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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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

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

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

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

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巡视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党发﹝2006﹞22号【发文日期】2006-07-17【实施时间】2006-07-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山东省税务学校党委: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的贯彻执 行,为圆满完成我省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巡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和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巡视对象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巡视对象: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主要任务: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巡视对象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落实省局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局党组要求巡视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812号1999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2000年全国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不再作其他修订调整,其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一)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增值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和“2.消费税”下的“一般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退税”项目。

国内消费税下的明细项目取消后,其“(1)国内消费税”项目的填报口径及入库级次与原“一般消费税”项目完全相同。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国内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下增设“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反映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

(三)在《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其他”改为“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鲁国税征[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11号1996年6月3日)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加快我省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步伐,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农村税收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管改革内容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以确立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为基点,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服务为条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设立征收管理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严密监控,逐步建立起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比较科学、严密、高效的农村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设置农村基层征收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按照精简集中、科学高效、合理布局、有效监控原则,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农村基层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

一般3——5个乡镇设立一个农村征收管理分局,人员在15人左右。

改革后农村征收分局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依据税收征管职能和主要环节设立岗位,进行职责分工。

既可一个岗位由若干人员分工负责,也可采取一人多岗,还可实行人员的分阶段兼岗,各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

(二)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

改革后的农村征收机构内部要转变职能,定岗定责,变“专管户”为“专管事”。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其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管辖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来确定。

一般应设置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务检查等岗位。

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政策法规和发票管理等;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收计会统等;税务检查岗位主要负责检查、执行、税源调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1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成果运用,保证监督质效,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规范执法、完善政策、促进管理、防范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服务大局等职能作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的重点内容(一)企业注销清算工作重点包括: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税收进行核查;落实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利用注销— 1 —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上是否存在税收流失的漏洞等。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重点包括: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等文件是否到位。

(三)减免税政策执行各单位可选择1至3项在本地区减免税规模较大的减免税政策作为重点。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代开程序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到位,审核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代开发票牟利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引税款侵蚀其他税种或其他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等。

(五)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发票管理相关制度,供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委托代开工作是否规范,对纳税人开具、保管发票的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六)税务稽查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

重点包括:是否真正落实— 2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法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向司法部门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税务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制作规范文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所移送的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以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得移送。

三、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关系到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预防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53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国税函〔20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0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建设项目中耕地
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其中,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耕地占用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2.对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

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2012-2013应用文写作期末考试复习题

2012-2013应用文写作期末考试复习题

应用文测验试题一:总论一、判断题11.公文的成文日期应用汉字书写。

标准答案:对12.《全国税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标准答案:错13.为了取得应用文较好的阅读效果,作者要努力调动各种各样的艺术表现手法。

标准答案:错14.应用文在反映客观事物与人的思想时,可以而且应该进行一些合理的想象。

标准答案:错15.应用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写作时要采用惯用的格式。

标准答案:对16.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标准答案:对17.某公文(草稿)有四个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标准答案:错18.应用文应以多种表现手法满足读者艺术享受的需求。

标准答案:错19.公文的成文日期通常排列在正文后的右下角(右空四字)。

用汉字书写。

"零"写为"O"。

标准答案:对20..标题中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如"2001年度全市国税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开幕词"。

标准答案:错21.任何公文的标题都必须三要素俱全,请示也不能例外。

标准答案:错22.在十三种行政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文是通知。

标准答案:对23、应用写作材料可以进行虚构或艺术加工。

(×)标准答案:错二、单项选择题10.在有些公文中,要大量的运用数据说明问题,那么文中的数字则应用()表示。

A、汉字B、阿拉伯数字C、汉字与阿拉伯数字D、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 b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A、写年月日全称B、只须写明年月即可C、必须写明月日D、可写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a12.在应用文写作中,为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常使用层次序数来标注内容,其顺序排列规则为()A、一、(一)2.(2)B、(一)一、(2)2.C、2.(2)一(一)D、(2)2.(一)一、标准答案: a通知一、判断题7、把下级机关的公文加批示意见,要求其他有关的下级机关自行参照执行,则用“转发”;标准答案:错8、当把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给下级单位,则用“批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九)个人所得税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0•【文号】国税函[2006]872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而言,应当及时、全面、彻底地清理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地方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审理结论。

第三条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地方税务局领导及有关税收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负责审理其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三)作出审理结论;(四)监督已审案件的执行。

第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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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0﹞110号
【发文日期】2000-07-28
【实施时间】2000-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
发[2000]128号),对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作出了全面部署,现印发给你们。

省局作如下明确和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执法检查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通过今年的执法检查,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推进依法治税,正确履行国家赋予地税机关的权力,坚决纠正一切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执法水平,为我省地税机关以良好的执法形象跨入二十一世纪创造条件。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依法治税、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

(四)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上级机关的检查,要从大局出发,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和资料,为上级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检查要贯彻崇真重质、边查边改的方针,检查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

二、检查内容
(一)总局文件中凡涉及地税的内容,都要检查;
(二)我省审计机关今年对地税实施同级审计审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要首先组织力量,对本级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市(地)、县(市、区)局要在县与县之间、县以下分局、所之间,组织交互检查;省局组织对去年未被检查的50%的市地进行重点检查;并迎接总局对我省的重点检查;检查的具体方式、方法,按照总局的要求、参照去年的有效做法实施。

四、时间安排
自查阶段为8月1-31日,各地于8月31日以前向省局上报自查整改报告;重点交互检查阶段为9月1-30日。

9月1-15日由各地组织对本地区内的重点交互检查,9月16-30日省局组织对各地进行重点交互检查和复查;10月8-2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报告和反映检查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并逐级上报。

报表按总局文件所附式样,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检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

检查总结应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和报表,以及改善税收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

各市、地局的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省局总结全省情况后,将情况在全省通报。

对省局组织重点交互检查的市地存在的问题,由省局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六、检查评比检查评比,暂按去年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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