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教材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教材一、概述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是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质量技术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多个方面。
本教材将重点介绍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相关内容。
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的意义1.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质量问题,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合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限,有助于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评价程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了标准化的组织和管理机构,规范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标准化是质量技术监督的重要手段,对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起着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规定了计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明确了计量单位的使用规范和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制度,确保了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是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督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的执行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并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基础知识及稽查实务
(三)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合法)的要件
主体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机关合法 (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实的认定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采事实与行政执法行为的结论之间须相关。 (2)所采事实须全面、充分。 (3)所采事实具有可靠性。 (调查取证是行政机关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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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要求: (1)首部准确规范 (2)案件事实的表述完整准确 (3)案件证据逐一列举 (4)法律适用全面表述 (5)当事人观点不予采纳的理由 (6)说明办案程序
(行政处罚法38条,行政负责人决定;39条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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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法23条)
(五)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 (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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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统一
4、行政执法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 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与应请求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执法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 执法行为与无附款行政执法行为。
6、行政执法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 准,分为授益行政执法行为与不利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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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分类
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
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标准化部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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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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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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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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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02641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第一编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的内涵法的本质特征:法律实际上是在一定意识形态的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主体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具体包括法律、有法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代法律:广义: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法的特征:①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②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
③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大问题。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前者制定的称之为基本法律,后者制定的称之为一般法律。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质量技术监督基础知识
第八篇政策法规236、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答】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
所谓“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管理各项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的活动,具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237、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必须严格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切实做到全面依法行政,自觉地将各项管理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38、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哪些?【答】在质量技术监督法规中,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部法律,一个以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基础,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法律体系,规范着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各项主要工作。
239、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有两种学说,即广义说和狭义说。
就广义说而言,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
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即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就狭义说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指狭义上的行政执法。
240、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其特征是什么?【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法定委托的组织,按照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其特征是:一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法定委托的组织代表国家所施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三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四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一般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与技术检验(检定)活动的有机结合。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
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 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 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条 (2)监督检查制度 15条~21条、24条、25条 (3)奖励制度 6条 (4)社会监督制度 22条、23条 (5)诉讼制度 23条、47条 (6)人民政府质量责任制度 7条、9条 (7)企业产品质量自我约束制度 3条 (8)质量监督举报制度 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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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定义: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 评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认证工作三原则: a)自愿原则(但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 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标注 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b)国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则; c)与国际接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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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分类 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对象-管理体系 分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认证 b)产品质量认证 对象-产品 分类-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 (4)认证标志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a)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 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b)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c)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标志。
1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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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在化妆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提出应明确自身的权 利,抽样人员应告知( ABCD )。 A、知情权 B、拒绝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出 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 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 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 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 再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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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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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 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 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特殊情况
产品质量法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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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例:未经( 加工、制作 )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例:下列各项产品中,( D )适用《产品质量法》。 A、小麦 B、水果 C、建筑工程 D、化肥 例:下列产品中,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是( ABD )。 A、冰箱 B、手机 C、弹药 D、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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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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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 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质 检机构负责实施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最终复习资料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最终复习资料1. 引言技术监督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保障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是规范技术监督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培养和构建技术监督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就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和详细解析,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进行最终复习,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概述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技术监督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
其目的是规范技术监督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技术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技术监督行为的规范•技术监督的执法措施和处罚办法•技术监督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规定3.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确保技术监督活动公正、透明、高效。
