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一
煤炭开采权审批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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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回采率,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1.进一步规范我矿的资源开发秩序,真正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2. 健全和完善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经济效益。
3.更好地落实《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考核标准及要求工作面回采率:依据《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3下煤属厚煤层,本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5%。
采区回采率:依据《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3下煤不低于78%。
不丢顶、底煤。
一次采全高放顶煤工作面严格跟底板回采,如因构造影响,确需破顶底板或丢顶底煤时,须经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会研究,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不任意留煤柱。
留设煤柱必须有设计方案,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设煤柱时,须经专门研究。
放顶煤工作面放顶煤时应放至顶板岩石,在确保煤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顶煤回收,必要时有生产技术科批准,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调整。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回采率的考核管理,矿成立回采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超副组长:范三阳、宋照海、曹勇成员:董文俊、孟祥辉、宋士成、董运伟、邵辉、钟加厚、杨运章、李桂林、高敬勇、吕高振、领导小组对回采率考核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回采率考核日常工作。
四、储量管理办公室为了具体落实回采率考核工作,矿成立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范三阳副主任:董文俊、杨运章成员:高敬勇、吕高振、齐佩、陈双、张哲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回采率计算、原煤产量核算、执行奖罚等具体工作,企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五、具体工作及职责(一)生产技术科1.优化设计方案,从源头为提高资源回采率创造条件。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一单元2学时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教学手段:讲解自学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8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府法呈[20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中“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可以在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采挖零星分散的少量煤炭资源,但必须具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10月16日黔府法呈[200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远离煤矿企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采挖少量的煤炭,其中有的地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最近,国家在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明确提出贵州要妥善解决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整改问题,其中涉及农民为家庭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问题。
为妥善处理农民采挖煤炭与安全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特请示:一、《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其中的“矿产”是否包括煤炭。
二、对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未作具体规定,《煤炭法》以及根据《煤炭法》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规程也只规范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
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摘要本文以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现状为背景,介绍了当前国内煤矿安全生产立法概况,分析了目前形势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立法的对策。
关键词一、国内煤矿安全生产立法现状近年来,随着煤矿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国内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以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其他大量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从当前的立法来看,煤矿安全立法主要有:(一)法律1992年的《矿山安全法》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干。
1996年的《煤炭法》明确、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1998年的《矿产资源法》也有少量的关于矿产开发中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的规范,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也为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法规近年来,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国家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994年,国务院出台《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
1999年12月,国家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并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加强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力度,使煤矿安全监察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立法,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该条例具体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组织机构、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安全监察部门权限、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等,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
2001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追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道路。
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一)矿产资源法的概念
1.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 成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 管理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从规范的总 称。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
1.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探矿权与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国家实行探矿权、 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 牟利。
三、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勘查,是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 矿产资源的勘查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查。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一)合理开采
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 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 要求。
(二)综合开采 (三)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 (四)禁采区
一、煤炭法概述 颁布实施时间及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 29日审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 炭法》进行修改,并决定自2011 2011年 炭法》进行修改,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 起施行。 起施行。 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 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全文)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全文)中新网11月29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9日对外发布了《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全文如下:煤炭产业政策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
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发展目标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
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应改革产权制度
广 大农民所有 , 由农民通过 乡镇 自治组 织 来直接管理 矿产资源 , 那么国家便可
过 短 的开 采期限 以及民营矿 业的产权不 明晰直接相 关的 。 为此, 在煤 炭产量 居中 国第一位 的山西, 出现 了矿 业产权制度 改革最重 要的试 点。 0 4 2 0 年4 0 一 月3 日,
体制做 出了多样化 的制度 安排 。 矿 产资源或 埋藏 与地 下,或 裸露于 地表 , 是地 壳的构 成部分 。 这一 自然事 实 就决定 了有 关矿 产资源 的权利与有 关土 地 的权 利之 间存在着 紧密的联 系。对于
及安全 事故屡禁不 止,并 且由于 官商勾 结, 导致严 重的两极分 化的社会 问题 。 少
煤矿 由各级政 府主管部 门分 级管理 , 集
体矿 山企业经 审批可开采 国家指定 范围 内的煤矿 资源 。
虽 然,矿产 所有权制度 有利于 国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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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自然资源 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 有 利于进行 战略物质储 备和维护 国家安
3 决 策 与信 息 ( 半 月 刊) 4 下
条 ,我 国土地分别 为国家所有或 集体所
有 。 就是说 , 这 集体土地 中的矿产资源 不
矿 产资 源所 有权 与 土地 所有 权 的关 系,
各 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 : 土地所 有权制 度 和矿产资源 所有权 制度。这 两个制 度 的核心 区别 在于法律 是否承认矿产 资源
的矿产 资源 主在美国的西部 ; 而在美 国东 部, 大部分 的 自然资源 都属 于私人所有 。 此外 尚有少量矿产 资源位于 州政府所 有
源 的活 动进行监督 管理 来实现的 。品质 好 、储 量大 的煤矿 自然 属于 国家规 划矿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最新】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保护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法宣教提纲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一)自然资源的含义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将自然资源进行多种科学分类。
按自然资源客观存在条件与特征为标准,可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大类。
前者包括铝、铁、锡、镁等金属原料资源和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资源;后者则由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资源构成。
按可否再生,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定资源三大类。
可再生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两种,生物资源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非生物资源是诸如土地、水等没有生命的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煤、铁、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能力;恒定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无论人类怎样利用,都不会引起数量减少的资源,如太旨能、风力、地热、潮汐等。
发展科学技术,扩大恒定资源的利用范围,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向。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与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自然资源权属关系。
煤矿开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过程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经过 深入调研、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等环节,确保
科学合理。
宣传教育
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矿工 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自
觉性。
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矿 开采的监督检查,确保 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
违法惩处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严厉惩处,起到震 慑作用,维护法律权威
监督机制与方式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煤矿开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等, 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煤矿开采活动 。
违法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企业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证照、关闭矿井等 ,视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同时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煤矿规与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法律法规的修订
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和环境变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政策补充与调整
04
保障安全生产
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煤矿开采行 为,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
障矿工生命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
对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 环境破坏进行限制和补偿,实
现可持续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
确保公平竞争,防止非法开采 和垄断行为,促进煤炭行业的
健康发展。
推动技术进步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 高煤矿开采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
02
煤矿开采的主要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本篇立足现实,对《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资源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
