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
小学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
小学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篇一:应用文写作试题及答案篇一:应用文写作考试试题及答案应用文写作考试一、多项选择题1.适用于报告写作的事项有(ace)。
a.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b.向下级或有关方面介绍工作情况c.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d.答复群众的查询、提问e.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2.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acde )。
a.经常性的工作情况b.偶发性的特殊情况c.向上级汇报今后工作的打算d.对上级机关的查问做出答复e.向上级汇报的工作经验3.适合作报告结尾的习惯用语有(ac )。
a.“特此报告”b.“以上报告,请批复”c.“以上报告,请审示”d.“请批准”e.“如无不妥,请批准”4.适合请示的事项有(bcde )。
a.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指导b.下级无权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作出指示c.下级无力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d.按规定不能自行处理,应经上级批准的事项e.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涉及面广而下级无法独立解决必须请求上级机关协调和帮助的问题5.下列事项中,应该用请示行文的有(acd )。
a.××县教育局拟行文请求上级拨款修复台风刮毁的学校b.××县政府拟行文向上级汇报本县灾情c.××集团公司拟行文请求上级批准引进肉食品加工自动化生产线d.××海关拟行文请求上级明确车辆养路费缴纳标准e.××市政府拟行文向上级反映农民负担增加的情况6.“请示”应当(ac )。
a.一文一事b.抄送下级机关c.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d.不考虑上级机关的审批权限和承受能力7.下列标题中正确的有(bde )。
a.××分公司关于请求批准开发新产品的报告b.××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县高寒山区贫困户移民搬迁经费的请示c.××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风景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报告d.××公司关于解决生产用地的请示e.××省移民办公室关于对移民区域作适当调整的请示7.请示的下列结语中,正确的有(acd)。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二、土地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规划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议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建设部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和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四、房屋拆迁基本政策篇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五、住房改革基本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关于住房资金的筹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和国办发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房地产税收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年月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七、涉外房地产篇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
税预征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长地税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33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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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长地税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8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操作细节及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开发产品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前应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未开发土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所称“销售收入”是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开发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比例低于15%,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四县(市)的低于12%。
三、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规定如下:(一)纳税人申请当年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后,原已有的开发企业在每年3月底以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表》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县市区局复核、认定;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及时完成对《鉴定表》的审核、认定工作;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在审核后上报市局集体研究审批、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预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重庆)立信税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整理一、基本法规《工业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其他主要法规政策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⑵《重庆市按规定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地方税务局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78号)⑶《财政部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重庆市局转发文件为:渝地税发〔2006〕143号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土地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重庆市局转发文件为:渝地税发[2007]145号⑸《重庆市清算系统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渝地税发[2010]116号)(1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结构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67号)(1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68号)清算单位一、《暂行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风险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投资项目为单位清算。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湘地市税发[1998]46号发布日期:1998-6-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适应新时期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要求各地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以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布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工作方法及措施,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已经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组织,全面推进;还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从今年起,选择2~3个县(市)分局试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就是根据所得税的征管特点,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本着“规范、简明、务实、有效”的原则,建立贯彻企业所得税征管全过程的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征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一)有利于依法治税。
要以企业所得税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为税司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
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税总财⾏便函[2016]18号
颁布⽇期:2016-02-17
执⾏⽇期:2016-02-1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务局财产⾏为税主管部门,西藏、宁夏⾃治区国家税务局财产⾏为税主管部门:
近⽇,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发《通知》的⽬的是为了规范内部管理,防范执法风险,进⼀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的纳税服务⼯作。
《通知》不涉及税收政策及纳税⼈,是内部⽂件,不对外公开。
⼆、各地在做好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同时,注意内外有别,不对外宣传,不在内外部⽹站、刊物上登载《通知》的内容,税务机关及其⼯作⼈员不得通过微信、微博等⽅式转发《通知》内容,以免社会误读。
三、各地要通过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转型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为税司
2016年2⽉17⽇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2.1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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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9﹞33号
【发文日期】2009-04-01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
发〔2008〕37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所在区位的低限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2009年2月9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际发生《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
