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8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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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8.18•【文号】国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

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

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2005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委、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

全国非煤矿山经历了近四年多的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10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500起、死亡1781人,同比分别下降22.7%、20.5%,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

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非煤矿山仍然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小矿数量过多、办矿标准低、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差等问题,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矿业秩序混乱,乱采滥挖,政府管理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当前,国务院决定开展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就是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战略意义、任务目标、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宣传到各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和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每个矿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青政[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构建和谐青海的高度出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43号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43号

阅资料 、实地检查等 方式 ,对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整顿
工作进 行验收 ,对相 关规范工 作进行检查 。检 查验收工作 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 知。
检查验 收工作结束后 ,国土 资源 部等九部 门将 向国务
院作 出专题报告 ,并 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验 收结果 。
通 知》 ( 国土 资发 [0 6 4 号 )规定 的各 项任 务 完成情 2 0 ]7
的通 知 》 ( 发 ( 0 5 8 ) 的 要 求 以及 全 国 整 顿 和 规 国 2 0 )2 号
市 ,将责 令其 限期整 改,整改期 间暂停其探矿权 采矿权审
批。
( 四)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自 查验 收工作 ,加强领导 ,精心 组织 ,抽 调得力人员 ,制 订 周密 方案 ,认真做好 自查验收工作。 三 、检查验收时间安捧 (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 府要按照全国整 一 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工作会议 的要求 ,抓 紧完成本 行政 区域 内整顿和 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第 一阶段工作 的 自查验收 ,并于2 0 年1 月底前 向国务院作 出书面报告 。 06 1 ( )国土资源部等九部 门将于2 0 年1 月组织检 查 二 06 2 验收工作组 ,分赴各地 ,通 过听取汇报 、召开座谈会 、查
维普资讯

关 于 开 展 整 顿 和 规 范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秩 序 第 一 阶 段 工 作 检 查 验 收 的 通 知
国土 资发 [0 6 2 2 0 ] 3 4 9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 国务院关于全面 整顿和规范矿产 资源 开发秩序
. .
5 对各 类群发性 无证开采行 为进行 了及 时查 处,违法行 为得到 了纠正。 . 6 对越 界开采 等违法行为依 法进行 了查 处 越界 的井巷 工程 已封 闭,越界开采 引发的安全 生产隐患 已消 除。 . 二、全面查 处越界开采 7 对非法转让探 矿权 、采矿 权的,依法 进行 了处理 。 . 等违 法行为 8 对取得勘查许 可证不按期 施工或未依 法完成最低 勘查 投入 的,依 法进行 了处理。 . 9 对未按批准 的开发利用方 案或矿 山设 计进行开采 、开采回采 率达不到设计 要求、破坏 浪费资源的 ,依 法进行 了处理 。 . 1. 对各 类禁采 区内采 矿许可证 到期的矿 山企 业 已全部予 以关闭,未 到期的 已明确 具体 关闭期 限。 0 1. 对影响大矿 安全生产 的小矿 已全部 予以关闭。 1 三、坚决关闭破坏 环 1. 对不符合 安全生产 要求超 通风 能力 生产 、未按 规定建 立瓦斯抽放 系统 、未采 取防突措施 、未经 “ 2 三同时”审查验 收和未进 境 、污染严 重 、不 的矿 山企 业 行安全 生产 评价的矿 山企业, 已依 法处理。 1.非法矿 点、关闭矿 山遗留爆炸物 品的清查责任 已落实。 4 1.关闭矿 山 已被 吊 ( )销相关证 照,切断 电源,停 止供应 并处理火工用 品,做到 了不 留人员 不留采矿设备 ,不 留建 筑物 , 5 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闽政文[2005]490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

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对我省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识别与分析
结合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及生态 破坏的范围、程度。包括对矿区的生态系统影响与分析(主要是对动物、 植物、森林资源等的影响);矿山生产中的大气污染影响与分析;矿山 生产对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与分析;土壤质量及污染影响分 析,水土流失影响与分析、地表沉陷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态功能下降 的情况、工业场地“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情况,人文景观的破坏情 况等。
(2)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到保护生
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巨。虽然现有 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但是由于缺乏专 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 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本导则补充编制《方案》。补充报批。
《方案》中要明确阶段治理任务、目标、资金需求和筹集方 案,作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的重要依据。
《方案》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方案》的必要
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恢复治理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案等 进行审查与论证。 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和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并经过社会公示,形成《方案》报批稿。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2)景观相似、功能恢复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科技引领,注重实效
3、现状调查、评价与预测
方案调查内容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调查范围:矿山
企业采矿登记范 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5〕10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

