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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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对于很多劳动争议而言,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才能够提起劳动诉讼。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书范文几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一原告:王五,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铁岭市银州区厂职工,住铁岭市工人街二委十五组,电话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厂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诉讼请求1、撤销铁银劳裁字(2006)第7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2、要求返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1974年到铁岭市银州区厂工作,1990年经厂领导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1992年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一直缴纳到2000年底。

2001年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我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由于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企业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单独收我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我的养老保险一直中断。

2006年我厂动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制,企业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利用补偿金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承担,因此,要求企业返还我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此致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一式二份起诉人:20XX年11月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二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 xxxxx厦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事实与理由: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阻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接着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2024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状(十八篇)

2024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状(十八篇)

2024年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状(十八篇)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状篇一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诉讼恳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附:_________________合同副本______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份。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劳人仲案字[2013]0408号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 大厦东侧第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工作。

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筋砸伤。

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25.4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96.2元;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元。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申请人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其收费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为了让当事人更加了解郑州仲裁委的收费标准,特制定如下收费规定:
一、受理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受理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特殊情况下,郑州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减免受理费。

二、仲裁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仲裁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仲裁庭裁决后,败诉方需承担对方的仲裁费用。

三、其他费用。

1. 仲裁员差旅费、鉴定费、证人费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等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3. 其他因案情特殊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收费都合乎法律规定,
公平公正。

同时,我们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合理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高效的原则而制定的,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收费标准,相信在郑州仲裁委的仲裁下,您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郑州仲裁委的信任与支持!。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在哪里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在哪里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2.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世分量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

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

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如何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子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子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而成立的。

本文详细介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基本概念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二、履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理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待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信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否则即视为双方默认仲裁协议有效。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郑人社〔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州市⼈⼒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社仲裁【2016】1号)各县(市、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步提⾼全市劳动⼈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构建分⼯合理、权责明晰的⼯作格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劳动⼈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作出如下调整:⼀、下列劳动⼈事争议由市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市内各区:在省、市⾏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4000万元以上(不含4000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的劳动争议;(⼆)在市级⼯商⾏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注册资⾦的分⽀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的争议;(三)由市级⾏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的争议;(四)市内各区⽤⼈单位(个⼈)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港澳台⼈员发⽣的劳动⼈事争议;(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作⼈员之间发⽣的劳动⼈事争议;(六)驻郑部队师级单位与⼯作⼈员之间发⽣的劳动⼈事争议。

⼆、下列劳动⼈事争议由郑州市内各区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本辖区内在省、市⾏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4000万元以下(含4000万)及在区⾏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的劳动争议;(⼆)在区级⼯商⾏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注册资⾦的分⽀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的争议;(三)由区级⾏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的争议;(四)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作⼈员之间发⽣的劳动⼈事争议。

三、各县(市)、上街区处理本⾏政区域内发⽣的劳动⼈事争议。

四、对本市范围内,⽤⼈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地的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均有权处理的劳动⼈事争议,应按⽅便申请⼈的原则,由申请⼈⾃⾏选择,各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相互推诿。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其职责如下:
1.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问题、劳动条件争议等。

2. 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劳动争议。

3. 仲裁劳动争议:如果调解无效或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发布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发布仲裁裁决书,详细说明案件的争议事项和仲裁结果。

双方可以根据裁决书执行或提起上诉。

5. 保存案件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保存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确保案件记录完整和有效可查。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并发布仲裁裁决,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谢作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作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作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作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晓娟【当事人】谢作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晓娟【当事人-个人】谢作云李晓娟【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白素雅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白素雅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欧阳白素雅【代理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作云【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晓娟【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晓娟系上诉人处职工,因外出要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被上诉人管城区人社局据此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9]053001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

上诉人虽提出李晓娟并非外出要账系私自外出,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志军杨彦浩马莉【审理法官】郑志军杨彦浩马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来春【当事人-公司】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赵国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赵国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海涛赵国强【代理律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来春;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来春和圆方公司均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刘来春与圆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存在错误,刘来春认为其从2008年9月19日起在圆方公司处工作,圆方公司认为自2018年8月2日起与刘来春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来春和圆方公司均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刘来春与圆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存在错误,刘来春认为其从2008年9月19日起在圆方公司处工作,圆方公司认为自2018年8月2日起与刘来春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圆方公司自2016年7月开始向刘来春发放工资,刘来春、圆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6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故刘来春要求圆方公司支付其2008年9月19日至2016年7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及试用期工资的诉求,不应支持。