企业除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样表附后)。
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应进行变更登记。
《情况表》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企业最迟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研发项目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08年度企业研发项目资料可在今年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服务大厅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研发项目资料,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进行核对,并以《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形式,将研发项目登记号告知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同时,将该项目的信息上报市局。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情况表》的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0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0〕21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打字:林文深校对: 林文深(所得税处)。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2012-05-25 18:54:30)转载▼分类:税收实务标签:杂谈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问:我们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预计2009年6月竣工交付使用。
2008年我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2亿元,当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请问2008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
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由此可见,对贵公司2008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的。
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2008年应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最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20万元×60%=72(万元)(2)按照销售收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亿元×0.5%=100(万元)因此,贵公司2008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120万元-72万元)。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长地税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33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各局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契机,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及预收帐款的性质,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相应预征率征收到位。
经济适用房的确认,需房地产公司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局应按文件第四条明确的界定标准及审核部门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对经审核的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2012-2013应用文写作期末考试复习题
应用文测验试题一:总论一、判断题11.公文的成文日期应用汉字书写。
标准答案:对12.《全国税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标准答案:错13.为了取得应用文较好的阅读效果,作者要努力调动各种各样的艺术表现手法。
标准答案:错14.应用文在反映客观事物与人的思想时,可以而且应该进行一些合理的想象。
标准答案:错15.应用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写作时要采用惯用的格式。
标准答案:对16.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标准答案:对17.某公文(草稿)有四个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标准答案:错18.应用文应以多种表现手法满足读者艺术享受的需求。
标准答案:错19.公文的成文日期通常排列在正文后的右下角(右空四字)。
用汉字书写。
"零"写为"O"。
标准答案:对20..标题中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如"2001年度全市国税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开幕词"。
标准答案:错21.任何公文的标题都必须三要素俱全,请示也不能例外。
标准答案:错22.在十三种行政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文是通知。
标准答案:对23、应用写作材料可以进行虚构或艺术加工。
(×)标准答案:错二、单项选择题10.在有些公文中,要大量的运用数据说明问题,那么文中的数字则应用()表示。
A、汉字B、阿拉伯数字C、汉字与阿拉伯数字D、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 b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A、写年月日全称B、只须写明年月即可C、必须写明月日D、可写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a12.在应用文写作中,为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常使用层次序数来标注内容,其顺序排列规则为()A、一、(一)2.(2)B、(一)一、(2)2.C、2.(2)一(一)D、(2)2.(一)一、标准答案: a通知一、判断题7、把下级机关的公文加批示意见,要求其他有关的下级机关自行参照执行,则用“转发”;标准答案:错8、当把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给下级单位,则用“批转”。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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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长地税发[2008]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04
【实施日期】2008.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8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操作细节及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开发产品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前应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未开发土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所称“销售收入”是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开发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比例低于15%,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四县(市)的低于12%。
三、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
当年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后,原已有的开发企业在每年3月底以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长沙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表》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县市区局复核、认定;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及时完成对《鉴定表》的审核、认定工作;
3、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县市区局应在审核后上报市局集体研究审批、认定。
(三)送达执行
审定后的《鉴定表》一式三联,审批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联,另一联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完成时间我市统一定为当年的6月底以前。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
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一)项目所在地在长沙市城区的为15%,四县(市)为12%;
(二)项目所在地在其他地方的,不得低于该企业的综合应税所得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项目,因项目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应税所得率的,应严格分开核算,否则,在计算所得税时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能够分开核算的,应先按各自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单个项目的应纳税额,再进行汇总计算。
因综合征管系统中同一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出现两个应税所得率,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可根据汇总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出综合应税所得率进行申报。
该计算过程必须保留纸质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纳入征管资料进行管理。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律适用25%的法定税率计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律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八、在实行以票控税的过程中,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所得税结算证明单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开具或换领销售不动产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结算证明单》(见附件)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印制,并纳入征管资料进行管理。
九、原实行查账征收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前年度已申报企业所得税(指年度申报)的预售收入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抵减当期收入总额。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行业会计制度和核算惯例,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附件:1、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结算证明单
3、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