出口商违约案例,引发对于出口商违约的思考。
该案例涉及一家中国出口商与一家美国进口商的合同纠纷。
出口商在接到进口商订单后,按照约定时间生产了货物,并安排出口运输。
在出口商准备发货的前一天,进口商突然取消了订单,并提出要求全额退款。
出口商由于已经生产了货物,并且快递费、仓储费已经产生,无法全额退款,双方陷入了纠纷。
从法律角度来看,出口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出口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按时交付给进口商。
如果出口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该案例中,出口商已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货物并准备发货,而进口商突然取消订单,因此可以认定出口商并未违约。
如果出口商无法全额退款,那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探讨共同的解决方案。
出口商可以提议部分退款,或者提供其他替代品进行补偿。
双方也可以协商其他方式,如延期发货或者将货物出售给其他买家。
只有通过平等协商,双方才能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
从长远来看,出口商应借此案例思考如何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出口商可以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之前,更加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以及其过去的交易记录。
如果进口商的信用情况较差,出口商可以要求采取更多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预付款、信用证等。
出口商还应定期评估与进口商的合作关系,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违约问题难免会发生,但是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则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为出口商,遵守合同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企业赢得信任和口碑的关键。
出口商应该从这种违约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提高风险意识,并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与协商,以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货物为一 种金属原材 料 ,受到 国际市 场价格波 动的影 响 ,该 商品 的 国际 市场 报 价 一路 走跌 。据 此 初步 判 断 ,B公 司拒 收货物 的原 因应该是 受到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A公 司 出运 的 五 票 货 物 共 计 4 0 0 M T, 其中2 4 0 MT 是发往 B 公 司 所 在 地 阿 联 酋 , 目前 已 经 到 港 ,其 余 的
合 同价 格 提 取 货物 ,希 望 A公 司 给 予 一 定 折 扣 。 另 一 方 面 ,A公 司 在 积 极 安 排 1 6 0 M T货 物 的 回 运 ,利 用 B 公 司提 出折 扣 的 时 机 , 中 国 信 保 的 律 师 向B
合出具 “ 不反对 确认书” , 以此 作为 “ 压价”的筹码 , 甚至会 等到 罚没期 以超低价将 货物买 走 ,而A公 司最
面对 这项高难度 的挑 战 .仅仅事后补救 是远
远 不够的 ,更 多的是需要未雨绸缪 ,防患于
未 然
中 国 国 内 A公 司 于 2 0 1 2年 9月 至 l 0月 向 阿 联 酋 买 家 B公 司 出 运 五 票 货 物 , 申 报 发 票 金 额 US D4 8 0 , 0 0 0. O 0 , 申 报 支 付 方 式 D/ P 6 0 天 , 中 国 出
第三 ,识破 国外 买家 的缓兵之计 ,暗渡陈 仓。本
案中 ,B 公 司 在 与 中 国信 保 律 师 的 第 一 次 接 触 中 , 承 诺 将 会 支 付 货 款 提 取 货 物 。 事 后 证 明 ,这 不 过 是 买 家 的 缓 兵 之 计 。如 果 A公 司 在 B公 司 的 承 诺 下 就 放 松 警 惕 ,中止 l 6 0 M T的 回 运 安 排 , 那 最 终 的 结 果 将 损 失 惨 重 。对 于 拒 收 案 件 ,买 家 的 态 度 依 据 其 对 货 物 的 需 求 ,基 本 上 分 为 两 种 :“ 还 想 要 货 ”和 “ 不 想 要 货” 。 对 于 已 经 对 货 物 没 有 兴 趣 接 收 的 买 家 ,往 往 在 和 律 师 的
一段亲身经历外贸实战,为您解读信用证拒付
下⽂来⾃⼀位外贸⼈的亲⾝经历,好好瞧瞧,说不定对您有所启发!今天我给⼤家讲⼀个我亲⽣经历的案例,希望⼤家积极讨论,并从中得到⼀些东西.(1)我公司今年4⽉决定对外进⼝1040MT ABS-750化⼯原料,价格USD1458600.00.因为4⽉份国际⽯油⾏情上涨,化⼯原料也⽐较俏.和卖⽅联系过程中,对⽅要求我⽅⽴即开证.因我们是国内⾮常⼤的⼀国企,在⽀付款项上没有任何问题,对⽅提出不⽤签合同,只要我们开出L/C即可.当时我还是坚持要⼀个合同,对⽅就FAX 过来⼀个他们已签⼦盖章的合同,合同⾮常简单,主要条款如下:1:GOODS&QUANTITY: ABS-750&TOTAL QUANTITY:1020MT(+/-5%)2:UNIT PRICE:USD1430/MT CIF SHANGHAI.CHINATOTAL AMOUNT:USD1,458,600.00(+/-5%)3:PACKING: MAKER’S STANDARD PARKING STUFFED IN 20’/40’CONTAINERS4:ORIGIN:IRAN5:PAYMENT:BY AN IRREVOCABLE L/C 90DAYS FROM B/L DATE IN FAVOR OF SELLERBuyer shall open the L/C on or before Apr 07,2005The contract shall be effective just in case that be returned to the seller by fax with Buyer’s Counter sign until ARP 07,2005 6: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seller7:SHIPMENT:510MT within APR.2005510MT within MAY.20058:shipping marks:maker’s standard marking9:port of loading:any iran port10:port of discharge: shanghaichina11:term of shipment:date of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accepted as a conclusive date of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allowed.transshipment allowed..........其它就是不可抗⼒,仲裁地(在中国)等等,因为和后来的分析联系不⼤,我就不⼀⼀列出了.拿到对⽅传来的合同后,我⽴即安排了开证.因为感觉对⽅对合同不在意,只要L/C即可.当我们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我没有回传给对⽅,对⽅也没有提出异议.L/C 的主要条款如下:currentcy code and amount: 32b:USD 1,458,600,00percntage credit amount talerance: 39a:5/5avaliable with ..by..: 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partial shipment:allowtransshipment:allowlatest date ofshipment:2005.05.15desciption of good:ABS-750....document required: invoice...packing listB/Lcertificate of quality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1 working day af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B/L NO....C/OAdditonal Condition:The first shipment of 510mt should be effected within APR,30,2005THE second shipment of 510mt should be effeced within May,15,2005..................。