日常所说的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例如人力资源、资金资源、自然资源等。
我们这里所讲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
国内外历史发展表明,资源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资源问题也未显露出来。
但在以工业化和后工业化为主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人口剧增、发展的渴望、科技现代化等强大的驱动力,导致对资源的利用达到空前的程度。
资源短缺、资源枯竭、资源掠夺、资源浪费、资源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
资源科学是一门研究资源的形成、演化、质量特征、与时空规律性,及其与人类和社会发展之相互关系的科学。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资源,协调资源与人口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促使其向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演进。
资源科学研究正向:全球化、战略化、管理化、数量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在不损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之自然物质基础的前提下,来满足当代人需要的资源利用形式。
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代际分配合理,部门配置得当,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最佳的资源利用方式。
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资源配置及其机制密切相关,强调对资源供求关系的认识,强调资源稀缺观念和意识,特别注重资源利用的生态问题,同时应建立在资源代际公平分配基础上。
资源法正是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绪论1.1 资源法概述随着我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国家。
近年来,中国资源保护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现存的法律领域当中,资源保护法尽管是一个新兴的部门,但其蓬勃发展的势头足以让我们对这一部门法的未来作出乐观的预言。
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题,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规制作用显然是富有效率的选择。
煤矿开采的政策与法规
主要税费政策
资源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开采数量或销售额 征收的税种,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
,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增值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 征收的税种,税率为17%。
企业所得税
对煤矿开采企业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 种,税率一般为25%。
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开采数量征收的 费用,用于补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 有权。
05
煤矿开采税费政策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税费政策概述
税费政策是政府对煤矿开采行业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税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政府可以调节煤矿开采行 业的生产规模、产业结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税费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煤矿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
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对煤矿开采的环保要求
进行了规范。
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01
02
03
行政执法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煤矿开采活动进行执法检 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对煤矿开采活 动进行监督,促进法律法 规的执行和改进。
企业自律
煤矿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环 保要求的落实。
ERA
政策背景
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来源 ,保障其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 至关重要。
煤矿开采行业的发展与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等社会问题密切 相关。
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经济发展 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煤矿 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2、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包括哪些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知《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道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专种作业属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迅速增长,从根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供不应求的局面,为缓解我国能源紧张、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小煤矿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以及伤亡事故多等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要予以关闭。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五项规定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五项规定1、三级安全教育中的五项规定是什么“五项规定”:指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是我国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的五项重要的劳动安全法律制度。
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人员和工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安全生产的职责制度。
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职能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工人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对自己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时候,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上的延伸,是把改善劳动条件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物资、执行期限和责任人落到实处,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自觉性,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而采取的教育培训制度。
国家规定的安全教育制度分为:①三级教育制度,即:新工人入厂教育制度、车间教育制度、现场教育制度。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③调换新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是指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外,每年定期进行2至4次群众性检查的制度。
检查的方式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是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以便采取措施,进一步防止事故发生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1、安全生产法规表现形式?安全生产法zd规的表现集中体现在以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上:《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专例》属《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有哪些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百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度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知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道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专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属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3、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2、《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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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共七章,53条。
• 第一章 • 第二章 批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总 则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 (一)矿产资源法的概念 • 1、矿产资源的概念 • (1)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当 前或可预见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矿物。 •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 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 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 源。
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 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 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 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1、登记机关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 采矿权
• 1、矿产资源所有权 •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 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 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 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 改变。
2、探矿权与采矿权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 语的含义: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 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 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 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称为采矿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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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2号 •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总理 李鹏
• 1994年3月26日
(2)为什么矿产资源要合理利用和法 律保护
•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矿产资源的有限 性和非再生性,使它的合理利用和法律保 护成为迫切的任务。 • 2、矿产资源法的概念 •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 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探矿权主体与资质
• 1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 人。说得准确点就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 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 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比方说15岁 的小孩子就不能申请。 2 资质是指必须具 有勘查许可证。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 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3、登记程序
• (1)申请人应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 明文件; (四)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 勘查项目资金பைடு நூலகம்源证明; (六) 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有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 进行复核;
勘查许可证
• 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 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 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印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权限颁发。 • P14《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 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 法》,行政法规,1998年2月12日施行】
2、探矿权主体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 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行 为,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 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 源的权利。
第一节 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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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 泽民 • 1996年8月29日 •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于同年 10月1日起 施行。)
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法取得并受法 律保护
•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 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 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的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 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 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 元。) • 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主体
•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 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 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 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 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 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为取得勘查 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 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