通过制定和执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达到以下几个目标:•保障公众安全: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技术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保护消费者权益:技术监督法律法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欺诈和虚假宣传。
•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技术监督法律法规通过规范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营造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4. 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技术监督组织机构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中的重要部分,它主要负责对技术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可以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个层面。
4.1 国家级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国家级技术监督组织机构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它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进行解释和指导•组织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和管理技术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检查技术监督活动的执行情况•处理技术监督的重大问题和投诉4.2 地方级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地方级技术监督组织机构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地区的技术监督工作,执行国家级技术监督组织机构的指示和政策•组织本地区技术监督力量的培训和考核•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技术监督活动5. 技术监督行为的规范技术监督行为的规范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对技术监督活动的行为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课件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其职 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方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的重要组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 避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5、行政处罚文书 。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共有43种,其中行政处罚类文书共28种, 是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具。 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
制作要求。
6、相关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7、开门审案,阳光执法。 2004年初,盐城局开门审案,全省推广施行。 主要做法 8、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和作用 9、公开行政案件。
商品 条码 办法
省 机构 代码 办法
地理 标志 规定
省贸易计量 条例
定量 包装 办法
加油 站
办法
省质量 认证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强制 认证 规定
认证 标志 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郑惠政 抽样大队
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监督概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要点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计量法》 ❖ 《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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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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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 量为基础的方针,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 消费、服务企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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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 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例: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 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 )
例:在对产品抽样时应关注产品型号、规格等的一致性。 (√ )
例:以下产品允许非当天送至检验室进行检验是( D )
产品质量法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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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
品。
例:未经( 加工、制作)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例:下列各项产品中,( D )适用《产品质量法》。
A、小麦
B、水果
C、建筑工程
D、化肥
例:下列产品中,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是( ABD )。
例:对纸箱包装的产品封样时,直接在纸箱各封口处 ( 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再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 并用透明胶带纸将封条完全覆盖。
例: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 品,应使样品保持( 冻结状态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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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常用法律法规
质监常用法律法规.常用的法律法规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二、质量标准计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特种设备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四、食品生产监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执法依据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1.《产品质量法》相关(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8)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制假生产技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生产、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处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认证认可类(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3(.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4)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7)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8)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1)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第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没收违有违法所得的,%以下的罚款;30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反《条例》第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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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1)一、选择题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B)。
A、消费B、销售C、使用D、生产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A)的归责原则。
A、无过错责任B、绝对责任C、过错责任D、严格责任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应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A)为准。
A、检验数据B、检测方法C、标准物质D、抽样标准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4、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B)。
A.原煤B.电视机C.籽棉D.饲养的鱼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5、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
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
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A)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D)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二年B、五年C、八年D、十年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某商场一批复读机被雨水淋湿,质量有的受到影响有的没事。
商场在销售时附加了被雨水淋湿质量可能受到影响这一情况的说明,并对价格做了相应调整。
张三买回一台给女儿学英语,发现机子有电流声,于是找到商场要求退货:(A)A、商场事先对产品质量做了说明,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货;B、无法正常使用,商场应该退货;C、商场应该负责修理;D、商场应该更换一台质量好的。
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下列情况,属于产品缺陷的是(D)。
A、冰箱不制冷B、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C、产品不符合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D、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0、产品若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为(B)。
产品瑕疵B、产品缺陷C、处理品D、劣质品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自(B)起施行。
A、1993年9月1日B、2000年9月1日C、2000年7月8日D、2000年12月1日12、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中的“产品标准”是指:(D )。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企业标准D、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13、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法定时间是(A)。
A.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B.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20日内C.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0日内D.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45日内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14、下列情形中,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有(ABC)。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D、产品是国家有关部门指定出口的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一、选择题21、强制检定应贯彻“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由(D)进行检定A、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B、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自行联系检定单位C、计量检定机构D、政府计量部门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2、计量基准主要是用于(D)。
A、和国际上交流比对B、测试C、面向社会服务D、保存计量单位量值详细解析:根据《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23、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A)制定。
A、国务院B、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D、强制检定机构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4、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规定随机抽样核称,其平均偏差应(D)。
A、不超出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差范围B、不超出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允差范围C、等于零D、大于或等于零详细解析: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25、强制检定的周期由(D)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A、使用单位B、实施强检定点的计量行政部门C、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D、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详细解析: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26、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D)计量认证A.县级计量行政部门B.市级计量行政部门C.省级计量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B)及相关标准。
企业安全方针B.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C.企业经营D、安全生产制度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8、(B)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A.上级主管部门B.任何单位和个人C.企业领导D、司法机关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29、国家(B)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A.禁止B.鼓励C.限制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A)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A.三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1、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B)、安全防护措施。
A.技术B.安全距离C.使用安全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32、客运索道、(A)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A.大型游乐设施B.锅炉C.电梯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33、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A)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A.电梯制造单位B.电梯使用单位C.上级主管部门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34、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D)进行考核。
A、政府计量行政部门B、主管部门C、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详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