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事务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非诉讼法律业务也逐渐成为法律从业者必备的技能。
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商议等。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仲裁的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简洁高效,适合于一些纠纷较小、当事人希翼快速解决的情况。
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尊重仲裁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匡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主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匡助当事人寻觅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商议商议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商议在非诉讼法律业务中占领着重要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商议时,双方应该保持镇静、理性的态度,积极寻觅解决问题的办法。
商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
在进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时,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其次,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匡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此外,法律从业者还应该具备保密的能力,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公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仲裁员、调解员和商议人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程序正当性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所有的操作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密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都应该严格保密。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系统、有效地进行欠款催收,提高对欠款催收的效果及速度,特
制定本程序。
1.2本流程适用于非诉讼的清贷策略。
1.3本公证流程文件由清收部制定,解释及修改权由清收部负责。
1.4本程序文件由20 年月开始执行。
2职责
2.1清收部的清贷员非诉讼类的催收工作。
2.2清贷员对欠款客户的物业、客户的态度、还款的能力做好记录。
3诉讼处理流程
3.1本流程包括多个子流程。
3.2清贷员根据系统建议的清贷策略进行清收。
3.3非诉讼的清收策略有电话催收,发信催收和走访催收,其对应流程分
别为《电话催收流程》,《发信催收流程》和《走访催收流程》。
4相关文件
4.1《电话催收流程》
4.2《发信催收流程》
4.3《走访催收流程》
5记录
5.1无。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专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企业及组织解决法律问题。
除了处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件起草等任务。
作为承担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规则。
1. 申请与接受非诉讼业务案件1.1 客户申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前,首先需要接受客户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咨询系统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1.2 申请信息收集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信息、所需服务的时间要求等。
1.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将对所接受的非诉讼业务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风险、法律支持的可行性、服务所需资源等。
根据评估结果,律师事务所将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1.4 签订协议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案件,律师与客户将签订非诉讼业务委托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责任分工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法律咨询与意见给予2.1 咨询需求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准确理解客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在回复中提供准确和有用的法律意见。
2.2 资料分析与研究为了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律师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先例,并将这些信息与客户的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解释。
2.3 案件研究报告根据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案件研究报告。
报告应当对案件的问题、分析方法、法律意见进行清晰的描述,以便客户理解和决策。
3. 合同审查与草拟3.1 合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案件/项目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案件/项目操作规程
一、收案
1.与客户进行接触,听取客户对有关案件背景情况的介绍,并与客户就承办案件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2.申请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审批;
3.立案批准后,与客户按约定的条件签署《聘请律师合同》;
4.将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复印件交立案员备案;
5.在完成立案登记后,取得该案件的案号及办案卷宗。
二、处理案件
1.针对客户的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如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还需向文件的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对有关疑难法律问题,应会同主管律师及事务所其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讨论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2.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参加项目谈判或起草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其它非诉事宜;
3.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法律意见书提交主管律师审阅,并根据主管律师的意见进行修改或完善;
4.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客户,如客户有进一步的意见可以对上述文本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
三、结案
1.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卷宗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2.通知财务部门结案情况,以便财务部门向客户结算有关费用。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办案操作规程
律师办案操作规程(一)刑事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四条承办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及办理符合本所规定的有关收案登记手续。
并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讲明律师的职责和性质,并作好谈话记录存卷。
第五条委托合同签订后,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办案费,本所财务应及时开具正规收据。
第六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第九条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做好会见笔录并存卷。
第十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材料;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第一条为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诉讼案件系指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按本规程进行。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案件代理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六条本所律师不得为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八条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除收取的代理费外,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本所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非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条律师收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1、律师收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
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案件委托合同,决定接受非诉讼案件之前,先向主办律师进行汇报,由主办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主办律师拟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前,应向所主任或副主任进行汇报,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案。
3、所主任、副主任或主办律师原则同意接受该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确定委托律师后,主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办案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及委托法律事务的内容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
4、承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
5、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主办律师及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及交纳费用的时间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非诉案件审理流程
