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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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8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8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八)第六单元违约责任【考点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P89)3.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案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承租人乙经出租人甲同意,可以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

在本案中:(1)乙、丙之间的转租赁合同有效;(2)甲、乙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如果丙将房屋损坏,由乙向甲赔偿损失(甲和乙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4)由于甲和丙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5)甲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债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精品】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精品】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

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1。

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

不适用:(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

监护协议B。

政府采购协议C。

专利转让协议D。

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1.涉他合同(P74):(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考点01:要约(★★)(P76)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113)(200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变更登记(P117~P11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3.注销登记(P119)(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第四章民法典律制度(六)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根据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B.由C公司承担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3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3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4】代位权(P75)(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04年多选题)【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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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1.涉他合同(P74):(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2.因第三人引起的违约责任(P8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示例1】【示例2】适用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P99)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P102)例外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P75)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P99)3.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P104)【例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

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

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思维导图:【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考试中多次出题,考核形式主要是客观题,主观题中也偶有涉及。

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新要约的判定。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条: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VS要约:——是否满足两条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要约邀请书等★商业广告要约邀请或要约悬赏广告要约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③商业广告示例:如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要约邀请圈及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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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看到≠知道【示例】A在1月1日通过信件方式发要约给B,信件1月3日到达B,但是由于事忙一直未阅读,直至1月5日方才阅读。

但其实这件事情去年12月28日B就已经听到消息了。

问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正确答案』1月3日(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撤回可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可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明示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①拒绝;②撤销;③期限届满未作承诺;④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失效时间为()。

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效力。

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

而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1.承诺期限2.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一般例外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5.承诺内容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及时反对【例题·单选题】(2012年)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迟到。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承诺生效时书面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信件、数据电文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实际履行原则★(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2.【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表示异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情形。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考点四】合同订立中的其他问题(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刚刚考查了一道客观题,因此15年出题概率不高。

相对来说,在本考点中重要的是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1.提示说明: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注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3.格式条款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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