郭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原永杰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原永杰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郭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郭静【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郭静向管城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夕阳楼片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所涉的南学街66号院门面房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地点和内容以及相关文件和原始资料”政府向郭静答复提供了公示通知、南学街66号商业用房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的照片,并对评估结果公示时间早于评估报告作出时间进行了说明,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静向管城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夕阳楼片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所涉的南学街66号院门面房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地点和内容以及相关文件和原始资料”政府向郭静答复提供了公示通知、南学街66号商业用房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的照片,并对评估结果公示时间早于评估报告作出时间进行了说明,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赵彦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彦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彦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家祥董正方郭凤彩【审理法官】吕家祥董正方郭凤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彦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彦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彦武【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纪伟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李军萍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纪伟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李军萍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纪伟李军萍【代理律所】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彦武;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管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查明,赵彦武在首次就诊时,向医生陈述受伤原因系公园散步不小心碰伤腿部,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多份情况说明也显示了该受伤原因,故认定赵彦武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管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查明,赵彦武在首次就诊时,向医生陈述受伤原因系公园散步不小心碰伤腿部,郑州聚诚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多份情况说明也显示了该受伤原因,故认定赵彦武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平等主体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采⽤仲裁⽅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

第五条仲裁实⾏⼀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或者⽆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以书⾯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形式提出。

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继续进⾏。

第⼆章申请和受理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被申请⼈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原告:住所地:法人代表:被告:地址: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法院对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的第____项、第____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第 2 页共 7 页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年_____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_____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管城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做出劳仲裁字第(____)_____号裁决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8
•【字号】郑政文[2010]175号
•【施行日期】201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通知
(郑政文〔2010〕175号二○一○年七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 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郑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胡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郑灏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春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委员:张立新市人社局纪委书记
黄名坤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玉聚市工信委副主任
刘鹏利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凤鸣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虞继亮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亚东市财政局纪委书记
吴勇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李建霞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志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邵春雨郑州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
唐运龙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办公室主任由张立新兼任,副主任由马三套、张纯旭担任。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不可无视的一步。

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劳动内容,看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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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 ______________;被告: ________,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联络: 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____案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_______年____月份、____月份和____月份_______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_______年从____月至____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_______年____月份和____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早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年____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_______%的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并支付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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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管劳仲裁字(2012)104号申请人:孙金方男 3 7岁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 9号
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
住所: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 8 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
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女 4 7岁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贵州区南环西路36号
崔廷刚男43岁汉族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村5号楼案由:支付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孙金方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发生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路平,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崔廷刚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1996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操作工、机修工、车间主任等岗位的工作。

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请人1996年11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申请人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人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11年4月,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3000.00元。

仲裁依据:由被申请人提供发放申请人2011年4月份工资的工资表。

申请3:《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

被申请人2011
年4月通知申请人待岗至今。

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待岗工资20200.00元。

仲裁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的工资表。

申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1996年1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但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1996年11月至2006年12月和2011年4月至今养老保险等保险费凭证。

鉴于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在2011年3月份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必要再支付2011年4月份的工资。

第二、申请人的工资实行计量工资制,按照完成的产量进行计算,工资按照产量进行发放。

第三、诉讼时效已
过。

本委查明:申请人孙金方于1996年11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自2007年1月开始缴纳,缴纳至2011年3月,申请人工资发放至2011年3月。

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标准应按3000元计算,并主张2011年4月中旬,因车间主任让其寻找丢失的东西,而一直没有安排工作。

被申请人主张2011年3月份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申请人的诉讼时效已过;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孙金方的处理意见”一份、“关于对孙金芳同志处理的决定”一份;该处理意见落款为“河南金星啤酒厂”,加盖的公章为“河南金星啤酒厂工会委员会”,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7日,处理意见内容中显示的姓名为“孙金方”;该处理决定显示落款为“河南金星啤酒厂”,加盖的公章为“河南金星啤酒厂综合办”,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9日,处理决定内容中显示的姓名为“孙金芳’’;且上述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中的内容不一致。

申请人主张从未见过且从未收到过上述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为证明申请人对上述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知情,提交对处理决定公示的照片一张。

另查明,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对处理决定公示的照片,内容模糊,拍摄地点、拍摄
时间均不明确,且不符合法定的送达程序,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对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知情提供有力证据。

且由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孙金芳同志处理的决定”,与申请人孙金方的姓名不一致,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载明的内容也不一致,本委认为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和公示照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于2011年3月解除了与申请人孙金方的劳动关系,故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被申请人主张的2011年3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张的2011年4月中旬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其安排工作,本委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15日的工资;依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6日至2012年12月的生活费,生活费支付标准为当年度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4月至6月为300元/月,2011年7月至12月为340元/月,2012年1月至12月为380元/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各自应承担的比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4月至本裁决下发之日的养老保险费。

由于申请人的养老保险于2006年12月27日办理参保手续,申请人要求补缴1996年11月至2006年12月的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本委予以驳回。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申请人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申请人主张的3000元。

根据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
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二倍工资33000元的请求,本委
予以支持。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33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15日工资1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16至2012年12月生活费7350元。

四、根据社会保险部门机构核定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各自应承担的比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4月至本裁决下发之日的养老保险费。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李伟佳
仲裁员:时丽娜
仲裁员:海慈民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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