非诉案件审理流程
1. 嘿,你知道非诉案件审理流程的第一步是什么吗?就好比建房子得先打地基一样,这第一步就是确定案件的性质呀!比如说,是合同纠纷还是知识产权问题呢。
2. 接下来呢,那可不得收集证据嘛!这就像是战士上战场要拿好武器,证据就是我们在这场法律“战斗”中的有力武器呀!想想看,没有证据怎么能行呢。
3. 然后呀,得整理这些证据啦,把它们有条理地摆出来,这就跟整理杂乱的房间一样,得弄得清清楚楚,不然怎么让人看得明白呢。
4. 再之后呢,要提交这些证据和相关材料啦,哎呀,这可不能马虎,就像送礼物给重要的人,得包装精美认真对待呀。
5. 到了审核环节啦,审核人员就像严格的老师,仔仔细细地检查每一个细节,有问题就得指出来哦。
6.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可太棒啦!这就好像爬山终于到了山顶一样兴奋呀。
7. 接下来就是等待结果啦,这过程是不是有点难熬呢?就跟等待考试成绩似的,心里七上八下的。
8. 结果出来后,如果满意那就皆大欢喜啦,如果不满意呢,那也别丧气呀,还可以想想办法呢。
9. 整个过程中,每一步都很重要呀,就像链条上的一环扣一环,少了哪一个都不行呢。
10. 所以呀,非诉案件审理流程就是这样,一环接一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不能有丝毫马虎!。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等。
在我国,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丰富,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诉案件的概念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3. 调解案件:指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4. 其他非诉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等。
三、非诉案件法律规定1.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程序:行政案件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进行。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2. 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调解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终止等环节。
(4)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非诉案件程序1. 行政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律师非诉业务办理流程
4
项目组—专业组别
证券组—负责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业务 财税组—负责各类型主体的财税类业务 并购组—负责各类型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合同组—负责各类型合同的谈判与评审 招投标—负责各类主体的招标投标业务 涉外组—负责涉外及港澳台的专门业务
5
项目组—工作制度
双向负责制 交叉审查制 跟踪服务制 工作计时制 诉讼移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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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分类—专业化
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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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法律咨询 合同评审 制度评审 商务考察 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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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证券业务 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 商务谈判 资信调查 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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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一)
响应客户需求 利益冲突审查 签署专项合同 项目框架设计 确定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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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二)
项目具体实施 交叉审查程序 提交工作成果 项待投诉 客户回访 档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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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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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承办机制—项目组
工作原则 人员结构 专业组别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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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作原则
专业分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 部门协作—是针对客户的跨部门机构 统一管理—统由业务指导委员会管理 优质高效—追求高质量的劳动生产率 常规担当—项目组均能担当常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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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结构
律师非诉服务的方案
律师非诉服务的方案律师非诉服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合同起草、调解、仲裁、法律文件代理等。
以下是一个关于律师非诉服务方案的样例,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内容,共计1200字。
一、法律咨询律师非诉服务的第一步是法律咨询。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线上平台或者面对面的方式提出咨询问题,律师会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给出初步意见。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律师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或者安排面谈。
法律咨询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客户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强弱势以及法律风险。
二、法律意见书在法律咨询的基础上,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客户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的结果,包括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对客户案件的建议。
通过法律意见书的提供,律师能够更全面地帮助客户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并为客户提供决策依据。
三、合同审核律师非诉服务还包括合同审核。
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核服务,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风险评估。
律师会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帮助客户了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通过合同审核服务,律师能够帮助客户避免合同纠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起草除了合同审核,律师还可以提供合同起草服务。
律师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意愿,编写合同草案。
律师会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合理地安排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起草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
五、调解律师非诉服务还可以包括调解。
当客户发生纠纷时,律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律师会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并且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律师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调解,律师能够节省客户的时间和金钱,并且帮助双方当事人维护良好的关系。
六、仲裁如果调解不能解决纠纷,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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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一、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二、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三、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五、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七、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八、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九、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十、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十一、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十二、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十三、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十四、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十五、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十六、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十七、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十八、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十九、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二十、本规程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