对拒付“恶性循环”的反思
作者: 贺敬芝
作者机构: 交通银行总行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32-3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0期
主题词: 恶性循环 反思 贸易发展 受益人 国际贸易 开证行 单据 信用证
摘要: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
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
是“supplier”的身份。
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
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
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例分析与启示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例分析与启示[摘要] 信用证方式是我国出口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目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支付中占绝对比重。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业务量也不断增大,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本文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案例出发,在总结实际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原因,总结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各种情况,并对当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结汇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归纳,最后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出口贸易,拒付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它有银行信用、使用安全、标准明确、对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等特点,始终是中国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首选,目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支付中占80%左右。
虽然信用证在很多环节上都照顾到出口商利益,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并不能完全保证出口商能安全收汇。
随着我国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信用证结算遭拒付的发生也不断增多。
因此,出口商如何在信用证下保护自身利益以达到安全收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因“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而遭拒付造成的重大损失可以说教训惨痛,应收货款收不回,表面上贸易顺差和销售额再大也是无意义的。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问题,从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原因出发,对各类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对出口贸易遭拒付的情况进行较为系统的归纳,针对这些情况给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能通过这些案例分析,对我国出口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能够尽量保证安全收汇。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问题信用证是银行介入国际贸易的产物,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被视为可靠的国际结算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信用证的含义、特征及对出口商的作用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对一起出口贸易纠纷案的若干反思(1)论文
对一起出口贸易纠纷案的若干反思(1)论文2001年起,广东一电子公司与美国一著名跨国电子公司开始建立合作关系,由广东公司为美国公司生产传真机。
因为美国公司在业界的垄断地位,对广东公司来说无疑是未来要着力培养的大客户。
由于美国公司的最终用户分布在全球各地,并且欧洲的市场占很大比例。
为了提前适应欧盟的RoHS法令,美国公司在与广东公司的订单中约定,2002年开始的出货必须符合RoHS的要求。
双方的交易一年多来一直没有出现问题,美国方面对中国厂商的工作态度和产品质量均表示满意。
然而就在2003年底,广东公司出货10000台传真机,按约运抵欧洲荷兰阿姆斯特丹港口,被阿姆斯特丹海关查出传真机外壳中镉的含量超出了RoHS允许的标准,由此开出了200万美元的罚单,将产品违法信息公布出来,要求就地销毁以防止污染或退运离港。
向来注重企业形象并且担心丢失欧洲市场的美国公司立即要求广东公司前往荷兰共同解决此事,在花费两次高额检测费用,仍然确认产品存在超过RoHS指标含量状况。
无奈之下,为节省继续滞留港口的仓储费等费用,只有先行缴纳罚款,运返中国后再做处理。
就在产品运抵装船港香港时却又发生香港海关不准该批货物进港的问题。
香港海关的解释是,其已得到阿姆斯特丹海关方面的通报,该批产品非因一般质量问题遭到货港拒绝入关,而是因为违反RoHS,存在超标污染,故特别通报香港海关注意此货物到港信息。
香港海关认为尽管我国尚没有类似RoHS的法令,但是该货物存在污染是事实,如果让其入关将使污染蔓延到香港,为此,拒绝办理进关手续。
在广东公司的多次努力下,香港海关同意在广东公司承诺将所有货物退回广东后得到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的妥善无毒化销毁处理,并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才予以放行。
最终,广东公司将超标传真机委托专业机构,耗费6万美元的代价,才完成无毒销毁。
货物押运返厂、无毒销毁过程均通过摄像录制,后制成光盘提交给香港海关。
在处理完与官方和美国客商的外务后,广东公司按照检测报告开始对内查处相应责任。
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张泱;周颖娴;杨均伟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有时会出现某些开证行在申请人指使下恶意拒付,通常表现为无中生有,将按要求缮制完成的单据说成存在不符点,甚至在收到全套单据情况下,却推说其中未包含某种要求单据等.