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

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颁布时间:2005-9-30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2.27•【文号】国土资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两年多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

同时,部分地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甚至还有死角。

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3月至5月在全国开展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汇总)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汇总)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 • 2、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类型 2.1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应在分析区域环境条件和开采 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矿业活动特点,根据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 影响范围内的矿山环境问题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 综合评估 • 2.2 现状评估是指对矿山环境和现存的环境问题、地 质灾害进行评估。现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矿山环 境背景特征、矿山环境质量现状、社会人文状况对矿业 活动的影响;针对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危 害对象及影响和破坏程度进行评估;评估中应对影响和 破坏矿山环境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深入分析,分析评估 其性质、危害及损失。
总则

要求新建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要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方案”内容要综合
考虑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
选矿技术、废弃地复垦等全过程。要符合《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5]109 号)的要求,突出矿山环境保护的内
容,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
放、存储、复垦再利用。如表层土中富集有适于本地生长
的植物种子、腐植土等,不宜与废弃矿渣混合堆放,应独
立存储。
露天开采矿山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要点
④采矿废弃的矿渣、围岩杂石等固体废弃物,应在采 矿前制定最佳的存放方案,并应注意对可利用的有益成份 进行合理利用。 ⑤露天采矿选矿中产生的尾矿渣、泥应制定合理的排 放、存储方案。
露天开采矿山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要点
①新建露天开采矿山的开采方案中,应明确包含该矿
山环境的保护预案,重点是剥离土层存储、非矿岩土的转 移、矿渣的堆放、尾矿的排放等。 既要对已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治理方案,又要根据预 测的环境问题提出预防措施。 ③有松散覆盖层的矿山,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堆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云政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5]1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地方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进行非法干预,侵犯矿业权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矿产资源集中区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小勘查、小矿山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利用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等问题仍较突出;因矿产开发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因矿产品价格上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违法转让矿业权和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现象较为突出。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职责,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持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矿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企业利益与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效益的关系,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云南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的转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浙政发[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浙江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5(000)022【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要求,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总页数】6页(P16-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情况的调研报告 [J],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J],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J], ;4.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陈三新厅长在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J],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海湾型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依法行政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至2005年12月底,使我市矿产资源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06年6月,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三)大力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体制,至2006年底按规定完成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渝府发[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5]1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要求;是解决矿业开采存在的“散、乱、小”的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时间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抓出成效。

要加强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完善由区县(自治县、市)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整顿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切实搞好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认真学习,把握要求认真学习《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领会掌握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和精神,是搞好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

国务院通知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国务院通知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国务院通知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钨业》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J], ;
2.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J],
3.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J], ;
4.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韵通知 [J], ;
5.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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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021/6/16
1
整顿矿业秩序是历史性的长期任务
——1991年7月11日国发37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 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国发16号《国务院批转地质矿 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3年1月3日国发2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 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采滥挖确保煤矿安全生 产意见》的通知》
192870:9.28;1988:9.8;1989:10.54;1990:10.79;1991:10.84;
1992:11.15(11.4);1993:11.51;1994:12.4(12.8);1995:12.95(14.27); 1996:13.5(14.47);1997:13.6(13.92);1998:12.5(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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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的金面具
三星堆的金权杖
三星堆
2021/6/16
三星堆
10
湖北大冶铜矿
三千年前的开采遗址
2021/6/16
11
绍兴东湖东吴-隋古采石场遗址
2021/6/16
12
绍兴柯岩东吴-隋的古采石场遗址
2021/6/16
13
安徽古采石场—谜窟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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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看待这次“整顿与规范”的重要 性
——1995年12月11日国发33号《国务院关于整顿 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998年12月5日国发43号《国务院关于关闭
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6/16
2
——2000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外经委、 经贸委、国土资源部联合用外经贸管发第523号 《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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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8-18【实施时间】2005-08-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

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

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

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

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

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

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

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

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

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

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

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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