【总页数】2页(P76-77)
【作者】张泱;周颖娴;杨均伟
【作者单位】建行温州市分行;建行温州市分行;建行温州市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对一起开证行拒付案分析 [J], 陈寅
2.对一起拒付案的几点思考 [J], 蔡红
3.开证行以寄单行表提不符点为由拒付案 [J], 陈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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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对外拒付案的思考
(范亚萍)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得到迅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仍然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正确理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了解有关法律,提高对单证工作的认识,对开展国际贸易很有帮助,笔者试举例说明,不妥之处望予以指正。
案例:
江苏海王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自营、代理进口业务。
2002年6月,金属建材部代理江阴中立机械设备厂进口美国HAUCK公司燃烧器及零件价值56052美元。
合同签订后,进口商通过南京某国有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2002年7月31日,装运港(PORT OF LOADING)美国纽约,卸货港中国上海……。
8月初,美国HAUCK公司来电称货物已于7月31日装上PHILIPPINES船,按时交货,与此同时,提交了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行要求我方开证行按UCP500规定在8月7日前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进口商——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赎单。
因江阴用户要货较急,遂打听船何时能到达上海港。
进口商经了解获知:PHILIPPINES船于7月29日刚从上海港返程,显然,出口商提交的7月31日已装船提单系虚假或倒签提单。
进口商与用户商量后决定终止履行合同。
美国HAUCK公司非常傲慢:我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难道怕你不付款?在此关键时刻,金属建材部请教了有关专家找到了单据的不符点:提单的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为纽约,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纽约,并解决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
在此情况下,美国商人先前不可一世的傲慢态度荡然无存,提出降价10000美元协商解决,进口商没有同意出口商要求,美国HAUCK公司最终垂头丧气地将所谓货值56052美元的燃烧器及零件拉回美国,江阴用户对我兄弟公司甚是佩服。
说明:
阅知了以上案例,笔者想说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出口商应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积极交货,认真仔细地按照信
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选择好议付行,弄虚作假会自食其果;
进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加以研究,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出不同条款的信用证,并对开证行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
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三、第四条规定可以
看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出口商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得付款(本案中,美国HAUCK公司虽然提交了虚假提单,但仍然很傲慢,不怕开证行不付款,就是自以为做到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反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即使是细小的、无足轻
重的,开证行也有权拒付(本案中,进口商经专家确认提出了提单收货地为纽约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纽约,尽管其不符点没有多大实质性意义,但开证行可对外拒付,为进口商解了燃眉之急),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
三.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有其不足之处,为不法商人进行欺诈提
供了机会,如本案中货运公司与出口商勾结,签发虚假提单。
解决欺诈问题不能依赖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要靠各国法律,在充分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同时,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就是进口商发现出口商进行信用证欺诈时,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确认时,法院有权发布禁令,禁止开证行支付给卖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予以了肯定,我国也支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国际国内的实际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果开证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上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当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
四.从外贸业务的全过程来讲,成交是前提,货源是基础,运输是
保障,收汇是目的。
没有出口成交,就没有外贸的生存和发展,
但要使出口成交顺利地转化为出口收汇,单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尤其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外贸公司的产权结构不断调整,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贸易风险屡见不鲜。
为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更新知识,扩大工作领域,使单证工作向国际结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